办理要求:注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营业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审批文件,需要办理资质审批。
注册流程:
第一步: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您可以到工商部门领取或从网站上下载《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进行填写,同时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属工商机关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通过北京市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服务系统填写名称申请,或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二步: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如果涉及前置许可,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或《登记受理通知书》;
第四步: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此外,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般还需要办理刻章等手续。
㈡ 注册基金公司暂行办法的运作模式
基金公司是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是要由机构出钱来设立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的法律规定的都是一些经营的企业有资格来做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的一些公司。
成立基金公司都会有商业计划书、企业的说明,然后提交证监会,由证监会来核准设立一个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成立以后主要的任务就是发行、管理基金。
一个基金公司内部的架构大体上有以下几个部门,一是投资管理部门,二是投资部门,三是研究部门,有很多公司是投资部门和研究部门一起来做。还有会计、账务这些部门。
对于基金公司而言有很多外部的机构给他提供研究服务,像我们公司也是机构之一,很多证券公司的研究所也是提供研究服务的,相当于卖方,比如基金公司推过一些佣金这样的一些情况来支付他的费用。
另外一个部门就是销售的部门,有销售及客户的服务、维护。
从投资角度来说有两个委员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是投资决策委员会,一个是风险控制委员会。因为在以前,基金公司基本上都是放了一个投资决策,后来发现机构投资者变得越来越多,他的竞争变得越来越困难的时候,后来发现有很多投资者对风险是很重视的,这时候就引入了一个风险控制委员会,来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员工的内部做内部控制。这样基本上有两个常设的机构,对基金公司整体的运作起到一定的作用。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整个投资决策最高的权利机构,然后确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权限,制定整个研究的流程和整个投资的流程,风险控制委员会是整个公司监管的最高的机构,对整个基金运作过程风险点以及哪些不规范的地方提供监管。
一个基金公司的运作架构差不多就是这样的架构,只要是下达指令,这个体系就保证了它本身的投资是比较安全的。大家都知道有很多时候,为什么证券公司出了那么多的问题,就是因为证券公司的资产不是托管的,都是它们自己在管的,它们随时都可以把钱划进来,也可以随时把钱划出去,这样的时候就会产生很多的窟窿,基金就规避了这一点,相对而言是非常安全的,应该说是目前市面上投资类的这些产品中是最透明的,业绩也是相当不错的一个品种,它比一般的证券公司的一些委托理财的产品还是有很大的优势,因为在规范运作以及透明点上运作。当然基金公司里边也有违规的存在,历史上就存在基金黑幕,但现在是越来越少了。
㈢ 注册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资金或非公开募集资金的基金公司,要求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公开募集的基金公司(指公募基金)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公司(指私募基金)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基金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及主管部门批准:
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变更名称、住所;修改章程;
基金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章的规定。
基金公司的股东处分其出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变更股东的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基金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基金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公司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基金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㈣ 注册基金管理公司要满足什么条件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注册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准备:
提供投资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资比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选择银行开立公司验资账户;
所有证件办理完毕后选择就近银行办理基本账户和纳税账户;
基本资料(身份证、经营地址、电话号码);
注册资金;
拟订注册公司名称若干;
公司经营范围; (拟定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公司住所(租房房产证、租赁合同);
股东名册及股东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公司章程。
基金公司注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公司制管理型企业如“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合伙型企业如“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必须放在商号和行业用语前面。
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用!
㈤ 怎么注册基金管理公司
设立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 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㈥ 注册基金公司的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6)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办法扩展阅读:
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
第一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境外股东具备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五条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六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㈦ 注册基金管理公司的流程有哪些
设立条件: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2》、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9》、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10》、 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㈧ 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多少
1、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8)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