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么加入扶贫基金会做志愿者啊
第一步,去扶贫基金会
第二步,咨询志愿者
第三步,这是你就应该可以加入了!
❷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管理办法
1、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总则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组织名称
全称为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组织性质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经共青团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委员会批准登记的学生组织,接受共青团吉林大学珠海校学院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依靠全院学生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条:组织任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志愿服务活动,立足校园,面向社会,充分发挥广大学生的知识优势和专业特长,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帮助他人、完善自我、服务社会、弘扬新风。
第四条:行动宗旨
通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全校青年的整体素质,为学校建设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五条:原则 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
第六条:奉行精神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
第七条:组织方向
让爱心传遍校园,用真情奉献社会。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团结和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射社会实践,成为热爱祖国,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第九条 组织、策划各个时期全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开展具有专业特色、力所能及的志愿者服务活动,推进志愿活动持续、有效、深入开展,提高志愿者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 开展青年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开展与其他高校、社会的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十一条 向全校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批由本协会组织管理的专项青年 志愿者服务队伍,更好的开展志愿服务行动。
第十二条 培养青年志愿者,培训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者。
第十三条 定期更新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网站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明确定义
(一)青年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二)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十五条 基本条件
(一)凡我校学生均有机会加入本协会、成为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
(二)具备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遵纪守法、承认本协会章程。
第十六条 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填写会员注册表,经常委会审查通过成功注册珠海市志愿者,即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和志愿者徽章。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委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中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委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注册会员的会员期限为四年,四年到期后自动中止会员资格;继续会员资格,需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参与协会志愿服务活动;
2、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3、向本协会推荐成员的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
2、学习与实践“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志愿者宗旨;
3、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4、维护本协会的声誉;
第二十条 本协会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团体及志愿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主席(一名)、理事长(一名)、副主席三名、秘书长(一名),组成主席团,为协会最高决策机关。
第二十二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设各系分会,各设主席一名,对理事长负责,共同组成分会主席联席会议,为协会分会工作的最高权力单位,各系分会由本协会统筹。
第二十三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设副秘书长两到三名,为执行主席团决策的管理部门,直接对主席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设公益部、监察部、组织部、外事部、宣传部、网络部、信息部,各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到三名,为执行协会常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专管副主席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设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团成员、各职能部门部长组成;定期召开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职责:
(一)负责青年志愿者协会全面工作的开展;
(二)负责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发展方向、协调各部的工作开展;
(三)负责对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的任免;
(四)负责管理青年志愿者协会印章,监督使用情况,其余人不得私自使用;
(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传达学校相关部门对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工作指示,讨论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
(六)主动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工作的指示并听取意见;
(七)加强青年志愿者协会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的建议,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进行理论化学习及实践指导;
(八)及时了解和关心青年志愿者协会各理事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协调各方面关系;
(九)维护青年志愿者协会的集体利益;
(十)审批监督会费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十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主席职责:
(一)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二)主席不在时,代理主席工作;
(三)做好分管部门工作任务;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开展工作;
(五)讨论、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
(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熟悉青年志愿者协会内部工作;
(七)审批监督主管部门的工作;
(八)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团委审查情况并经批准同意。但延期或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长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即各系分会主席联席会议);
(二)主持规划协会工作,并监督执行;
(三)要求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管理、组织和开拓能力;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委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常务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任命和罢免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理事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重大方针和工作任务;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棘手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二)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章 资产和财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共青团对协会的支持、学校内部的支持或其他形式的社会捐助,以及正常运作而筹集资金的基金会。
第三十四条 资金的支出包括启动资金和日常经费支出。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协会发展时所必需的有关设备、工具等,协会日常经费支出重要用于维护协会正常运转。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所有经费,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借用、甚至占有。
第五章 志愿者的考核、评估及表彰
第三十六条 例会考核,日常例会应准时到会,成员如有事应向部长提前请假,部长有事应向主席提前请假,请假须交一份请假条,由理事会登记。无故两次不到者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会员的考核均由活动负责人负责,对提供其他的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根据服务时间表进行考核,其结果记入《青年志愿者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 每学年评选“优秀青年志愿者”、“十佳青年志愿者”、“优秀学生干部”、“青年志愿者服务优秀分会”、“青年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等若干奖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失误,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其他各项管理制度者,一律取消“评选”、“评先”、“提拔”等资格。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主席或秘书长提出变更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通过。
(二)设计登记证书等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主席批准、秘书处办理。
(三)向原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终止程序
(一)由主席提出终止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通过。
(二)由常委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协会常委会通过,经共青团吉林大学珠海校区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2、青年志愿者协会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秘书处:
1. 协会日常事务的管理,包括协会公共物品,如:会旗,服装的等。
2. 负责协会志愿者资料的登记和更新,包括各系分会每学期初的工作计划及活动后总结,档案存档。
3. 会议的安排,包括借教室,以及与会人员的通知,会议签到登记和内容记录,
4. 协会财务的预算和决算。
5. 协会日常公文的管理,有一定的文字功底,熟练运用各种文书的写作技巧,如:通知,公示,等。负责学期学年的工作总结,与评优,以及内部制度的修改负责起草。
6. 协调院各部门之间及院与各分会的交流,沟通。
7. 对本协会开展的重要活动,由秘书处派专人负责以“年鉴”的形式记录。
8 协助主席团记录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有待解决的问题,并提醒主席团对会议中存在的问题尽快给予解决方案。
9 迅速准确地传达主席团的最新决议,同时及时反映各部门的最新状况,真正做到上通下达。
(二)组织部:
1. 根据实际情况,了解周边学校或者志愿工作比较完善的学校的培训工作情况,开展志愿者工作交流。
2. 定期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志愿者理念的培训,使大家从根本上转变对志愿者原有的错误理解。
3. 针对各部门需要,组织对所需部门干事等的培训。如:针对宣传部电脑设计的培训,可从校内或校外请在这方面比较好的人员,对干事等进行培训。
4. 针对各分会举办的具体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如:支教活动,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的培训
5. 负责活动布置及现场秩序的维持
6. 策划并组织公益活动,扩大本协会的影响力。
7. 明确评优工作的操作流程,从确认评优对象、收集评优材料及相关照片资料、公示、上报评优对象事迹材料、张贴评优对象事迹材料到证书发放,谨慎操作。
(三)外事部:
1. 外事部是青年志愿者的口舌。主要负责院青协与其他志愿者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为志愿者联系志愿服务的岗位,提供接触社会的各种机会。
2. 外事部是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与社会沟通的主要渠道。负责活动的前期联系。其中有联系校外企业单位合作参与我们的活动,帮助我们把志愿者活动办得更好更有影响,并且拓展志愿者在校外的志愿实践活动等。就要求外事部的每一个成员都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3. 通过与校外赞助单位合作并建立保持友好关系,为活动筹集所需物资及经费。
4. 协调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与其他学生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四)宣传部:
1. 宣传工作主要的形式有:报纸、刊物和网络上的新闻、海报、板报、宣传栏,校内广播等。还能够有机会进一步参与校报、广播台、网站的建设,并接触校内外各大媒体,大开眼界。
2. 通过各种方式在校内校外进行宣传,将志愿者理念,志愿精神深入学校和社会中去。
3. 活动前期,用海报或者新闻媒体舆论等方式,将活动进行宣传,以达到更好的效果。要求必须运用电脑进行海报制作,有一定的电脑技巧以及编写各种文书的能力。
4. 有创新意识,能够根据活动想到独特的宣传方式,以及宣传上有独到的见解。做到别出心裁,更好地吸引大家,做到宣传的效果
5. 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有很好的影响力,亲和力。
(五)网络部 :
1、 加强全校师生对青年志愿者网站的认识,在志愿者团网站中了解到志愿者团的自身建设和政策、决策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对志愿者团的重要性有深刻的了解和更新颖的认识;宣传工作主要是通过传统讯息媒介和网络展开的。
2、 负责创建更新本协会网站,使志愿者团队工作网络化、工作联系加强;
3、充分利用计算机及网络资源,做好各个部门的信息处理。
4、 拓展宣传力度、树立志愿者团品牌形象、将志愿者团的各项工作更好的规律化、系统化;
5、 敏锐的观察社会、更好的为广大师生提供学习、工作的养料为学生会提供有力的社会视角。
(六)信息部:
1、负责新闻稿的写作及新闻的发布,准确、高效、及时地报导本协会及各系分会活动的最新动态;
2、在系各项活动中,做好摄影采访报道;
3、收集各类信息,通过网页将信息传达到外界工作;
4、不断跟踪、信息调研,做好信息资料的整理;
5、创建本协会博客并且定期更新,加强对外宣传
6、与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部门以及个分会密切沟通联系。
(七)监察部:
1. 严格执行协会各种规章、制度、条例的制定。
2. 管理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服务队公章,对全体会员服务时间进行确认,确保我院青年志愿服务及时,准确地向珠海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汇报,以保证及时申报珠海市优秀志愿服务队。
3. 严格监察各职能部门的执行情;并负责在会议中,活动中(对)干部的考察。在评优等活动时有一定的依据。
4. 广泛征求同学们对 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做调查,对(本)协会(及各系分会)的大型活动作跟踪调研,及时反馈信息和同学们的需求。
5. 负责注册全校志愿者
6. 管理本协会及各系分会志愿者服务手册,对活动后服务时间进行确认。
(八)公益部
1、 公益部积极响应学校的政策与方针,搞好公益活动,以弘扬公益精神、倡导校园公益文化、塑造公益形象为主题,以丰富校园生活、打造文化精品为主旨,来搞好青年志愿者协会公益活动的开展。
2、 通过集中性的公益活动开展,引发同学们对于公益事业的思考与认识,激发同学们的公益热情。同时,使校内各类组织公益活动的组织借此机会进行交流与合作,资源共享。
3、 构想活动的形式有:公益摄影展、公益电影展播、公益广告语网上征集和评选(可大大提高公益部网站的点击率)、废旧药品回收、献血、儿童基金会( UNICEF )介绍宣传等、农民工子弟学校——社会问题的引出与宣传、公益讲座、各系的品牌公益活动、社区服务方面。
3、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即院全体大会)的职能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查对会员开除、会员的处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4、注册方式
❸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大力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支持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为人们关爱他人、奉献社会搭建平台,引导人们多做好事、增长好心、争当好人,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宣传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西长安街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资助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二)组织志愿服务的理论研究和宣传;
(三)奖励为志愿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四)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会基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从事志愿服务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志愿服务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七)理事应当出席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一) 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二) 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
(二)管理及筹资费用;
(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1、年度投资计划;
2、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1、依照国家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2、全国范围内的募捐;
3、募款额预计超过1000万元的募捐。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❹ 义工证有什么用
以深圳为例:
1、义工证证通过与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及其配套终端对接,集成身份识别、服务计时、实时统计、培训记录、信息查询及信息恢复等6大志愿服务功能。电子义工证可有效约束服务时间,迟到早退全部登记在案。
2、该证还包含了志愿服务“数字地图”,志愿者刷证后,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可实时显示志愿者的服务地点,方便志愿者组织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及决策管理。
3、电子义工证还加载了团员、公益、保险、医疗、交通、旅游、社交、金融、特惠等9项便民服务功能。作为一张贷记卡,可享受20~50天的免息期,且免20年年费。每笔消费均由中国银行向深圳市志愿者基金会捐赠0.1元作为公交基金
4、在地铁大剧院站,电子义工证可以直接在地铁服务中心充值,然后用来搭乘地铁,使用方式与深圳通相同。该证还为每一位持证义工购买了保险,志愿者(义工)在参加义工活动时可享受每年10万元额度的意外保险。
(4)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具备条件
1、是自愿。即主观自觉选择,没有强制性。
2、是不图物质报酬。即动机上不追求物质报酬,但不否定开展志愿服务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
3、是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即服务的内容应是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和困难群体的利益,不是社会非困难群体的小团体利益;同时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能够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换获得的服务(困难群体除外),一般不能作为志愿者服务的内容。
4、是奉献自己的力所能及。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智力、经验的人是志愿者外,出于自愿的献血、捐献骨髓、捐款捐物的人,也是志愿者。
5、是非本职职责范围内。比如自来水公司修理水管的职工,如果他正在值班、正在岗位上,为用户提供了优质的修理水管服务,那是本职工作,不是志愿服务;如果他不在值班、不在岗位上,是利用业余时间自愿且不取报酬地为他人提供了修理水管的服务,那他就是志愿者了。
从上述五个方面界定志愿者,可以帮助我们理清很多思路。比如针对“自愿”来说,少年儿童就不能做志愿者,因为他们还不具备自主判断和选择的能力。再比如志愿服务的对象、服务的内容也应按此理进一步理清,以使青年志愿者行动更加健康。
❺ 北京市志愿者服务条例
(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增强公民的志愿服务意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组织形式实施的志愿服务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志愿者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个人可以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
社会组织符合志愿者组织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成为志愿者组织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市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北京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本市志愿者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志愿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和大型社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委托志愿者组织进行。招募境外志愿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一条 提倡对志愿服务有需求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志愿者组织获得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发布有关志愿服务的信息,组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组织境外人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
(三)志愿者的培训;
(四)志愿服务成本的分担;
(五)风险保障措施;
(六)志愿者责任的免除;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活动。
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志愿者配发志愿者标志,帮助志愿者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建立基本状况和服务情况的档案或者记录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档案记载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志愿者要求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商,根据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十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三)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志愿者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就志愿服务项目对健康及安全构成的风险以及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有条件和能力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市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
(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
(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基金会捐赠。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民政、财政、人事、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以及对志愿服务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者。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所在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和支持大学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5日起施行。
❻ 《志愿服务条例》有何明确规定
《志愿服务条例》共计六章四十四条。其中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第二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