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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适用的会计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28 04:53:29

A. 公益事业单位采用什么会计制度如各种慈善基金会

公益事业单位还分为一类和二类,一类公益事业单位的属于全额拨款单位,其会计制度应属于事业单位会计,全部能通过上级单位和审计局审计的。

B.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采用什么会计制度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文件)颁布时间:2004-08-18发文单位:财政部。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设置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四大类共48个科目。编制的报表有:会民非01表 资产负债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会民非02表 业务活动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会民非03表 现金流量表(年度报告) 。

C. 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什么会计准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始实行新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
该制度的颁布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长期以来无适用会计制度的问题,新制度有利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新制度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之前适用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比较,笔者认为有几个明显变化。
明确了会计核算的原则
“原制度”中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虽然具有简便易行、可直观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人工成本低等优点,但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难以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足够的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所以新制度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新制度明确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会使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大大增加,并且有助于解脱受托责任。如在实行权责发生制下通过设置递延、应计、配比、摊销等类会计科目;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无形资产,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等主要资产项目,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设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账户进行跨期费用的摊提;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等方式核算,能正确确认各会计期间的收入、成本和费用,遵循了谨慎性、重要性原则的要求,也满足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

D. 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什么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4)基金会适用的会计制度扩展阅读: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E. 扶贫基金会使用什么会计制度

扶贫专项资金

F. 《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会计制度有什么要

慈善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其非营利性。为了规范民间非 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于2004年制定并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制度》,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 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 真寺、教堂等。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 下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 入资源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 有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出台适应了我国民间组织快速健 康发展的需要,解决了该类组织适用会计规范的问题,提高了该类组织会 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有助于加强对于该类组织的监管。慈善组织 符合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的特征,理应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但是,实践中由于宣传和培训不够,有的慈善组织仍在适用《行政单位会 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采用修正的 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民间非营利 组织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因此不同的会计核算基础导致不同慈 善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慈善组织的评价缺少统一的财务 会计信息标准。慈善组织以筹集善款为其主要资金来源,可以依法享有 慈善募捐的权利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而社会对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 情况、善款使用、慈善财产管理等也有着非常高的期待和要求,对慈善组 织的财务信息状况高度关注。为维护慈善公信力,保障捐献者的爱心不 受伤害,政府有必要强化对慈善组织的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的公开、透明。 同时,会计制度也应该准确记录和反映慈善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财产使用状况。因此,《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 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来源于网络

G. 基金会应用什么会计制度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如不具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条件,虽然民政部门要求采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核算,但是这种要求是和国家财、税法规不相容的。你必须改按《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你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还可以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减免。

H. 老师,基金会和一般企业的会计财务管理制度是一样的么


  1. 首先要有审批制度,即谁有权审批多少钱的业务,谁有权审批什么内容的业务。

  2. 要有费用报销的标准,如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等的标准。

  3. 要有资金管理制度,即按计划花钱,货币资金如何管理,银行存款如何管理等。

  4. 要有报销付款制度,即报销单如何取得填写报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付款审核标准等。

  5. 要有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合并报表的编制、分析管理等。

  6. 要有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7. 另外合同、资产管理(含存货、固定资产)等等制度,也是财务部需要执行的。




I. 社会团体适合什么会计制度

社会团体适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9)基金会适用的会计制度扩展阅读: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并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共8章、76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J. 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什么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 年8月18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全面实施。
该制度适用于在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3个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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