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屋维修基金交到哪里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初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
❷ 能问一下住建局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哪个部门管理啊
住建局下属的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在建设大厦,和物业管理处在一起。
❸ 江阴市房产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工科)
1、研究拟订房产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局性、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及局发文的文稿审定工作;
2、组织和参与综合调查研究,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3、加强信息工作,利用计算机加强房产信息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局重要工作信息的采集、整理、报送;
4、负责文件处理、交办任务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催办、督办工作;
5、负责来信来访工作;
6、负责综合性会议安排,公务接待、文书档案、保密、绿化、献血、计划生育、固定资产、行政事务、后勤服务和安全工作;
7、负责全局干部队伍建设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本局中层干部考察配备及日常管理工作和选拔后备干部工作;
8、指导本系统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落实检查党内各项活动开展情况,做好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
9、承办本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调配、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奖惩任免、考核评比和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监督与指导全员聘用制、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工作;
10、承办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工定级及继续教育工作;
11、负责管理、指导干部档案工作和做好有关年报统计工作;
12、负责全局老干部工作、知识分子工作;
13、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全局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动向;
14、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活动;
15、负责全局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
16、负责职业教育和职工文化、岗位培训。
(二)住宅产业科
1、贯彻执行住宅产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
2、组织全市房地产业发展的调研,编制近期、中长期住房发展计划;
3、负责全市各类住房的信息统计工作;
4、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
5、负责对本市各类危险房屋的鉴定,检查、督促危险房屋责任人排险解危;
6、调处房屋损害纠纷,负责本市法院委托涉及房屋安全纠纷的鉴定工作;
7、负责全市重大社会活动建筑物应急安全检查工作;
8、负责全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9、负责白蚁防治的行政管理;
10、编制住宅与房地产业科技进步计划和推广计划,组织科技进步项目的立项报批、实施、成果鉴定和部品的住宅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11、负责组织试点智能小区,康居工程的建设。
(三)房产管理科
1、贯彻执行房产权属、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2、负责内、外销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核发内、外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对预售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3、负责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4、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和业务监督;
5、负责全市商品房、公房出售后维修基金的归集工作。
(四)物业管理科
1、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制订本市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服务内容标准及行业规范;
2、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工作;
3、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做好小区配套用房的接收、管理工作;
4、指导住宅区(大厦)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5、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小区服务等级的考核、评定
6、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7、负责全市缴纳维修资金各类房屋的修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老小区整治改造和“平改坡”工程。
(五)综合财务科
1、负责各类资金的管理,及时调度重点项目资金;
2、编制机关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机关经费预决算,监督经费的使用;
3、指导督促直属单位搞好基础财务会计工作;
4、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5、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开展经济分析活动,为决策提供财务信息;
6、负责直属单位各类报表统计工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普查、调查工作;
7、负责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的考核;
8、负责直属单位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六)房改管理科
1、贯彻执行国务院、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
2、组织指导全市各单位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协调实施过程中的矛盾;
3、负责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审批工作;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备案工作;
4、负责全市各单位货币补贴方案、审核备案和货币补贴审核备案;
5、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申购审批工作;
6、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落实廉租住房房源。执行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负责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审批工作;
7、负责公有住房售房款、住房维修基金收存。负责售房款支用审批工作;
8、负责全市出售公有住房中违纪违规的纠错工作;
9、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的权属及委托经营管理工作;
10、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复查处理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
11、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核发《房屋租赁许可证》,实行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制度。
(七)政策法规科
1、负责房改与房产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报审工作,并组织实施;
2、受理、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3、办理房产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
4、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5、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八)江阴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房产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2、依法审查各类房屋所有权归属,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及他项权赖羌鞘中??
3、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做好经常性产权转移、变更的增、灭籍工作,为城市改造与建设提供准确的依据;
4、提供房产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九)江阴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
1、负责本市国有直管公房的权属及经营管理工作;
2、负责本市国有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下达年度维修计划,审定维修方案,检查维修质量,审核维修项目的预决算;
3、负责本市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售;
4、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的接管验收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江阴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
1、贯彻实施有关房屋安全估矸
2、负责对本市各类危险房屋的鉴定,检查、督促危险房屋责任人排险解危;
3、调处房屋损害纠纷,负责本市法院委托涉及房屋安全纠纷的鉴定工作;
4、协同做好全市重大社会活动建筑物应急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江阴市白蚁防治所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白蚁防治的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全市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灭治工作,收取白蚁预防、灭治费用。
(十二)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负责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政策;
2、负责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并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管篮托?鳎?/DIV>
3、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管理、对外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
(十三)江阴市物业管理中心
受房管局委托,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1、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维修资金的归集、核算和使用管理;
2、负责全市缴纳维修资金各类房屋的修缮管理工作;
3、负责实施全市老小区整治改造和“平改坡”工程;
4、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
5、组织物业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
6、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市场化招投标,推进物业管理企业市场化运作;
7、配合做好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的创优达标评定(预审)等工作。
❹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查
可以去当地住房公积金处查询。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归属和使用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折叠编辑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❻ 我们交的住房维修基金交给谁了谁来管理,怎么用
1、名称应该叫,住房维修资金,从意义上来说你是交给全体业主了!
2、管理:钱交给银行了,由他们来管理,管理部门是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3、使用:小区出现大中型维修了,比如更换电梯,可由物业公司提出计划和申请,经全体业主(业委会)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使用。
❼ 住房维修基金怎么查询
可以去当地住房公积金处查询。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归属和使用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