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尘肺病环保协会网站
没有这个协会,有基金会。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China Coal Miner Pneumoconiosis Treatment Foundation 简称CMPF),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是由已故老部长高扬文同志倡议,在两届政府总理的亲切关怀和民政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卫生部的大力支持下,于2003年10月31日经民政部批准正式登记注册的。这是党和国家关爱煤矿工人健康,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注弱势群体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力举措;是煤矿尘肺病矿工的福音。
㈡ 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电话是多少
0335-4041365
㈢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的成立意义
本会系由热衷于尘肺职业病防治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华侨自愿参加的全国性公募性社团基金组织,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独立的社团法人。本会宗旨:联系和团结国内外关心煤矿尘肺职业病的团体和个人,征集社会上的财力、物力以及道义支持,配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匡助政府和企业开展以肺灌洗为主的煤矿尘肺治疗、科研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为提高尘肺矿工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质量,减轻痛苦,延长生命,遏制尘肺病情的发展,为保护煤炭企业劳动力,为煤炭生产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奋斗;本会基金来源:国家财政的支持、企业的赞助、用本会良好的对外渠道向港澳和海外募集善款,做大做强基金等;本会基金回馈:一是对赞助基金的企业,原则上企业既是捐赠者,又应是受益人。捐赠单位的捐赠款,可按60%用于本单位尘肺病人的治疗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捐赠方可与我会商定;二是在尘肺矿工较集中的地方,选择和扶持具备大容量肺灌洗治疗条件的点,进行肺灌洗治疗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使病人能够就近治疗。
扶危济难、扶贫帮困,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和美德,全国近百万患病矿工急需社会各界伸出援助之手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的成立,就是针对我国煤矿尘肺病高发的现实和治疗现状所提出的积极有力的措施,筹集和解决治疗经费,这是每个尘肺工人的企盼,也是每个企业领导者的心愿。国家局决定在十一月初正式召开基金会成立大会。
㈣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的工作要求
依法办事,规范运转,团结协作,高效务实,开拓创新;
用好每一分善款;
办好每一件善事。
为尘肺病人解除痛苦是我们的责任,
在中国消除尘肺病是我们的目标。
竭诚做好四个服务
为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搞好职业安全健康的总体部署服务;
为广大尘肺病人服务;
为善款捐赠人奉献爱心、实现善举服务;
为尘肺病的预防与治疗康复工作服务。
努力做到五讲
讲政治,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讲学习,向学习要高素质;
讲团结,向团结要凝聚力;
讲纪律,向纪律要战斗力;
讲廉洁,向廉洁要好形象。
树立和发扬五种作风
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作风;
艰苦奋斗,勤学精思的作风;
从严从细,一丝不苟的作风;
主动服务,马上就办的作风;
诚实守纪,不谋私利的作风。
坚持四个不允许
不允许有与本会宗旨不一致的言行;
不允许搞歪门邪道;
不允许闹矛盾、搞摩擦;
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新闻宣传工作的四个突出
突出党和国家对尘肺病人的关怀、爱护;
突出基金会的宗旨、工作与社会效果;
突出捐赠人的爱心善举;
突出企业和社会各界的责任。
募集和使用善款的要求
广泛联络,拓展募集渠道;
热情服务,积极宣传推介;
程序完备,集体研究决定;
兑现承诺,落实捐赠政策;
公开透明,公布资金情况;
自警自律,主动接受监督;
遵章守纪,严格依法办事。
㈤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China Coal Miner Pneumoconiosis Treatment Foundation 简称CMPF),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是由已故老部长高扬文同志倡议,在两届政府总理的亲切关怀和民政部的大力支持下,于2003年10月31日经民政部批准正式登记注册的。是以从事尘肺病防治公益事业为目的全国性、公募性慈善机构。成立12年来,累计救治尘肺病矿工13万余人。我会被民政部评为4A级基金会。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力举措;是煤矿尘肺病矿工的福音。
㈥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的主要职责
综合部(宣传办公室、国际合作部)职责
1、组织协调基金会各部门办公,拟订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督促检查有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重要批示落实情况。
2、负责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筹备与组织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活动的记录,并整理纪要;
3、负责秘书处文秘工作,组织办理理事会交办的提案、建议。
4、负责保密、档案、文电、文印和行政事务工作。
5、编写简报、大事记;负责撰写基金会年度报告和基金会综合性材料。
6、负责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的各项年检工作。
7、基金会网站的管理、策划、制作、维护与更新。
8、广泛收集汇总国内外各种信息资料;筹备、洽谈并跟踪办理和基金会有关的会议与活动。
9、负责在国内外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制定并落实宣传工作计划,策划组织各类宣传项目活动;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并及时报道基金会动态和信息。
10、负责会刊管理工作。
11、参与尘肺病康复工程等各种项目活动的实施与监督;
12、拟定并组织实施外事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民间组织及港澳台地区在慈善事业、尘肺病防治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3、负责基金会出国(境)团组、来华团组的外事管理工作;承担上级交办或有关部门委托商办的涉外工作。
14、负责基金会接待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
15、承办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16、负责处理尘肺病人的信访工作。
研发部职责
1、拟定尘肺病康复工程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写出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2、组织实施尘肺病康复工程,监督检查委托定点单位的煤矿尘肺病治疗康复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3、组织实施大容量肺灌洗治疗尘肺病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4、拟定基金会年度科研计划;组织技术攻关和专家组对科研项目的论证;不断开发尘肺病治疗的新技术、新药品。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开展以煤矿企业为主的尘肺病发病普查,治疗、生活状况等情况调查,建立数据库,掌握我国煤矿尘肺病人基本情况。
6、开展尘肺病治疗技术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7、组织尘肺病治疗科研中有重大贡献机构和人员的评奖工作。
8、建立健全尘肺病人的数据库。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资产财务部职责
1、负责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3、负责基金会的善款募集工作。拟定募集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各类募集项目。
4、负责捐赠协议的落实与管理工作。
5、根据资助项目进展,定期、不定期通过我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善款募集及使用情况;通过信函向捐赠者通报该单位指定用途善款资助情况。
6、负责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7、根据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向本会领导、相关部门通报各类资金的使用情况及计划完成情况。
8、负责基金会的财务分析工作。
9、负责基金会的有关涉税事务。
10、负责资产、票据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11、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及中介组织的审计工作。
12、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㈦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中文名称是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Coal Miner Pneumoconiosis Treatment Foundation(CMP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慈善为怀、防治尘肺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系和团结国内外关心煤矿尘肺病防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募集社会基金,开展煤矿尘肺病治疗、科研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为提高尘肺矿工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质量,减轻痛苦,延长生命,为保护煤炭企业劳动力,为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 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保二路。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开展煤矿尘肺病康复工程,为煤矿尘肺病患者治疗、康复提供援助;
(三)开展以肺灌洗为主的煤矿尘肺病的治疗、研究、新技术开发及推广工作;
(四)开展煤矿尘肺病治疗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五)开展煤矿尘肺病防治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依法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升值。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衷于本基金会的公益事业;
(二)能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在本基金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三)在职业危害的监管、防治方面具有重要贡献,并在该领域有较大影响。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听取审议理事长或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参加理事会会议及活动;
(二)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基金会及其各机构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理事长或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会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组织协调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完成理事会和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
(二)海内外组织、团体、企事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基金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煤矿尘肺病以大容量肺灌洗为主的综合治疗;
(二)肺灌洗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三)煤矿尘肺病其他治疗方法的研究和开发;
(四)尘肺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个人捐赠200万元或单位捐赠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慈善义演等;
(三)投资股票;
(四)100万元以上其他合法投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用于煤矿尘肺病人的治疗;
(二)研究治疗煤矿尘肺病的新方法;
(三)煤矿尘肺病人的疗养。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㈧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慈善为怀,防治尘肺。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除尘肺病人痛苦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对尘肺病人的关怀,努力贯彻国家关于搞好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与支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尘肺病防治、医疗、康复、科研,以及广大捐赠人的积极性,依法募集和使用善款,办好慈善事业,使更多的尘肺病人得到救助与康复,为搞好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奉献爱心,做出贡献。
两手抓的工作方针
一手积极做好基金会宣传、推介和善款募集工作,不断提升基金会的救助能力和影响力;
一手全力推进尘肺病的预防和治疗康复工程,使更多的患者解除痛苦,远离尘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