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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不去认定慈善组织会

发布时间:2021-10-23 00:39:44

❶ 社会组织如何获得慈善组织属性

《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因此,社会组织获得慈善组织属性有两种途径:一是尚未取得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的,将法人登记和慈善组织属性认定合并,在成立登记阶段一并审查,即慈善组织登记;二是已经取得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认定获得慈善组织属性,即换发标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

❷ 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慈善组织不是与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并列的第四类社会 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是组织形态,而慈善组织是其组 织属性。换句话说,慈善组织必须依托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而存在。

基金会是慈善组织的基本形态。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法人。 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是 一种基本的慈善组织形态。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 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成立、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活 动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即慈善组织。我国大量的慈善会在法律地位上属于 社会团体法人,它们从事慈善活动,属于慈善组织。

❸ 请问基金会和慈善组织有什么区别

基金会(慈善基金会,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方能合法运作,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
慈善组织则是以慈善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帮助的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是非营利组织的一种,它通过募捐,把一定的资金或财物集中起来,然后分配给有需要的人。慈善组织的服务对象是社会某一类人员,它不是为其会员提供服务的,大部分慈善组织也没有会员。

❹ 有没有民政局的朋友,我想做注册慈善机构,不是基金会,那个咱做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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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令世人瞩目,国际地位不断上升。同时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如:贫富悬殊、社会保障不健全、环境恶化、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等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党的十六大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构建和谐社会这一长期发展目标。而慈善事业是完成这一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所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大力发展中国的慈善事业应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工作内容。

然而,目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严重滞后,与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极不相称。有资料表明,2002年中国大陆人均捐款(主要是捐给各大官办的慈善机构)为0.92元人民币,总额约10亿,仅占当年 GDP(102,398万亿)的万分之一,而2003年美国私人捐款人均828.7美元,总额为2,410亿美元,占当年GDP(110,193万亿)的 2.19%。考虑到中美人均收入差异后,中美人均慈善捐款尚相差7,300多倍。虽然根据最新数据:中国2005年民政部门接收的捐款已达29亿元人民币,加上一些民间慈善机构接收的捐款将达30-40亿元人民币,而与2005年18万亿的GDP相比:仅占约五千分之一,比例仍然很低。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缺乏,现行的法律法规法制层次低:

迄今为止,我们现行的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1993)。此外,就是一些行政法规和主管部门规章。这一状况造成目前我国慈善事业无法可依,使慈善事业很难在这样的法律环境和条件下得到发展。

二、慈善主体不明确,慈善机构体制和管理落后:

1.目前合法的慈善机构都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登记注册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而这些主管单位基本上是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这使得慈善机构在法律和行政体系中层次都不高。政府依旧在慈善事业中扮演着主要角色,政府办慈善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不仅大大阻碍了慈善机构的建立和准入,使得慈善机构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慈善救助所需;而且造成慈善机构权责不清,效率低下。

2.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现有的许多慈善机构普遍体制陈旧,管理模式和资金运作缺乏专业化,与国外的慈善机构有很大差距,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社会捐助机制不完善,渠道不畅通,捐助信息欠透明:

1.缺乏普遍的激励机制:目前给予慈善机构捐赠全额免税的,仅限于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五家慈善机构。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大多数中小慈善机构和公众的捐助热情。

2.对于善款的分配和用途,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信息查询系统。善款的来源、运用和去向等信息不透明,导致慈善机构和捐助活动的公信力不足。

从近年来社会捐助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公众对慈善事业和社会捐助活动均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意愿。但上述问题影响了中国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然而,值得庆幸的是:许多政府部门也开始意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所以无论官方还是民间要求尽快对慈善事业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对此,本人提议人大法工委和民政部尽快开展和推动对上述问题的立法起草工作,以有力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主要有如下几点:

1.尽快制订一部完备的《慈善事业法》,给予慈善事业和社会捐赠活动以法律上的保障和监督。

2.政府应转换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逐渐淡出捐助的主体市场,而主要担负起立法、监督、检查、评估、审计、执法等职能,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3.给予慈善机构以独立法人地位,取消慈善机构的登记注册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对慈善机构的性质、使命、运作和管理模式应作出明确规定。

4.扩大给予慈善捐助的免税待遇,提高慈善捐助的宣传力度,多方拓展捐助渠道,对筹集善款建立严格的审核和监督机制,随时公布善款的来源和流向并建立完全透明的公众查询系统。

稚嫩的负重者

希望工程的那双大眼睛盯着我们看了十多年,使人们以为,捐资助学已经蔚然成风。每逢自然灾害,民政部门总能及时反应,普通人从单位里的捐款摊派上,切身体会到,自己已经在参与慈善了——连自己都在其中了,中国那么大,肯定是人人参与了。

然而,实际上中国的慈善事业还非常稚嫩。

目前,全国城镇享受低保的生活困难人口有2000多万,农村居住着数千万贫困人口,全国还有约6000万残疾人口,有近200万流动儿童失学辍学。任务不可谓不严峻。

然而,中国慈善机构的绝对数字非常少。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非营利民间组织为28万家——其中许多是官方和半官方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与慈善有关的则更少。而美国早在1990年,就已经有140多万家非营利民间机构。

在我国,“慈善”的定义还非常混乱,跟国际惯例不同的是,在扶贫、赈灾、助学等传统的慈善项目以外,环境保护、文化保护、精神文明建设等许多“公益”范畴的组织和活动,并未被包括在“慈善”这个概念中。慈善的影响面过于狭隘。

同慈善机构数量少相对应,我国慈善机构的募捐能力弱,执行能力也弱。2004年,全国395家慈善(总、协)会共募集资金16.9亿元,支出10.2亿元。在北京这个全国最富裕的城市之一,北京慈善协会两年来的个人捐助名单里,捐款10万元的,竟然已经能排进前四名。

一份慈善公益组织的调查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纪录的不超过10万家,即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很多公民认为慈善是政府的救济行为,和个人关系不大,捐助行为也主要是通过单位、学校、街道被动捐赠,“经常主动捐赠”的人数很少;1998年我国人均慈善捐助只有1 美元,到2000年,人均慈善捐助竟然下降到不足1元人民币。而有些国家,如美国,70%以上家庭都对慈善事业有某种程度的捐赠,平均每年每个家庭捐赠 900美元,占家庭总收入的2.2%。

在许多发达国家,慈善也是社会财富再次分摊的连通器,从税务上、宣传上、道义上,支持富人回馈社会。然而在我国,20%的城镇富裕家庭占有着社会财富的50%,他们在捐助上的支出却少得可怜。

可以说,现在支撑我国慈善事业的,一方面是基数巨大的普通人的爱心,另一方面是来自海外的善款。

遭遇信任危机

在我国,慈善机构一手负责募集钱款物资,一手要分派实施,没有募捐和执行的专业分工,公示与监督机制建立也较迟,善款使用的随意性大,使得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和效率经常被质疑。

普通市民张先生2002年捐助了一个西部农村的女孩子上学,双方交换地址名字便于联系,三年后孩子小学毕业,给他写来感谢信,竟然开头称呼其为“阿姨”,并且署名已经不是当年慈善机构交给他的名字。

另一位李小姐,经过慈善机构介绍与一个当地儿童结对资助其上学。孩子和家长给她打电话,劝她千万不要把钱汇给学校,说那样的话钱会被剥层皮,不能完全到她们手上。李小姐相信了她们,然而半年后,学校却告诉她,那户人家拿到钱并没有用在孩子身上,孩子依然失学。李小姐说,现在不知道相信哪边好,索性不继续捐助了。

那些希望跟踪捐助情况的人,或多或少遇到过类似的疑惑。信任,是堵在大多数人面前的一道墙,使他们决定帮助他人的时候宁可去找看得见的某一个人,而不掏给任何组织。

志愿者与法律困境

志愿者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慈善事业的重要指标,与付钱相比,志愿服务体现了公民对社会的热情。在我国,大型活动、地方庆典能招募到不少志愿者,而平日里的公益活动、社区活动,却应者寥寥。青年志愿者活动近年来蓬勃开展,大部分是依赖在校大学生的力量。

我国慈善事业管理上也存在瓶颈。现在涉及慈善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慈善事业迅猛发展的需要。

慈善机构的认定、注册、管理、监督,公益事业的产权、融投资、转让等实际已经发生的问题,都没有法律可以参照。对福利演出、私人捐赠等社会上广泛开展的活动,都只有一事一议的条理加以规范,而没有纲领性的规范。在民政部门,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的社团,都在一个口登记,另一些非营利的企业,又不可以在民政部门登记。

无名分、无收据、无宣传资格,使许多草根非营利项目无法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

海外华人是慈善主力军

假如说近20年的慈善事业已经有了迅速的发展,那么其中最大的两股力量就是以政府牵头的民政部门和海外华人与国际组织。

海外华人杨应瑞的经历颇有代表性。他自己收养了一个孩子以后,感到生活变得更加有意义,因此希望在中国捐助一家孤儿院。

那是1999年,外资建设福利院在中国还没有先例,更无法律可依。从有这个念头开始,与中国民政部门的接触,到最后把这件事办成,杨应瑞花费了整整5年的时间。

期间,民政部门派考察组赴美国考察殡葬事业,因为中国人传统的避讳观念,没有华人愿意接待。杨应瑞闻讯当即安排自己的公司帮忙解决了这个麻烦问题,这才使官员们理解了这位想做善事的人的诚意和能力。

就是经过类似的一层层深入了解,一次次开诚布公,杨应瑞最后才找到一个合适的途径,由其与天津武清的民政局合资开办了“和平之君儿童福利院”。杨还为中国引进了对福利机构管理很有经验的国际组织宣明会来主持福利院的日常工作,后者经过考察也决定投入资金,形成三方合资,目前总投资已经超过千万。

像杨应瑞这样的海外华人不在少数,可以说,几乎每家基层慈善组织的活跃分子名单上,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亲缘、地域或项目合作而挂上号的海外华人。

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参加中国内地慈善活动的华人,多数是早就移民海外的上一代。年轻的海外一代虽然生活风光者不少,但对大陆慈善事业慷慨解囊乃至亲力亲为者,凤毛麟角。

国际组织的忙碌身影

目前,在中国活跃的海外慈善组织也越来越多,资格最长的有十几年。从重大自然灾害的捐助,到深入社区的精耕细作,在各个慈善领域,均有海外机构的影子,其中有海外华人为主的港台地区机构,也有本着国际主义精神来援助中国的国际组织。

国际狮子会从上世纪90年代起向中国提供服务和资金,至今投入资金约2000万美金,并在深圳建立了分会;台湾慈济慈善基金会,从1991年开始对大陆特大洪涝灾害进行赈灾;香港乐施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在中国西南地区开展扶贫项目;世界宣明会向民政部“明天计划”捐赠400万港币,是此计划目前接受的最大一笔社会捐赠资金;奥比斯(ORBIS)从1982年以来已经使3500多名眼疾患者重见光明……此外,活跃在中国的主要海外组织还有: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英国救助儿童会、无国界医生组织、香港东华三院等。

这些国际组织,给中国的慈善事业带来的良性影响绝不止于银行账号上的数字。他们带来了国际通行的行业规范:尊重知识、高效管理、有机援助、志愿服务、重视推广。这些观念,在上世纪末为刚起步的中国慈善事业树立了典范。比如英国救助儿童会提出从防虐待开始堵住儿童流浪社会的源头、以小家庭单元代替机构照顾、让儿童自己参与到计划中来表达意见等,都给以往的儿童救助工作提出了新思路。

不过,国际组织在中国开展的活动现在仍旧有一定的限制,许多项目他们必须和指定的合作方共同进行。如何能更加有效地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更多地从他们身上学习经验,与他们合作培养出更多的本土慈善专业人才,是值得挖掘的课题。

❺ 慈善基金会与慈善机构的区别

慈善机构(慈善组织)或称公益组织,是非营利组织。任何人士捐款给法定认可的慈善组织,可以获得有关的扣税优惠;而任何人士捐款给没有慈善组织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该笔捐款不能申请用作相对的扣税。
慈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方能合法运作,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

❻ 各种民间的基金会可以算作民间慈善组织么

所有民间的都要到民政备案注册的,而且国内90%的慈善组织都是民间发起的,请采纳

❼ 基金会是否属于“慈善机构”

只要是基金会,都属于

❽ 法人或个人如何成立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第四条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8)基金会不去认定慈善组织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宗旨和活动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第十四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❾ 慈善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慈善组织不是商业行为,所以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9)基金会不去认定慈善组织会扩展阅读

慈善组织的条件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宗旨和活动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十)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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