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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健康委托管理业务

发布时间:2021-04-03 11:49:12

⑴ 什么样的保险公司能经营健康保险业务

健康管理师,对保险行业带来哪些好处?
健康管理师起源于保险
1929年,美国蓝十字和蓝盾保险公司在为了大型企业承保时自己不亏钱。因此,它对吸烟保险,酒精限制和多项运动进行了生活方式管理,大大降低了发病率。它是原始现代健康管理实践的原型。
在美国,卫生行业占GDP的17%,其中卫生服务占卫生行业的65%以上。健康保险占卫生服务行业的比例较高,而中国的卫生行业仅占GDP的5%左右,发展空间巨大。根据对中国居民健康状况的分析,健康保险市场是未来保险业的主要发展趋势。
市场潜力巨大,但中国的医疗保险并不乐观。这有两个原因:第一,服务模式相对简单,许多提供保险服务,未能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第二,人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因为健康保险销售健康而不仅仅是保险。
人们首先要对自己的健康投保,然后投保以防治这种疾病。因此,公众需要双重保障,不仅要保护金钱,更重要的是要保持健康。
但是,目前中国大部分员工都是从财产保险转为健康险,缺乏专业知识,无法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因此业绩自然不会很高。
具有健康管理人员的保险业务员具有专业的健康知识,可以在很多方面对客户进行健康管理和建议,更有可能获得客户的好感,也更具权威性和说服力。

⑵ 人保健康保险公司和人保人寿保险公司有什么区别 人寿保险公司业务不是已经将健康险即疾病保险囊括在内么

人保健康保险公司和人保人寿保险公司不是同一家公司,健康险之类的业务有可能重合。

一、专业性不同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健康”)是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寿险”)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全国性寿险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成为了业务发展最快、成长性最好的寿险公司。

二、注册资本、发起方不同

人保健康是由国内保险业最具实力的PICC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1949年成立)联合欧洲最大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DKV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及人民日报社中国华闻投资公司等单位发起设立的现代金融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人保)为主发起成立。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金20,133,405,131元,公司总资产规模近2500亿元。

三、经营业务不同

人保健康主营各种人民币和外币的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⑶ 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原因是什么

一是随着寿陆公司资金运用规模不断加大,寿险公司资产管理提供固定回报、分散投资以及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的压力增大;二是投资环境更加严峻,股票市场的波动加大,利率持续低迷,证券投资回报率降低;三是外部评级机构的监督压力加大,2000年以来证券市场较大幅度下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投资回报

⑷ 应征保险公司工作的健康管理师要做什么准备。

根据你的学习背景,无论做什么都可以胜任,尤其公卫专业的健康管理最在行,估计不是推销管理而是做对买保险人事先的一个有关医疗健康的评估

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业务

各种人民币和外币的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
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
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再保险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⑹ 前海康瑞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属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吗

任何商业医疗都是对社会保障医疗的补充

⑺ 哪些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小诺解答:

您好!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并且,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之后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由此可见,在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但是,财产保险公司只能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⑻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销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二)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告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一)保险责任;
(二)责任免除;
(三)保险责任等待期;
(四)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
(五)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六)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七)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
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销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告知约定医疗服务机构的名单或者资质要求,并提供查询服务。
保险公司调整约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
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承保团体健康保险,应当以通知书等形式书面告知每个被保险人其参保情况及相关权益。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团体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退保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至投保人单位账户。

⑼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属于保险产品吗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保险公司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收取委托管理费用,不承担委托基金的亏损和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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