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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助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0 09:48:27

⑴ 我国与慈善捐赠救助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公告2006年第17号--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

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1:海关总署令第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民政部令第22号)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民政部令[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规定(1999)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民救函[1998]188号)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1998:民电[1998]第27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8]98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函[1998]9号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315号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充分发挥慈善组织作用的通知发布日期(民办发[1996]1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税收、财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46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1207号)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

国家税务局、民政部关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所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提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3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2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

······
不同性质的机构(慈善、基金会、社会福利机构、公益事业?)适用法律有所不同;
区域性机构还受地方法规规章约束;
以前发生的事情可能还受当时法律法规的约束....

⑵ 请问,我公司老板捐赠爱心助学基金,财务账怎么做

你这个爱心助学基金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啊
捐款的话做营业外支出

⑶ 关于企业像助学基金会捐款,享受免税方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一旦捐赠金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企业就得为所捐款项纳税。

具体程序是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 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二, 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
三, 减免税审批要求
(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较广的减免税,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三)审批减免税要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手续完备,所需的资料齐全;
(五)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
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
(六)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原则上实行一次审批制度.
四, 减免税审批权限
审批减免税,应当按照权限要集中的原则办理,不搞层层下放.具体是:
(一)地方级企业的减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二)中央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
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余企业的减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五, 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三)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
六,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减免税税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用,税务机关要对其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
(一)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减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四)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七, 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金额,用途;
(二)各地要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定期统计本地区的减免税情况.具体格式,时间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三)每年5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报表式样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附表二《企业减免项目表》.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各个地方有不少具体规定,手续烦得不得了,具体你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咨询

⑷ 赵薇奖学助学基金的基金章程

关于 赵薇奖学助学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充分尊重捐赠人的个人意愿,突出基金的公益性,捐赠资金及以此为本金产生的收益全部用于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困难学生,不作他用。
第二条基金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突出基金的社会效益和教育效益,弘扬捐赠人热爱家乡、关心教育的优秀品质,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立志成才。
第四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力量。促进本基金早日成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资助范围更全面的社会公益基金。 第五条为切实加强对 赵薇奖学助学金 的管理,由捐赠人委托芜湖市教育局牵头管理,由芜湖市教育局与捐赠方商定成立基金监管委员会,严格管理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及社会通报基金使用情况,加强宣传,接受监督。
第六条管理机构:在市教育局接受委托管理后,成立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七条资金的管理:芜湖市教育局设立 专项基金,双控帐户。各项支出经管理办公室审定后须有捐赠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八条基金的收益:
1. 根据本人的意愿,捐赠人在参加公益活动中的收益,可继续纳入该基金帐户,做到专款专用。
2.在低风险的前提下,基金监管委员会决定本金投资方式,由此获得的所有收益,均纳入该专户。
3.加强公益事业宣传,广泛吸纳社会人士团体资助。
第九条使用额度:
每年用于奖助学的资金幅度,以基金的所有收益为主,不足部分可用基金本金补足,原则上不超过该年度基金总额的 15%。
第十条奖励、资助的程序:
1. 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基金数目,提出当年的资助总金额和奖助类别;
2. 每年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资料,交所在学校、区教育局核实并推荐,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经芜湖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并征求捐赠人意见后,公示受助对象及标准;
3. 由芜湖市教育局组织,邀请有关人士和新闻媒体工作者等人士出席奖学金、助学金颁发仪式,并通过媒体向社会作宣传。
4.所有受奖助学生条件符合者,次年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经审定合格后可以重获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审查通报制度: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及捐赠人通报基金的收入、使用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受奖助者的名单,对不符合接受奖励、资助标准的对象,一经举报查实后,取消资格,并由芜湖市教育局追究相关推荐人员行政责任,以确保基金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基金的持续运行:为了使该基金能更广泛更持久地服务于芜湖市青少年教育事业,激发社会各界关心公益事业的热情。捐赠人和芜湖市教育局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多方渠道使该基金不断滚动发展,实现此项公益行动的 可持续发展。
财务管理
由芜湖市教育学会代理财务核算。
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开设基本帐户,专款专存。
该基金所有捐赠收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项受益,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全部用于资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财务人员根据基金监管委员会主任的亲笔批示方可开出支票。
年初,财务人员向基金监管委员会上报上年度基金收支财务年度报表。 第十二条奖助对象:
1. 市区家庭生活困难的小学生(20名,其中在校残疾学生5名,其他学生15名);
2.市区家庭生活困难的中学生(35名,其中芜湖师范学校3名,芜湖市一中高中部3名,初高中宏志班各5名,在校残疾学生5名,其他学生14名);
3. 全市初中,高中应届优秀毕业生5名(其中初中3名,高中2名);
4. 国家级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中特别优秀的及有明显特殊专长的芜湖市学生;
5.由于突发事件处于极度困境的学生。
第十三条资助种类:
1. 对学生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资助;
2.对某一特殊集体进行资助、奖励。
第十四条资助方式:现金或物品及适当形式的课外激励活动等。
第十五条奖助标准:
1. 助学金:小学生每生一次性资助400元/学年;中学生每生一次性资助600元/学年。由于突发事件处于极度困境的学生一次性资助800元。
2. 奖学金:全市初中应届优秀毕业生,每生一次性奖励600元;全市高中应届优秀毕业生,每生一次性奖励1000元(文理科各1名);国家级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大赛成绩特别优秀者及有明显特殊专长学生每生一次性奖励800元。 第十六条 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受奖对象,或接受资助后刻苦学习取得优异成绩的受 助对象,其成绩应及时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可获赠由 赵薇 本人签名的纪念品一份,以资进一步的鼓励,扩大影响。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将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 赵薇奖学助学基金 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⑸ 企业内部想设立一个捐助基金的几个问题

员工关爱基金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河蟹共进”的经营理念,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帮助有困难的员工家庭进行及时帮扶救助解除后顾之忧。更表明了公司争创优质企业文化、持续提升员工幸福指数的坚定决心。增强日先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特设立日先员工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金救助范围、条件及救助标准
第二条(救助范围)
本基金救助日先公司在职员工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意外伤残,或家庭重大变故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导致家庭重大财产或人员损失、伤亡等。(详见附则注解)
第三条(适用对象与取消资格)
(1)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且符合以上第二条,同时又无力负担短期紧急支出的在职人员均可申请;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员工关爱基金的救助或发放:
①员工个人违法受到法律追究的;
②员工个人及家庭成员参与非法活动的,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③经核实,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基金救助条件及标准)

救助原因 救助类别及金额
无息贷款 一次性救助金
员工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意外伤残(均须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详见第四章) 无息借款1万元,两年内还清(注:在公司服务满1年的在职员工) 基本金额5000元,在公司服务每满1年增加2000元,最高达20000元
重大家庭变故: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导致家庭财产或人员重大损失、伤亡(均须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详见第四章) 无息借款2万元,两年内还清(注:在公司服务满2年以上的在职员工)

第三章 救助类别
第五条(救助类别)
(1)一次性救助金:本基金全年受理,一般每年每名员工只审批救助一次。对于特殊情况,需当事人写申请交由人事部呈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按正常基金申请流程申请。发放的每笔救助金使用年限为一年,救助基金拨款形式由个人选择(拨款形式:现金支付或汇入员工个人账户内),无需返还公司。
(2)无息贷款救助金:本贷款全年受理,一般每年每名员工只审批救助一次。对于特殊情况,需当事人写申请交由人事部呈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按正常基金申请流程申请。无息贷款根据拨款形式:现金支付或汇入员工个人账户内。此贷款需在两年内返还公司,当事人可选择一次性扣返或是在每月工资中逐一扣返。
第四章 基金申请、评审与管理
第六条(申请材料)

救助类别 需提供资料
一次性
救助金 重大疾病 1、《员工关爱基金申请表》;
2、事故者身份证;
3、疾病诊断书(医院出具);
4、处方、医疗费结算明细;
5、病理/血液/影像报告;
6、户口注销证明(重疾造成死亡);
7、结婚证(已婚);
8、亲属关系证明;
意外伤残 1、《员工关爱基金申请表》;
2、事故者身份证;
3、残疾鉴定报告;
4、结婚证(已婚);
5、亲属关系证明;
6、意外事故证明;
家庭重大变故 1、《员工关爱基金申请表》;
2、当地公安局出具的自然灾害证明;
无息贷款救助金 1、申请人户口簿;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已婚);
3、结婚证(已婚);
4、担保人身份证;
5、公司个人借款需提供的资料;

上述资料由申请人直属主管与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与二次审核,六个工作日后将二次审核通过后的所有材料交于人事部。
第七条(评审程序与原则)
(1)基金评审程序:本基金需申请人本部门进行初审与二次审核后,交由人事部受理申请、确定资助人员和救助金额,财务部经理审批,最后呈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公布,并确定拨款的方式(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评审原则:以人为本、扶危救助;透明、公平、公正合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
员工关爱基金,是日先公司用于帮助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家庭重大变故等,造成的生活困难员工的,非营利性资金。
第九条(基金来源)
(1)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办法》后,产生的所有款项将转入本基金帐户;
(2)公司内部个人或团体的自愿捐助;
(3)公司外部个人或团体的自愿捐助;
(4)外部企业的捐助(如公司供应商、公司客户等);
(5)关爱基金利息的收入。
第十条(基金使用原则)
基金月度经费主要依据基金按月计提方式提取,基金本金原则上不动用。
第十一条(审计监督)
基金实行单独建帐管理,专款专用。人事部、财务部进行日常的管理,由日先工会组织执行并操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名词注解)
(1)家庭成员:具体指直系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及配偶的父母;
(2)重大疾病: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8月1日颁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定义的25种疾病;具体如下:
2.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2 急性心肌梗塞
2.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2.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2.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2.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2.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2.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2.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2.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2.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2.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2.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2.15 瘫痪——永久完全
2.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2.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2.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3)意外伤残: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致残;
(4)重大家庭变故:指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直系亲属伤亡、家庭财产严重受损;(严重受损分为:全损、推定全损两类)
全损:指自然灾害发生后,家庭财产状态已不复存在或虽然存在但已无任何使用价值。
推定全损:指自然灾害发生后,家庭财产具有部分使用价值,但要恢复灾害之前的使用价值,其修复费用超过实际购买或建造的价值,因此已无修复的必要,可推定为全损。
不可抗力:指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自然灾害;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管理制度归口解释为人事部。

第十四条(生效日期)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版本修改)
2010年11月1日 第一版

⑹ 天津市慈善协会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慈善事业,建立筹募资金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慈善活动,依据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基金的设立
第二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自愿捐款(包括物品,下同),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 根据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此项基金包括慈善助困基金、慈济助学基金、慈心助医基金、安老抚孤基金、支持公益基金,以及其他用于慈善活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本会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须由捐款者与本会充分协商,共同签订《协议书》,明确规定基金数额、捐款期限、使用方向、运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一般为1~3年。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最低数额一般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捐款的基金,可以一次划拨到位,也可以分批到位。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可以是捐赠者独家捐资设立,也可以是多家捐赠者共同集资设立。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捐赠者可以与本会协商,冠名该项基金。 第八条 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由本会设专人管理,单独记账。
二 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捐赠者与本会分别指定专人或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 第十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一般从基金的本金中支付,也可以保留本金,从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须事先由本会提出方案,经捐赠者同意后实施。实施中,须请捐赠者参加捐赠仪式和有关活动,或事后向捐赠者反馈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在专项基金使用过程中,如需改变使用去向或运作方式,须经本会与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一般情况下,按实施的慈善项目分期使用,每年结算一次。如当年有结余,可留作转年继续使用;如协议期满有少量结余,由本会与捐赠者协商,用于其他慈善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的工作经费,凡直接使用本金开展慈善活动的,其工作经费从本会存款利息中列支;基金产生的利息纳入本会存款利息收入总额中,不再单独计算。如本会与捐赠者一致认为有必要,也可从基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的3%。凡使用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开展慈善活动的,其工作经费提取办法,由本会与捐赠者商定。
三 基金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和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审计,并向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听取审议,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资金运作和协议执行情况,本会监事会和法律顾问随时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开展慈善活动情况,本会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四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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