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免赔额,进行宣传,设置个人诚信记录档案……
2. 怎样防范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道德风险
防范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首先要考虑存款保险制度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包括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及投保银行两方,具体主要涉及费率的核定、调整及清偿方式的审核确定。明白了相关方和相关事项,防范道德风险,首先就应在制度建设方面,尽可能使用定量判断标准,减少定性判断标准,即使有定性标准,也应由若干定量标准计算而得。
3. 存款保险制度,真的保障存款安全吗
存款保险制度来了,哪些银行存钱最安全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1.存款保险是什么?我要交保费吗?
首先,你不要担心,保费都是银行交的。储户的存款可以免费享有保险保障。
所谓存款保险呢,就是银行买保险,保护你的存款。万一某天银行出现问题,无法第一时间赔付你的存款,还有存款保险给你保障。
2.存款保险的出台是不是意味着国家允许银行破产了?存银行变得不安全了?
“国家不再兜底”这个说法让很多人觉得很没有安全感。其实大可不必这么想。有了存款保险,是通过立法对存款增加了一道保障,改用市场化的保险机制来替代政府的隐性担保与救助。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家早已使用这种方式来保护储户利益。
3.据说最多只赔50万?
据央行调查显示,存款额在50万元以下的客户占比高达99.63%,换言之,目前的偿付能力,可以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100%的全额保护。所以在草案中,赔付上限被初步拟定在50万元。那么土豪可就担心了,高于50万的部分就没人管了吗?对此央妈说了: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银行出了问题会由存款保险及时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也会由承接问题银行的机构来保障赔付。
就是说,如果你的存款在50万元以内,万一银行破产了,没关系,保险公司会给你全额赔付。50万元以上的部分,就看银行的清算情况了,运气好还能有点,运气不好分文没有。
4.我买的理财产品受保护吗?
银行信息港:很遗憾,存款保险只针对银行存款(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银行理财产品不在存款保险赔付范围中!也就是说如果银行破产,你在这家银行的理财产品,不管多少,都不会有全额赔付的。能收回多少,全看该银行清算结果了。
5、我还是不放心,以后钱存哪家银行最安全?
钱存哪家都是安全的,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覆盖所有的银行,对存款的保护力度都是一样的。如果您还是不放心的话,以下信息给您做个参考:
存款大户一定将安全性放到第一位,除了分散存款,也会将主要存款放在“系统重要性银行”。国际金融监督和咨询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在2011年11月4日发布了包括中国银行在内的全球2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经过几次调整,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三家进入全球重要银行名单。
中国银监会也发布了《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按照《指引》要求,信息披露银行扩大至13家,包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8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这13家银行即可视为中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这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更为严格,风险管理水平更高,因而具有更强吸收存款能力。。。。
4. 存款保险条例的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一)未依法投保;(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5. 存款保险制度为什么可以防范金融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金融安全有何意义?广大储户的存款又会受到什么影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副部长魏加宁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是现代金融制度的关键要素之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为存款人提供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的法律保障。”
问:金融安全网包括什么内容?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完善金融安全网,发挥稳定金融秩序的功能?
答:金融安全网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包括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职能、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职能。而中国现在的金融安全网是“二缺一”,存款保险制度一直迟迟没有建立起来。
存款保险是现代金融制度的关键要素之一,是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之一。一旦银行出现问题,限额内的存款受到有效保护,存款保险机构介入处理,可以控制金融恐慌引发的挤兑,减轻银行破产清算带来的震荡。
问:在接下来的金融改革中,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有哪些?存款保险制度如何防控这些风险?
答: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民营银行的发展,在提高银行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会使银行业竞争加剧。因此就有可能出现经营失败的商业银行,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作保障,经营失败的商业银行就退不出去,这将导致金融风险不断积累,系统性风险越来越大。
问:有人说,目前存在着所谓的“隐性担保”,为什么还要建立一套“显性的存款保险”?
答:所谓的“隐性担保”,实际上恐怕是一种最差的制度安排。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存款人方面的权益并不能真正得到可靠保障,依然会出现存款挤提现象。
“隐性”的处理只是一种应急措施,无法提供制度性的防范,而且在银行经营者方面会产生很大的道德风险。此外,如果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作保障,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就不得不采取大量的金融管制措施来防范风险
如利率管制、存贷比管理、贷款规模控制等等,从而严重地束缚了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导致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低下,以及竞争的同质化和行为的同步化。
问: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保险基金及管理机构的设置对存款人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以往的所谓“隐性担保”属于人治,而非法治,随意性较大。以国家颁布《存款保险条例》的形式来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广大存款人提供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的法律保障。
以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的形式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存款人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由商业银行日常交保费的方式来积累资金,以切实保护广大存款人利益。而以往,救助问题银行和处置不良资产的成本主要是由央行出资,实际上是由所有人民币持有者负担。
如果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则可以为广大存款人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从机构上明确负责对存款人进行理赔的专门机构。而以往,负责理赔的机构并不十分明确,也无专人负责。此外,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以后,银行间竞争进一步加剧,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都会得到不断提高,从而使百姓间接受益。
6. 关于存款保险制度
相信你看一下下面的定义会对这个存款保险制度有初步的了解的。
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其实,就相当于银行是投保人,而成立的这个“保险机构”就是保险人,相信这个机构也会是国有的,那么这就是说,有国家担保了。
美国的国情和中国的国情不同,美国早就设立了,而中国还没有。因为,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强化了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动机,各银行不用为它们的过度冒险行为而支付额外成本。
7. 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
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及其他单位存款。
参与存款保险的机构一般都是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国家会强制要求这些机构参加存款保险。当有金融机构经营出险问题时,会按照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从而保障存款人的权益。
(7)存款保险风险防控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存款保险注意事项: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包含利息)。当然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恶化,最高偿付限额会进行调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
存款保险的基准费率万分之一点六,交存机构每半年交纳一次,具体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20日之前、7月20日之前。每6个月应交纳保费=(保费基数×年费率水平)/2。如果未按时交纳保费,要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