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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职工技协

发布时间:2021-10-19 14:46:09

㈠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怎样填

个人账户金额,其中个人多少,单位多少,缴费起止年月,如果有栏目,需要填写缴费基数的话,一并填写.

㈡ 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申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1、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2、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二、几类人员的缴费基数
1、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费基数按业主和帮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实行统一结算管理的协保缴费专户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每年度按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相应增长。
三、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
缴费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年工资性收入,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单位申报的有关资料和经职工本人确认的上年度工资性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
四、稽核与审计
市社保中心应组织专项稽核。市劳动保障局将通过抽样形式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以及相关的缴费人数等情况组织专项审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㈢ 上海社会保险几号前能办理转入转出

你最好上下面这个网站咨询一下.

上海各区的都有,办事指南也很详细.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65号
电话:86-21-63689900
咨询、投诉:12333
邮编:200011

http://www.12333sh.gov.cn/wsbs/wsbg/jggk/11/index.shtml

㈣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的官方英语翻译是什么

Undertaking of Shanghai social insurance fund close the administrative center

㈤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浦东分中心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浦东分中心网页链接,因为浦东新区地域范围较大,为了方便办事公民共设有五个分中心,其地址分别如下(电话回答那是违反网络知道规则的,请谅解)

㈥ 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周日或者节假日上班吗 打印社保缴费凭证周日或者节假日可以去打印吗

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周日或者节假日不上班
打印社保缴费凭证周日或者节假日不可以去打印

㈦ 关于上海市居住证和三金四金的问题

从2009年7月1日起,上海规定外地城镇户籍员工,单位应该为其缴纳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属于福利性质,不强制单位为员工缴纳。

从2009年7月1日起,这和是否取得居住证已经没有关系了。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现在是为外地农村户籍的员工缴纳的。

当然,在现实执行中,不少单位还是会为外地城镇户籍员工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以减轻企业社保费用支出的负担。

把该政策的原文发给你看一下: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2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四、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享有的待遇,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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