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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成立道路基金会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9 12:18:12

㈠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的机构公告

依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2007年元月,经河南省文化厅、民政厅批准,设立了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两年多来,在省文化厅的领导下,基金会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累计向社会捐助人民币620余万元,为农村文化大院建设、培植文化新人、抢救历史文化遗产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为了响应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河南文化大省,打造文化强省的指示精神,并应省有关部门关于将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升格为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的建议,进一步拓宽公益事业的业务范围,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业经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变更为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办公地址设郑州市金水路7718号。
变更后的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决定聘请省政协主席王全书、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侯志英、原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王明义等领导同志为顾问,推举原省委宣传部助理巡视员刘富民任名誉理事长。我们相信,在省文化厅、民政厅的领导下,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一定能够得到更加全面健康的发展,为河南省文化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特此公告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原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业经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更名为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基金会章程相应变更,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㈡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的存款到期为什么不能取

小心此类公司跑路风险

㈢ 河南省老年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会属于非法集资吗

背着石头上山,抱着石头撞头

㈣ 河南省老年文化基金会是什么性值

孝贤碑林简介
孝贤碑林始筹于乙酉、落成于辛卯重阳,占地九千二百平方米,坐落于嵩山少林寺塔林西南六百五十米处少室山二祖庵钵盂峰怀抱。左依五龙戏珠凤凰岭,右傍少室晴雪王指山,远眺五乳峰、初祖庵、达摩九载面壁洞,俯瞰少林寺、塔林,万千气象收眼中。春日姹紫嫣红,夏天绿荫满枝,秋时红叶漫山,冬季银装素裹。
孝贤碑林是经河南省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文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由张林银先生个人投资兴建的一处以书法为艺术手段、孝贤文化为核心内容的人文碑林景观。汇集了全国三十二省、市、区(含港、澳、台)及海外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名流,佛、道教界大德,商界精英亲笔书写的孝贤箴言。其宗旨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孝贤文化,净化心灵,促进家庭和睦、人际和顺、社会和谐。其中:“二十四孝景墙”、“写意小品”、“孝文化千米长廊”婉若游龙;“孝天下亭”、“北斗七星神君刻石”、“儒释道三教论孝”、“归仁堂”、“孝在心中”等碑刻掩映在丛林之中。游憩于此,如同穿梭孝贤文化千载时空,回味无穷。
兴建孝贤碑林,用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古为今用,推陈出新,与时俱进,上合天理,下得民心,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热诚欢迎。少林当地百姓及社会仁人志士给予了大力支持,各级政府给予了亲切关怀。先后被河南省、登封市授予敬老爱老助老教育基地;被全国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组委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命名为“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教育基地”。孝贤碑林将秉承公益性原则,永久免费向世人开放。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关爱今天的老年人就是关爱明天的自己。
--孝贤碑林寄语

㈤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的重大事记

2006年12月19日河南省文化厅签发豫文社【2006】第75号文,决定设立“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这是省文化厅对发展南阳文化事业的最大支持。
2007年1月10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成立。并下发豫民函【2007】4号文件。认为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具备设立公募基金会的条件,特此批准核准登记,其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文化厅。并颁发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一月二十三日,南阳日报为此发表消息称“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的设立,是南阳文化发展史上的一件盛事”。
2007年1月30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成立大会在南阳市梅溪宾馆召开,大会由南阳市民政局副局长、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长张天庆主持。省民政厅李怀建处长在成立大会上宣读了“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文件”,河南省文化厅翦辉处长为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揭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兵种部田永清少将,司法部副局级巡视员丛卫东,河南省文联副主席、著名作家二月河,南阳市人大副主任刘云生,南阳市政协副主席王清华,南阳军分区副政委祝润安,南阳师范学院副院长刘明阁,南阳市文联主席王遂合等领导出席了大会。
田永清将军在大会上作了热情洋溢的讲话,他说:南阳物华天宝、人杰地灵,历史上有四圣,如今有一个以二月河为代表的作家群队伍誉满中外,成立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利用社会力量支持辅助文化事业的发展,是一件大好事。二月河也在大会上即兴讲话,他说,市委、市政府提出要打造南阳人文品牌,建设南阳文化大市,不能停留在口号上,要有方法,有措施,要有人来做。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成立,就解决了一个措施落实的问题。基金会需要有一批懂经营的人来操作,用专业力量把文化产业做起来,把我们的文化事业作的兴旺发达。
南阳市人大副主任刘云生代表市人大、市政府讲了话。市政协副主席、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王清华也在大会上讲了话。
市直有关单位的领导李洪、杨志欣等也参加了大会,并在主席台上就坐。
大会有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河南省先进文化研究会、南阳市文联、南阳市科技局、南阳日报社、百姓视点等369家单位及有关人员到会祝贺,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长王肇基在致辞中对祝贺嘉宾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南阳日报、南阳电视台、南阳广播电台、南阳晚报、百姓视点等新闻媒体的记者莅临采访,并作了报道。
2007年2月2、3、4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并讨论制定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讨论并决定基金会内部机构设置。
2007年2月7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向南阳监狱捐赠《大要案警示录》、《来自大墙内外的报告》等价值115000元的图书5000册。南阳电视台副台长、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王聚成在捐书仪式上讲了话。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陈学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服刑人员在监狱里接受劳动改造,同时还应该很好的学习文化知识、学习科学技术知识,为将来重新融入社会,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捐赠仪式由南阳监狱一监区监狱长赵建周主持,一监区教导员梁俊在捐赠仪式上号召服刑人员掀起一个学文化、学知识,积极改造并回报社会亲人的新高潮。
2007年2月16日,文化发展基金会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在春节灯会期间组织有奖募捐活动。并制定了“关于在春节、灯会期间组织有奖募捐活动的方案”。
2007年3月6日,下午5时南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大队以配合南阳市财政局非税局联合执法为由,将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设在解放广场募捐现场的近一万元募捐奖品强行扣押,并未出具任何扣押手续。
2007年3月12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向中央电视台《世纪哲人——冯友兰》剧组注资300000元。该片的制片人由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担任。
2007年3月21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向宛城区官庄镇党委捐赠价值12万元的“农村法律知识科学技术读本”,为官庄镇共建农村文化大院提供了文化支持。捐赠仪式上,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陈书庆在讲话中说:“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进程中,官庄镇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能够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全面推进官庄镇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为进一步加快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2007年4月3日为了配合公安机关建设学习型看守所,强化对在押人员的法制教育,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于2007年4月3日到邓州看守所、社旗县看守所赠送有关法律书籍2000册,价值50000余元。南阳晚报,南阳电视台作了报道。
2007年4月6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长王肇基接受了南阳日报记者采访,就南阳市文化强市建设,就基金会发展与服务职能发表意见。南阳日报4月9日发表访谈,题目是《做好建设文化强市的实践者——访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王肇基》。
2007年4月17日——22日,文化部副部级巡视员丁一到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调研。对基金会的发展提出了很多指导性意见。
2007年5月19日,南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将基金会春节期间(3月6日)扣压的募捐奖品退还,并向基金会致歉。
2007年5月22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的指导精神。中国新文学学会在武汉大学召开了电视连续剧《姚雪垠》的创作研讨会。研讨会由湖北省社科院周勃教授主持,著名学者丁一、张永健、俞汝捷、程秋萍、洪洋、吴永平、姚海天、张传奇、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长王肇基等出席了研讨会、研讨会为电视剧《姚雪垠》的编剧思路、指导思想提出了非常宝贵的意见,并制定了编剧大纲。姚雪垠之子姚海天,姚雪垠研讨会,正式书面委托王肇基担任电视连续剧《姚雪垠》的主编。
2007年8月23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成功的承办了“心连心”艺术团送戏下乡活动,省市十几家媒体进行了采访报道。
2007年8月26日,由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策划出版的《南阳五圣》丛书出版。其中《商圣范蠡》的作者是王肇基、张建伟、高丙午;《智胜诸葛亮》、《谋圣姜子牙》的作者是逵富太;医圣张仲景的作者是邱明印:《科圣张衡》的作者是马云泰和马长敏。《南阳五圣》的出版发行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2007年9月2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向中央电视台、中国新东方文化影视公司捐款壹佰贰拾万元,联合组织电视剧《姚雪垠》拍摄工作。
2007年10月10日,经河南省文化厅批准,河南省民政厅对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邓州、新野、西峡、方城、社旗五个县市办事处核准登记。
2007年10月29日,南阳日报发表文章,题目是“为建设文化强市做出积极贡献”。王肇基理事长对基金会发展方向、奋斗目标做出了认真阐述。
2007年11月1日-5日,中国新文学学会在无锡江南大学召开年会,大会增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王肇基为中国新文学学会理事。
2007年11月20日,年过古稀的袁宝华同志再次约见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长王肇基,对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发展壮大提出了许多指导性意见。并非常高兴的接受聘请,担任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的顾问。
2007年12月30日,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全体理事和全体监事参加了会议。王肇基理事长主持了会议。郑文芳副秘书长对2007年的业务情况和2008年工作计划做了报告。会议制定了《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2008年工作计划》。
二00八年
2008年1月12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与北京新东方影视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共同投资贰仟万元,联合拍摄三十集电视连续剧《姚雪垠》,总策划由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担任。
2008年1月26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邀请了河南电视台“梨园春”栏目组来南阳演出,庆祝基金会成立一周年。南阳市政协副主席王清华发表了讲话。南阳电视台录播了晚会实况。
2008年5月19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通过南阳市红十字会,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价值47万元药品,支持灾区人民。
2008年6月6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经主管部门批准,筹建南阳市人物文史馆,总投资一亿六千万元,规划、土地手续已经完备。
2008年7月31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向华龙中学捐款,对升入大学,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与救助,市领导王清华出席了捐赠仪式。
2008年9月8日,河南省民政厅侯贵州、杨忠友一行到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视察工作。对基金会业务开展提出了很多具体的指导意见。基金会对省厅领导的讲话组织了多次学习。
2008年10月10日,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向中央电视台《人物》捐款壹拾伍万元,用于电视栏目的拍摄工作。
2008年12月29日晚,基金会组织文艺演出,庆祝基金会成立二周年。
二00九年
2009年3月,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捐款出版“南阳实力派作家文库”共3000套,文库作者为王遂合、廖华歌、刘正义和殷德杰。
2009年8月12日,经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更名为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办公地点设在郑州市金水路7718号。
2009年11月11日,厦门方达投资集团与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签订合同,投资肆仟万元人民币,共同开发文化产业。

㈥ 河南省红十字基金会是什么性质

河南省红十字基金会属于是民间组织吧,民间慈善组织主要是经营一些慈善义卖以及活动。

㈦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吸收老百姓大几十万人血汗钱;一点儿也不兑付

大家伙儿可以合起来集体起诉这家文化基金会!扒开它的真实的庐山真面目!💀💀💀👊👊👊

㈧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以及基金会章程范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㈨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的介绍

为了响应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河南文化大省,打造文化强省的指示精神,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于2009年8月经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办公地址位于郑州市商务内环路28号。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文化厅。本基金会秉承“上善若水、止于至善;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规范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规定,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管理和使用政府资助财产;组织社会募捐,接受法人、自然人捐赠;整合人文资源,彰显先进人物;组织社会闲散资金,支持扶助文化产业、文化事业单位及项目;促进文化交流,抢救文化遗产为文化建设服务。

㈩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的捐赠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政策以及本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资助公益文化、推动文化创新、扶植文化人才、促进文化交流、致力于河南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的宗旨,本会积极争取政府、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第三条 捐赠遵循合法、自愿、无偿捐赠的原则,必要时本会将对积极捐赠者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会鼓励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繁荣文化事业积极捐赠。
第五条 捐赠者向本会捐赠的财产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实物或者知识产权,所捐赠财产必须是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捐赠可以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一般捐赠:捐赠者无特定条件的捐赠,所捐财产由本会按《南阳市文化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管理。
(二)特定捐赠:捐赠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的捐赠者可以提出特定捐赠条件或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管理依照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七条 本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捐赠手续,严格执行捐赠财产的交接、保管和财务制度。
第八条 本会的募捐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会作为受赠者与捐赠者订立捐赠协议;
(二)办理捐赠财产的交接,包括办理法定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一定数额以上的捐赠,可按双方约定进行公证;
(四)本会向捐赠者出具合法凭证;
(五)本会向捐赠者颁发证书;
(六)本会根据情况,对捐赠者给予一定奖励;
(七)本会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
捐赠中的匿名捐赠,直接由本会登记造册。
第九条 捐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价值;协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解决争议的办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捐赠者向本会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属本会,本会依照本会章程和捐赠协议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捐赠者与本会就捐赠事宜发生争议的,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
二00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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