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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项俊波

发布时间:2021-10-19 11:57:14

① 原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被判11年是怎么回事

2020年6月1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项俊波受贿案,对被告人项俊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项俊波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项俊波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项俊波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贷款业务办理、资质审批、安排工作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6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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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俊波其实早在3年多前就已被查:

项俊波出生于1957年1月,重庆人,曾任审计署副审计长、央行副行长、农行党委书记等职,2011年10月升任保监会主席,第十八届中央委员。

2017年4月9日,项俊波被宣布接受组织审查。而就在48个小时之前,他还出席了一个揭牌活动并讲话。

5个月后,项俊波被双开,除了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搞权色交易、搞迷信活动等,他还被指滥用审批权和监管权。

次年6月,江苏常州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项俊波一案。检方指控,其于2005年至2017年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杨光(另案处理)收受财物共计1942万余元。

据报道,杨光是项俊波的妻子,二人结婚、离婚,后又复婚。

② 保监会项俊波落马意味着中国经济什么方向发展

项俊波,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保监会主席)、党委书记,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为正部级官员。项俊波,男,1957年1月出生,重庆人,中国共产党党员,1974年8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博士,法学博士学位,研究员。

③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是哪里人

原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被审查
新融街财经据据媒体报道,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周慕冰,或将调至中国保监会任职。无独有偶,一行三会的领导层大多数都来自国有银行一把手,像银监会前主席尚福林就担任过农业银行行长,项俊波也担任过中国农业银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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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中国保监会现任领导

项俊波,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保监会主席)、党委书记,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为正部级官员。
项俊波,男,1957年1月出生,重庆人,中国共产党党员,1974年8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博士,法学博士学位,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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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中国保监会人事任免

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尚福林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任命郭树清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任命项俊波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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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中国保险业发展年会 项俊波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创新,首先应该体现在监管定位的转变上。监管创新要为金融创新服务,这一点需要明确,因此,对没有实质性创新的东西,不必过度包容,比如,大量的P2P网贷公司有名无实,纯粹依靠大规模线下人工地推,玩的只是圈钱游戏,却一度呈现出监管缺失的窘境;而对于革命性的创新,则不可以监管之名,行包庇传统金融机构之实,比如,第三方支付工具广受欢迎,却在过去的几年时间内遭到了数次打压,有包庇银联等传统支付手段之嫌。马云呼吁“对技术革命要心存敬畏”,对金融监管如何创新是一个启发,因为,金融监管的创新,必然来自于监管者对真正的金融创新所抱有的敬畏之心。
在改变原有定位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的一个根本性的落脚点,应该是监管能力的提高。在我看来,这里面有两点值得思考。其一,标榜监管创新,起码要实现动态监管、实时监管。互联网的重要特点是快速、低成本,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互联网金融就等于金融插上了互联网的翅膀,这一方面意味着高效率、低成本,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如果业务本身存在较大风险,风险的积累和爆发也会很快,比如P2P网贷行业。监管条线的不清晰,曾使得P2P网贷行业的风险被长期无视,P2P几乎被“污名化”之后,事后监管才姗姗来迟。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传统金融监管不同,作为一种没有完全成熟但发展迅猛的金融形态,前者需要监管机制对风险有更高的敏感度,有更强的“时间观念”,因此动态监管不可或缺。尤其要考虑到,目前有些金融创新产品,比如互联网保险产品,实行的是事后备案制,即保险公司在创新出一项保险产品后,可以先投放销售,再申请备案,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监管部门的实时监管才能实现对风险的跟踪和控制。
其二,以创新提高监管能力,必须高度重视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技术监管手段。金融和互联网都有较强的虚拟性质,都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技术,这促成了金融和互联网的深度融合,但也意味着监管部门也要懂技术、用技术。比如在保险行业,正如马云所指出的,保险公司未来的组织形式会发生巨大的变化,技术人才、特别是大数据工程师将居于更加核心的位置,受益于此,保险产品将不会是标准化的、规模化的,而是因人而异,甚至因时而异。这种智能化的产品反过来对监管的技术能力提出了要求,为此,保险业协会加强了延揽专业技术人才的力度——在2016中国保险业发展年会上,由十位专家组成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席专家团正式成立,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亲自颁发聘书,其中蚂蚁金服副总裁、首席数据科学家漆远获聘成为首席人工智能专家。保险业如此重视有技术专长的人才,这是前所未有的。
应该说,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领域,创新的重要性和在实务领域一样重要,没有监管领域的创新,实务领域的创新就会走样或受到压抑。从全球来看,互联网金融是中国金融业弯道超车的绝好机会,监管创新只有对技术革命心存敬畏、且与时俱进,才不会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后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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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项俊波是谁

项俊波,男,汉族,1957年1月生,重庆人,中共党员。1998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9.02至2011.10.28期间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2011年10月28日,辞去农业银行董事长职务。2011年10月29日起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

⑧ 2019中国保险业发展年会 项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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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创新,首先应该体现在监管定位的转变上。监管创新要为金融创新服务,这一点需要明确,因此,对没有实质性创新的东西,不必过度包容,比如,大量的P2P网贷公司有名无实,纯粹依靠大规模线下人工地推,玩的只是圈钱游戏,却一度呈现出监管缺失的窘境;而对于革命性的创新,则不可以监管之名,行包庇传统金融机构之实,比如,第三方支付工具广受欢迎,却在过去的几年时间内遭到了数次打压,有包庇银联等传统支付手段之嫌。马云呼吁“对技术革命要心存敬畏”,对金融监管如何创新是一个启发,因为,金融监管的创新,必然来自于监管者对真正的金融创新所抱有的敬畏之心。
在改变原有定位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的一个根本性的落脚点,应该是监管能力的提高。在我看来,这里面有两点值得思考。其一,标榜监管创新,起码要实现动态监管、实时监管。互联网的重要特点是快速、低成本,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互联网金融就等于金融插上了互联网的翅膀,这一方面意味着高效率、低成本,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如果业务本身存在较大风险,风险的积累和爆发也会很快,比如P2P网贷行业。监管条线的不清晰,曾使得P2P网贷行业的风险被长期无视,P2P几乎被“污名化”之后,事后监管才姗姗来迟。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传统金融监管不同,作为一种没有完全成熟但发展迅猛的金融形态,前者需要监管机制对风险有更高的敏感度,有更强的“时间观念”,因此动态监管不可或缺。尤其要考虑到,目前有些金融创新产品,比如互联网保险产品,实行的是事后备案制,即保险公司在创新出一项保险产品后,可以先投放销售,再申请备案,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监管部门的实时监管才能实现对风险的跟踪和控制。
其二,以创新提高监管能力,必须高度重视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技术监管手段。金融和互联网都有较强的虚拟性质,都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技术,这促成了金融和互联网的深度融合,但也意味着监管部门也要懂技术、用技术。比如在保险行业,正如马云所指出的,保险公司未来的组织形式会发生巨大的变化,技术人才、特别是大数据工程师将居于更加核心的位置,受益于此,保险产品将不会是标准化的、规模化的,而是因人而异,甚至因时而异。这种智能化的产品反过来对监管的技术能力提出了要求,为此,保险业协会加强了延揽专业技术人才的力度——在2016中国保险业发展年会上,由十位专家组成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席专家团正式成立,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亲自颁发聘书,其中蚂蚁金服副总裁、首席数据科学家漆远获聘成为首席人工智能专家。保险业如此重视有技术专长的人才,这是前所未有的。
应该说,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领域,创新的重要性和在实务领域一样重要,没有监管领域的创新,实务领域的创新就会走样或受到压抑。从全球来看,互联网金融是中国金融业弯道超车的绝好机会,监管创新只有对技术革命心存敬畏、且与时俱进,才不会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后腿。

⑨ 法院对原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的一审判决结果是什么

2020年6月1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项俊波受贿案,对被告人项俊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项俊波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项俊波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项俊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项俊波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项俊波扩展阅读

项俊波受贿罪记录

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项俊波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贷款业务办理、资质审批、安排工作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6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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