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基金管理 > 保险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保险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9 09:25:36

A. 保险公司风险隐患有哪些应采取哪些措施

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不断累积。保险与风险相生相伴,警惕风险、发现风险、管好风险是保险的职责。要履行好职责,保险业应回归保险保障主业,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在行业发展和防范风险之间找到平衡点。
保监会近日发出警示,当前保险业存在偿付能力不足风险、流动性风险、公司管控不到位风险和外部传递风险等四大突出风险,防范形势复杂而严峻。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保险业正处于退保和满期给付高峰期,将持续面临较大的现金流出压力,少数经营激进的公司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而个别公司治理失效、管控无力,极易成为风险爆发点。
风险起于乱象。去年以来,个别保险机构片面追求规模和利润,出现非理性举牌、与一致行动人非友好投资、激进经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究其原因,是其缺乏对金融规律、保险规律和保险资金运用规律的正确认识。
陈文辉认为,一些机构忘记本源、偏离主业,盲目搞多元化、全牌照,热衷于跑马圈地挣快钱,导致主业不主、副业不副,有的甚至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还有的甚至通过多种方式规避监管,如果把握不好就会出现大的风险。
从行业发展规律来看,致力于发展保障业务,在市场上精耕细作的保险机构,虽然保费增速不快,但“含金量”更高,后劲儿更足;而个别成立不久的保险机构企图通过销售大量高风险高收益理财型产品迅速做大规模,实现“弯道超车”,从风险管理者变成风险制造者,遭到监管重击,“翻车”在所难免。
还有一些保险机构本末倒置,重投资、轻保障,在人才、制度及运作机制上仍处于基础建设阶段,还难以充分应对不同投资领域中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只看重收益率,什么都想投,什么都敢保,成为风险的最后接棒者。
有专家表示,保险业走得太快,已到了谨慎防范风险的时候,忽视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的发展是没有意义的。
对保险业来说,风险保障功能始终是“立业之本”,是其他行业不可代替的重要功能,也是行业价值灵魂所在。保险业的发展不能走捷径,更不能“跑偏”,种好自己的田就是要回归保障主业。

B. 保监会提出哪些风险防控措施

4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称,其已于近日对各保险公司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业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强化各保险公司在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切实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九是声誉风险防控。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舆情监测,切实增强舆情应对能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十是保险公司要健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从组织领导、责任分工、信息报告、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风险防控工作。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要深刻认识当前加强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把风险防控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保险公司要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风险防控工作格局,确保防控工作取得实效。对于出现的苗头性、突发性、趋势性风险,要及时向公司股东、董事会以及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掩盖风险。保险公司对违法经营造成损失和风险的人员,要严格追责,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不护短遮丑。

下一步,保监会将加强跟踪督导,确保《通知》中各项风险防控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对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失责失当、出现重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将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依法严肃处理。

C. 如何处置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全球金融机构共同面对的重大风险之一。国内外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一再表明,银行倒闭风险多以流动性枯竭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宏观经济下行时期,伴随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和金融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的建立,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存款“搬家”将成为新常态,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显得越加重要。加之金融脱媒化、互联网化和投资多元化进程加快,存款来源不确定性增加,对银行处置流动性风险的效率提出了新挑战。目前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均衡、资产变现能力较差、信贷资产质量较低、流动性负债比例较高等问题较为突出,流动性管理不足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具有较大影响。面对风险成因日渐复杂、监管日趋严格的风险管理环境,农村信用社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显得尤为迫切。
一、流动性风险的概念和分类
(一)流动性风险的概念
根据银监会于2014年3月实施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关于流动性风险的解释,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由于商业银行高杠杆率的经营特点,流动性风险管理已成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风险之一,是一种综合性风险,是商业银行实现持续经营管理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重要内容。
(二)流动性风险的分类
流动性风险主要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地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因具有不确定性、突发性、快速传播性和巨大冲击破坏力等特点,有时被称为“商业银行最致命的风险”,极易导致银行“猝死”。
二、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现状
2010年4月,银监会颁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提出具体方案,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倡导的方法改进风险管理水平,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应用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管理工作中。
目前,农村信用社全面系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相对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来讲还比较滞后。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要做法仅限于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测算,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重视不够,甚至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尚未将流动性风险管理列入风险管理范畴。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过去十年,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辉煌十年。农村信用社通过飞速发展,各项业务规模迅速扩张,但是在猛上台阶的过程中,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还没有从粗放的管理模式中走出来,内部管理水平严重滞后,风险管理理念及手段仍然落后。
1.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利率管制政策,所有金融机构几乎不存在流动性风险,即便是个别单位出现了流动性问题,各级政府、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也会倾力支持,风险很容易得到及时化解。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国家不再为银行兜底,无形中增强了流动性风险。农村信用社长期背靠国家信誉,享受国家政策优惠,从而使得农村信用社管理人员普遍缺乏危机感,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对流动性风险重视不够,缺乏对本机构流动性风险引发破产倒闭可能的思考。
2.流动性风险管理内控系统不完善
当前,农村信用社还未建立起科学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信用社内部缺乏对流动性风险的早期预警机制、中期防范与转移的控制机制、后期降低风险损失的挽救机制。
风险管理只是停留在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未将流动性风险纳入日常管理,没有专门的部门、人员以及系统来管理流动性风险,不能在事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事后及时报告并引起重视,没有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未能通过资产负债错配表有效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忽视流动性风险预警、分析和评估等现代科技手段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
3.流动性风险管理人才匮乏
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只重视资金的效益性和安全性,导致农信社管理人员普遍存在重视资金投放、轻视信贷管理,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尽管近年来农信社引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念,逐步构建起资产总量、计划和规模的管理体系,但风险管理还处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阶段,流动性风险管理比较粗放,从而导致大部分农信社、农商行没有专业化的团队研究和管控流动性风险,掌握并熟练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型、指标体系和压力测试分析等流动性风险管理专业技能的员工微乎其微。
4.流动性管理指标体系尚存缺陷
目前,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流动性评价的主要指标是存贷比、备付金比例和资产流动性比例。这些指标内容比较单一,不能完全反映农村信用社的流动性状况。随着农村信用社业务的不断拓展,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工具的逐步使用和金融市场格局的变化,多元化融资渠道导致金融机构之间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不同市场间高度相关,流动性风险蔓延速度加快,影响范围不断增强,仅仅依赖单个流动性指标的良好表现已不能完全反映农村信用社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状况。此外,随着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规模不断加大,表外业务对农村信用社流动性的影响因素不断增加,单纯通过表内业务数据监测流动性风险已不能全面反映农村信用社的流动性风险状况。
5.潜在流动性风险客观存在
农村信用社资产业务单一,贷款户多、面广、额小, 存款以定期居多,存贷比一般也不高,资产的流动性较强,几乎没有流动性风险。但是,随着近几年农村信用社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临时存款、保证金存款、以组织资金为目的的理财产品增加,现代化支付业务在农村地区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P2P、民间借贷、移动支付、网上支付以及自助支付发展迅猛,其负债的波动性在不断加大,传统的柜面资金头寸管理模式已滞后于业务发展,加之受经济下行的影响,不良贷款率持续攀升,农村信用社潜在流动性风险客观存在。
三、农村信用社优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策略
针对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普遍现状和问题,大竹县农村信用社围绕强化风控和规范管理,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文件以及应对措施。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为打好这场未知的攻坚战,4月17日,大竹县联社及时出台了关于印发《大竹县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全县员工积极做好应对准备。但随着利率市场化继续深化、银行破产法呼之欲出,农村信用社面临多重挤压,加之互联网金融、P2P、民间借贷、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以及鼓励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创新的政策,使农信社在流动性管理中面临的不可预测的风险在增加,对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增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
风险管理是银行经营的一个永恒的主题,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在目前新一轮的全球金融危机、国内经济下行经济大环境下,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利率市场化步伐加速推进,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尤其是金融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息差空间明显缩小、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以及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导致目前对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认识流动性风险特征的深刻变化,全面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增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要充分认识到流动性不足会产生挤兑甚至倒闭,流动性过剩会压缩信用社盈利水平,无法实现股东预期回报。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要保证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与本金融机构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与财务实力相匹配。通过借鉴吸收国际、国内同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先进经验,不断提升自身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主动采取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要正确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关系,在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银行经营利润的最大化。
(二)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控系统
农村信用社应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要求,在充分考虑本机构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机构经营战略、业务特点以及风险偏好等情况,从强化监督与控制着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控体系,建立健全包括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应急计划等内容的制度体系。一是建立健全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各条线与部门职能和责任,对流动性风险真正形成硬性约束,使监管部门的作用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二是建立流动性风险报告制度。成立流动性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对大额资金异动、存贷款异常和流动性状况等方面的监测和预警情况建立及时报和日报制度。三是健全流动性风险问责机制,形成刚性约束要求,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战略意图能够在各个层面具体工作之中得到严格执行。对管理不到位、发生流动性风险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以及出现流动性风险而处置不力的,农信社将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尽可能地保持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相对独立性,不断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三)打造流动性风险管理专业人才队伍
要全面分析农村信用社当前人才培养的现状及面临的形势,根据各类人才成长的特点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研究提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标准,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培训机制、内容和方法,实现人才培养总量目标、结构目标和机制目标的有机统一,促进人才总量同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相适应,人才结构同农村信用社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需求相适应,人才培养机制同各类人才成长的特点相适应,人才素质同当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适应。同时,坚持将加快本单位人才培训同引进同业专业人才和招聘有专业背景的高校毕业生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打造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队伍,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四)加强存贷款的流动性监测
流动性管理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加强对存贷款的流动性进行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大额存款的流动、余额、结构及流向等关键性指标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同时设计压力情景,计算压力情景下相关指标的可能变动,根据测试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政策。并开展扫街、扫商户、扫集贸等上门走访活动,明确专人上门进行宣传和维护,从源头上防止大额存款流失。在目前国内经济形势纷繁复杂,人民思想意识和社会经济多元、多变、多样化发展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宣传引导,建立健全了舆情监测体系,明确舆情监督员,执行舆情值班制度,于每日上、下午在网站、微信、微博、论坛、贴吧等传播媒体通过关键词实施定向监测与全网监测,一旦发现涉及农信社负面报道或误导性言论,及时跟帖澄清事实,及时上报舆情监测情况,正确应对并向县联社报告,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处置;若发现有其他金融机构存在不当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应在第一时间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五)大力调整资产负债结构
农村信用社要采取多种措施,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考虑盈利性,对资产负债进行结构性调整。优化储备资产结构,建立分层次的流动性准备。根据资产的流动性配置各类资产,确定相互间的配比关系,构建适宜的资产结构,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流动性风险防线。一要提高零售类客户的存款比重,增加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形成合理的来源与使用分布结构,以获得稳定的、多样化的现金流量;二要提高流动性来源的稳定性,并减少对波动较大的债务的依赖;三要提高主动负债能力及筹资能力,改善期限结构错配状况;四要降低信贷资产占比,提高非信贷资产比重,实施稳健的信贷投放政策,加强信贷资产管理,全面改善信贷资产质量,不断提升资产流动性;五要逐步提高票据贴现、质押贷款比重,增强信贷资产的变现能力。

D.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发布

中国银监会令
2015年第9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5年9月2日

E.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有哪些呢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投资股权;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3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保险资金开展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保险资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风险控制机制健全。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设立时间1年(含)以上。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3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六)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等资金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前款所称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金融机构以可特定化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的金融产品。
第十六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十七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符合条件的保险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八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以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六)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比例监管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可以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二节资金运用模式
第二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三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自行投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作为受托人进行投资。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受托人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人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人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或者进行其他不正当利益输送;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将受托资金转委托;
(八)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内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合格投资者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以及相关信用增进和抵质押融资等业务。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金融产品信息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登记和披露,具体操作参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其他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三章决策运行机制
第一节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三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第三十三条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方式;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及相关调整方案;
(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
(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具有投资决策、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等相应职能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险控制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
(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及相关调整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四)组织实施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五)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及相关调整方案;
(三)执行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四)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
(五)其他相关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委托人职责。
第三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研究、资产清算、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相关保障等环节设置岗位,建立防火墙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资、交易等与资金运用业务直接相关的岗位。
第三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
(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
(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四)定期报告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十九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履职范围应当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向董事会、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建议。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如需更换,应当于更换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理由和其履职情况。
第二节资金运用流程
第四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配置相关制度;
(二)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
(三)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
(四)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六)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统筹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综合偿付能力约束、外部环境、风险偏好和监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险资金成本、现金流和期限等负债指标,选择配置具有相应风险收益特征、期限及流动性的资产。
第四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业化分析平台,并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盖交易对手管理和投资品种选择的模型和制度,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为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
第四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有效控制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交易系统的技术安全疏漏,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二)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四)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环节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等。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应当遵守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实行相关从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投资信息申报制度,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资产负债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定期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归因分析,推进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分散化投资,实现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目标。
第四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自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控制资产管理风险,确保实时掌握风险状况。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定合规性和风险指标阀值,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降低操作风险、防止道德风险。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市场基础资料,记录保险资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原始数据,保证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章风险管控
第四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改进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系统,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各类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以偿付能力约束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为基础,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采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测试等方法,评估和管理资产错配风险。
第四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根据保险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试不同状况下可以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五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以及金融市场波动风险,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实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第五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分析持仓信用品种和交易对手,定期组织回测检验。
第五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使用杠杆,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五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投资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明确相应的风险责任人,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五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制度。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外部专业审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上述内部稽核和年度审计的结果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五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主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隐患。投资资产发生大幅贬值或者出现债权不能清偿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岗位和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并列席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会议。
第五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行为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中国保监会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行使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
第六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内控与合规计分等有关监管规则,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分类监管、持续监管、风险监测和动态评估。
中国保监会应当强化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六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首席投资官由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首席投资官和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后10个工作日内,由任职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六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重大股权投资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核准、备案或注册管理。
注册不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价值以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六十四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提供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披露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信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投资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数据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动态连接。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第六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
(一)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
(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风险的;
(三)资金运用违反关联交易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条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资金运用情况、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七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资金运用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七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受到行政处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保险资金运用的其他当事人在参与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

F. 哪位能提供《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2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3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5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6
第四节 管理信息系统 11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11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1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监测 13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15
第四章 附 则 18
附件一 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说明
附件二 关于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说明
附件三 关于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的说明
附件四 关于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的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既可能来自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也可能来自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影响,即由于外部融资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变现或抵押资产以获得流动性支持。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及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测算并在必要时调整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定期审议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并将压力测试结果应用于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组织演练。在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发生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计划。
(七)确保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八)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范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第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一次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关的管理体系、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
(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第十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直接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应当根据其管理模式,针对银行整体及分国别或地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分别进行审计。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在充分考虑其他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相互影响与转换的基础上,确定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当涵盖银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整体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流管理。
(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
(三)流动性风险限额。
(四)负债和融资管理。
(五)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
(六)压力测试。
(七)应急计划。
(八)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
(九)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十)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并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确保资产负债错配程度保持在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内、具有多元化和稳定的负债、具有与自身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并具备充分的外部市场融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应当包括完整的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能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现金流缺口。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应当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一)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
(二)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
(三)对重要币种现金流的单独测算分析。
(四)代理、清算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包括现金流缺口在内的一系列方法和模型,对银行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情况进行前瞻性分析。
商业银行在运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时应当使用审慎合理的假设前提,定期对各项假设前提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及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并建立适当的预警指标体系。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快速增长,风险显著增加。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货币错配程度增加。
(四)负债平均期限下降。
(五)多次接近或违反内部限额和监管标准。
(六)特定业务或产品发展趋势下降或风险增加。
(七)银行盈利水平、资产质量和总体财务状况显著恶化。
(八)负面的公众报道。
(九)信用评级下调。
(十)股票价格下降或债务成本上升。
(十一)批发和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十二)交易对手要求增加额外的担保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三)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四)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十五)获得长期融资的难度加大。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确定各项流动性风险管理限额,包括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融资和交易限额等。
(二)制定和调整限额的授权制度和审批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三)对限额遵守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四)超限额情况应当依规定程序得到事前审批,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进行调查并合理问责,对超限额情况的审批和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商业银行实施融资管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高表内外负债品种、币种、期限、交易对手、融资抵押品、融资市场等的分散化程度,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
(二)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检验市场融资能力。
(三)加强对融资抵押品的管理,准确计量可以用作抵押品的资产数额,评估资产的抵押能力,提高通过抵押融资迅速获取资金的能力。
(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价格等重要指标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银行外部市场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设立适当的日间流动性风险指标,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满足正常及压力情景下的支付结算需求。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银行承受压力事件的能力。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施压力测试的频度应当与其规模、风险水平及市场影响力相适应,至少每季度应当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加大压力测试频度。
(二)压力测试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实施,针对流动性转移限制等情况,应当对有关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三)压力测试的假设情景应当审慎合理,对假设理由应当进行详细说明。
(四)应当明确抵御流动性危机的最短生存期,最短生存期应当不低于一个月。
(五)压力测试应当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和压力情景对各项流动性风险要素的影响及其反作用。必要时,应当针对各风险要素的相互作用实施多轮压力测试。
(六)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银行或市场流动性危机,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七)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必要时应当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并具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抵御流动性压力。
(八)测算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确定风险限额、制定业务发展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其市场影响力,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定触发应急计划的情景,至少应当包括银行评级被大幅降低的情况。
(二)明确董事会、高管层及各部门在应急计划实施中的权限和职责。
(三)包括资产方应急措施和负债方应急措施,列明压力情况下的应急资金来源和量化信息,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跨境、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可靠、充分。
(四)区分法人和集团层面,并视需要针对重要币种和境外主要业务区域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对于受到流动性转移限制影响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
(五)至少每年一次对应急计划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并不定期对应急计划进行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顺利实施。
(六)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应当加强与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沟通,最大限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与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确保其满足压力情景下的支付结算和资金流出需要。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使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获取资金时没有法律、监管和操作上的障碍。
(二)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的可交易性及变现程度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具有足够的流动性,并避免在压力时期出售资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加大检验频度。
(三)制定明确的书面制度,确保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拥有实际控制权。其他部门动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的额度,应当事前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风险的并表管理,既要考虑银行集团的整体流动性水平,又要考虑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其对银行集团的影响。商业银行无论采用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结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都应当确保对集团层面、法人层面和各附属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集团内部融资和交易限额,分析银行集团内部负债集中度对流动性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防止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过度依赖集团内部负债,减少压力情景下的风险传递。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流动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充分考虑流动性转移限制、资本管制以及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程度等因素对并表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对其他币种的流动性风险可以进行合并管理。
重要币种是指以该货币计价的负债占商业银行负债总额5%以上的货币。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声誉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第四节 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全面计量、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实现以下功能:
(一)每日计算各个设定期限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按时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并根据需要加大监测频率。
(三)支持流动性风险限额控制。
(四)支持对大额资金流动的实时监控。
(五)支持对优质流动性资产价值和构成的监测。
(六)支持在不同假设情景下实施压力测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规范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各项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情况。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标准。
第三十六条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其计算公式为:

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满足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基本特征,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容易、快速变现的资产。
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设定的压力情景下,未来30日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减去预期现金流入总量。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
第三十七条 净稳定资金比例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减少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满足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金的需求。其计算公式为:

可用的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压力情景下,能确保在1年内都可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
所需的稳定资金等于商业银行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与相应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乘积之和,稳定资金需求系数是指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需要由稳定资金支持的价值占比。
商业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100%。
第三十八条 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

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应当不高于75%。
第三十九条 流动性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表范围比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计算并表流动性覆盖率时,如集团内部存在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相关附属机构满足自身流动性需要之外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不能计入集团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中。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监测

第四十一条 银监会应当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商业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银监会应当充分考虑单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或监测工具在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的局限性,综合运用多维度的方法和工具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的所有表内外项目在不同时间段的合同期限错配情况。合同期限错配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应当涵盖从隔夜、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3年、5年到超过5年等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可以包括上述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率。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银监会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析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负债在融资工具、交易对手、币种等方面的集中度。相关参考指标可以包括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及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等。
银监会对负债集中度的分析,应当涵盖1个月以下、1-3个月、6个月-1年和1年以上等多个时间段。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数量、类别和所在地,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以及向中央银行或市场融资时可以用作抵押品的流动性资产。
商业银行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向中央银行或市场进行融资时,银监会还应当监测抵押率以及优质流动性资产的预期可变现价值。
第四十五条 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外汇业务规模、货币错配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风险、对市场的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商业银行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单独监测。相关参考指标可包括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等。
第四十六条 银监会应当密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和金融市场变化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分析、监测金融市场的整体流动性状况。银监会发现市场流动性紧张、融资成本提高、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下降或丧失、流动性资产的转移受限等迹象,应当及时分析其对银行外部市场融资能力的影响。
银监会分析市场流动性时,相关参考指标可以包括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及成交量、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及成交量、国库定期存款招标利率、票据转贴现利率及证券市场相关指数等。
第四十七条 除本办法列出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参考指标外,银监会还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经营模式、复杂程度和流动性风险特点,采用商业银行内部的流动性风险指标等其他工具,实施流动性风险监测。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八条 银监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与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谈话等方式,运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工具,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当报送相关的外部审计报告。
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经营模式、复杂程度和流动性风险特点决定商业银行报送流动性风险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银监会报送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包括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流程、内部监测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演练情况等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对上述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监会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银监会报送压力测试报告,包括压力情景和假设、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进行的事后检验结果,以及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和应急计划的调整情况。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下列重大事项、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相关的流动性安排。
(一)商业银行评级出现重大下调。
(二)商业银行大规模出售资产以提高流动性。
(三)商业银行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灵。
(四)外部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本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区发生挤兑事件。
(六)对资产或抵押品跨境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管理的重大调整。
(七)集团、母行和境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信用评级或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
(八)集团或母行出现流动性困难。
(九)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
外资法人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时,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银监会可以根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评估结果决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披露有关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治理结构,其中应当特别说明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以及重要政策和程序。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
(四)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流动性风险主要监测指标及简要分析。
(六)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
(七)压力测试情况。
字数限制了!

G. 保险流动性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是全球金融机构共同面对的重大风险之一。国内外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一再表明,银行倒闭风险多以流动性枯竭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宏观经济下行时期,伴随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和金融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的建立,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存款“搬家”将成为新常态,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显得越加重要。加之金融脱媒化、互联网化和投资多元化进程加快,存款来源不确定性增加,对银行处置流动性风险的效率提出了新挑战。目前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均衡、资产变现能力较差、信贷资产质量较低、流动性负债比例较高等问题较为突出,流动性管理不足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具有较大影响。面对风险成因日渐复杂、监管日趋严格的风险管理环境,农村信用社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显得尤为迫切。
一、流动性风险的概念和分类
(一)流动性风险的概念
根据银监会于2014年3月实施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关于流动性风险的解释,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由于商业银行高杠杆率的经营特点,流动性风险管理已成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风险之一,是一种综合性风险,是商业银行实现持续经营管理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重要内容。
(二)流动性风险的分类
流动性风险主要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地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因具有不确定性、突发性、快速传播性和巨大冲击破坏力等特点,有时被称为“商业银行最致命的风险”,极易导致银行“猝死”。
二、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现状
2010年4月,银监会颁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提出具体方案,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倡导的方法改进风险管理水平,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应用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管理工作中。
目前,农村信用社全面系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相对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来讲还比较滞后。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要做法仅限于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测算,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重视不够,甚至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尚未将流动性风险管理列入风险管理范畴。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过去十年,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辉煌十年。农村信用社通过飞速发展,各项业务规模迅速扩张,但是在猛上台阶的过程中,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还没有从粗放的管理模式中走出来,内部管理水平严重滞后,风险管理理念及手段仍然落后。
1.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利率管制政策,所有金融机构几乎不存在流动性风险,即便是个别单位出现了流动性问题,各级政府、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也会倾力支持,风险很容易得到及时化解。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国家不再为银行兜底,无形中增强了流动性风险。农村信用社长期背靠国家信誉,享受国家政策优惠,从而使得农村信用社管理人员普遍缺乏危机感,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对流动性风险重视不够,缺乏对本机构流动性风险引发破产倒闭可能的思考。
2.流动性风险管理内控系统不完善
当前,农村信用社还未建立起科学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信用社内部缺乏对流动性风险的早期预警机制、中期防范与转移的控制机制、后期降低风险损失的挽救机制。
风险管理只是停留在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未将流动性风险纳入日常管理,没有专门的部门、人员以及系统来管理流动性风险,不能在事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事后及时报告并引起重视,没有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未能通过资产负债错配表有效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忽视流动性风险预警、分析和评估等现代科技手段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
3.流动性风险管理人才匮乏
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只重视资金的效益性和安全性,导致农信社管理人员普遍存在重视资金投放、轻视信贷管理,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尽管近年来农信社引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念,逐步构建起资产总量、计划和规模的管理体系,但风险管理还处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阶段,流动性风险管理比较粗放,从而导致大部分农信社、农商行没有专业化的团队研究和管控流动性风险,掌握并熟练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型、指标体系和压力测试分析等流动性风险管理专业技能的员工微乎其微。
4.流动性管理指标体系尚存缺陷
目前,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流动性评价的主要指标是存贷比、备付金比例和资产流动性比例。这些指标内容比较单一,不能完全反映农村信用社的流动性状况。随着农村信用社业务的不断拓展,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工具的逐步使用和金融市场格局的变化,多元化融资渠道导致金融机构之间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不同市场间高度相关,流动性风险蔓延速度加快,影响范围不断增强,仅仅依赖单个流动性指标的良好表现已不能完全反映农村信用社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状况。此外,随着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规模不断加大,表外业务对农村信用社流动性的影响因素不断增加,单纯通过表内业务数据监测流动性风险已不能全面反映农村信用社的流动性风险状况。
5.潜在流动性风险客观存在
农村信用社资产业务单一,贷款户多、面广、额小,存款以定期居多,存贷比一般也不高,资产的流动性较强,几乎没有流动性风险。但是,随着近几年农村信用社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临时存款、保证金存款、以组织资金为目的的理财产品增加,现代化支付业务在农村地区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P2P、民间借贷、移动支付、网上支付以及自助支付发展迅猛,其负债的波动性在不断加大,传统的柜面资金头寸管理模式已滞后于业务发展,加之受经济下行的影响,不良贷款率持续攀升,农村信用社潜在流动性风险客观存在。
三、农村信用社优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策略
针对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普遍现状和问题,大竹县农村信用社围绕强化风控和规范管理,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文件以及应对措施。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为打好这场未知的攻坚战,4月17日,大竹县联社及时出台了关于印发《大竹县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全县员工积极做好应对准备。但随着利率市场化继续深化、银行破产法呼之欲出,农村信用社面临多重挤压,加之互联网金融、P2P、民间借贷、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以及鼓励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创新的政策,使农信社在流动性管理中面临的不可预测的风险在增加,对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增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
风险管理是银行经营的一个永恒的主题,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在目前新一轮的全球金融危机、国内经济下行经济大环境下,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利率市场化步伐加速推进,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尤其是金融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息差空间明显缩小、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以及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导致目前对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认识流动性风险特征的深刻变化,全面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增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要充分认识到流动性不足会产生挤兑甚至倒闭,流动性过剩会压缩信用社盈利水平,无法实现股东预期回报。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要保证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与本金融机构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与财务实力相匹配。通过借鉴吸收国际、国内同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先进经验,不断提升自身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主动采取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要正确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关系,在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银行经营利润的最大化。
(二)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控系统
农村信用社应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要求,在充分考虑本机构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机构经营战略、业务特点以及风险偏好等情况,从强化监督与控制着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控体系,建立健全包括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应急计划等内容的制度体系。一是建立健全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各条线与部门职能和责任,对流动性风险真正形成硬性约束,使监管部门的作用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二是建立流动性风险报告制度。成立流动性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对大额资金异动、存贷款异常和流动性状况等方面的监测和预警情况建立及时报和日报制度。三是健全流动性风险问责机制,形成刚性约束要求,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战略意图能够在各个层面具体工作之中得到严格执行。对管理不到位、发生流动性风险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以及出现流动性风险而处置不力的,农信社将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尽可能地保持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相对独立性,不断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三)打造流动性风险管理专业人才队伍
要全面分析农村信用社当前人才培养的现状及面临的形势,根据各类人才成长的特点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研究提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标准,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培训机制、内容和方法,实现人才培养总量目标、结构目标和机制目标的有机统一,促进人才总量同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相适应,人才结构同农村信用社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需求相适应,人才培养机制同各类人才成长的特点相适应,人才素质同当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适应。同时,坚持将加快本单位人才培训同引进同业专业人才和招聘有专业背景的高校毕业生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打造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队伍,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四)加强存贷款的流动性监测
流动性管理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加强对存贷款的流动性进行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大额存款的流动、余额、结构及流向等关键性指标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同时设计压力情景,计算压力情景下相关指标的可能变动,根据测试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政策。并开展扫街、扫商户、扫集贸等上门走访活动,明确专人上门进行宣传和维护,从源头上防止大额存款流失。在目前国内经济形势纷繁复杂,人民思想意识和社会经济多元、多变、多样化发展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宣传引导,建立健全了舆情监测体系,明确舆情监督员,执行舆情值班制度,于每日上、下午在网站、微信、微博、论坛、贴吧等传播媒体通过关键词实施定向监测与全网监测,一旦发现涉及农信社负面报道或误导性言论,及时跟帖澄清事实,及时上报舆情监测情况,正确应对并向县联社报告,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处置;若发现有其他金融机构存在不当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应在第一时间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五)大力调整资产负债结构
农村信用社要采取多种措施,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考虑盈利性,对资产负债进行结构性调整。优化储备资产结构,建立分层次的流动性准备。根据资产的流动性配置各类资产,确定相互间的配比关系,构建适宜的资产结构,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流动性风险防线。一要提高零售类客户的存款比重,增加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形成合理的来源与使用分布结构,以获得稳定的、多样化的现金流量;二要提高流动性来源的稳定性,并减少对波动较大的债务的依赖;三要提高主动负债能力及筹资能力,改善期限结构错配状况;四要降低信贷资产占比,提高非信贷资产比重,实施稳健的信贷投放政策,加强信贷资产管理,全面改善信贷资产质量,不断提升资产流动性;五要逐步提高票据贴现、质押贷款比重,增强信贷资产的变现能力。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H. 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有哪些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主要分为事前的充分风险分析评价与削减措施,然后事中的风险监管和风险报警预警程序,以及事后的紧急处置过程。

阅读全文

与保险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炒股可以赚回本钱吗 浏览:367
出生孩子买什么保险 浏览:258
炒股表图怎么看 浏览:694
股票交易的盲区 浏览:486
12款轩逸保险丝盒位置图片 浏览:481
p2p金融理财图片素材下载 浏览:466
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什么 浏览:577
那个证券公司理财收益高 浏览:534
投资理财产品怎么缴个人所得税呢 浏览:12
卖理财产品怎么单爆 浏览:467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531
保险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样的 浏览:146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 浏览:719
行驶证丢了保险理赔吗 浏览:497
基金会招募会员说明书 浏览:666
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 浏览:224
怎么推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浏览:261
基金的风险和方差 浏览: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见 浏览:610
银行五万理财一年收益多少 浏览: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