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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河北省

发布时间:2021-10-18 22:45:53

❶ (桂发[1994]4号)_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农村总的形势是好的。在经济体制转换和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中,农村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主要是农业特别是粮棉生产的比较效益降低,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扩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大量耕地被占,农村资金外流,一些地方财政用于农业的资金减少,加剧了农业发展后劲不足的矛盾。中央认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切实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保障农业稳步发展,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这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成九十年代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任务,实现农村小康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解决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按照党的十四大确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全面转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坚持把农业放在一切经济工作的首位,逐步调整社会资金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抓住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有利时机,进一步采取措施,解决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积极性的一些紧迫问题。

一、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
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少数第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对承包土地作必要的调整,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做好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运用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在为农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逐步增强集体经济的实力。

二、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

经过十多年来的改革,粮食统购统销体制已经结束,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购销体制正在形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深化改革,使新体制尽快完善。这对于保障我国粮食生产稳步增长和产销平衡关系极大。
从明年起,国家定购的粮食全部实行“保量放价”,即保留定购数量,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明年要继续执行价外加价办法,将“三挂钩”的好处切实兑现给农民。粮食价格和购销放开以后,国家对粮食实行保护价制度,并相应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体系。
粮食保护价由国家根据农业生产成本和粮食供求状况每年确定一次,在粮食秋播前公布。鉴于今年农业生产资料涨价,农业生产成本上升较多,明年要提高主要粮食品种收购的保护价,改变目前粮价普遍偏低的状况,调动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为了支持保护价收购,从今年起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粮食价格放开后,中央和地方财政减下来的粮食加价、补贴款要全部用于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的多级粮食储备体系。粮食储备除救灾应急外,主要用于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当市场粮价过低时,按国家规定的保护价格收购;市场粮价过高时,按合理价格抛售。通过吞吐调节,把市场粮价稳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粮食储备所需收购资金,由政策性银行负责保障;中央储备发生的亏损由中央财政建立的风险基金解决,地方储备发生的亏损由地方财政建立的风险基金解决,对于粮食主产区,中央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有关部门对粮食储备及其吞吐调节,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要尽快妥善解决粮食企业财务挂帐问题。以一九九一年粮食年度为界,实行新老帐划断。新的挂帐由上一级财政扣回;老帐按“限期清理,分清责任,区别情况,逐年解决”的原则处理。各地必须在明年六月底以前清理完毕,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制定还款付息计划,最长期限为五年。对粮食主产区和贫困地区的政策性挂帐,可在清理完毕后给予停息照顾。财政、银行、审计、粮食等部门要抓紧共同组成调查组,解剖典型,提出具体处理方案。
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收购资金必须切实保证,绝不允许再出现“打白条”现象。收购农产品要坚持户交户结,在收购中除了农业税以外,其它各种款项一律不准代扣。

三、支持粮棉主产区发展经济。

粮棉主产区在我国粮棉生产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主产区的生产状况如何,对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棉花供求平衡关系重大。目前,这些地区大多数经济发展不快,矛盾比较集中。各级政府要把扶持主产区发展经济,确保粮棉生产稳定增长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粮棉主产区要坚持“稳定粮棉、调整结构、综合开发、提高效益”的方针,在确保粮棉生产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充分发挥资源和经济优势,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搞好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走增加生产与增殖转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从明年起,在主产区选择五百个商品粮大县、一百五十个优质棉大县,由国家安排专项贷款,并适当增加基地建设投资,集中力量进行扶持。
提倡粮食销区与主产区签订长期购销合同,使粮食主产区能够按需要安排生产。产区要按时调出,销区要按时调入,逾期不调,违约方要承担经济责任。铁道部门对购销合同粮、专储调拨粮、进出口粮、以工代赈粮以及救灾粮等的调运要优先安排。
粮食调出省的粮食出口由现行的平价供货制改为议价代理制。在国家统筹安排出口任务的前提下,赋予调出粮食较多的省、区一定的粮食进出口权。

四、积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我国农业正处在调整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新阶段,这是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转变。
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必须面向市场,发展适销对路产品;大力培育市场体系,抓好信息服务;加快农业良种和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引进、推广,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农业结构调整要和我国人民食物结构的改善相适应。要大力发展优质品种,特别是增加优质小麦、大豆、棉花和其他农产品生产。要积极鼓励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企业集团面向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
为了引导和推动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要有计划地在不同地区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实行科技、资金、物资等生产要素的综合投入,在品种和质量方面进行深度开发。国家要安排专项贷款予以支持。示范区应尽量采取组建公司或企业集团等经济实体的办法,承贷承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带动千家万户发展生产,出效益、出经验,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比较完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保障我国农业生产稳步增长的必备条件。要逐步形成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各种民办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组织相结合的服务网络。
各级农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实行技物结合,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向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领域延伸。要继续建设和完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抓紧落实乡镇农业推广机构的定编定员,稳定农村科技队伍。各级财政用于农业事业单位的经费要逐年增加。
各级供销社都要继续深化改革,真正成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的指导,探索向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鉴于供销社是农民的合作组织,今后有关供销社的体制改革要同时接受农口的指导和协调。
农村各类民办的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新生力量。各级政府要加强指导和扶持,使其在服务过程中,逐步形成技术经济实体,走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道路。
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通过公司或龙头企业的系列化服务,把农户生产与国内外市场连接起来,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紧密结合,形成各种专业性商品基地和区域性支柱产业。这是我国农业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生产转变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快贸工农一体化进程,银行要安排贷款,重点支持有一定基础、初具规模的,特别是外向型的一体化经营组织。

六、积极发展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对于今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保障农业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和加速农村现代化,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要通过发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企业集团,进一步搞活乡镇企业的经营机制,优化结构,提高效益。要围绕乡镇企业的技术进步,继续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大力开发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不断提高企业素质。积极支持外向型企业发展,比照对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让更多的乡镇企业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目前多数地区的乡镇企业布局过于分散,不利于节约土地和基本建设投资,不利于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要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适当集中,发挥企业群体优势,带动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为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创造条件。
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战略重点。中西部地区要面向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兴办农副产品加工、储运和商业、服务等企业;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发展矿业、建材、小水电和旅游等资源型产业。同时,要积极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促进协调发展。国家新增加的扶持中西部地区发展乡镇企业的贷款要抓紧落实,确保资金全部到位。

七、推广先进实用的农业科学技术。

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产品科技含量的竞争。要加速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继续推进农科教“三结合”,全面实施科技、教育兴农的发展战略。
要结合实施“丰收计划”,集中力量组织推广一批重大农业实用技术项目,如农业高产、优质、抗病新品种,农作物模式化栽培技术,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技术,优良畜禽和水产品养殖技术,秸秆氨化饲养技术,农业主要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力争在短期内见到成效。
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研究。围绕农业生产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组织联合攻关,重点解决一批影响面大、效益高的关键技术,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目前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科研单位的事业费普遍偏低,明年要适当增加。要提高国家基础研究、攻关项目经费和自然科学基金中农业项目所占的比重,各省(区、市)的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农业的部分也要增加。
农村在普及基础教育的同时,要依靠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民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素质。

八、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增强农业的发展后劲,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必须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要下决心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落实《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纲要》。
水利是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命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要在抓好现有水利工程维修改造、提高效益的同时,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新的重要水利工程。南水北调工程要抓紧立项,力争早日开工建设。继续坚持劳动积累制度,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治理步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林业既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高产稳产的生态屏障。要加快培育、加强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和林种结构,增加木材和林产品供给能力。继续在三北、长江、沿海、平原以及风沙危害大、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建设一批重点防护林和农田防护林工程。
对于一些与农业生产关系重大的基础性体系建设,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良种繁育供应体系、主要病虫害测报防治体系、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信息网络、以及重要渔港、远洋渔业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规划,在原有的基础上完善和强化。
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是实现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继续组织实施“八五”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对农业综合开发区的现行各项优惠政策要稳定不变,国家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逐年增加。
化肥、农药等农用工业与农业发展关系较为密切,应予以重点扶持。要提高技改投资中用于农用工业的比重,促进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行业的更新改造,提高产业素质。抓紧建设农药创制中心,加快高效低残留农药的研制和开发。农用工业企业可以本业为主,多种经营,开发一定的非农用工业品,可与主产品统一核算盈亏。

九、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

为了切实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要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预算内资金、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的比重。为此,中央和地方都要调整财政投资和银行信贷的结构,不仅要调整增量结构,还必须调整存量结构,真正向农业倾斜。这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关于“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在安排信贷计划时,要确保农业贷款增长率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二个百分点以上,明年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农业贷款的比重要达到百分之十以上,同时要完成收回农业贷款的任务。增加的农业投资主要用于水利骨干工程,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粮棉主产区发展经济,扶持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贸工农一体化服务组织建设等。要加强各种农业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防止资金外流和挪用。
要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国家即将开征的土地增值税,应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和劳务积累。逐步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数量和范围。
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起能适应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金融新体制。抓紧组建农业政策性银行,把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业务分开,保证国家用于农业的各项资金能落实到位并有效运转。农村合作基金会要办成社区性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搞存贷业务,在社区范围内为农业、为农民服务。

十、集中力量打好扶贫开发的“攻坚战”。

我国农村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必须切实解决贫困地区的问题。目前,我国仍有八千多万人没有完全稳定解决温饱问题,主要集中在高山地区、边远地区和多灾地区,又多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自然条件恶劣,扶贫难度很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坚持扶贫开发工作“分级负责、关键在省”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领导,稳定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集中力量打好扶贫开发的“攻坚战”。
中央和地方都要增加扶贫投入。中央的各项扶贫资金要相对集中,重点用于最贫困的省、区。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省、市的扶贫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这些省、市贫困地区的温饱问题要限期解决。明年起国家再扩大以工代赈规模,重点扶持最贫困地区修建公路、基本农田和解决人畜饮水。要严格扶贫开发资金的项目管理和审计制度,禁止挤占和挪用,保证扶贫效益。

十一、切实保护耕地。

耕地是我国最稀缺的资源。要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管理土地,保护耕地。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包括商品粮、棉、油基地,名、优、特、新产品基地和城郊蔬菜生产基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之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且要有区别于一般占地的高补偿办法。要尽快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出具体规范。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用,不得随意减免。所有征收到的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挪用。

十二、坚持不懈地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农民负担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问题。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地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为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文件和项目;对村提留、乡统筹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尽快健全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的专项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对中央和省(区、市)已经明令废止和取消的涉农集资、基金、收费项目,在农村的达标升级活动,需要纠正的错误收费与管理方法,以及暂缓执行的项目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以上十二项政策措施,是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制定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拟出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必须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方针。在加快农村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应当充分肯定,农村改革以来取得的各项成就,与广大基层组织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农村大多数党员、干部是好的,他们的工作是有成效的。同时也要看到,不少地方确实存在着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治安不好等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农业和农村经济上不去,而且会危及农村的稳定,削弱甚至动摇我们党在农村的基础。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狠下功夫,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好。要充分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加强以农村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搞好农村的社会治安,使农村经济社会面貌有个较大的改观。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中央、国务院重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用很大的精力抓农业和农村工作,地、县党委和政府要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上。各级领导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讲真话,办实事,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团结和带领广大农民,在推进农村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取得新的胜利。

❷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检查

(一)粮食风险基金纳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点监管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积极配合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粮食风险基金有关制度文件和月报、年报要及时抄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财政部每年组织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

❸ 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性质

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性质?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主要有:

用于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和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中央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开支,用于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的补助。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度滚动使用。

粮食风险基金的建立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对于粮食主产区。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我国面临到连续几年的粮食大丰收,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造成了收购上的难度,粮食收购难度加大,为此,国家专门调整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在国办发[1998]1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专项用于:

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的利息、费用补贴。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按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得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国务院国发[1999]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确,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合理确定补助基金技术的前提下,从1999年起,实行地方政府包干办法。实行包干后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粮调[2000]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明确规定,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对粮食企业周转库存中陈化粮价差亏吨补贴,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文件中明确,适当增加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据建立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要求,为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适当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在国发[2001]28号文件下发后,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在国家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财政部财建[2004]75号文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帐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自行确定。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超过有关部门审批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6.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纸张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❹ 河北省沧州市2013年的粮食直补什么时候到位

政策开始于2004年,由中央文件“促进增加农民收入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基础上今年发布的一号文件,这是关系到05,06,07,08和09年,详情如下
由于文件每年都有很多,只摘录其中涉及的那部分的补贴政策。

2004年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促进农民增加农民收入
(一)加强主产区的粮食生产的能力建设。成本低效益的粮食,特别是主产区农民收入难的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尽快抓住了种粮农民的收入,要抓住重点,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掌握了基本的粮食生产,保护和提高主产区的粮食生产能力,稳定的活全国粮食的大局。自2004年以来,国家实施的质量粮食产业工程,到选择部分基于潜在的食物县和国有农场,集中精力开发一些高品质特殊的粮食生产基地。我们必须着眼于支持主产区特别是在中央的粮食产区重点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的沃土项目的实施,扩大规模,不断提高耕地质量。主食作物的良种繁育,病虫害和疾病控制项目建设,加强集成的技术能力,优先支持主产区推广一批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一个显着影响的。周围的农田基本建设,加快小型和中型水利设施建设,扩大有效灌溉面积,改善排水系统和抗旱性,提高农业机械化,采集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到农民个人,农场工人的水平,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十七)深化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采购和销售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的采购和销售。有关部门要及时排除或的政策和法规不利于自由流动的食物。改革步伐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善粮食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地区封锁,改善协作和市场营销领域,优化储备布局,加强管理和宏观调控粮食市场。目前,粮食主产区要注意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的发挥。为了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有必要建立一套制度,对农民的直接补贴,2004年拿出的一部分。从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其他地区应在主要的粮食生产大县(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配方,以方便操作实施和监督的措施,确保补贴资金的农民真正落实到精神的原则,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种粮。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的意见,以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若干政策“(一)继续加大”两减免,补贴和政策实施的努力。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粮食直补,引进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在一些地区的农民,在党中央,国务院已经采取了重大措施,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产量能力是显着的,有效的政策不能改变,不能降低的好处给农民继续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免税范围,加强农业减税国家贫困县。在2005年的扶贫开发工作,实施试点农业税,农业税税率将进一步降低其他地区。在牧区开展试点取消牧业税。实现国有农垦企业的位置相当于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农(牧)业税减免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农业税免征试点自由裁量权。继续提供直接补贴种粮农民,其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能会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中央财政继续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地方各级政府要拨出一定的实际安排,按照地方财政和农业发展的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的最低购买价格政策,继续把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对短缺,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体制和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提供农业生产和市场管理,继续实行化肥厂的价格政策,通过税收等手段合理调节化肥进出口,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严厉打击和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及其他作弊农民伤害农民的行为。

“若干意见”,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三)稳定,完善,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要加强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保护制度。该政策的“三减免,三补贴”和退耕还林,森林对农民的补贴,流行的,效果是明显的,要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在2006年,你想种粮直补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的主要粮食产区的大小,其他地区应增加对种粮农民的补贴,根据实际情况的。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适应农业生产和市场变化,建立和完善保护农民种粮的支持系统的需求。

2007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二)完善农业支持补贴制度。在过去的几年实施的补贴政策,深受基层和农民,继续巩固,完善和加强逐步形成了具有明确的目标,直接受益,多样,易于操作的系统的农业补贴。各地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达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和品种。为了扩大农机购置补贴规模,补贴机型和范围。增加的农业生产补贴力度,中央财政要加大奖励产粮大的努力,生产大县和财政困难的县乡增加收入补贴。同时,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逐步完善的方式,一个健全的制度。

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收入
(二)巩固,强化强农惠农政策。按照合适的条件下,着眼于长期,逐步增加,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继续加强农业支持保护,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业补贴,扩大范围周围良种补贴,补贴购买农业机械和工具的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所有农业县。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以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配套生产的粮食,油料,生猪,奶牛,增加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逐步形成稳定的,规范的制度,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全面贯彻落实政策根据保障农产品供给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统筹研究重要农产品的补贴。强农惠农政策,想集中产区倾斜倾斜,以提高生产能力。继续在关键领域,对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

2009“,以促进农业的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加的意见”
(二)大幅增加农业补贴2009年在去年相比,一个显着增加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补贴资金,增加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加大良种补贴,提高补贴标准,实现全覆盖,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大量增加农业补贴,购买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机补贴目录服务,补贴覆盖所有农牧业县(场),带动农业的普及应用和农机工业发展,增加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生产,成本和效益的监测,根据农资价格上涨,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增加补贴及时按照目标清晰,简单,高效,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的要求,完善农业补贴。根据新的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增加一个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

除了补贴政策具体实施方式: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2005年进一步提高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2004年,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以下简称为直接补贴粮食)的工作在全国全面开放,粮食直接补贴机制已初步建立。围绕粮食补贴政策,认真落实有效的措施,以更好的结果。为了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种粮农民的积极性,促进粮食补贴政策的深入跟进和实施,进一步提高粮食补贴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进一步提高的原则,直接补贴种粮农民机制

(一)坚持主要的粮食生产大县的种粮补贴,粮食生产大倾斜。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

(二)省级政府的直接补贴到当地的粮食生产品种的品种,具体补贴,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决定按照实际情况的地方,向公众提前。 2004年补贴标准过低,农民意见较大的地区,在2005年的专项补贴资金的新的部分来解决这个问题。新资金的分配必须使用标准的粮食生产大县,粮食生产大身体在非常低的,均匀分布的,不得从事。

(三)补贴方式对种粮农民,粮食生产大省,自治区(指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四川,湖南,下同)的原则,根据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如采取其他补贴种粮农民,但也去掉不种粮的因素,尽可能地做到与种植面积接近;其他省,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在结合本地实际的补贴方式,具体由省级政府的补贴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四)粮食直补资金支付的,可以采取直接支付现金,也可以逐步实行“一卡通”或“突破”支付的储蓄存折或储蓄给农民卡。支付现金直接补贴给农民缴纳农业税同步,但单独操作,标准化的薪酬的补充正常化的补充,而不是采取直接扣除农业税以及任何其他税收,也不可扣税的方式。具体的传统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农民自己决定的意愿。

(五)粮食补贴资金尽可能地在播种后三个月内,一旦和所有的荣誉给农民,最新的基本支付九月底前完成。具体兑现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六)粮食生产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必须实现全省范围内的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包括国有农场的粮食生产工人);其他省份接近,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比照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引进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主要粮食生产大县(市),粮食(包括国有食品生产农场工人),适用范围的具体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粮食直补,资金安排,融资和资金

(七)保持相对稳定的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规模。安排粮食补贴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应不小于金额补贴资金于2004年,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增加,从而增加对种粮农民的补贴,确保农民得到的好处。减少。

(八)的食品补贴资金从现有中央省级政府包干粮食风险基金的优先级。
13个产粮大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暂时腾不出来的种粮补贴资金的缺乏,应用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风险基金缺口给予借款人的中央政府的支持下,三年后逐渐恢复,所借资金。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实施粮食直补,粮食风险基金是由省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解决自负盈亏的。

(九)需要中央财政的支持借款人的主要粮食生产大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在今年二月底前必须在三月底前申请,中央财政审核,借款资金拨付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账户。

(J)的粮食直补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开支分别从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金额,分别资助的估计。

粮食直补,粮食补贴资金的监管

(K)资金,以实现账户管理。粮食风险基金账户开立在同级别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省,市,县(市)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成立单一的粮食风险基金帐户的粮食补贴资金特别账户,补贴资金分别占。县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资本账户的直接补贴,相关部门应设立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确保粮食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XII)是必要的粮食直补,以改善财务披露制度。发放粮食补贴资金,以公开,公平和公正。面积?每个农民的补贴,补贴标准必须张贴的补贴金额,接受群众监督。

(M)为提高种粮补贴基本的文件管理,粮食直补,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14)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管,以确保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资金及时支付,禁止集体代领粮食补贴资金。坚决杜绝截留,挪用,挪用资金补贴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直补工作

(十五)实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农民的切身利益。省委,省政府当地的粮食补贴改革,从总体上负责实施严格的食品省长(主席,市长)负责。省级政府指示省级财政部门,由财政,发展改革(计划),农业,商品价格上涨,粮食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粮食直补工作小组,分工,共同实施的直接补贴粮食。

(十六)省级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谨慎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粮食直补。具体的实施方案,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十七)做好的粮食补贴,补贴相关的工作费用,如促销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要的资金安排,原则,由当地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从紧控制的前提下,使所产生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门负责批准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的申请量。

(十八)省委,省政府的种粮补贴省会,自治区或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负责融资到位及时。直接补贴,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资金应根据需要提前到位。

(十九)省委,省政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充分,及时给农民粮食补贴资金兑现。

(XX)的文章,自发行之日起,以前的政策是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文为准。

法律规定,不,因为它是政府行政政策层面上,而不是水平的法律制度,属于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行政职能和权力的一部分,法定。因此,只有国务院统筹安排的规定,不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答案是完成。我希望房东可以加分,每年的文件要仔细看,我们必须找到相关的具体规定,累了???

❺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一)从1999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在此基础上,为了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适当增加了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没有增加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维持1999年包干基数不变。
(二)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指导性政策;按时拨付中央补助;监管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国务院报告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在中央政策指导下,制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以及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应确保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按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负责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粮食风险基金继续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通过专户拨付。

❻ 粮食直补政策

该政策自2004年以来,根据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促进某些农民增收的政策建议。”出台此外,05,06,07,08和09年这也关系到具体情况如下这个头文件。

因为很多针对每个文件的内容,只摘录其中涉及补贴政策的一部分。 “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建议数量增加”。

加强对粮食生产能力的主要产区:

2004年。粮食的电流效率低,农民收入特别困难的问题的主产区,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抓住题型粮农民收入,抢占农民的重点收入,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掌握了基本粮食生产,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主要产区。

它是稳定的国活食大局。从2004年起,国家将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有选择的基础的一部分,有潜力的一个大县和国有粮食农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优质专用粮食生产基地。

(6)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河北省扩展阅读:

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国外经验启示,探索建立粮食直补政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有效途径。农业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是必然趋势,受市场和资源条件等因素限制,农业生产效率滞后于第二、三产业,农村人口将大量进城务工就业,不愿继续从事种植业,这在全世界都是普遍的现象。

国外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工业反哺农业,对种粮农民进行直补,让农民得到相当的比较效益,稳定种植。对农业生产者直接进行补贴,农民能直接得到实惠,对贸易的扭曲作用小,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WT0规则要求。

❼ 河北省粮食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粮食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公文管理、审核;负责政务信息、机要、宣传、保密、档案、督查、信访、议案、安全保卫、接待工作;负责会议组织;起草重要文稿、报告等。
(二)调控处(河北省储备粮管理办公室)。
制定全省粮油收支总量平衡(含进出口)及粮油流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落实国家和省粮食购销政策,组织指导全省粮食购销工作;拟订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法;指导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和陈化粮购买资格行政审批工作;组织指导灾区、水库移民区、贫困缺粮地区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工作;提出地方粮油储备规模和布局建议;拟订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轮换计划;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市、县(市)储备粮管理;负责全省粮食应急有关工作;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和销售限价政策以及粮食经营者执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建议;制定全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指导和组织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全省粮食流通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政策解释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调研工作;负责粮食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
拟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管理和粮食购销、储存、加工情况;监督检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粮食供应落实情况;指导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五)财会审计处。
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及全省粮食系统财务管理;配合财政部门监督各种补贴、费用、资金的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粮食风险基金;指导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指导行业内部审计。
(六)流通科技与行业发展处。
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拟订粮食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粮食质量标准工作;承担粮食行业科技管理、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审核仓储建设项目报告并提出立项建议;负责全省粮食流通设施维修改造工作;负责全省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承储资格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全省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省粮食流通设施、仓储设施及粮油加工业的统计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外事等工作;负责粮食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全省粮食系统职工培训教育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❽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

(一)在中央政策指导下,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既要与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粮食购销企业执行保护价政策应得到合理的补贴,不得缩小补贴范围,压低补贴标准;制定保护价要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收益,不得压低保护价,损害农民利益。
(三)粮食主产区要继续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必须确保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具体补贴方式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粮食主销区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必须重点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所需的利息费用补贴。
(五)粮食购销平衡地区,可视本地区特点,比照粮食主产区或主销区,确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确保的重点。
(六)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重点后,如有节余,可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❾ 粮食风险基金和防洪保安资金,会计处理进进何科目分录怎样请大虾们帮帮忙!

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资金:进“营业外支出”科目(是我们这里地税明确规定的科目) 防洪保安资金有个人承担部分,则要从营业外支出里剔除。

借:营业外支出-粮食风险基金
营业外支出-防洪保安资金
贷: 银行存款(现金)

❿ 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

粮食风险基金始建于1994年,是国家为保护种粮农民、稳定粮食市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设立的专项调控基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共同筹资建立,地方政府包干使用。粮食风险基金作为我国粮油宏观调控的一项基本制度,有效促进了流通市场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
在国办发[1998]1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专项用于:
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的利息、费用补贴。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按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得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国务院国发[1999]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确,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合理确定补助基金技术的前提下,从1999年起,实行地方政府包干办法。实行包干后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粮调[2000]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明确规定,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对粮食企业周转库存中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文件中明确,适当增加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据建立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要求,为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适当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在国发[2001]28号文件下发后,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在国家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财政部财建[2004]75号文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帐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自行确定。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超过有关部门审批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6.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纸张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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