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基金行政管理公司它与基金管理公司有什么区别
个人这样理解,行政管理是偏重于管理方面,基金管理公司是为客户谋取最大利益或效益。
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什么区别
1、心里一定要有个底,这才是后续分析的基础。一般来说,新股发行时各大机构会给出预测价格。这个价格区间是该股票的合理市场估值,由于新股一般都会被炒作,所以最高点肯定远高于这个合理的估值。
2、看换手率。我个人的经验是,新股开板后换手率要到50%以上再走。虽然这样往往已经不是卖出在最高点了,但是可以防止出现开板后继续封回涨停的情况。如果实在要保险点走在最高点不想赌再破新高的可能,那就在换手率在15%左右处离场。
㈢ 请教 哪里有企业行政管理的案例
企业行政管理的案例
1、举例说明你遇到或解决的行政法律问题。
答:我市市区北部有一处新建住宅小区紫溪花园,前期销售的多层住宅由新都置业房地产公司开发,其最南面一排多层售楼时宣传,前方是有大面积绿化、景观的别墅区,因此每平方售价比后排的同层次同户型住宅贵180元。后来这些业主发现,由于市政府控制别墅建设等原因,前方规划改变,由城投集团开发了高层建筑。业主开始不断上访,要求至少赔偿景观费的双倍,因为没有景观的话他们根本不会买这个房子;城投集团由于间距、光照等参数均符合国家规定,审批手续完备,不同意赔偿;而新都置业认为是政策不可抗力,规划变更他们也没办法。几番交涉之后,开发商同意赔付140元每平方,这与业主的要求相去甚远,目前上访仍在继续。同时我找了相关的案例予以参考:
案由:新建商务楼与李家住宅相距仅两米,不符合规范,要求撤消该商务楼的规划许可证
判决:该规划许可行为违法,奉贤县(现为区)规划局应对居民采取补救措施
上海市奉贤县李荣海一家购买了“浦江花园”两套商品房,1999年5月,房产商交房。但待他们2000年入住时,旁边建起一栋两层的商务楼。 商务楼与住宅楼垂直,两栋楼的间距最近处只有两米,李荣海购买的住房又分别是底层和二层,从他们家西侧窗望出去,就是对面的卫生间和厨房,有脱排油烟机、煤气罐,还有高压线,既不雅观、也不安全,日照、通风也受到影响,一家人感到十分不便。他们了解到,是奉贤县规划局在1999年7月给了房产商建造这栋商务楼的规划许可证。“这样的间距本身就违反了有关规定,肯定是不对的”,于是,李荣海家将奉贤县规划局告上了法庭。
在一审中,奉贤县规划局以这样的理由辩解:两栋楼原来设计为“T 形垂直相连或相嵌结构,后来出于对房屋结构的考虑,才同意他们将两栋楼分离,留出2米空隙作为施工便道,因此给房产商颁发了《建设规划许可证》。法院采纳了规划局的意见,驳回了李荣海一家的诉请。李家不服,上诉到上海市一中院。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规划局提出“施工便道”这一辩解理由,未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不能采纳。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东西向的间距,郊县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0.8倍。李荣海所在的住宅楼有6层,高度的0.8倍显然远大于2米。规划局规划许可这两栋楼间距仅为2米,明显违法。2001年10月,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消原判,确认规划局颁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规划局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这起“民告官”的官司,以规划局败诉告终。
分析: 近年来,由于居民住宅通风、采光问题引起的居民与房产商甚至规划局的纠纷时有耳闻。这类官司,一头连着周围居民的基本民事权益,一头连着房产开发单位的重大经济利益,审理中往往陷入两难。如上述案例,商务楼既已建成,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规划许可行为违法,应该重做或者撤消,那么,这一整栋商务楼都得拆除,损失可想而知。而假如真正做出这样的判决,实际执行的可能性也很小。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执行《行政诉讼法》作出若干司法解释,其中第58条规定,撤消违法行政行为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此案的判决,根据的就是这条司法解释。这样,既能保证原告的权益,又能把被告的损失减到最低限度。这样的判决,也确立了在处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案件中,可以采取“确认违法、责令补救”这一变通的判决形式,为今后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但是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确认违法,责令补救”这种判决方式对权利的确认比较抽象,因此,胜诉方要获得实际“补救”还有难度。
再思考:奉贤的案例曲直较为明显,但像我所述的争议,集约土地利用、控制别墅类高档房产建设、增加普通住宅供应,是市政府顺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制定的目标,在间距、光照等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很难说有何不妥;而业主甚至拿不出证据来证明每平方增加的这180元,是用来保证前方应当建造没有视线遮挡的别墅,因为这不过是楼市火爆时期房产商的口头宣传,楼书、广告上都没有明显标注;正是因为于情有理、于法无据,业主只能通过拉标语抗议、阻碍施工、不断上访等方法寻求解决,可能会酿成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城市规划建设中的这类问题,应有法律进一步规范。
2/请结合实际,谈谈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和对策。 行政管理就是通过行政机关对国家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的各方面社会事物的管理。行政管理具有决策、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作用。根据我国现阶段行政管理的任务来看,我国行政管理的的作用主要有:组织经济文化建设、保卫国家和保护人民、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等。
建国以来,我国在改革行政管理工作方面确实作了许多努力和尝试,积累了一些经验,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也确有一些长处。但从总体上说,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是很不完善的,存在着许多严重的弊端:从权力配置关系方面看,权力过分集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政府和基层企业的关系没有理顺,束缚了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从行政组织方面看,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缺乏科学依据,缺乏明确的权力和职责和划分,纵向管理层次多,横向管理职能交叉,造成机构臃肿、层次重叠、人浮于事、效率低下。从行政立法方面看,法律制度极不完备,更缺乏依法行政的强有力的机制,重人治而轻法治。从干部人事制度看,人事管理的制度化程度低,也缺乏有力的法制监督,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成为终身制。现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这些弊端,已成为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严重障碍,成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严重障碍,必须进行改革。
在行政管理的实践中,如何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的目标迈进,各地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大胆尝试,如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建立领导干部正常退出机制是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主要的新陈代谢功能,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本质要求。近几年,我市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正常退出工作方面作了一些尝试,取得了一些成绩,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在开展领导干部正常退出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想观念还没有根本解决。一些干部受“官本位”的传统观念影响,认为一旦降免职,就断了前程,除非万不得已,谁也不愿意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现实生活中,“不犯错误不让位”的现象,使得原本正常的“下”的干部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失落感,被调整后感到面子上过不去。特别是我们过多地宣传“优胜劣汰”,无形中使人产生上的是能人,下的是庸才的想法,对干部正常退出机制的建立造成舆论上的负面效应。还有,受利益的驱使,一些干部一旦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相关待遇取消,物质收入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领导干部正常退出的难度。
2、标准不够科学,可操作性不够强。现职机关干部大多数认为,影响建立领导干部正常退出机制的主要因素是标准不够科学、准确。目前,对于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认定,有了一些原则性的标准,但还不很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对一些具体工作中的问题难以把握。
3、配套制度和政策不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备。长期以来,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没有分层次、分类别提具体明确的岗位职责要求,干部考察中不能按不同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考核,准确评价干部的胜任度比较困难。特别是如何明确界定干部的潜在实绩和明显实绩、个人成绩与集体成绩、历史成绩和现实成绩方面还存在难度。评价不准确,就难使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得心服口服。另外,对调整下来的干部妥善安置的相关政策滞后,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部的正常退出。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正常退出机制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一是将领导干部正常退出的一些规定,特别是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办法等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使广大干部群众加深对干部能上能下的认识,尤其是加深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识,正确看待干部的升降调整,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二是坚持从正面教育入手,增强党员干部的宗旨观念和公仆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是非观和荣辱观,使能上能下成为干部职务正常调整和变动的一个动态概念,正确对待个人的升降进出。三是加强对降免干部的教育,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从多方面加以关心和爱护,鼓励他们振奋精神,提高素质,在新的岗位上努力工作。
2、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一是要完善岗位责任制,研究和制定科学的、统一的、有实践基础的岗位目标职责,为干部能上能下明确考核的依据。二是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定期考核,在考核中不能游离于岗位职责目标和实践之外,以保证能全面考核干部,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三是要改进干部实绩考核的方法。考核干部的方法正确与否,直接影响考核的质量,而考核的质量又是决定干部称职与不称职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组织考察的基础上,干部考评工作应努力扩大民主程度,充分走群众路线,增加考核工作的群众参与程度,切实增加透明度。四是要进一步加大调整不称职、不胜任领导干部力度,疏通干部“上”和“下”的渠道。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干部能“上“和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把好领导干部队伍“入口关”。进一步完善竞争机制,让优秀人才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让不胜任现职者在竞争中让岗。
3、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推进领导干部正常退出。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职务任期制。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辞职制。三是实行领导干部聘任制四是进一步完善任职试用期、任前公示、经济责任审计、考核反馈、待岗培训、谈心谈话戒勉等制度,做好各项制度的衔接配套。
㈣ 最近找工作 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邀请我去做行政文员 管理档案之类的,说是公司才5,6个人 但是在国贸那边
经国家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绝对不会才5,6个人 .邀请你去做行政文员 管理档案之类的,很不靠谱.小心上当受骗.
㈤ 求助行政管理中的案例分析
我先来说一则关于红色“定钮”!大家都知道,每一个大商场,每一个大型人流聚集的地方,甚至是一些小场所,随处可见墙上有一个红色按钮,只要敲掉一片小玻璃按下去,即刻整个场所都会变成水池!而且是切断所有的主电源!如果没有火灾,这破坏和影响有多大,但是它却没有那么神秘,随处可以见到,哪一个人都可以去按!为什么?因为一个按钮拯救的是生命,生命没有“权”“贵”!相信你明白了其中的道理!
这个案例表明,组织上面出现严重的级位之分,可能他们的员工条例就有这么一条“任何情况下,广播员不得播放任何直接影响到顾客购物状态的言语”如果是“除特殊情况,广播员不得播放任何直接影响到顾客购物状态的言语”又是什么效果呢?其实也不能完全怪罪于广播员,她可能也是出于极度紧张状态,不能短时间有效分析!这也严重说明员工的素质和心理是多么重要!
如果我是经理
职位划分:
对员工的各方面素质和心里来划分职位,平日员工的生活状态和培训更倾注关注和心血!避免出现危险情况下员工能保持心理状态和自救知识!
自救知识:
要求员工加强自救知识,认识危险情况,培训疏导工作!做到里内皆知!培训人员包括全部阶层人员!
防灾设备:
其实这个案例主要败点在于,防灾设备低下或者不健全!有过地震和火灾自救培训人员知道,出现这样的情况都是要先按警报,然后再通知,接下来就是科技形式(如水枪,水炮,水喷管...)的扑救!在这个过程不过60秒/1分钟!所以对于这方面设备要积极配合火警协调处理!
希望能帮到总经理你!我也是一个商场副经理!
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公司有什么区别
基金管理人,就是谁来管理来操作这个基金,一般来说,基金公司是基金管理人
㈦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职责和义务是按照约定为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此外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出的相应的规范性要求。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2、及时、足额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㈧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8)基金行政管理人案例扩展阅读:
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的条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但通常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如《基金办法》中规定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2、与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和管理人员上相互独立;
3、有完整的组织结构;
4、有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才;
5、具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在我国,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㈨ 基金管理人的任职条件和职责介绍介绍
(一)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因此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做出严格限定,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依照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核内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及良好的信誉,是否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条件(如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等。
在美国,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SEC核准。
在日本,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必须取得大藏省的许可证。基金监管机构一般从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大小、资产质量、经营业绩、董事的资格、主要业务人员的素质经验以及是否有投资管理计划等方面来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在香港,按照《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基金管理;公司有能力动用足够的财政资源去有效处理业务;实收资本及资本储备最少达到100万港币或等值外币;公司贷出的款额不能占其资产的重大比例;公司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持正资产净值等。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做法,我国法规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筹建过程、开业标准等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主要有:
1.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等。
2.基金管理公司开业。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后,就可以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开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等。
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有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征》。基金管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开业。逾期没有开业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证监会收回《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要承担规定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是受基金持有人的委托运作和管理基金,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履行职责的。一般来说,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有: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按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向基金持有人支付收益等。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据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等。
2.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也要受到严格的约束。
根据主要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也要受到严格的约束。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时,不得从事以下行为:将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义下的资金买卖证券;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以管理人自有资金从事除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从事证券信贷业务;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措或者贷款;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