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老子文化发展公益基金的机构介绍
2009年8月21日, 国内外首次为老子文化发展设立的专项基金—中国老子文化发展公益基金在北京成立,基金管委会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大力支持和肯定。
中国老子文化发展公益基金是文化部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所属的全国性公募型专项基金,主要通过向国内外热心支持老子文化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人募集资金,并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帮助企业和个人完成捐赠款抵扣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的工作。中国老子文化发展公益基金管委会将根据募捐者的意愿,将基金全部用于老子的学术研究、老子相关产品的研究和开发、老子相关活动的组织策划、老子文化的普及和推广, 老子文化主题公园和老子博物馆的建设等。
中国老子文化发展公益基金管委会主任何俊昆在挂牌时向记者透漏,老子文化基金将全力打造“老子天下第一” 的品牌,一个时期内将着重搞好如下公益活动:一是向联合国和世界各国著名城市赠送老子巨大雕像,二是斥巨资修建包括老子博物馆在内的老子文化主题公园,三是在国内外开办以和谐和养生为主要内容的老子文化学院。
中国老子文化研究会会长、中国社科院博生士导师胡孚琛教授曾说:“中华民族的复兴首先是中华文化的复兴,文化才是一个民族获得其它民族的认可和尊重、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标志”。中国老子文化发展公益基金的设立, 无疑为中华文化的复兴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何况,当今日世界,面临着环境污染、资源匮乏等人与自然的矛盾,也面临着人的物化与人际冲突等人与人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 有专项公益基金用于弘扬老子文化,传承老子思想,这不仅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也更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1. 银行汇款:
受赠户名: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请写明老子文化基金专用)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沙滩支行
银行账号:01090325200120111659122
2. 现场捐赠: 直接来中国老子文化发展公益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进行捐赠
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24号燕华苑1座1104室
捐款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7:00 1. 帮助捐赠方依法享受国家赋予的捐款抵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对于捐赠款,无论金额大小,我们均不扣除任何费用,全额用于捐赠人指定的老子文化公益项目。
3. 捐赠款到帐之后,我们会为捐赠方及时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⑵ 林瑞阳创办的达尔威公司感觉近几年做了不少公益呢,他们有帮助过哪些人群啊,有了解的吗
以具体案例为参考吧,知道的有:2017年3月达尔威与中国儿童慈善基金会携手,认捐1000万元,在云南省建立4所学校为贫困地区的留守、失孤儿童的学习和成长;同时还帮助了全国13000多名“无声天使”创业,让他们自力更生呢。
⑶ 中国绿化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2005年6月3日中国绿化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中国绿化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GREEN FOUNDATION。英文缩写:CG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在中国民政部登记注册,享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本基金会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募集绿化基金。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依法筹集和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和政府资助,根据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组织实施绿化公益项目及开展相关活动;开展绿化宣传、培训、咨询、考察等公益活动,组织公众参与绿化事业;依法促使基金保值增值;开展国际绿化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8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接收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绿化捐赠和政府资助,根据本基金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组织实施绿化公益项目及其相关活动;
(二)依法组织各种绿化公益募捐活动;
(三)开展社会绿化公益活动,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绿化事业和生态建设;
(四)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绿化基金保值增值的经营和投资活动。
(五)开展国际绿化公益事业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捐赠和资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理事25人,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绿化公益事业,热心本基金会的工作;
(二)愿意为本基金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三)有较高的社会威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国家林业局、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组织换届领导小组,召集全体候选人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本基金会理事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基金会理事会的决议有表决权;
(三)对本基金会基金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有监督权;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六)积极为本基金会募集绿化基金,开拓相关业务工作;
(七)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的情况下,应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或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人。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国家林业局分别选派;
(二)由民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民政部、国家林业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有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可聘请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威望。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本会顾问和名誉理事,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组织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组织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报主管单位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财产来源于:
(一)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绿化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接受政府资助;
(四)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和民政部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优先支持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沙治沙、重点防护林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中的绿化公益项目;
(二)支持全民义务植树或部门绿化等社会绿化公益项目;
(三)支持科教兴林、人才强林、依法治林、森林资源管护、生态文化、绿化宣传和山区扶贫等绿化公益项目。
(四)支持绿化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五)奖励绿化基金募集、管理、使用和绿化公益项目实施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绿化公益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全国性或国际性的重大募捐活动。
(二)利用本会基金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接受社会捐赠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估程序。
第四十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民政部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通过民政部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基金会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本基金会因(一)、(二)、(四)项情形之一终止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经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民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国家林业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按协议用于尚未完成的公益项目;
(二)根据本会宗旨规定的业务范围,捐赠给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或转赠给地方绿化公益项目。
(三)委托给国家林业局管理或处理。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民政部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修订
第五十二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二OO五年六月三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⑷ 中天集团的公益慈善
中天集团致力于成为优秀的企业公民,企业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公民之一。企业有权利,也有责任为社会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所谓权利就是企业的合法权益、合法财产受到保护,在获取社会资源和发展机会上不受歧视;而责任就是企业需要承担高于自身目标的社会义务。中天对做优秀企业公民的理解是:
1、良好的道德价值观。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道德行为准则、商业原则以及国际准则等。
2、对人的责任。包括员工安全、就业成长、公平公正等。
中天集团坚持以“真心、真诚、真实”的原则做公益慈善,并将“人人可慈善·人人应慈善”的理念融入到企业文化中,始终积极投身各类社会公益事业。集团每年在做公益事业方面计划2000万元以上,主要用于助学、扶贫、救灾;2007年中天集团出资1亿元设立“中天集团爱心公益基金”;集团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26支共计2600人的志愿者队伍,以救灾,为社区服务为主;集团每年要发布社会责任绿皮书,传播慈善文化,透明、规范企业慈善行为;集团开通“善行中天”公益慈善微博,及时与网民互动。中天集团在公益慈善方面的各类捐助超过2.7亿元,在全国范围内帮扶11686名贫困学子。目前,中天集团正在申报组建国家级非公募公益慈善基金会。
助学方面,集团的助学活动可以追溯到1994年,从当时的零星助学到1997年后的大规模助学,近年来每年我们都在全国范围内帮扶近两千名寒门学子。数据统计,迄今为止中天在全国范围内的助学人数已经达到11686名。
扶贫方面,集团积极参与浙江省光彩事业公益慈善活动,致富思源,回馈社会。此外,集团大力帮扶新农村建设,开展农业扶贫等,在大棚蔬菜、林场、农村自来水工程等方面均有帮扶。
救灾方面,集团在汶川地震、东南亚海啸以及雅安地震发生后,都在第一时间组织志愿者投入抢险帮扶、开展募捐活动。2008年汶川地震后,中天全集团共捐赠1100多万元帮扶受灾群众;集团还第一时间深入灾区援建过渡安置房2139套,总建筑面积超过4.3万平方米,全集团有500多人参加援建,时间长达2个多月,是浙江省承担援建任务最多的企业。2013年雅安地震发生后,全集团有17553名员工参与募捐,募得善款237万多元,同时集团再投入200多万元,一共500万元援建灾区宝兴实验小学教学楼。
与此同时,中天集团积极开展合作项目,拓展公益慈善范畴。2012年,集团与浙江省红十字会合作开创“母婴平安”项目,5年投入1500万元用于救助全省外来务工人员高危孕产妇。
⑸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推进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减少毁林和其他相关的增汇减排活动,普及有关知识,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和能力,支持和完善中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来源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荒漠化治理、能源林基地建设、湿地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活动;
(二)支持营造各种以积累碳汇为目的的纪念林、森林管理、认种认养绿地等活动;
(三)支持加强森林和林地保护,减少不合理利用土地造成的碳排放;
(四)支持各种以公益和增汇减排为目的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
(五)支持碳汇计量、监测以及相关标准制定;
(六)宣传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功能和作用,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和保护气候意识;
(七)支持有关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八)开展适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有较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志愿为中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作贡献;
(二)工作勤奋认真、愿意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努力奋斗;
(三)有较高的社会威望、为人正直、身体健康。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基金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行使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积极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开拓相关业务工作;
(六)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名誉职务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组织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组织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资产保值、增值;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的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根据本基金会宗旨规定的业务范围,捐赠给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或转赠给地方碳汇造林公益项目;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支付给符合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的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⑹ 我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在何时成立
我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在何时成立
1989年10月16日程立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是于1989年10月16日由我国医学界研究性病和艾滋病的专家及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预防艾滋病,“安全性行为”很重要
艾滋病,是由艾滋病病毒引起的一种病死率很高的慢性传染病。艾滋病病毒主要通过性、血液、母婴三种方式传播。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性途径是最主要的传播途径。
性是人类正常生活的一部分,是人的本能需要,它使人获得愉悦和享受,同时也是繁衍后代的根本途径。对于一般人来说,绝对禁欲是不现实的。那么在享受“性福”的过程中,如何预防艾滋病?
一.什么是“安全性行为”?
“安全性行为”是指不会带来任何不良健康后果的性行为,如,不会引起意外怀孕,不会感染性病、艾滋病,不会引起生殖器或其他器官、组织的损伤。
通常从预防艾滋病的角度来讲,亲吻、抚摸、使用安全套等能够避免精液、血液、阴道分泌物等体液交换的性行为被认为是安全性行为。
两个健康的人遵守性道德,保持对彼此的忠诚也是安全的。
二、如何正确使用安全套?
1.使用前注意查看安全套的有效期,生产厂家及合格证。
2.准备两个以上的安全套。如果在发生性行为时安全套破裂,要立即更换新的。
3.小心地撕开包装袋,注意不要划破安全套。
4.用一只手将安全套顶端的小球捏扁,另一只手将安全套向阴茎根部逐渐展开。
5.在阴茎勃起且没有接触对方性器官前就戴上安全套,这样就能有效避免体液接触。
6.射精后在阴茎未软时,立即取下安全套。一手捏住安全套口部,小心撤出,将安全套口打结,避免精液溢出。
7.一个安全套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用过的安全套要妥善处理,如用卫生纸包好,放到垃圾桶里。
三、使用安全套能100%的预防经性途径感染艾滋病吗
尽管使用安全套可大大降低感染艾滋病的风险,但并不是100%的安全保障。因为在安全套没有遮盖的地方,如果双方有皮肤破损,仍有可能感染艾滋病。
另外,安全套质量不佳或使用方法不当也会影响预防效果。因此,洁身自好、遵守性道德是预防经性途径感染艾滋病的关键
⑺ 蚂蚁森林红柳什么时候上架
蚂蚁森林红柳于2019年7月上架。支付宝蚂蚁森林近期上线了一款比花棒还好看的新树种红柳,需要花费22400g能量,种植地区是阿拉善。
西部颜值担当红柳,主要分布于我国北方的荒漠地区和盐碱地。它既是防护林队列中的主力军,又可作为饲料、药物、薪柴.....让老百姓处处离不开它。红柳耐旱、耐热又耐盐碱,能把根扎进地下10多米,自己找水喝。
绝大多数红柳虽然是灌木和小乔木,但理论上讲,一旦条件允许,它的寿命可以超过100年,长成参天大树;甚至千年不倒,变成沙漠图腾。今天种下的小树苗,可能就是未来的千年古木。
在残酷、干旱的盐碱地,红柳有着挺拔坚硬的枝干,遇到当地人的巧手,会变成富有弹性的枝条,编成各式生活工具;红柳会将被掩埋的枝干直接变成根须,再从地底萌发出更多新叶。红柳极易成簇,成团,再成林,茂密的林荫又庇护了其他娇弱的植物。
红柳在西北还有一绰号,名曰“菩萨树”。那里的高寒气候让人极易患风湿病,红柳春天的枝叶,是克服病痛的良药。
(7)长林公益基金会扩展阅读:
“蚂蚁森林”公益造林项目是由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公司出资、中国绿化基金会运作、线上线下互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公益造林绿化项目。截至目前,该项目累计造林6万公顷以上,参与网民近5亿人,是新时期吸引社会资本、发动全民参与造林绿化的良好模式。
2019年,由蚂蚁金服发起的蚂蚁森林公益项目在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首次“安家落户”,中国绿化基金会蚂蚁森林项目出资2707.5万元,共完成10万株胡杨合计3030亩和450万穴梭梭合计40540亩。
2020年,金塔县预计完成蚂蚁森林中国绿化基金会公益造林项目525万穴合计52623亩。其中,由金塔县自然资源局在环城防护林完成胡杨种植17万株合计5153亩,中国绿化基金会蚂蚁森林项目出资969万元。
由大漠农林生态产业股份公司在鼎新镇黑河东岸完成梭梭种植400万穴合计36036亩、红柳种植100万穴9010亩、胡杨种植8万株合计2425亩,中国绿化基金会蚂蚁森林项目出资2831万元。
⑻ 娱乐圈捐款最多的明星有谁
近几年非常流行公益事业,对于明星来说,不管是出于本心,还是想为了自己的名气,只要做公益都是受到公众的欢迎,其实是不是真心做公益,很简单就能区分出来,无非就是坚持两个字,娱乐圈就有很多明星坚持做公益多年,捐款更是惊人数字,比如有李连杰、成龙等,不过周润发的56亿不是第一名。
⑼ 中国的公益机构有那些
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
1、中华慈善总会
中华慈善总会是一个成立于1994年的慈善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注册,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中国大陆已拥有375个会员单位。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China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简称中国残联,是经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法律确认的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由中国各类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3、中国青少年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青基会,英文:China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CYDF)于1989年3月成立,是中国全国性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4、中国扶贫基金
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名:China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成立于1989年3月,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是对海内外捐赠基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5、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妇基会,成立于1988年12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⑽ 为什么保姆纵火案受害者家属在基金会获审批前谢绝捐赠
“6.22蓝色钱江”案件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这一个月,林生斌几乎合不上眼。
两件事揪着他的心,一是讨公道,二是投身公益。公益的目标是高层住宅防火,以及促进家政服务业完善保姆的甄选机制。
网上称其“体面”,称他是“完美受害者”——白手起家、家庭和睦、在面对网上“一个孩子一个亿”讹诈的质疑时,仍保持着冷静克制,一边公开得体地给予了反击——成立基金会,而非要向谁讹钱。
但林生斌并不想成为一个“完美受害者”,他只希望自己家人团圆。
△不大的灵堂内,摆放着各界送来的鲜花
灵堂之外的世界
强大的舆论是把双刃剑,网友们在给予他们坚定的支持时,也有冲到卖“潼臻一生”服装的淘宝店铺里的,店铺的广告还是林臻娅的模特图,有网友大骂网店掌柜消费林生斌的孩子。
处在舆论风暴眼中的林生斌一家谨言慎行,不逾矩一步,如同骇浪中一叶扁舟,竭力维持着平稳,平衡着四周翻涌的力量。一位林臻娅同学的家长透露,她前去祭拜时,带了信封,装了些帛金,“林生斌妹妹说,你们人到花到就好了,我们家坚决是一分钱都不收的。”
随着时间流逝,灵堂的所占范围也在逐渐缩小,“我们也觉得过去这么长时间了,老在小区里搭建这么大会影响别人。”林生斌说,21号,他们撤掉了大部分鲜花,将灵堂的范围限制在单元旁边几平米的小屋之内。
蓝色钱江小区也加强了安保措施,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还要在出入时登记身份证。隔着大门,依旧有想来祭拜的各地网友,但他们却再也不能像前几天一样随意出入小区。
7月10号,全国集中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一位杭州居民告诉记者,在杭州,绿城管着很多小区的物业,这几天进行了集中的安全检查。“以前只是看看消防栓是不是快过期了,快过期就换掉,现在都要一个个拧一下看到底能不能用”。
有评论称,“我们都应该感谢林生斌先生的死磕”,然而对于林生斌和他的亲人来讲,这份赞誉,远不能抵消他们心中的凄凉与茫然。
朱庆丰干脆不听新闻不看新闻,这些天来,他索性关掉了车上的广播。灵堂之外的世界一天天变化,每天都有新的事情发生,而他们的生活还停滞在了6月22日那一天,没有出来。
节哀顺变吧,时间会化解你们心中的痛,让你们的基金会帮助更多的人,也算是给你们一点点的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