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办法正文
第一条
为了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促进矿业和地质勘查行业的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申请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的探矿权采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
(一)勘查、开采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
(二)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
(四)国有矿业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中外合资经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
(五)国有矿业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上述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和国家重点开发区,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定期发布。
国有地勘单位转让国有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转增国家资本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必须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报经国土资源部确认。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向财政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二)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或者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人属于股份制企业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转增国家资本的决议文件;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申请,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依据各自职责范围予以审核,联合发文批复,并同时通知原登记管理机关和申请人的国家资本持有单位。
第六条 直接持有国家资本的申请人收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批复后,应按规定在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手续办妥后增加国家资本,其中国有矿业企业增加国有资本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作中方资本项下的国有资本金,股份制企业增作国有股,事业单位增加国家基金。同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更登记。
不属于直接持有国家资本的申请人,其国家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批复和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增加国家资本和对申请人的长期投资,并办理国有资产变更登记。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主送财政部,抄送国土资源部。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的正式文件;
(二)评估结果确认、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评估报告;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其价款申请转增国家资本的探矿权采矿权所对应的探矿权采矿权人证明文件;
(五)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质证明以及矿业权评估师资质证明;
(六) 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
(七)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八)申请人属于股份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转增国家资本的决议文件;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对符合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有关规定的申请,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依据各自职责予以审核并联合批复。
对不符合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有关规定的申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对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回复。
第九条
经批准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的财务会计处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45日内按规定及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手续。在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变更登记后,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探矿权采矿权登记。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权属的规定报批。其中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0〕439号)同时废止。
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需要签订三方协议吗
可以签三方协议的单位是外企、合资企业、私企等等。
一、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二、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须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
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方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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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政府的矿业政策
一、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这一政策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已提出。80年代末以来,加拿大政府每两年对矿产资源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使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内涵更适应本国的需要。加拿大政府为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6大任务:
1)在联邦政府就有关矿产工业的决策中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2)确保加拿大矿业在开放和自由的全球贸易和投资框架下的国际竞争能力;
3)在国际级的层次上,通过与其他国家、矿权拥有者和各类机构等建立伙伴关系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在推动矿物和金属及其产品的安全使用上建立加拿大的全球领导地位;
5)推动土著人参与与矿产资源有关的活动;
6)在增强工业竞争能力和环境改善方面,提供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框架。
由于加拿大拥有矿业国际金融中心、完善的矿业交易市场、强大的矿业队伍和出口驱动型的矿业,加拿大政府另一项重要的矿业政策就是建立立足北美面向全球的矿业开发和矿产品供应政策。
加拿大政府矿产和金属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从1996年开始实施。该政策认识到矿产开发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不能全部被当代人消耗掉。由于矿山项目寿命长及在反复使用过程中矿产和金属仍保持它们自然属性的原因,目前在人力和有形资本方面的投资不仅使当代人受益而且也使后代人受益。
五项主要原则奠定了加拿大矿产和金属政策的基础:生产寿命周期管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安全使用,科学和技术,回收利用。
1.生产寿命周期管理
生产寿命周期管理是环境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它提供了实现该政策其他方面的中心框架,与风险评估和安全使用原则密切相关。在管理与矿产和金属有关的健康和环境问题时,生产寿命周期管理的原则对过程和产品寿命周期两者来说都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过程寿命周期管理适用于具体企业及与矿产、金属生产有关的风险,如勘查、提取、选矿、熔炼和提纯,也包括废物管理和场地恢复。
产品寿命周期管理适用于具体元素、物质或产品以及与其相关的风险,基于对制造、使用、再使用、再回收使用和处理此种特别元素、物质或产品周期的所有阶段的评估。
2.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应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方法是在矿产和金属的生产寿命周期管理中固有的方法。风险评估要估计因暴露了所生产的物质而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和可能性;风险管理则是对所评估的风险决定做什么的过程,考虑评估的结果和经济、社会及法律因素。
3.安全使用
安全使用原则要求负责任地使用、管理及与矿产品和金属生产、利用、再利用、再回收利用和处理等有关的环境和人类健康因素,应用生产寿命周期、风险评估和管理原则有密切联系。
安全使用也是基于包含在加拿大毒性物质管理政策(1995)中的两个前提:承认自然界中产出的物质——矿产和金属实际上不能从环境中消除;某些含有矿产和金属的产品或其使用构成了无法应付的风险,因此有待逐渐停止、禁止使用或完全从人为因素中消除。
安全使用原则指导了制定有规章或无规章的战略,并通过对某种特殊产品在生产、使用、再使用、回收使用和返回环境的风险评估结果,来进行风险管理。通过坚持安全使用原则,政府将确保社会继续从使用矿产和金属的产品中受益,同时,以与可持续发展一致的方式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4.科学和技术
加拿大矿产和金属政策承认科学和技术在取得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重要作用。加拿大政府致力于发展科学和技术,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和鼓励信息交流以及建立国际合作实现。它推动有关方面的合作关系和网络联系,建立知识库,特别是地球科学方面(地球科学对可持续土地管理的贡献在地球科学对可持续土地和资源管理的贡献一段中叙述)。
加拿大的矿产和金属政策提倡采矿、选冶、废料回收再利用以及从提取到处理所有矿产和金属利用方面的技术创新。它也对政府承诺提高加拿大人民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加拿大国家的环境质量以及提高加拿大矿产和金属行业的竞争力,回应日益增强的环境和社会忧虑,开发新材料和选冶方法,增加自然资源的价值,提高行业的竞争力和生产率。
这些承诺是通过加拿大矿产和能源技术中心(CANMET)联合工业界、政府、大学和其他有关方面向外公布的。CANMET提供了一个范围广泛的科学技术计划(一个技术专长的关键来源)和进行研究的独特机构。
CANMET从事与矿业有关的环境、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一些工作,包括下列问题的研究:
1)车辆使用的轻型材料,其能帮助减少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
2)提高矿山空气质量,开发自动的、节能的全矿山范围的地下通风系统;
3)新的低水平的柴油废气排放标准,减少柴油废气污染物和油烟对地下矿山的影响;
4)在深处进行岩石性能处理,开发最大限度地优化深部矿井的安全性和生存性的手段。
CANMET也就一系列国际合作项目与加拿大国际开发署(CIDA)密切合作,转让加拿大技术和向外国学习。与CIDA合作项目已集中在加强技术和环境管理能力、转让矿山闭坑技术方面。
CANMET与加拿大矿业界合作,也开发了成本低收效大的技术,减少了矿山废物、污水处理和废物管理对环境的潜在负面影响。两个有关污水与尾矿和废弃岩石的CANMET项目是成功研究的例子。这两个项目主要研究矿山生产和闭坑过程中采矿工业对环境挑战的选择和答案。
5.回收使用
由于许多矿产品和所有的金属产品的价值、一致的性能特点、耐用性、化学特性以及多用性等,它们几乎可以没有限制地被再利用。回收使用是矿产和金属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部分,提供了环境和经济效益。与从原始矿石中生产金属相比,它增加了矿产和金属的有效使用,减少了对土地的压力,节省了能源,并为后代子孙开发利用矿物资源提供了潜力。
为了挖掘回收利用的全部潜力,审查现有的国内和国际法规,消除可能过度限制合法且必需的原材料“流动”的障碍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在这种“流动”与进行各个可回收利用的物质所引起的风险不相称的情况下。当打算进行回收利用的物质被规定为需要进行处理的废物时(根据巴塞尔公约),会产生回收利用的额外障碍。必须区别对待可合法回收的可回收利用的物质和需要进行处置的废物,并在每种情况下应用合适的风险管理控制。
鼓励回收利用的其他步骤可能包括改进收集方法,支持进行分开回收的技术革新,鼓励开发利用可回收利用的矿产和金属的产品,区别可回收利用的物质和需进行最后处理的物质。
在加拿大矿产和金属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工业界应当承担必要的义务。加拿大采矿工业界承诺提高环境绩效,支持研究与合作,以提高有关矿物和金属对健康和环境潜在影响的了解。
环境中的金属研究网络(MITE)是公共和私人部门共同进行科学研究的一个例子。它成立于1998年,旨在提高加拿大对环境中金属的来源、路径、去向以及对环境和健康影响的了解。MITE得到了加拿大矿山联合会、安大略水文水利部门和联邦政府的支持。
加拿大矿业协会的会员和其他工业组织也积极参与多种自愿活动,支持可持续发展。从1992年到1995年,协会与联邦和省级矿业部门(怀特豪斯矿业协商委员会,简称WMl)共同倡议了一个广泛的多方议事程序,制定可持续矿业发展的战略。土地准入和使用(特别是被保护的地区),矿产开采权和制定土地使用规划是WMI主要工作之一,强调各有关方面参与随后的政策走向和公司决策的重要性。
加速减少/消除毒性物质(ARET)计划是成功的自愿倡议的例子。该计划由一个以协商一致为基础的多方集团执行,目标是应用先进科学减少50%毒性物质的排放量。到1996年,31个加拿大矿业公司提前5年达到减少68%的排放量(以1988为基准年),2000年的目标是进一步减少19%的排放量。此外,在减少50%排放ARET规定的100多种毒性物质中,大部分的原定目标也已经实现或超过。
1998年,加拿大矿业协会发表了《尾矿设施管理指南》,鼓励发展按具体位置的管理体系,从环境角度负责任地管理尾矿设施。
其他自愿倡议包括工业界支持《加拿大水影响技术评价计划》,修订《金属矿山液体排放规则》,不断参加《矿山环境酸性废水中和计划(MEND)》和它的后继项目,MEND2000。
加拿大矿产和金属业也支持通过商品协会如国际铅管理中心进行产品管理。国际铅管理中心的职能是与各国政府、工业以及国际社会一道工作,以控制铅暴露的风险。
矿业开发的可持续发展与地方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只要进行负责任的管理,矿产开发活动就会对地方社区,特别是边远地方的社区的社会和经济福利做出有价值的贡献。可持续发展承认需要与各有关方面一起工作以解决与土地和资源使用有关的问题,增加他们对经济活动的参与,确保自然资源开发的利益均等分享。
土著居民在这些问题上有特殊的利益,因为他们常常居住在开采矿产的地方。加拿大政府通过它的矿产和金属政策,鼓励土著社区和工业界的合作。现有的矿山和将要上马的矿山项目,针对附近的土著社区,要帮助它们及早了解这些项目可能给这些社区带来的潜在机会和利益。还要进行统计工作,以帮助政府、土著社区和工业界更好地了解土著居民参与矿业项目的机会和障碍以及工业界参与土著社区发展的机会和障碍。
政府的政策是要加强少数民族组织对当地矿山开发监管的参与程度。特别是在加拿大北方地区,这里是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在矿业开发中为确保当地人的利益,政府要求开发方要与当地土著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签署相关协议,以此加强少数民族组织对当地矿山开发监管的参与程度。例如目前加拿大的金刚石开采活动主要集中在北方少数民族地区,两个正在开发中的金刚石矿山都签署了相应的协定。加拿大Diavik金刚石矿山环境协定规定了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及相关的条款和条件。该咨询委员会的任务有:①确保土著人民和受影响社区能够参与培训和监督方案的设计及其他研究;②让土著人民在评估和执行环境监督计划中发挥有益作用。同样,对于Ekati金刚石矿山,开发商与4个当地土著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签署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和执行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了共同努力建立一个监督机构的办法。
二、外 资 政 策
加拿大对外资持欢迎态度,加拿大政府制定《加拿大投资法》的目的是鼓励加拿大公民以及非加拿大公民对加拿大进行投资。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的规定,任何一项外国投资都需要向加拿大政府备案或者通过加拿大政府的审核。政府审核的门槛比较复杂,但主要取决于投资项目及其金额。加拿大政府每年对WTO成员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进行调整,政府必须在每年1月1日前决定并公布当年的审核门槛。以2005年为例,WTO成员国直接并购加拿大公司所涉金额在2.5亿加元以上的,需要经过加拿大政府审核;所涉金额在2.5亿加元以下的,不需要接受审核,只需向加拿大政府备案(敏感经济领域除外)。2004年的审核门槛为2.37亿加元。非WTO成员的直接投资在500万加元以上的需要经过政府审核;500万加元以下的只需向政府备案。
铀矿业属于敏感经济领域,投资法有专门的规定:在核能领域,外国投资必须得到加拿大原子能委员会的批准。外商在加拿大铀矿开采和加工企业中所占股份不能超过49%,但如果确能证明企业在加拿大人的有效控制之下则可例外。
三、矿产勘查与开发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在加拿大从事矿业活动,可享受联邦和省区政府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资本成本补贴、资源补贴、勘查开发税收减免、全部通过股票(Flow-Through Shares)等。这些政策使得矿山企业的税率和应税收入大为降低,从而有效降低风险,保障矿业投资权人的正常获利。
(1)资本成本补贴
资本成本补贴实际上就是资本资产的折旧。基于矿业投资的高投资及高风险性,允许新矿山从矿山收入中快速扣除用于矿产开采经营的机器、选厂设施、基础设施及矿山开拓等的投入,包括建筑物及其他建筑设施(位于矿山以外的办公楼除外);为矿山运行提供动力的电厂和变电站;直接为矿山生产服务的交通设施等。折旧年限一般4~5年;这有效地消除了经营一个新矿山需缴的任何联邦所得税,直至经营收入偿付了资本投资。
(2)资源补贴(Allowance)
这是基于资源的有限性的消耗补贴,是一种计算所得收入时的折扣。这项补贴几经修改,1972年以前按经营利润的33%扣除,后来被“投资挣得”所代替;1990年1月1日起执行以25%的资源利润(矿产品的销售收入-经营成本-资本成本补贴)作为抵扣额,从矿山开采经营收入中扣除。但在加拿大,对国外金属矿石进行初始加工的收入可以纳入采矿收入,以便获得损耗折扣,但不能纳入资源利润以获得资源补贴。这种收入不可作为制造和加工收入减税。
(3)勘查和开发税收减免
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所有的勘查和开采的成本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可减免的风险投资税费取决于可觉察的风险程度和政府鼓励投资的类型。如砂、砾石、泥炭和石灰石等普通矿产工业被认为是低风险的,不予以减免税费;对新矿床的勘查投入被认为是高风险投入,予以鼓励,减免率通常为投入当年的100%;在矿山投产进行生产后的投入被认为是低风险的,每年的减免税率通常为30%。
省一级计算所得税基时同样有鼓励措施。安大略采矿税收法提出:在安大略省内进行的勘探和开发费用可100%的扣除;对于新矿山和矿山扩大部分有三年的免税期;研究开发费用可100%的扣除。
省一级的鼓励措施还有:加工补贴,税收免除(Tax Holiday)等。开采税的优惠主要用以刺激企业优先选择在本省进行深加工,各省开采税一般在18%~20%之间。各省对加工补贴优惠水平不同,以安大略省为例,对投入于矿石选冶的投资,基于经营活动内容和经营地点,具体为:如果仅从事选矿,补贴率为8%;如果含冶炼,则为12%;含精炼,则为16%;如果在安大略省的北部并含精炼、加工,补贴率高达20%。
另外,加拿大政府还设法帮助收益低于15%的矿山企业,使其达到最低盈利水平。
由于有各种有效的税收激励政策,使得加拿大矿业的平均有效税率较低,从而确保其成为世界上有竞争力的矿产开发大国。
2.近年来的税收优惠新政策
进入21世纪以来,加拿大矿产勘查投资持续增长,政府的税收鼓励政策是重要原因之一。为鼓励矿产勘查和开发,政府不断推出吸引矿业投资的税收和金融政策。
在2000年全球矿业勘探市场处于萧条时期,加拿大的矿产勘探投入也降到了1992年来的历史新低。为应对这一形势,加拿大联邦政府出台了新的矿产勘探税收减免激励政策,2000年10月19日,联邦政府引入15%不可偿还的税收抵免(该项税收减免是针对个人购买“全部通过股票”(FTS)的),到2004年有效,后来又规定政策延期到2005年底。这种减税加上现有的可以从所得税中的联邦部分100%扣除合格的勘探费用,相当于勘探费用136.7%的扣减。这种税收鼓励政策是通过允许公司把未使用的所得税扣除优惠转移给投资者,即全部通过股票是允许向公司提供勘查资金的个人投资者(购买全部通过股票的个人)从其个人收入中100%地扣除其投资(即这部分收入不需交个人所得税),因此,它是为高风险的矿产勘查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全部通过股票”机制促进了勘探业的融资。这种优惠是多年来加拿大矿业税制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只是不同时期出现的形式不同,包括执行的时间、抵免的比例、资金使用的范围(勘查对象)等。
2003年,加拿大矿业市场通过“全部通过股票”机制,筹集了3亿加元资金。
对于全部通过股票,除联邦政府给予的税收抵免政策外,一些省政府也有相应税收鼓励政策。其中魁北克省为FTS进行税收抵免的比例最大,其次是育空地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安大略省、萨斯喀彻温省。该项政策对草根勘查非常有利。
2002年8月,魁北克省宣布了一项针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全部通过股票(FTS)税收抵免政策,到2007年有效,大小公司可允许60%的勘探费用进行税收抵免。同年育空地区也允许25%的勘探费用进行税收抵免,该项政策到2004年3月31日有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可抵免20%,仅限于草根勘查的融资。萨斯喀彻温是一项临时政策,对合格的公司可抵免10%的勘查费用,仅限于本省的金刚石和铀矿勘探。
2003年以来,加拿大政府在矿业税收方面制定了一些新的鼓励措施,包括把能源业的公司税率从28%降至21%(2003~2007年);分阶段给予能源业补贴(2003~2007年)等。
四、加强废弃矿山的恢复治理
加拿大政府比较重视废弃矿山的恢复治理,各省政府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通常要求经营者必须提交矿山复垦计划,包括矿山闭坑阶段将要采取的恢复治理措施和步骤。为保证复垦方案得以落实,矿业公司从取得第一笔矿产品销售款开始,就要提取复垦基金(或保证金)。此外,为加强废弃矿山的恢复治理,一些省政府还采取其他积极的措施。以安大略省为例,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这项工作。
1.政府划拨专款设立废弃矿山的恢复治理基金
由于从企业收入中提取矿山复垦基金是后来的事,此前政府收回大量的废弃矿山没有专门的恢复治理费,为解决这些废弃矿山的恢复治理问题,1999年安大略政府筹集了一项为期4年(1999~2003)总额为2700万加元的基金,第一年为200万加元,第二年为500万加元,第三年和第四年均为1000万加元。目前利用这笔基金已经成功完成了55个治理项目和3800份评价报告。
2.建立废弃矿山信息系统
为全面掌握废弃矿山的情况,安大略省于1991年开始建立废弃矿山信息系统。该系统收集了省内所有已知的废弃矿山的有关情况,通过对历史文件的调查,整理出了6000多座矿山的18500多个矿山遗址。其中已经回归政府的废弃矿山占全省总量的30%~40%。系统中的数据资料不仅包括存储在信息系统中的数字信息,而且还有多种纸介质资料,如调查报告、各类件和备忘录,以及已经发生治理活动的文件或偶然的治理计划。
系统中关于每个废弃矿山遗址的信息主要包括:①地理信息;②废弃矿山主要组成部分的情况描述,及有何种防护措施;③推荐治理恢复方案的可能的成本;④需要治理程度的排序等。
通过对该信息系统所采集废弃矿山信息的评述,恢复治理安大略省全部废弃矿山大约需要3亿加元。其中政府已经收回的废弃矿山的恢复治理费大约需要1.2亿加元。
为使公众尽快便捷地获得废弃矿山的信息,政府正在设法借助省自然资源部的安大略地理信息系统,使废弃矿山信息系统能通过Internet提供直接的在线服务。
⑥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经济政策
一、设计和运用矿山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原则
1.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则
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并采用了污染者支付原则,并把它作为制定环境政策的基本经济原则。近年来,人们把该原则扩展到:由于环境质量是一种稀缺的资源,污染者不仅要支付达到环境质量的“可接受状态”的污染削减成本,还应该支付由于其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成本;同时,还要进一步把资源利用也纳入到污染者支付原则,并提出“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则”,该原则将使用者成本纳入到价格体系中,使得价格更合理。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则在确定和选择具体的环境经济政策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2.预防和预警原则
从侧重治理政策向预防政策的转变是环境管理的发展趋势和必然,该原则要求在设计经济政策过程中,在意识到环境问题和资源利用问题以及与此相应的社会后果存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通过一定的经济手段来避免那些可能发生的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包括从源头控制废物的产生并继续保留末端治理措施。
3.经济效率或费用有效性原则
在环境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所要达到的环境和资源保护目标以及手段实施的相应成本之间的关系。同时,在不产生显著的负外部性的前提下,把环境决策和强制执行设定在社会能够接受的水平。
4.政策一体化原则
环境经济政策并非是万能的,每一种经济手段都有其固有的缺陷,应当进行各种手段的组合,寻求一种扬长避短基础上的优势互补。由于环境政策会影响其他因素的变化,具体的经济手段与其他手段或不同经济手段之间组合应用能够产生更有效率的结果。政策一体化的趋势会使不同政策部门、不同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经济政策与政府干预的其他领域的政策相协调,并有利于开发新的、基础更广泛的经济政策。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经济政策
(一)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度
(1)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环境调查评价结果和上一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送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编制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城镇规划》等相衔接。
(2)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①从矿山环境保护角度,划分出宜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水水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采矿;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铁路、主要公路两侧以及海岸线的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矿;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采矿,要有保障生态环境质量的可靠措施。②矿山开采区应与工业区、商业区、居民生活区以及重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设施相分离,并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3)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矿山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②矿山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③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④矿山环境治理的重点工程;⑤保证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制度
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未经审批或者经审批不合格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颁发采矿许可证。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补充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重新审批后实施。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资质证书。编制方案应按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的要求执行,编制方案要根据编制规范确定矿山环境影响评估的级别。一级评估方案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甲级资质;二级评估方案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乙级以上资质;三级评估方案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丙级以上资质。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矿山概况及矿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状况;②矿山开发的技术、方法及其开采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③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及保障措施;④矿山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三)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向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一次性或分期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未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体的采矿申请,不予采矿登记,不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履行了批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所确定的环境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及利息全部返还给采矿权人。需要变更开采范围的,经采矿许可证发证单位复核并变更后,相应调整交纳的保证金数额。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采矿权人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证明,矿山环境治理义务已由提交相同保证金的受让方承担时,才可以依法批准将采矿权转让他人。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未达到批准的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的,责令采矿权人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负责收取保证金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设计施工单位使用保证金进行治理。
1.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征收标准的探讨
国内有关省市矿山环境保证金的征收方式
国内目前已有12个省(市)出台了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从有关省市制定的办法看,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征收方式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以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所确定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量为依据,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协商确定保证金数额。此种方式可称为“一矿一收式”,它是以矿山企业与行政管理部门的类似于协定的形式确定矿山应缴纳的环境治理保证金。其优点是针对每一个矿山的具体情况,保证征收的金额能满足矿山环境治理的实际需要,既避免多收增加企业的困难,又避免少收以致今后治理有可能不能得到资金保障;缺点是增加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和管理成本。
(2)“定量计算法”。其要点是根据矿种和治理强度的不同,确定不同矿山的基价(或标准)、影响系数,按照时间、空间考虑的角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
从时间范围考虑:环境保证金=基价×矿山规模×采矿许可证有效使用年限。式中,基价为不同矿种每生产一吨矿石提取的环境保证金。
从空间范围考虑:环境保证金=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式中,标准为单位治理面积(m2)治理费用,视矿种和治理类型而定,影响系数由治理难度和破坏程度而定。这两个参数均由政府管理部门规定。
(3)按矿山企业销售收入的某一比例提取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此种方法较为简便,缺点是没有考虑不同种类矿山治理难度、破坏程度的不同,有可能使收取的保证金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使各个矿山的保证金与实际需要不符合(或多,或少)。因此,这种方式也较少采用。
2.矿山环境保证金收取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1)矿山数量的变化。总体上,矿山数量呈不断下降趋势,矿山产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会越来越小。这一特点确定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收取矿山环境保证金,其管理的工作量和难度都不会很大。
(2)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要求。要保证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的和谐发展,对于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就需要加快治理。如果设定,在2015年以前实现矿山环境的根本好转,则必须在此之前加大治理力度,强化环境保证金的收取。
(3)转产矿山企业的环境治理问题。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市镇建设的需要,有些矿山企业可能需要关闭,但采矿权没到期,企业转产,法人没变,其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如何解决,需有特定的政策。
3.矿山环境保证金收取方式建议
矿山环境保证金的征收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收取方式,以适应不同省份、不同情况下矿山的环境治理。下面分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两种情况论述。
(1)生产矿山的环境保证金收取方式。在生产矿山,应从“时、空”两个方面进行征收。在生产矿山已有的环境问题没有进行治理的,需一次缴清该部分治理的保证金,剩余生产年份根据环评和开采方式,对可能形成的环境问题进行预测,估算剩余生产年份治理保证金。其公式为:
生产矿山环境保证金=累计待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预测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
或:生产矿山环境保证金=累计待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生产规模×基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2)新建矿山环境保证金收取方式。新建矿山环境保证金根据环评报告书(表)和矿山开采方式预测的环境问题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新建矿山环境保证金=矿山生产规模×基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或:新建矿山环境保证金=预测环境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
(3)非正常关闭矿山或在环境保证金征收办法颁布之日起一年之内关闭的矿山,根据矿山环境治理的实际需要,如企业不能自行治理的,一次性收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他人治理。
4.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收取标准
(1)矿山环境保证金征收标准。保证金征收“标准”是按治理的种类,折合为每单位治理量的费用,如土地复垦,其标准为××元/亩或××元/m2。主要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收取标准列于表5-2-1。
表5-2-1 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征收标准
(2)矿山环境保证金征收基价。环境保证金征收基价是按矿种,按每采出1t矿石提取。其确定的理论公式是:
矿山环境保证金征收基价=征收期预估矿山环境治理总费用/征收期矿山矿石生产总量=(土地复垦费+采矿区治理费+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其他)/矿石生产总量
按此公式,需要了解各矿种的开采规模,矿山环境问题的种类、规模及其治理费用。
(3)矿山环境保证金按产值征收的比例确定思路。按产值征收需要考虑矿种的不同和治理工作量的大小及难易程度,因此,按产值征收的计算公式需作适当调整:
(年度)矿山环境保证金=矿山企业年产值×征收百分比×影响系数
这里关键是确定征收百分比和影响系数,下面着重讨论征收百分比。
根据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十一五”至2015年期间,矿山个数、矿山产量、矿业产值均呈下降趋势。
矿山环境保证金征收百分比=“十一五”至2015年新增治理费/“十一五”至2015年矿山总产值×100%
最大百分值=12.84/147.7×100%=8.69%
最小百分值=1.287/147.7×100%=0.87%
如取中间数,则按产值征收的环境保证金百分比约为4%。
(4)影响系数的确定。影响系数是按矿山种类及其对环境的破坏影响程度而选择的计算参数,同样生产规模的条件下,有的矿种,其开采对环境的影响较小,有的则较大。影响系数的大小一是取决于破坏面积,破坏面积越大,则影响系数越大;二是看破坏程度,破坏程度越大,影响系数取值越大。
所以,影响系数可看作破坏面积与破坏程度的函数,计算公式如下:
某矿种影响系数=该矿种矿山环境破坏面积/矿山环境破坏总面积×破坏程度等级值
式中:破坏程度等级值是根据矿山总的破坏情况,将破坏程度分成若干等级最低一级为1,每增加一级,等级值加1。通常情况下,矿山环境破坏程度可分为3级。
(四)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在当今强调资源环境并重的时代,特别强调在大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而生态环境的保护则必须依靠国家环境政策和相关制度予以保障。近几年我国探讨建立并积极试点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就是一项十分有效的政策保障措施,这一制度所调整的对象和政策制定的方向应是:矫正生态环境保护或破坏行为产生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它是以经济激励为主要特征的环境经济政策和其他相关的制度安排。
1.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该制度的建立不失为恢复和改善矿山环境而采取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它既可逐步增强矿业权人维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合理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又可为切实开展并做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积累必要的保证资金。但从目前一些地方实际工作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一是不能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要求矿业权人足额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缴费额度偏低,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能满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际需要;二是各地对指导和监督矿山企业落实治理责任和治理措施的工作还没有完全到位。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对矿山企业征收部分费用,形成矿山环境补偿基金,以保障矿山环境安全。其必要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保障区域环境安全的需要;二是预防和解决矿山环境问题的需要;三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需要。
2.不断拓宽我国矿山环境恢复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确保补偿资金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和畅通是实现对矿山环境恢复进行补偿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国内外的许多理论研究和补偿实践表明,目前对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①采取税收或税收附加等形式来筹集补偿资金;②由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补偿矿山环境产权权能的外溢;③采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形式来筹集补偿资金;④对特定区域的受益单位或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及个人按其收入的一定的比例收取补偿基金;⑤出售特许权,即通过将开发特许权出售给个人或单位而实现有偿使用,出售的前提条件是不得减损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并将部分开发利润返还给矿山企业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⑥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将部分环境产权市场化,在旅游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补偿基金;⑦对破坏矿山环境或未依法进行环境治理的矿山企业采取的惩罚措施而收取的罚没收入以及矿山环境复垦植被收取的恢复费用等列入补偿基金;⑧鼓励社会团体、个人赞助。此外还可采取其他渠道。但我国目前矿山环境恢复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中央和地方)预算资金和矿山企业自有资金两个渠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可以考虑拓展其他资金来源渠道。
3.理顺矿山环境恢复补偿的途径
补偿是实现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社会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一个必要环节,有利于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山企业经营者的权益,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的公平,有利于资源产业的持续发展。从理论上说,矿山环境恢复补偿主要有如下几种主要途径:①对口补偿。这种补偿形式是由资源外部经济的受益者或资源的破坏者向资源外部不经济的受损者或资源的保护者提供补偿。②统筹补偿。由政府主持,主要运用财政杠杆,通过税费征收、转移支付或财政预算等方式实现价值补偿。由于我国目前资源定价和计量技术上存在许多难题,特别是在无法明晰产权界限时,往往只能由政府来进行统筹补偿。③市场替代补偿。把复杂的环境资源计价问题和环境补偿问题交由市场解决,而产权所有者可以将部分环境资源市场化,实现资源的市场替代恢复治理,实现自我补偿。
4.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基金
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解决历史遗留、计划经济时期产生、政策性关闭、责任人灭失等需要政府投入开展治理的矿山环境问题,用基金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的支出。具体包括:①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环境破坏的治理;②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等的治理;③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5.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经济政策
实行税制“绿色化”
税收制度“绿色化”就是提高有利于矿山环境保护的税收在整个矿山企业税额中的比例,或者降低不利于矿山环境保护的税收在总税额中的比例。税制“绿色化”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调整现行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税制结构,提高“绿色”税收的比例;二是直接引入新的矿山环境税。从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税制“绿色化”首先应从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开始。
(1)调整资源税费政策。鉴于资源税同矿区使用费的性质相近,可以考虑将矿区使用费合并到资源税中,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这样不但能够起到调节级差的作用,同时也维护了国有所有者的权益,有利于征收管理。
对于资源税的计税依据采用企业的开采量。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无论企业是否销售获利,都对资源造成破坏,不可再生资源尤其如此。采用开采量作为计税依据,能够促使企业考虑市场需求,从自身利益出发,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应在合理划分资源等级的基础上,对资源税税额进行相应地调整。目前,中国政府已经在局部地区做了有益的尝试。为了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规定东北地区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的标准。这一政策为资源税的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今后应该完善资源登记的划分方法,对重点矿山和品目的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据此对税额进行调整。
(2)实行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改变原有的单一的减免税的优惠形式,采取加速折旧(如:对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社会资产投资等可以加速折旧,对利用“三废”转化为生产产品的部分,免收增值税)。采矿权人按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税收支出等多种优惠形式,可能的情况下,在现有的资源税基础上,设立一个环境资源税税种。在引入环境税的过程中,应处理好税收与收费的关系,并探讨将排污收费逐步过渡到环境税之中。
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土地给予优惠政策
依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履行合法手续,进行废弃矿山的环境治理工作。政府依据废弃矿山区位、资源状况和废弃地的利用方向,确定治理者的治理权和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1)对已经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经复垦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后,土地使用权不变。复垦后土地的用途和经营方式,均由土地使用者依法自行确定。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复垦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出租。也可置换破坏的集体耕地,或置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3)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4)对复垦国有矿山废弃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旅游业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复垦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⑦ 加强政府引导矿山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议
从企业操作的角度,还应通过明确的方式,如出台指导性意见或标准,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路径和方式加以引导和规范。根据矿产开发企业的特点,政府引导和调节可以从以下方面开展:
一是通过合同管理方式,对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内责任和道德底线上的社会责任进行约束和要求。
二是通过黑名单制度,对逾越社会道德底线明显不负责任的企业在资源配置、准入、诚信等方面加以限制。
三是通过行业协会推动在ISO26000国际标准基础上建立行业底线、法律法规之外的行业标准和准则,引导和规范企业主动履责。
四是通过对市场端和消费侧的引导式介入,达不到普遍责任标准和道德底线的企业,引导市场对其产品的限制和抵制。并通过适当的经济手段和处罚措施增加其经营成本。比如提高或增缴环境税、可持续发展基金、规定标准的基建投资等。又如国际社会对非洲血钻的限制和抵制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五是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通过制度安排,允许其将社会责任支出纳入生产经营成本,在税前抵扣,激发企业主动履责的积极性。
六是逐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初期推动将最基本的道德,即道德底线的要求发展为法律责任和软法责任,并同道德责任并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扩大法律责任化的范围。
⑧ 关于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管理的建议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地质勘查基金。本文就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管理谈几点认识。
一、统一认识建立地质勘查基金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突出能源矿产勘查”,“加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做好矿山地质工作”等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任务。《决定》又明确:“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机制”,“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对于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
同时《决定》提出:“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
《决定》明确了地质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又指出了面对现实的过渡性措施。建立地质勘查基金是重要的过渡性措施之一。建立地质勘查基金,用于在地质工作体制、机制转换时期国家承担投资风险的重要矿产资源前期勘查工作,既有重要的找矿意义,又有深远的机制意义。从深化改革的角度讲,更重要的是机制意义。其主要作用在于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认真研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的难点
在改革过渡时期建立地质勘查基金,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要面对社会现实。既要注意由于市场体制还不完备,矿政管理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矿业权市场体系还不够规范,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育,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刚刚起步等原因所造成的问题;也要防止出现由于市场本身的欠缺即市场失灵所造成的问题。过多的采用行政办法,国家包办过多,就可能回归旧体制;同样,不克服市场失灵的问题,会造成新的混乱;另外,如何既要遵循地质规律,又要遵循经济规律,在二者的结合上适时适度也是要研究解决的难题。
地质找矿周期长,要在预测5~10年后或稍长(中长期)时期市场需求形势的基础上,超前1~2个五年计划安排地质找矿工作,具有期货的特点;地质找矿风险大,在目前科学技术条件下世界各国找矿率(找矿项目成功率)不到10%,找不到矿要承担风险,找到矿往往获得高收益,又具有博弈特点;另外,地质找矿既要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又是个动态的过程,很少有与设计预期完全吻合的项目,增加或减少投资甚至改变技术方法是经常发生的,投入产出比率在一个较长时期(如一个找矿周期)和一个较大空间(如一个区域或一个成矿区带)才可显示规律性,这与其他生产活动是不相同的。所有这些都要在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设计中充分考虑,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精心设计地质勘查基金的运行机制
1.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管理
地质勘查基金是改革过渡时期产物,是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联结的桥梁,其作用决定了对其管理是动态的;其难点决定了其健全完善不能一步到位,要分两个阶段运行,随改革深化逐步完善。
第一阶段,政府主导,实行事业制管理。在政府领导下,由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地质勘查基金建立之初,政府出资为主,基金使用方向体现政府意志,反映宏观调控走势。政府既要解决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而带来的问题,还要防止出现由于市场本身的缺欠即市场失灵所造成的问题。矿产资源勘查投资是风险投资,国家投入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实质上是设立国家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即“母基金”,通过政府示范性引导资金拉动各类社会资金,进行矿产资源勘查风险投资。这种引导作用市场本身做不到;另外,找矿成效3~5年后方可显示(一个普查找矿的周期),基金在这一个周期盈(找到矿后出让矿权)亏(找不到矿注销资金)才能兑换。政府出资为主,需要稳定一个时期(一个普查找矿周期),使基金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
这一时期是国家扶持重要矿产资源前期勘查的起步阶段,主要风险由国家承担,产生效益(出让矿业权分成)形成国家投入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资本。
第二阶段,市场配置,公司制管理。随着地质勘查基金投入效益产出,社会资金大量进入,实行地勘基金公司制管理条件的成熟,成立地质勘查投资公司进行管理。这时国家前期投入产生的效益(矿业权出让分成)和国家新投入的资金作为国家股本投入有大量社会资金投入的地质勘查投资股份公司。投资股份公司运作,有利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有利于规避风险,有利于发挥投资者的自主权。股东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既能使国家资产(国家股本)保值增值,又促使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进入良性循环,进而保证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和矿产资源勘查效益的实现。
2.地质勘查基金的工作部署和项目选择
首先,地质勘查基金使用方向正确与否,工作部署合理与否,以及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选定的优劣,既决定找矿效果,又关系到基金机制的成败。总体原则是统一部署于国家矿产资源发展战略所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上。如国家确定的能源、非能源重要矿产等16个矿种,国家规划的40个重要成矿区带。
其次,要集中力量,保证重点,遵循地质规律,依据基金规模,经过筛选排队,有计划、按步骤开展工作。在选定的区域内,对于现进行勘查的单位,要整合力量(若已登记取得探矿权的,与原探矿权人进行合作),统一部署。
第三,确定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有好的成矿背景,有较大资源潜力,有较大储存空间(如在一个区带内),有找到大矿的可能。防止项目分散、重复、小而全。项目确定后,要高强度投入,应用现代成矿理论,综合使用各种先进的方法技术。要有韧性,敢于坚持,善于忍耐,反复比较,力戒浮躁,不急于求成。
工作程度一般做到普查,设计期限一般为3~5年。
3.承担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单位的确定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承担单位按既定的设计书(基金管理机构的项目设计部门编写)进行施工,只承担劳务,既不承担找矿风险,也不参与找矿收益分配;第二种情况是承担单位在划定的区域先做出设计,经过审定,再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既要承担一定找矿风险(如交纳风险金),体现矿产资源勘查风险投资的特点;又参与收益分配(出让矿业权收入的一定比例),是知识、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的一种形式。
(原载《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06年6月15日)
⑨ 矿山工程安全生产基金计提2.5%什么意思
这个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是5000万………以前的工程符加百分之2.5,………现在新规定基金计提……百分之二点五……提出来交税……或折旧……以后维修服务………这样对做工程的技术人员压力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