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合伙基金会\""是否合法,它有权这样做吗我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
请你查一查你们的合伙协议或基金会章程,按协议或章程规定的办。
2. 我以合股基金会入股、别人违造手印、签字、能要回来吗
这这个是不行的,伪造首映式违法犯罪。个
3. 员工,合伙人,老板你怎么做决定你是谁
把员工从雇员变为合伙人,给权利、给责任、给前景,使员工变“给老板打工”为“给自己打工”的心态投入工作。
“阿里上市,杭州城有上千位百万、千万级富翁新鲜出炉了!”阿里巴巴上市后,有人无不艳羡地说道。阿里巴巴实行的是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是公司的股东之一,其利益自然会随着公司利益的增加而“水涨船高”。
在新的商业环境和管理条件下,包括员工持股在内的多种形式的长效激励方式,正在替代传统管理中的“胡萝卜加大棒”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和重视。这不仅局限于互联网企业,传统行业中的民营企业也有不少探索实践。陕西某大型餐饮公司开展内部员工持股(虚拟股权)的长效激励计划,让员工当“老板”,破除“打工心态”,与公司共创事业、分享利益。
“大棒加胡萝卜”渐失效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管理手段、方式、工具几乎可以总结为“胡萝卜加大棒”——干得好,给胡萝卜,请再接再厉;干得不好,打一大棒,请吸取教训,别再犯错。事实上,当企业仅把员工当作雇员时,员工又何尝不是在“打工”呢?
分析一些现代管理工具,无论是360度考评、绩效考核还是目标管理等,其最终目的都是希望员工有更高的积极性、更强的责任心、把事做好做到位做出成果。由此可以说,管理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及责任心。最直接、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就是让员工自己当“老板”。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转变观念,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
变“雇员”为“合伙人”
案例背景:陕西某餐饮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以餐饮为龙头,集星级旅游饭店、大型专业餐饮酒店、专业大型会议中心及房地产开发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其餐饮为中高端业务,在西安五星级酒店开设有两家分店,另有5家分店。
2013年下半年,餐饮行业受影响较为严重,为坚定员工信心,提高员工的积极性,集团决定在试点分店推进“股权改革”。
该公司的股权改革方案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公司内部成立专项员工基金。民营企业转变为股份制企业,流程繁琐,程序复杂,所以,在公司成立了一支专项基金,由民选的管理者及员工组成基金委员会共同管理。该专项基金持有试点门店一定比例的股份,员工从基金会里认购“股份”,当员工退出时,也只是从基金里退出,不考虑溢价,保障公司利益。
二是根据门店投资测算员工持股比例。公司核算整个门店投入资金,通常只算实际投入资金(不含品牌估价等),然后由公司高层决定拿出多少比例给予员工持股。经过调研及对数据的分析,公司高层决定拿出总投资的40%由该基金持股,即员工持股。
三是选定持股人员。很明显,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持有公司股权,它是员工个人在公司做出贡献后得到回报的一种体现,是一种权力,所以要规定哪些人可以持有公司股份。最终试点门店有四部分人持股: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如店长、经理等必须入股;公司核心高管必须入股,公司高管及门店核心管理团队成员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积极性与门店效益息息相关,如果他们不参与,激励的有效性将大打折扣;优秀员工有入股资格,但可以结合自身经济状况自愿选择。优秀员工的标准为:在公司服务两年以上的普通员工,现职一年以上的领班、主管;表现优秀,愿在公司长期发展但不具备上述条件者。
四是规定入股金额。有些企业在员工持股方案中,实行“干股”,即直接配给员工一定比例股份参与公司分红,但实践证明,这样很难触动员工,效果并不理想。所以,该公司要求员工“持股”必须缴纳资金。如经理及以上人员需缴纳10万-20万元,普通员工5万-10万元(在上下限之间自愿选择金额)。 但出于人性化考虑,所有符合条件持股人员可以先缴纳70%的股金,其余30%从个人薪资中逐月扣除,年度分红则按员工缴纳总金额计算。
4. 如何让员工成为老板的合伙人
把员工从雇员变为合伙人,给权利、给责任、给前景,使员工变“给老板打工”为“给自己打工”的心态投入工作。
“阿里上市,杭州城有上千位百万、千万级富翁新鲜出炉了!”阿里巴巴上市后,有人无不艳羡地说道。阿里巴巴实行的是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是公司的股东之一,其利益自然会随着公司利益的增加而“水涨船高”。
在新的商业环境和管理条件下,包括员工持股在内的多种形式的长效激励方式,正在替代传统管理中的“胡萝卜加大棒”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和重视。这不仅局限于互联网企业,传统行业中的民营企业也有不少探索实践。陕西某大型餐饮公司开展内部员工持股(虚拟股权)的长效激励计划,让员工当“老板”,破除“打工心态”,与公司共创事业、分享利益。
“大棒加胡萝卜”渐失效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管理手段、方式、工具几乎可以总结为“胡萝卜加大棒”——干得好,给胡萝卜,请再接再厉;干得不好,打一大棒,请吸取教训,别再犯错。事实上,当企业仅把员工当作雇员时,员工又何尝不是在“打工”呢?
分析一些现代管理工具,无论是360度考评、绩效考核还是目标管理等,其最终目的都是希望员工有更高的积极性、更强的责任心、把事做好做到位做出成果。由此可以说,管理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及责任心。最直接、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就是让员工自己当“老板”。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转变观念,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
变“雇员”为“合伙人”
案例背景:陕西某餐饮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以餐饮为龙头,集星级旅游饭店、大型专业餐饮酒店、专业大型会议中心及房地产开发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其餐饮为中高端业务,在西安五星级酒店开设有两家分店,另有5家分店。
2013年下半年,餐饮行业受影响较为严重,为坚定员工信心,提高员工的积极性,集团决定在试点分店推进“股权改革”。
该公司的股权改革方案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公司内部成立专项员工基金。民营企业转变为股份制企业,流程繁琐,程序复杂,所以,在公司成立了一支专项基金,由民选的管理者及员工组成基金委员会共同管理。该专项基金持有试点门店一定比例的股份,员工从基金会里认购“股份”,当员工退出时,也只是从基金里退出,不考虑溢价,保障公司利益。
二是根据门店投资测算员工持股比例。公司核算整个门店投入资金,通常只算实际投入资金(不含品牌估价等),然后由公司高层决定拿出多少比例给予员工持股。经过调研及对数据的分析,公司高层决定拿出总投资的40%由该基金持股,即员工持股。
三是选定持股人员。很明显,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持有公司股权,它是员工个人在公司做出贡献后得到回报的一种体现,是一种权力,所以要规定哪些人可以持有公司股份。最终试点门店有四部分人持股: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如店长、经理等必须入股;公司核心高管必须入股,公司高管及门店核心管理团队成员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积极性与门店效益息息相关,如果他们不参与,激励的有效性将大打折扣;优秀员工有入股资格,但可以结合自身经济状况自愿选择。优秀员工的标准为:在公司服务两年以上的普通员工,现职一年以上的领班、主管;表现优秀,愿在公司长期发展但不具备上述条件者。
四是规定入股金额。有些企业在员工持股方案中,实行“干股”,即直接配给员工一定比例股份参与公司分红,但实践证明,这样很难触动员工,效果并不理想。所以,该公司要求员工“持股”必须缴纳资金。如经理及以上人员需缴纳10万-20万元,普通员工5万-10万元(在上下限之间自愿选择金额)。 但出于人性化考虑,所有符合条件持股人员可以先缴纳70%的股金,其余30%从个人薪资中逐月扣除,年度分红则按员工缴纳总金额计算。
五是分红方案。分红利润率:A=年度实际利润÷资金总额,个人所得分红金额=个人缴纳入股金额×A,分红额度:由公司按照当年的利润率(即A)将红利提出,基金会根据个人参与缴纳的金额分发红利,一年一清;三年期满后本期基金分红结束清零,所有成员退出,依据公司经营情况,退还员工本金(注意:若公司经营出现亏损,则个人本金受到相应影响)。
六是退出机制。原则上,所有持股人员3年内不允许退出。如因过错被辞退、自动离职、个人主动辞职者,仅退还个人所缴纳本金,不享受红利。如因个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者,经基金会审核同意后,退还个人缴纳的本金,如果满年则参与当年分红,不足一年按当年银行同期利率付给利息。
该方案正式实施近一年时间,在管理上取到了两方面的积极反馈:一是“刺激性”比较大,公司员工反响热烈,有员工甚至提出:“我今年一年的工资不要了,算直接入股行不行?”二是对员工积极性的提高很有效。如之前员工违规操作,管理人员或同事指出来,员工会不乐意,甚至记恨,而“股权改革”后,大家都是“老板”,不存在“谁为难谁”的问题,员工之间的协作情况有很明显的改善。因为门店的利润高低直接关系到自己的利益,员工会主动积极想办法解决问题,而因为是员工自己制定的解决办法,执行力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在经营方面也有两个阶段性数据能说明该公司“股权改革”的有效性:在餐饮业总体不是很景气的情况下,其西安的股权改革试点店开业仅3个月便实现了营收平衡;到2014年7月份,其股权改革试点店较以往新店效益提升30%。公司正计划明年在旗下所有门店全面推行“股权改革”方案。
5. 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6. 以改制名义贱卖集体资去哪里举报
近日,本报《社会调查》周刊接到读者来信反映:2005年,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所属企业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改制,山西朔州人李建国购买了该集团资产的拥有权。改制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让该公司的部分职工感到困惑,遂向山西省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经过山西省直纪工委等有关部门的联合调查,发现该公司此次改制存在大量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日前,记者根据职工代表提供的线索对此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采访。
股权转让 协议作假
记者在调查采访的过程中从有关部门获得了涉及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改制的文件、会议决议、股份转让协议等方面的大量资料。记者从这些资料中看到,涉及该公司股权转让的股份转让协议竟然签了三份,签订时间为2005年1月12日至1月18日之间,协议的甲方均为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和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李荣钢、白永德,乙方代表均为李建国、李近、李琪。
第一份是2005年1月12日白永德与李建国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山西塑料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基金会将持有的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基金会的49%股份(折合人民币1078万元)转让给李建国。
第二份是2005年1月18日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主任李荣钢、白永德与李近、李琪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将持有的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的46%股权 (折合人民币1012万元)转让给李近、李琪,其中李近、李琪分别出资506万元,各自购买23%的股权。
第三份是2005年1月18日李荣钢、白永德与李建国、李近、李琪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将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李建国、李近、李琪,转让价格为1080万元人民币,另外出让方承担360万元的各种债务。
对于这三份协议,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裴国升与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利忠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同一件事情,在不同时间签订了不同内容的协议,其真实性值得推敲。其中第二份和第三份协议在同一时间、同样当事人,就同一事件签订了内容完全不同的协议。李荣钢主任分析,前两份均是为了应付山西省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双方实际上执行的是第三个协议,但第三个协议的转让价格最低,而且还由转让方承担360万元的债务,1080万元的转让价格实际上只需支付720万元。
据知情的职工代表反映,李近、李琪只是李建国利用其名义进行签订协议,其实,他俩根本没有出资,也未参与,其在协议书上的签名均为李建国一人所签;在几个协议中的签字人白永德原为集体基金会的代表,但他在签署协议之前的2004年11月30日就已买断工龄,是没有资格代表集体基金会签署上述协议的。
企业在股东、股份、股权的分配转让等重大问题上,不得有半点马虎,不能弄虚作假,更不能伪造。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非常严肃的问题。
集体资产 低价出卖
依据这三份协议,记者算了一笔账:第一份协议出让原塑料集团公司49%的股份,出让价1078万元;第二份协议出让原塑料集团公司46%的股份,出让价1012万元。两次转让合计95%股份,价格共计2090万元。加上山西省城联社保留的5%股份,价格为110万元,共计2200万元。正好与公司的注册资本相符。
而实际履行的是第三份协议,对于720万元的价格,在2007年1月29日的职工通报会上,李荣钢解释,当时就怕出问题,才找了山西省纪检委下属的一家评估所进行评估后,结合当时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认定的。但职工们却一直怀疑公司资产被严重低估。
记者几经周折,找到了当时受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由山西天华财务咨询评价有限公司所做的《评估报告书》,报告书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资产实施了实地勘察、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托资产在2004年6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净资产为1362.8万元。”评估价超过了1300万元的资产只卖了720万元,李荣钢等人难以自圆其说。
山西塑料集团职工合股基金会原负责人张云岗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出让协议上的内容,当时出让的资产主要有:
1.柳巷开发区14号临街六层楼带半亩大院,2004年曾准备以700万元卖掉,现在市场价值超过1000万元。评估时,仅仅按照财务账本中1987年购买时的价格470万元,经过折旧后,评估了200万元。
2.五一路49号威世达大厦1.5万平方米大楼,按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现在市场价值超过6000万元。评估时作为在建工程按1998年前的投资2300万元,从账本上照搬过来。
3.五一路郭家巷65套住宅,价值也超过1000万元。
4.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投资的占地50亩的塑料总厂,仅一套进口设备就值3000余万元。
5.山西省塑料公司的占地30亩,并配有330米铁路专用线的仓库。
上亿元的总资产却只评估了1300万元,而且仅仅卖了720万元。
由上述不难看出,改制过程中如果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规范操作,流失的将是巨额的国家和集体资产。
弄虚作假 职工受骗
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政策,企业改制,国有、集体资产转让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职工认为,在此次改制过程中,评估报告是假的,协议、决议是假的,程序是不正常的,此次改制是彻头彻尾的“骗局”。
职工还反映,为了炮制假协议,李建国在会议决议、会议纪要以及文件上大做文章。
2004年10月30日的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届一次董事会议纪要称:参加人为姚海平等10人,选举姚海平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李士俊为总经理。而董事签名中却只有姚海平、曹文会、赵玲玲、白永德4人。纪要上写着张云岗与吴伟也参加了会议,而张云岗及吴伟本人表示,他们根本就没有参加过这样的会议。很明显这份会议纪要是伪造的。
据张云岗介绍,真实的情况是:2003年12月7日至8日,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第三届一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选举姚海平为董事长,曹文会、赵玲玲、张云岗、白永德为董事。董事会聘李士俊、谢东辉、王国炬为副总经理,关卫华为董事长助理。2004年1月3日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晋塑(2004)第5号文件中的任职决定是真实的。
2005年1月12日的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基金会决议中写到:基金会成员应到131人,实到99人,超过应到人数2/3,符合基金会章程之规定。会议的主要内容为同意将集体基金会持有的公司49%的股份转让给李建国,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持有的23%转让给李近,23%转让给李琪,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保留5%的股份。同意白永德作为公司代表签署有关转让文件。后面还有基金会成员99人的签字,后附131名成员名单。
职工们反映,这份决议也涉嫌伪造,主要依据有:
一是所列名单为1997年塑料集团成立时,职工合股基金会入股名单,而不是集体基金会的名单;
二是决议中的签名问题。在签名者的名单中,有的已退休多年(如安述礼、刘文广等人),有的在国外(如蓝天浩当时在日本),有的已调离(如兰春红多年前调到北京、王光宇早已调到税务部门、郭中阳、吕敏、刘蓉、唐黎文等也早已调走),有的生病住院(如侯静),而这些人的签名竟然都出现在决议上,不可思议;
三是2004年11月30日之前,职工就被遣散回家了,怎么可能在2005年1月12日参加职工大会呢?2007年1月13日,由75名职工联名发出一份声明,对上述决议以及其内容,予以明确否认。后经山西省纪检部门查实,这99名职工的签名,均是李建国指使他人仿签的,并用伪造签名的复印件,办理了股份变更登记。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这份复印件上还加盖有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的公章,并承诺有问题由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负责。另外,2004年12月10日,在山西省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时,山西省塑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书》后附有一份令人感到蹊跷的“情况说明”:在职工合股基金会上的签名有9人多签、2人重签、4人误签、11人未签。并称“以上情况属实,如因转让合股基金会股份而引起的纠纷,由我公司承担责任。”并加盖其公司公章及合股基金会公章。同时,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以晋城联资〔2004〕46号文件给省工商局的文件中称:极个别“职工合股基金会”成员因特殊原因没有签名……不影响此次股份转让。就用这样的材料顺利地办理了变更手续。
其间,职工代表们还提到一个细节,2005年1月12日与1月1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李建国的720万元,在2004年11月30日之前就到了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的账上。11月30日之前进行的职工身份置换,就使用了其中的400万元。协议未签,款已提前到位,这也令人费解。
裴国升律师说,从几份决议中存在的问题和75名职工的声明可以看出,当时公司方根本没有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会,未经职工大会及股东会同意转让集体基金会的股份程序是不规范的。
针对上述问题,裴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的合并与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从业人员。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张利忠律师说,依照上述的法规,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无权转让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基金会的股权,公司未经职工大会同意,对职工拥有的股份进行转让,转让协议应当视为无效。
以上调查材料证明,山西省塑料集团在改制过程中从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议、会议决议、职工签名等均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这种行为既坑了国家也欺骗了职工,如此改制,怎能不出现问题。
认真查处 积极整改
从2005年11月5日开始,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原职工就改制存在的问题多次联名上书有关部门。山西省纪委根据职工反映的问题,责成省直纪工委进行调查处理。
2006年10月17日开始,省直纪工委调查组用了29天时间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查清了事实,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2007年1月29日,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主任李荣钢、副主任姚海平与职工代表见了面,对有关问题作了解答。
2007年2月2日,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专门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省直纪工委调查组的意见精神,经过核实,省直纪工委调查组认定,塑料集团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改制过程中,所有重大事项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也没有工会组织的书面证明。在决定集体资产转让给李建国个人的重大事项上,只是征求了离退休职工的意见,这违反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相关规定。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判断是否属于本集体企业劳动群众,主要是根据其是否仍然在本集体企业工作、劳动。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8条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之规定。企业财产按照下列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清算工作所需各种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所欠银行和信用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之相关规定。审计、评估结果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认可,而是将对集体资产处置最具监督权和发言权的所有者,先行身份置换遣散回家。审计、评估工作未能公开招标,缺乏有效的监督,剥离塑料集团公司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认可不严肃,难以有效保障集体资产不受侵害。
3.2004年10月,使用变造的文书和虚假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到省工商局进行股份所有制变更登记。违反《公司法》第199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之相关规定。
4.利用虚假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塑料集团公司职工合股基金会股份,非法转让给集体基金会,侵犯了合股基金会成员的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威胁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相关规定。
5.2005年1月,经山西省城镇集体联社同意,李建国利用虚假文书及虚假股份转让协议到省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非法成为塑料集团公司体资产的拥有者,并非法成为塑料集团公司的法人代表。违反《公司法》第199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之相关规定。
6.2005年1月18日,在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履行合法交易程序的前提下,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领导与李建国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违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条规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再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58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条例规定,向集体企业摊派或者侵吞、挪用集体企业资产的,必须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山西省直纪工委调查组对以上问题认定的同时,又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三条整改建议:
一、责成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限期自行纠正此次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二、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要通过公开、公正、合法的程序,积极探索对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进行改制。
三、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要加强对山西塑料集团公司资产的监督管理。
针对山西省直纪工委的调查意见及建议,山西省城联社主任李荣钢明确表示,省城联社党组会议已经达成共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纠正和整改。首先要对问题进行彻底纠正,其次要认真研究塑料集团的改制问题,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权利,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制订出公平合理、职工满意的改制方案。
在会上,李荣钢主任、姚海平副主任分别介绍了当时股权转让的特殊背景情况,分析了出现问题的具体原因。李荣钢主任要求,要根据省直工委意见和建议,抓好纠正和整改,汲取经验教训,以利于推进直属单位的继续深化改革。同时会议作出了具体整改的五条措施:
一、省城联社领导及机关各处室领导,都要进一步认真学习、领会、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特别是《公司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总社制定的《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高法律水平、政策水平,抓好山西省塑料集团股份转让问题的纠正与整改,进一步搞好直属单位和全系统的集体企业的改革发展。
二、根据省直纪工委的要求,首先要从指出的问题进行纠正,要列出需要纠正的问题,逐条进行彻底纠正与整改。
三、李荣钢、姚海平同志分别前头对有关问题进行纠正整改。属于省城联社方面需要纠正的问题,由李荣钢负责;属于原塑料集团方面的需要纠正的问题,由姚海平负责。
四、纠正整改之后,成立领导组,研究下一步塑料集团改制问题。
五、在纠正整改过程中,自觉接受省直纪工委的全程监督和指导。
对于原塑料集团职工反映省塑料集团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山西省纪委根据职工反映的问题,责成省直纪工委进行调查处理。省直纪工委很快做出反映,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认真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整改建议通报省城联社,省城联社立即召开党组会议并作出了整改方案。不仅如此,山西省工商局也于2月27日立案调查省塑料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山西省塑料集团公司2005年5月18日和2005年12月12日两次在省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股东会决议、伪造职工签名等造假行为,造成集体财产以及职工利益受到侵害。省工商局根据调查结果,依照《公司法》119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9条的规定,建议撤销省塑料集团公司2005年5月18日以及2005年12月12日利用虚假证明进行的两次股权变更登记,并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和25万元。
问题到此并没有结束,2007年4月16日,山西省工商局又对撤销省塑料集团两次虚假股权转让登记,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了听证。会上省工商局相关人员表示,听证会以后,将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程序,尽快对此事作出裁定。山西省工商局对此事的处理雷厉风行,于4月27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省塑料集团公司2005年5月18日和2005年12月12日两次在省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合法有效性,并于5月17日在《山西省市场导报》上刊登出声明公告。
2007年5月15日,山西省城联社根据山西省工商局撤消塑料集团2005年股份转让变更的通知意见精神,为确保塑料集团的改革与发展,省城联社制定了“恢复并调整充实省城联社塑料集团改革领导组及办公室,明确职责和任务。”等六条整改措施。
至此,山西省塑料集团集体资产流失的真相大白于天下,这使职工们看到了希望。
企业改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一个企业的改制是一项复杂、浩大的工程,它涉及多方面利益,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关键是对问题是视而不见,还是对问题积极整改。像山西省纪委、省直纪工委、省城镇工业联合社、省工商局等部门对省塑料集团改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对待、积极整改的做法值得借鉴。
伪造签名的情况说明:
※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 国办发〔2003〕96号《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7. 山西阳泉有哪些煤矿
有盂县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盂县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金600万元,是一家朝阳的有限责任公司。
盂县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企改(2002)第3号文批准,由原盂县兴峪煤矿成立职工合股基金会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原县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联合社共同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山西盂县煤矿决心要把附近八个村的采煤沉陷区建设成绿色生态园区,侯吉权带着积累了经验的工人们回来了。他们填实沉陷区,重新把生机赋予了这片土地。目前已建成一万亩苗圃、两百亩蔬菜基地、两千亩采摘区,两百亩花海和上百亩面积的人工湖正在紧张施工中。
“现在附近小气候显著改善,原来的矸石山、沉陷区变成满眼葱绿的生态旅游区。
仅去年国庆节和今年春节开展两次大型活动就吸引游客40余万人,创收800多万元,这还没统计平时的散客,也没计算园内养殖产业每年千万元的收入。”生态园办公室主任朱越说,现在这1200多名工人全部实现了“绿色转身”。
“长远来看,种树一定比挖煤挣钱。”赵建铭态度坚定。侯吉权也算了一笔账,“按掘进面8.4平方米计算,每向前掘进一米,挖的煤价值4700元左右;
这个平面面积在地上种树,可以种8棵小树苗,成本每棵10元,2012年种下到现在价值近2400元了,并且还可以循环种。虽然年头长的苗要进行移栽,但这笔账怎么算也是划算的。”
侯吉权的队伍每建成一片区域就留下一部分人维护,人数从最初的700多人减少到现在的180多人。“我们的人数少了,山却绿了。现在我们是这13500亩绿色的守护者。”侯吉权说。
据赵建铭介绍,初尝“绿水青山”甜头的他们最近还计划引进外部投资,进一步发展开拓“生态家园”。
8. 盂县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盂县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金600万元,是一家朝阳的有限责任公司。盂县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企改(2002)第3号文批准,由原盂县兴峪煤矿成立职工合股基金会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原县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联合社共同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处盂县路家村镇石坡峪沟,占地面积7.2平方公里,距县城12公里,距阳盂二级公路8公里,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条件便利。
9. 职工持股会的类型
它是指由持股职工组成持股会,但不进行登记,仅作为公司的内部组织或工会下属组织。上海、江苏、安徽、甘肃、黑龙江、陕西等省市采用此种形式。尽管它们的具体做法各异,但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主要是:
1.持股会有自己的组织,包括持股职工大会、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理事长。理事长代表持股职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持股会有自己的章程,对其各种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持股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注:参见《上海市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第6条;《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第20条。)
4.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持股职工通过持股会,按照投入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权益。(注:参见《上海市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的试点办法》第7条;《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第7条。)
5.职工持股会须以工会社会团体法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注:上海市、江苏省、甘肃省、陕西省等省市的规范性文件均有此规定。)
显然,这种职工持股会不同于第一种形式。由于它没有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因此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之列,没有独立的人格,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它确有自己的章程和组织,具备团体的特征,因而是非法人团体。并且,在持股职工承担责任、持股职工退出不影响持股会地位等方面,与社团法人类似。根据国外的经验,非法人团体准用合伙之规定。(注:参见《德国民法典》第54条、《瑞士民法典》第62条。)由此,此类职工持股会不依赖其他组织是可以运作职工持股的。但是,现在我国采用此种形式的职工持股会,并未适用我国关于合伙的规则,而是依托公司的工会。并且,一方面,职工持股会以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职工持股会的行为却要由公司工会承担民事责任。无疑,这两种“承担责任”的关系并未揭示清楚。并且,职工持股会需以工会社会团体法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也与“自己责任原则”相冲突。如果说,将这种职工持股会形式径直理解为工会直接操作,则与现行法律有更大冲突。因为,工会不能进行营利活动。此外,采用第一种职工持股会形式的流弊,将同样在本类职工持股会中出现。 山西省是职工持股会采用企业法人形式的代表。为在企业中建立企业法人形式的职工持股会,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山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起草并经山西省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通过,颁布了《山西省企业职工合股基金会设立登记暂行办法》。依此办法,合股基金会制度的要点是:
1.合股基金会是职工自愿组织起来的、以投资盈利(应为“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的经济组织。
2.合股基金会成员以投入的资金为限享受资产受益、重大决策等权力,对基金会承担有限责任,合股基金会对公司以投入的资本享有股权并承担有限责任。
3.合股基金会只能在本企业改造为公司时作为公司的股东,不得从事任何其他经营活动。
4.合股基金会成员只与合股基金会及其代理人有权利、义务关系,而与公司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5.合股基金会可设立理事会,理事由全体合股职工选举产生。理事长为合股基金会代表人,是参加公司的股东代表。不设理事会的,可选举一人为合股基金会的代表人。
6.合股基金会理事会或代表人负责收集职工投资,向职工开发收据,从公司分取红利并及时向合股职工分配股利,财务手续可委托企业财务办理。
7.职工股权已达合股基金会总额10%以上时,可退出合股基金会,经股东会同意转为自然人直接股东。
8.合股基金会接受企业的领导和监管。
9.合股基金会须向公司改组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上述表明,合股基金会作为经济组织,其与投资的基金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类似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并且,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才能成立,实际上是作为企业法人对待的。就职工投资的自主性而言,将职工持股的管理机构采取企业法人的形式,也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投资的职工完全与公司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则不可能实现职工对公司利益的认同感,也不可能激发职工对公司的关心与热爱之情。同时,职工退出基金会,要经股东会即由基金会和与基金会平等的其他股东共同决定,也于公司法的法理不通。再者,基金会作为股东与其投资的企业是两个商事主体,为什么要由企业管理和监督基金会呢?这些,无疑是合股基金会的制度设计者必须解决的法律上的难题。
以上表明,职工持股会的制度实践尚没有给立法提供可选择的模式。
10.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相关
永泰能源(600157,股吧)发布《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预案》,以28.95亿元收购康伟集团65%股权,资金将来源于公司H股首发募集资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康伟集团主要从事原煤开采(仅限分支机构)、煤炭洗选等业务。公司具有经山西省政府批准的山西省煤炭资源兼并重组整合主体资格,具有牌照资源。这或许正是永泰能源看上康伟集团的关键之处。预案显示,康伟集团股东郭向文、第一、第二、第三职工合股基金会就与永泰能源签订了《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约定由永泰能源以15亿元认购康伟集团34%新增股本,其中,1.05亿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13.95亿元形成资本公积金。3月,郭向文、第一、第二及第三合股基金会又将持有的合计31%康伟集团股权按总价13.95亿元转让给了永泰能源。资料显示,2011年度,康伟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2.27亿元,实现净利润5.43亿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康伟集团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0.48亿元。据此,康伟集团上述34%的股权交易价格增值约263.69%,31%股权交易价格增值约270.97%。永泰能源表示,上述交易总价款合计为28.95亿元,预估值增值主要为其下属三家煤矿企业采矿权价值增值所致。永泰控股两次增持的背景。2011年8月,永泰能源定增方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发行底价为15.5元/股,而永泰控股增持时公司股价已低于发行底价。在大股东增持护盘之后,永泰能源股价开始盘升,在今年3月足额完成定向增发。永泰能源自2009年收购了具有山西省煤炭资源兼并重组整合主体资格的华瀛山西股权后,便以其为平台,通过定增等方式陆续整合众多煤炭资产,其中包括上述7家煤矿。资料显示,除了上述企业外,目前华瀛山西还直接或间接控股冯家坛、银源安苑、银源新生等多家煤矿企业,同时参股致富煤业49%股权。其下属煤矿备案保有储量达48458.4万吨,生产规模为690万吨/年。2011年华瀛山西实现净利润上亿,是永泰能源最主要的利润来源。事实上,为力争在3至5年内实现骨干煤炭企业的中期发展目标,永泰能源对资金的需求逐步加大。近年来,公司已先后通过增发、债券、信托等各类融资方式,兼并重组了多家煤炭公司,并在今年年初提出拟发行H股。从最新案例来看,在今年6月份,永泰能源借助信托计划融资10亿,用于旗下金泰源及孙义煤业的工程建设以及参与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根据第二批页岩气探矿权公告来看,二级市场上只有永泰能源和中国神华两家上市公司中标.在此背景下,或是为防范风险,最新的信托计划“特意”强调,项目综合运用矿权抵押、股权质押、上市公司担保、实际控制人担保等多种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措施到位,风险可控。事实上,永泰能源已经悄然完成了对康伟集团的控制,因为上述股权交易的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手续在3月份就已经完成。公司实现了向以煤炭采选和经营业务为主的能源类公司转型的发展战略。对康伟集团成功收购后,公司将具有华瀛山西和康伟集团两个山西省煤炭资源兼并重组整合主体资格。此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增加焦煤及其配煤保有储量1.73亿吨,产能将增加270万吨/年,公司资源储备、行业地位将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