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金会的结构是怎样的
基金会组成
基金会组织结构
基金会的组织结构由治理决策机构理事会和执行团队秘书处两个部分组成。理事会承担决策职能,通过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的定期理事会会议,对基金会战略规划、年度计划、预算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审批。理事会下设项目审核委员会,项目审核委员会由理事及外部专家等组成,对理事会汇报,负责基金会项目的审批和质量监控。理事会秘书由秘书处工作人员兼任,负责理事会的会议记录、纪要、文件的起草、记录和保管等及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监事的联络工作等。秘书处为基金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人为秘书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行政、项目、财务、人力资源和公关等职能部门。
2. 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理事会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秘书处
本基金会的执行机构是秘书处。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 基金会和理事会是什么关系
同一个单位的基金会和理事会是隶属关系: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办事机构、执行机关,基金会是理事会的决策机构和领导机关;基金会领导理事会、决定理事会的人事大权,理事会服从服务于基金会,是从属 关系。
4. 请问议事会,理事会,委员会,基金会,协会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议事会、理事会、委员会都是组织内部的议事或决策机构。
基金会、协会是组织形式。
5. 艾伯特基金会的机构工作
艾伯特基金会长期坚持的几大工作是:以民主思想对各方面的人士进行政治和社会教育;促进国际谅解和建立与发展中国家的伙伴关系;赞助有天 赋的青年深造和升迁;在经济学和社会科学、社会史和当代史领域进行联系实际的研究和资助这种研究;为国内外政策决策机构提供咨询,特别是在经济和社会政策领域;资助国内外学者进行互访和考察。艾伯特基金会在国内有14个教育中心,1974年以来用于成人教育的经费接近3亿马克。2001 年仅在德国就有15万多人参加了艾伯特基金会组织的3000多次培训活动、讨论会和专业会议。2001年共资助1700名大学生学习,其中300名来自国外。2004年艾伯特基金会的工作重点是:社会公正和改革政策;民主文化、社会和现代国家;革新和未来安全;共同塑造全球化。
6. 万科公益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设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为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7. . 下列关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论述,正确的是_____。
原题:
403、下列关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论述,正确的是_____。
A.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B.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C.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选择AC
解析: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中国青基会”,《组织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8. 中国电影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内设机构:办公室、财务部、事业发展部、影视部、项目部、国防万映办公室
下属企业:北京银梦影视艺术有限公司
下设机构:吴天明青年电影专项基金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三)热心电影公益事业;
(四)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五)富有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精神,对基金会工作认真负责,保证基金会财产的正确使用和保值增值;
(六)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3、行使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3、热心支持本会各项事业和工作;
4、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拟订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及资金的筹集、使用计划;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及资金的管理;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负责日常财务预算和开支的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9. 基金会成立条件
以下内容是从《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摘抄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
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
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
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10. 中国爱心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本章程,按本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及工作;
(二) 通过、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会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四) 审核资产管理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 决定理事、理事会副会长、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报酬;
(六) 决定本会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获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其他理事代其行使表决权。特别事项需要理事会决定而又不宜或难以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可采取理事书面表决办法,根据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与理事会会议决议同效。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本会设理事会会长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设理事会副会长若干名。理事会副会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在理事会会议上通过出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会长批准出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主持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聘用机构一般工作人员;
(四) 处理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
本会实行会员制,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设立驻中国内地代表处,其负责人由秘书长兼任。本会可对为中华爱心促进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分别委以名誉会长、顾问等届内或终身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