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怎么样
简介: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是中国政府批准成立,为促进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提供基金支持和相关服务的非盈利机构,受国家外国专家局的管理和指导。
⑵ 肖武男以下为全国亚太交流与合作基金会是哪儿批准成立的
还有彩虹甜心和假如我是你!这是两部新剧
⑶ 中华宋庆龄国际基金会隶属于哪儿
中华宋庆龄国际基金会,应该不是真的基金会,王东喜在香港注册全名是叫中华宋庆龄基金会投资有限公司,有基金会还叫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公司不都是用来作生意赚钱的
⑷ 谁知道中华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会的联系方式
各位领导:
我是重庆市的一个退休干部,有幸为孙子参加钢琴比赛,认识了“星星火炬”比赛。我孙子已连续两年参加此赛(也同时参加了“快乐阳光”、“葵花杯”、“中国好少年”比赛),和其他大赛一样,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今年的“星星火炬”比赛,让人大失所望,在评选中出现了惊人的、明目张胆的作弊现象(虽然我孙子还是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去拜访过重庆组委会,将问题向他们反映,但该会工作人员强词夺理,拒不认错。本来,我一怒之下,准备将问题曝光媒体。但想到你们是他们的上司,由你们去处理这件事更妥当。这里就将问题披露如下:
“星星火炬”大赛钢琴类小学A组:一赛场40人,至今只查到1个特等奖选手(最低分9.78),2个一等奖选手(最低9.72分),12个二等奖选手(最低9.69分);五赛场54人,至今查到2个特等奖选手(最低分9.71分),23个一等奖选手(最低分9.65分),17个二等奖选手(最低分9.63分)。同类赛事的两个赛场,在一赛场只能获三等奖的选手,落到五赛场竟可以获一等奖;在一赛场获二等奖的选手,落到五赛场竟可以获特等奖。合理吗?从名单成绩上看来,体现出一赛场多是些“高分低手”,五赛场普遍是“低分高手”。两个赛场的选手水平差异有如此之大吗?评分老师水准高下有如此明显吗?抑或是所谓分数线本来就是组织者为说不清道不明的原因而随手指定的。
根据赛事组委会预先规定“各项目根据参赛组别评选,特等奖2%、一等奖18%、二等奖25%、三等奖35%、优秀奖20%”,组织者的同组别分赛场评选的做法本身就是非法的,是违背组委会规定的的肆意妄为。即使为某些原因,组织者要想擅自破一下规矩,又想避免社会指责,也应将评奖名额按赛场人数分配到各赛场。如果那样,组织者的胡作非为所引起的社会舆论也会小一些。本来组委会的评选规定是与社会上大多数考试考核一致的(包括高考),是很公平公正的。“钢琴小学A组”就是一种参赛组别,本就应该把各赛场成绩汇集拢来按组委会规定进行评选。试想一下,如果重庆市考试院将高考各分数线(一本、二本、三本和专科)按考场设定,会是什么结果!即使因为“不同考场老师判分标准不同”,不好统一标准进行评定,也只能说重庆这场赛事组织者无能,或别有企图。这个问题本来就可以从选评分老师和事前统一评定标准来解决。我这里反映的还仅限于钢琴小学A组的乱象,钢琴其它组别和另外的那些比赛类,有无此现象,有待查实。重庆“星星火炬”比赛评定等级的问题,后果是严重的(可以说是一起严重的舞弊事件),在重庆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极坏的(今后还有谁会相信“星星火炬”赛事)。
希望组委会各位领导,以反腐的坚定决心,以对重庆人民负责的态度,过问一下重庆“星星火炬”赛事。“亡羊补牢”,善莫大焉!
重庆一退休干部 李北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⑸ 中国全球合作基金会的使命和愿景
中国全球合作基金会的使命
我 们的使命就是与联合国和中国私营企业一起合作,建立起动态的合作机制,鼓励中国企业在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走出国门,看到更多的合作机会,实现更宏大的目 标,也在世界范围内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声誉。同时帮助联合国获得中国企业的捐赠,更好的实现千年发展计划,造福全社会。
为 了实现我们的使命,我们积极的为现有的联合国发展项目寻找合作伙伴,也为中国企业寻求国际范围内的公私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PPP)提供帮助,为中国企业设计并量身打造符合企业发展的合作方案。 中国全球合作基金会是联合国和中国企业之间的桥梁。
中国全球合作基金会的愿景 中国全球合作基金会,和我们的合作伙伴一起,帮助联合国实现千年发展计划 通过中国全球合作基金会,中国企业可以,正在,也将继续在帮助联合国改善这个世界,解决全球问题的道路上一直领跑下去。
⑹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的专项基金
一、 林宗扬医学教育奖
林宗扬医学教育奖是由已故中华医学会第 10 届会长 林宗扬 教授捐赠积蓄建立的。奖励我国从事医学教育事业的教师。自 92 年至今全国范围内共有 105 名优秀教师获此殊荣。
二、中华放射教育基金
1996年由时任中华医学会放射学分会主委、放射学专家刘庚年教授建立的。用于培养贫困地区的放射科医生。至今已培养了 17 名放射科进修医生。
三、施正信公共卫生学奖学金
施正信公共卫生学奖学金由中华医学会前副会长 施正信 教授捐款设立的。用于奖励公共卫生专业本科德智体三方面全优的应届毕业生。自颁布施正信奖学金以来共有 51 名优秀应届毕业生获此奖。
四、金十字专项基金
“金十字专项基金”由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提出的《金十字计划》中的特别公益项目 。本项目通过动员社会力量,资助乡村医生的技能培训,乡镇医疗站、县级培训中心、市级金十字医院的建立和对农村特困户的医疗救助。
⑺ 中华宋庆龄国际基金会是个什么样团体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是联络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为实现该会宗旨提供支持和资助的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它并不隶属什么部委,只是一个单纯为了纪念宋庆龄同志的慈善基金会而已,是非政府组织。独立的民间社团,类似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⑻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英译名“China International Medical Foundation”,简称“CIMF”。
第二条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中华医学会发起、创办的经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促进国际医学交流,筹集和接受国内、外捐赠的基金和物资,积极开展社会公益事业,为我国医疗保健事业和医学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四百万元,来源于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卫生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东四西大街42号,邮编1007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资金,接受捐赠。
(二)承办国内外医学团体或个人委托的国际联络事宜,包括组织各种国际医学交流活动; 接待来访的医学团组或个人;承办各种会议以及会议期间的医学技术设备展览等。
(三)选派出国人员进修或技术合作;接受外国访问学者来华进修或合作研究; 在必要与可能的条件下,支持或资助参加国际学术组织或学术会议。
(四)基金会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医学交流和资助国内的奖励活动,包括:
1. 组织医疗队到老革命根据地、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开展医疗卫生及讲学活动。
2. 以捐赠人意愿资助方式,为基层(农村)培训医务人员。
3. 组织全国性的义诊活动。
4. 设立各种专项基金、奖学金,开展奖励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基金会章程,对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
(二)在医学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依照章程,参加基金会的活动;
(三)对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从事基金会公益事业,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1、捐赠;
2、组织募捐的收入;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投资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在业务范围之内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社会公益事业;
(三) 根据业务需要建立的专项基金。
(四)根据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和奖励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在社会进行医学科技和科普文化宣传的公益活动;
(二)面向海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公益募捐活动;
(三)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当年公益事业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基金会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⑼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怎么样啊
如果是真正的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不是假冒的,就绝对不是骗人的 ,她们的领导都是层次很高的人,您可以去她们网站看看。
⑽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设有学术委员会、公共关系委员会、战略研究中心、美国、俄罗斯中亚东欧、欧洲、亚太、非洲、中东、拉美研究中心、以及世界经济、能源外交、生态安全、对外交流与合作等研究中心,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的各中心在国际问题研究和对外交流、公共外交等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10年12月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成立了新闻中心,并创建了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的网站——国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