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救助金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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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司法局司法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3. 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金,以后可以领到执行款吗
建立司法救助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应有之义,是人民法院化解执行难,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机制中推出的一项新举措,但由于它是一种新生事物,基层法院在实施时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执行救助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
由于执行救助制度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目前大多出现在各级法院对人大、政协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信息中,社会各界对其性质的理解和认知程度不一,更不用说对其法律定位的正确认识。这无疑影响到执行救助制度的构建、实施乃至效用的发挥。
(二)执行救助行为单一目前人民法院对困难当事人给予的执行救助仅限于一定的金钱补偿,基本上是法院一家在唱“独角戏”,并没有将执行救助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三)执行救助基金筹集渠道单一就基层法院而言,目前执行救助基金的筹集主要是两个渠道,一是政府财政拨款,此为主要渠道;二是法院从有限的办案经费或返还的诉讼费用中“挤出”部分资金。以龙马潭区法院为例,由于受地域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政府财政拨款的数额极其有限。而对于法院“挤出”的有限救助基金更是“杯水车薪”,难以为继,也无法满足执行工作现状及所需。
(四)执行救助基金发放的范围、对象、标准不统一设立执行救助基金的目的是要救助那些因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不能实现,且生活又非常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但在实践中,存在着当救助无救助、不当救助而救助的问题,违背了执行救助的基本意义。那些进行上访、生活相对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法院为解决信访问题,优先对其实施了救济;而那些未上访的和其一样甚至比他更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却可能因为救助资金数量有限而没有得到救助。更有甚者,生活并不困难,但由于长期上访或缠访的,却得到了执行救助。另外,执行救助基金发放的标准也不一样,有的少则几百元,多的数万元,主要是按照执行案件的标的款作为参照发放。
(五)执行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监督不力由于执行救助基金的筹措渠道窄,资金数量少,享受的人员不多,因此,在执行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发放上,主要是按照法院内部的审批程序进行发放。而从长远的角度考虑,执行救助作为一项长效机制,应从如何有效监督方面制定、完善相关监督程序和规定,防止人情案、关系案。
4. 您好! 请问申请司法救助基金会援助都有哪些条件 司法救助基金会是何时成立的呀
建议向当地司法局询问。
5. 司法救助金要不要归还,在法律上有没有这些规定
你好
救助金是不需要归还的,是对弱者的保护
另外,缓交诉讼费是要缴纳的,但是免缴就是不需要缴纳了,这是我延伸开去的话题。
当然了一般是败诉方最终承担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
6. 司法救助金可以申请第二次吗
中央政法委正式对外公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8类可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人群。 《意见》于2014年1月,由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并在全国司法政法机关逐步推进,目前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供参考
7. 什么是司法救助金
司法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或者说,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2],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根据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规定,“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此外,具有以下6种情形者可申请司法救助基金:一是交通肇事赔偿类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三是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四是劳动报酬类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五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六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8. 司法救助金按什么标准算
司法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称为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9. 司法救助金额发放标准是多少
您好:
司法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或者说,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根据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规定,“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此外,具有以下6种情形者可申请司法救助基金:
一是交通肇事赔偿类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三是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四是劳动报酬类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五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六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10. 一个人可以重复申请司法救助金吗每个人可以申请几次司法救助金,有规定吗
一个人不可以重复申请司法救助金,在领取过后就无法继续领取了。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10)司法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四条 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发放。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