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分别有哪些风险管理规范和业务管理原则
证券经纪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略)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规范管理
(一)前、后台分离和岗位分离
(二)重要岗位专人负责,严格操作权限管理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受代理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四)向客户进行讲解
(五)营业部应按规定的经纪业务操作流程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六)营业部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及业务档案(至少保管20年)
(七) 营业部应按要求做好投资额和教育和咨询服务
(八)证券公司总部应加强对营业部业务运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
(一)人民币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认股权证;
(四)国债;
(五)公司或企业债券;
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
第二章 自营资格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五)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六)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所列各项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资格须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申请表》;
(二)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一)》;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由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
(五)证券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说明;
(六)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七)由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九)上一年度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正式开业未超过一年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报送从开业时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
(十)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关联资料:行业规范共1部
第九条 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且半年内不受理其重新申请。
第十条 资格证书自证监会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需要保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第八条第(七)、(八)、(九)项和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关联资料:行业规范共1部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操纵市场的行为:
(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它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
(二)以自己的不同帐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同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三)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
(四)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操纵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二)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三)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四)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53部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款所称关联公司,由证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认定。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始终保持遵规守法意识,防范和制止公司内部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2. 证券公司在哪种情况下可以经营自营业务
(1)证券专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
或高风险资产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6)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了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降低市场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中还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将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分开操作,严格禁止从事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
3. 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按业务场所一般分为两类,即场外(如柜台)自营买卖和场内(交易所)自营买卖。场外自营买卖是捐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柜台交易等方式,由客户和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洽谈成交的证券交易;场内自营买卖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自营买卖证券。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一般是指场内自营买卖业务。
国际上,对场内自营买卖业务的规定较为复杂,如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其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从业者(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又分为交易厅自营商和自营经纪人。前者只进行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而不办理委托业务;后者则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的同时兼营代理买卖证券,但其代理的客户仅限于交易厅里的经纪人与自营商。自营经纪人自营证券的目的并不像自营商那样追逐利润,而是为其所专业经营的几种证券维持连续市场、防止证券价格的暴跌与暴涨。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经营机构为自己买卖匕中证券的行为。上市证券包括:在证券交易听桂牌交易的A股、基金、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券等。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中同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H营业务资格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南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X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现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6)没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了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降低市场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中还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将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分开操作,严格禁止从事违反有关证券按规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
4. 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10、证券公司的责任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资料的保存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2、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3、审计与评估
《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5. 综合类券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应遵循( )的原则。
【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原则。证券自营.业务应遵循的一般性原则虿,:(1)自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分账经营、分业管理原则。(2)经纪业务优先原则。(3)公平父易原则。(4)严格内部控制原则。
6. 证券自营业务的遵守的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真实、合法的资金和账户。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不得通过“保本保底”的委托理财、发行柜台债券等非法方式融资,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多个账户。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转借给他人使用。
(2)业务隔离。证券公司必须将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及其他业务分开操作,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方面严格分离。
(3)明确授权。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三级体制设立。证券公司要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形成有效的前、中、后台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4)风险监控。证券公司要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5)报告制度。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涉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自营风险监控报告等事项。
7.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哪些规
真实、合法的资金和账户。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
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业务隔离。证券公司必须将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
理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及其他业务分开操作,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 与其他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方面严格分离。
明确授权。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三级体制 设立。
风险监控。证券公司要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
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 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
报告制度。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
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涉及自营业务规 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自营风险监控报告等 事项。
8.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证券自营业务禁止的行为有;
一.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
二.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操纵市场的行为:
(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它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
(二)以自己的不同帐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同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三)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
(四)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操纵市场行为。
三.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二)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三)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四)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前款所称关联公司,由证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认定。
五.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
六.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始终保持遵规守法意识,防范和制止公司内部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发生。
9. 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规定:自营股票规模不超过净资产100%,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超过净资产200%。如何理解
净资产怎么可能包括应付款 和长期应付款呢?这些都是负债!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不只是拿自己钱做 还有集合理财,发行基金 权证等 规模可能做的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