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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韬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10-14 04:36:34

⑴ 王振滔慈善基金会的介绍

王振滔慈善基金会是由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振滔出资2000万元1,经中国国务院和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中国第一个以民营企业家名字命名的个人非公募慈善基金会。2慈善理念:受资助学生要在工作后资助一名贫困学生,让基金变成种子基金,使资助大学生的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

⑵ 王振滔的支持公益事业

除了关心教育事业,王振滔也投身其他公益领域。1999年,他向上海劳模捐赠了25万元的皮鞋,之后他连续7年向永嘉县离退休老干部赠送价值200万元的报纸,向永嘉县老红军送去慰问金9万元,在温州市政府举行的“慈善一日捐”活动中,他先后两次捐款37万元,2004年他向永嘉县慈善总会一次性捐款100万元。
只要谈到弱势群体,王振滔便多了一份牵挂,如何更好地帮助这些需要帮助的人,是他一直思考的问题。对于社会上流传的“中国企业家不热心慈善”的评论,王振滔微笑着解释,“做企业必须赢利,不赚钱就意味着犯罪。如果亏了3000万,就可能意味着很多工人没有工资,甚至是下岗。可是作为一个企业家,社会责任感一定是第一位的。”
2004年,王振滔得知新修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了,企业和个人可以成立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消息让王振滔非常兴奋,自己寻找的更合适的帮助弱势群体的办法,不就是更专业地去做好一个长远持续存在的基金会么? 2005年,他多方面准备,决定出资2000万元成立一个全国性的个人慈善基金会“王振滔慈善基金会”。王振滔也许不是最富有的企业家,但他的基金会却是全国数额最大的以个人名字命名的非公募基金会。
与其他慈善组织不同的是,该基金会采用全新理念,即受资助的学生在工作后也要资助一名贫困大学生,使受资助的大学生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预计2011年之后每年受助者将超过1万名。该基金会自2007年4月6日在北京宣告启动后,已在重庆、温州、黄冈、成都、济南、贵州、呼伦贝尔等全国多个城市进行了25站“爱心接力”,帮助6050名寒门学子圆了大学梦。
至于为什么选择“爱心接力”的方式来进行慈善捐助?王振滔说:“做基金会跟做企业一样,也需要不断地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讲,我认为每一个人其实都是爱心的撒播者。设立基金会的意义也正是通过这样一种形式撬动更多爱心加入,并将爱心传递、延伸下去。中国慈善事业不仅仅需要的是捐款,还需要模式上的创新,做慈善事业我希望不仅仅靠自己,还应唤醒更多的企业家、更多的人。”王振滔希望受助学子将来能对社会心存一份感激和一份爱心,使“爱心接力”得以不断传递。
2011年年底,王振滔慈善基金会在北京启动了“爱心鞋柜”项目。该项目作为王振滔慈善基金会的又一常设项目,自启动以来为四川、浙江、湖南等多个省份的山区贫困孩子送去了温暖的爱心棉鞋。 在王振滔的心目中,一直酝酿着这种希望。他曾说:“奥康不追求企业的规模最大,不在乎财富多少,而是在做强做大企业的同时,愿意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为人类的进步而服务”。
想做优秀的企业家,千万不要封闭自己,自我感觉良好会感冒;更不要沉迷于过去的成功,要懂得归零过去,起跑未来。
在眼下这个阶段,信心是非常重要的,有了信心,温州才能动起来;也只有动起来,温州经济才有再度腾飞的希望。

⑶ 向哪些公益机构捐赠 个人所得税可扣除

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1.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2. 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助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3. 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4. 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5. 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6. 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注:也可以直接)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7.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规定,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⑷ 王振滔的慈善事业实例

2012年 9月5日下午,王振滔慈善基金会爱心接力计划安徽站启动仪式在合肥市黄梅影剧院举行。省政协副主席王鹤龄,团省委书记李红,奥康集团董事长、基金会创始人王振滔,安徽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理事长曹勇等参加了启动仪式。
活动现场,300名安徽籍学子获得了王振滔慈善基金会每人5000元的奖学金,同时,签订了一份爱心承诺书:承诺在参加工作有能力之后,至少要帮助一名优秀的清寒学子,让爱的种子像蒲公英一样洒遍华夏大地。叶集区12名品学兼优的学子接受爱心捐助并成为光荣的爱心接力手。
据了解,王振滔慈善基金会是由著名民营企业家王振滔先生出资20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经国务院和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中国第一个以民营企业家名字命名的个人非公募慈善基金会。2007年至今,该慈善基金会已经连续5次帮助我省1308名寒门学子圆梦大学。 2013年4月6日,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振滔慈善基金会创始人王振滔来到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为50名贫困学子送来25万元助学金,并与副校长曲世友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座谈。
座谈中,曲世友介绍了学校的情况并对王振滔慈善基金会的善举表示感谢。他讲到,爱心接力计划一方面解决了部分学生的现实困难,更重要的是通过传递正能量,显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哈工大提倡“质量立校”,在培养卓越工程师的同时也注重培养现代社会需要的、推动经济改革的创业型人才,他希望奥康集团能与学校开展进一步的合作,让学生学习坚忍不拔的企业家精神,在感恩社会中提升社会责任感。
据悉,2013年4月5日上午,王振滔慈善基金会爱心接力助学活动签约及善款发放仪式在科学与技术研究院518举行。受资助的50名同学在受助协议书上认真签下自己的名字,并接受工作人员发放的善款和纪念品。

⑸ 王振滔的个人经历

1988年,王振滔自筹3万元资金开始创业,办起“永嘉奥林鞋厂”。
1990年,王振滔以注册商标“奥康”,重新杀回武汉等地的皮鞋市场,并挑战性地标明产地温州,他自信真金不怕火炼。
1991年,他说服了亲戚朋友,以股份合作形式,开始了第一次上规模、上档次的生产扩建。当年产值就突破了100万元。
1992年,集资第二次扩建厂房,在招收员工上注重招收有文化的年轻人。
1993年,又与外商合资建立了中外合资奥康鞋业有限公司,厂房、设备、人员初具现代化企业规模,当年被评为“浙江省工业企业最佳经济效益”第一名。
1995年,王振滔开始向“鞋王”的高峰攀登。他成功运作十多家企业,组成集团公司。
1997年,发展成全国性无区域大型集团公司,年产值约4亿元。
1998,王振滔登上中国真皮鞋王之位,奥康十年成王。
1999年,王振滔一把火,烧了几千双从全国收缴过来的外地不法厂商假冒奥康品牌生产销售的劣质皮鞋,为温州皮鞋正了名。
2001年,他率先在中华第一街上海南京路开出浙江鞋业第一家连锁专卖店,吹响了浙江鞋企进军上海滩的号角。
2001年5月成立了“奥康爱心基金会。”先后累计集资30多万元,共资助困难职工80余人,金额达20万元。
2002年,王振滔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成为全国首批获此殊荣的四个民企老板之一。
几年来他还拿出2300多万元,资助故乡的教育、扶贫等公益事业。仅2002年,他就向浙江省大学生助学基金捐资1000万,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

⑹ 王振滔的人物简介

王振滔,1965年出生于浙江永嘉,浙江永嘉人。他十分关心慈善事业,已累计向社会捐款上亿元,位居中国慈善榜第13位,有“中华慈善大使”的美誉。同时,经过中国国务院和民政部的批准,他还成立了中国民营企业家中的第一个个人非公募慈善基金会——王振滔慈善基金会。他说:“人的一生中,花钱和赚钱同样重要,做企业要赚钱,而成立慈善基金会是为了花钱。只有把钱花到该花的地方,人生才有意义!”

⑺ 慈善基金会感想

今天我非常的荣幸参加了王振滔慈善基金会爱心接力仪式。我的第一感想就是,王振滔叔叔很有爱心,很有奋斗精神,再是我真的被感动了,流下了感动和幸福的眼泪。真的很幸运的是我是其中的一员,是这200名受助大学生中的一员,是接受王振滔叔叔爱心“种子”的一员。
我很感激王振滔叔叔,他不但让我能继续完成我的学业,还让我从他身上知道了很多,学到了很多,体会到了很多。是他让我知道了贫困其实算不了什么,贫困决定不了我们的命运,用知识改变命运,自立自强。这次爱心接力计划锻炼我们诚实守信的信念,进一步加强我们关心别人的意识。在这次仪式上我最让我受感染的就是王振滔叔叔的那句:被帮助的人是幸运的,帮助别人的人才是幸福和快乐的。我想这句话是多么有意义的一句话,它可以体现出王叔叔的那颗关心别人的爱心很坚毅,并让我们看到自己很多的不足之处。
在这次的仪式上我是彻彻底底的被洗礼了一遍,尤其是思想上,让我看到了前面并不黑暗,只要努力就会有胜利的曙光。要不断的努力和克服困难,要不断给自己信心,要相信有付出必有回报的。从会议室走出来的那一刻我感觉全身就是拼搏的力量。我又了新的思想和信心,我会自立自强,用知识改变命运!诚实守信,用爱心传递真情!用奋斗成就人生!

⑻ 有谁知道所有慈善基金会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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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慈善基金会的中国国际慈善基金会会员管理办法


非公募基金会的特点及其发展空间
作者:金锦萍
题记:与公募基金会不同的是,非公募基金会的运作管理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在实现创立者个人理想中的公共利益目标方面,表现得更为主动积极。可以乐观地预期,私募基金会作为纯民间的基金会势必会有长足的发展。 我国于2004年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进行了分类规制。其中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便是:公募基金会和私募基金会的分类。条例第三条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可见两者的在定义上的区别在于是否得以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涉及到非公募基金会特点时,就得将其与公募基金会作一比较。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两者在具体法律规则还存在以下差异:一者,起始资金的下限不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者,在治理结构方面,对于理事的资格限制有所不同。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者,对于财产的管理规定不同。根据条例要求,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四者,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会负有更重的义务。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非公募基金会由于不存在募捐活动,因此也就不负有这方面的信息披露义务。
自2004年6月1日,由浙江省政协委员、旅美华侨叶康松捐赠原始基金200万元人民币发起的“温州市叶康松慈善基金会”获浙江省民政厅批准设立,成为《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后全国首家获准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开始,截止2005年底,全国已经设立非公募基金会253家。根据民政部所发布的2006年度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现有基金会1144个,比去年增长17.3%。尽管非公募基金会的具体增长数据尚未公布,但是让人毫不怀疑的是,这两年来,非公募基金会发展势头喜人。非公募基金会类似于美国的私人基金会。其资金来源大多为某特定家族或者特定公司。与公募基金相比较,非公募基金会没有任何官方色彩,在运作和管理上可以更为灵活和现代,对于公益目的的贯彻可以更为独立和独到。
私募基金会是培育民间公益理念、实现个人理想中的公益目标的上选途径。中脉道和公益基金会、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上海吴孟超医学科技基金会,上海市自然与健康基金会、华夏慈善基金会、远东慈善基金会、国寿慈善基金会、王振滔慈善基金会等都是在《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相继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这些非公募基金会的宗旨体现出创立者独到的公益目标。例如远东慈善基金会以救助残疾人就业为己任,华夏慈善基金会则将救助对象锁定为孤贫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国寿慈善基金会重点关注农民生命与健康的保障,王振滔慈善基金会是以宣传慈善事业、向社会贫困群体提供帮助、对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人才进行奖励为宗旨。

当然,私募基金会也面临着发展的种种困境:设立时业务主管机关的难以寻觅,运作管理专业人才的稀缺,相关支持型组织的缺位,乃至有些害群之马对于公众信任度的影响……。但是无论怎样,私募基金会将在吸收民间资本投入到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当然,对于非公募基金会的规制也不可轻视。例如根据最近一则富有戏剧性的新闻,《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上海首个批准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也成为上海首例受到处罚的非公募基金会。上海市民政局于今年年初依法作出决定,对福岛基金会因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及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等问题,给予责令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
尽管,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募基金会和私募基金会之间的差异性规定得尚不明确;私募基金会的行为规则也没有形成普遍认同;社会公众对于私募基金会的认识还处于懵懂阶段;甚至基金会的创立者对于基金会的管理还所知不多……而且,私募基金会容易受到基金会创立者意志的左右。但是只要这种意志是合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合乎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暂且给其留下必要的发展空间吧。因为,这样一种形式的非营利组织就是要将人们心头对于公益的渴望之泉激发成自流井。而且,这样一种形式的非营利组织必将以自身的特点在社会公益事业占据不可或缺的一席之地。至于其消极方面的担忧,完全可以通过构筑合适的规制和治理框架来消除。

⑽ 王振滔慈善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扶贫济困救难、奉献个人爱心、推动慈善事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发起人现金捐赠。
本基金会捐赠人:王振滔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务院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千石工业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1、宣传慈善事业;
2、向社会贫困群体提供帮助;
3、对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人才进行奖励。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六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基金会出资人代表
(二)相关组织机构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参加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
(二)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三)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遵守国家法律和基金会章程;
(五)服从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十五条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原始基金的增资或减资;
(六)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出资人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五)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财务负责人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落实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等事项;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六)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七)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王振滔个人出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宣传慈善事业;
(二)向社会贫困群体提供帮助;
(三)对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人才进行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及组织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及组织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基金会资金使用完毕,且没有补充资金的。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1、捐赠给希望工程
2、捐献给残疾;
3、捐献给其他慈善机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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