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森林防火计划、当年林区道路维护计划、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
第九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年度预算确定后,财政部根据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重点公益林面积和平均标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确保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林业单位应与管护人员、集体应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签订合同使用统一格式(附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与个人签订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报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情况,调减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国家林业局对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
②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附: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厅、局)
乙方:管护单位(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等)
为切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中央补偿基金,标准为元/亩·年,全年总额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中央补偿基金;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2.建立健全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滥猎现象。
3.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和中央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权利。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 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③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原则是什么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④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⑤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五条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 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管护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管护任务、经营状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的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委派标准、开支水平。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 明确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⑥ 谁负责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森林防火计划、当年林区道路维护计划、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是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主管部门。
⑦ 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给农户的补助资金,村里私自拿去用了,这样的事情应该是哪个部门呢
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龙岗镇坪丰村生态林补助金,各户明细表。
⑧ 生态森林补偿基金
简单说就是对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由国家出钱,给林木所有者给予一定的补贴,属于对森林生态效益的现金补偿
⑨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可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如县、市、区林业局)反映,由林业部门追查补助资金的去向、用途等。如怀疑补助资金被截留、挪用,甚至怀疑落入私人腰包,可向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