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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新农合基金管理

发布时间:2021-10-13 13:47:19

① 新农合归哪个部门管

新农合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管理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

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从划入职责来看,原卫计委的新农合,人社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国家发改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以及民政部的医疗救助等。

其职责与职能内涵构成不仅是“保险”,而是“保障”,在具体运作中,目标任务及管理类别和层次之间的衔接至关重要,尤其是保险与保障的区别需要明确,特别是如何实现医疗救助的职责与职能,其运行与管理模式与机制亟待探索。

(1)乡新农合基金管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

国家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

网络-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② 新农合基金属于社保基金吗

新农合基金也是社保基金的一部分,区别主要在于,管理部门和受益人群的不同,新农合多由卫生部门管理,专门用于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补助,其它社保资金却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来管理和使用。但钱都是从国家财政社保资金中拨出。

③ 新农合基金工作要贯彻什么的原则

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④ 如何开展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针对近年来,城镇居民和广大农村居民医疗保健水平差距不断拉大,医疗消费水平与农村支付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日渐突出而出台的一个新举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减少广大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间接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 如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出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村工作的重视,对广大农民生活的关怀。为促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建议如下:1.进一步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越性,主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2.根据2004年工作经验,适当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在不透支的情况下,下调起付线,适当提高报销比例,根据各乡镇不同地理位置适当放宽定点医疗机构,让农民在新型合作医疗中享受更多的实惠,更方便就医。3.尽快全面落实农村低保人员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资金,可由区政府或乡镇政府资助,使农村低保人员分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带来的福利。4.尽快出台乡镇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措施,制定相应报销标准及报销程序。可以先在各村以户为单位并办理医疗证,再将个人集资款转到职工所在的乡镇企业结算站或乡镇结算中心,由乡镇企业结算站或乡镇结算中心进行报销,不再办理乡镇企业职工个人医疗证。建议乡镇企业成立一个企业结算站或在乡镇结算中心,并制定统一的报销标准,报销乡镇企业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5.对于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中农民转居民后,建议应按北京市有关文件,从农民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部分,补交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北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6.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队伍建设。建议各区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确定专干编制的性质,同时,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干的政策培训。7.严格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建议由区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审计制度;逐步实现基金的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确保基金的安全,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8.简化报帐方式,缩短报销周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9.同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与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中,要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制订和完善诊疗规程,加强定点医院医护人员的培训。规范双向转诊制度,切实加强监管,进一步降低医药费用,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实施健康体检、进行健康教育等费用应适当纳入报销范围,要把搞好农民的健康体检工作,作为完善农村预防保健网络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民健康档案管理机制。10.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建议按照《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见附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尽快落实。①对农村低保对象减收基本手术费、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②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乡镇政府解决。③低保对象及其他困难人员因患急重病,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可申请临时救助。④对实施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可采取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等多种方式解决。

⑤ 请问新农合医疗保险是怎么办理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其缴费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新农合参与对象:

凡在县境内居住的所有农业人口均可参加合作医疗。

农民参与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含出县外务工人员等)必须全部参加,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各乡镇、村按照县合管中心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与手续,同时建立合作医疗参合人员花名册。合作医疗为每年元月1日正式启动,一年为一周期。启动之前农民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补助,启动后原则上不中途办理参合手续(复退军人除外)。

县合管中心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合作医疗证》,由农户保管,并建立合作医疗档案,对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费用补助等进行逐项登记。

新农合筹资与管理:

合作医疗严格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现行政策,农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0元,中央、省、市、县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配套资助40元。

在县财政设立合作医疗专用基金帐户,按照管用分开、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法依规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乡镇人民政府是组织和动员群众广泛参与、代收农民个人基金的责任单位。农民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基金由村委会按农业人口数以户为单位

由乡镇财政统一入库,乡镇财政所必须在上年度12月底以前全部转入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储存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鼓励县、乡、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扶持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经费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重度残疾人(即视力一级、肢体二级以上,重度精神病人)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残联解决。

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对新农合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第十二条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财政专户存款
3 1003 收入户存款
4 1004 支出户存款
5 1101 暂付款
6 1201 缴存省级风险基金
二、负债类
7 2001 暂收款
三、净资产类
8 3001 统筹基金
9 3002 家庭账户基金
四、收入类
10 4001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11 4002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
12 4003 集体扶持收入
13 4004 政府资助收入
14 4005 利息收入
15 4006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6 5001 统筹基金支出
17 5002 家庭账户基金支出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1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合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
三、现金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现金形式的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支出现金,借记“统筹基金支出”、“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新农合基金的库存现金。
1002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合基金存入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将现金存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二)设置收入户的地区,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 “收入户存款”科目。
(三)收到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四)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六)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发生支出时,借记“统筹基金支出”、“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风险基金按规定由省级统一管理的,由经办机构本级财政专户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时,借记“缴存省级风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风险基金由省级财政专户拨回经办机构本级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缴存省级风险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存款结余。
1003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合基金按规定存入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
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不设置本科目,通过“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核算。
二、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应按期汇缴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三、收入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设置收入户的地区,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接收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收入户存款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1004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合基金按规定存入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全部补偿支出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可不设置本科目。
二、支出户主要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拨入款项、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及将该账户利息收入缴入财政专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款项与该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三、支出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支出户的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的利息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基金支出时,借记“统筹基金支出”、“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存款结余。
1101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合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如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预付款。
二、暂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预付的医药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医药费款项时,根据予以补偿的医药费支出数额,借记“统筹基金支出”、“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科目,按已预付的医药费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医药费实际支出数额与已预付医药费金额的差额,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退回经办机构多付的预付医药费,按资金的原渠道,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暂付款。
1201 缴存省级风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风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缴存省级财政专户的风险基金。
二、缴存省级风险基金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风险基金按规定由省级统一管理的,由经办机构本级财政专户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风险基金由省级财政专户拨回经办机构本级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缴存省级统一管理的风险基金余额。
2001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合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经办机构在本年度收到的参合农民缴纳的以后年度个人缴费以及收到的其他属于以后年度的基金收入,通过本科目核算,在本科目下相应设置“预收基金收入”明细科目及相关明细账。
三、暂收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属于以后年度的基金收入时,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预收基金收入)。以后年度,将归属于该年度的各预收基金收入转入相关收入科目,借记本科目(预收基金收入),贷记相关收入科目。
(二)收到其他暂收款项时,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或退回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暂收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计入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3001 统筹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合统筹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一般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统筹基金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期末(含月末,下同),按照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要求,将各收入科目贷方余额中归属于统筹基金的金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相关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统筹基金)。将“统筹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一般统筹基金),贷记“统筹基金支出”科目。
(二)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的,借记本科目(一般统筹基金),贷记本科目(风险基金)。
(三)当期因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动用了风险基金的,借记本科目(风险基金),贷记本科目(一般统筹基金)。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新农合统筹基金结余。
3002 家庭账户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合家庭账户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不设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不设置本科目。
二、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实际情况,可按乡(镇)、每户参合农民家庭等设置明细账。
三、家庭账户基金的核算内容如下:
期末,按照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要求,将各收入科目贷方余额中归属于家庭账户基金的金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相关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新农合家庭账户基金结余。
4001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款项。
经办机构在本年度收到的参合农民缴纳的以后年度个人缴费,在“暂收款(预收基金收入)”科目核算,以后年度再转入本科目。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等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二、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参合农民本年度个人缴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本年度收到的参合农民缴纳的以后年度个人缴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暂收款(预收基金收入)”科目。以后年度,将归属于该年度的农民个人缴费转入本科目,借记“暂收款(预收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家庭账户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02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的款项。
二、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资金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家庭账户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03 集体扶持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款项。
二、集体扶持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家庭账户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04 政府资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款项等政府拨付的新农合补助资金。
二、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实际情况,可在本科目下设置“中央财政资助收入”、“省级财政资助收入”、“地(市)级财政资助收入”、“县级财政资助收入”等明细科目。
三、政府资助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政府补助资金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05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合基金持有的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利息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财政专户利息收入时,直接计入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本年度支出户利息收入时,计入支出户存款,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支出户利息收入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收到本年度收入户利息收入时,计入收入户存款,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06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基金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二、其他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5001 统筹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统筹基金开支的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
二、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实际情况,可在本科目下设置“住院支出”、“门诊支出”、“其他支出”等明细科目。
三、统筹基金支出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医药费款项时,根据予以补偿的医药费支出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预付医药费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
(二)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支付的医药费补偿支出,根据经审核的医药费报销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统筹基金。借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02 家庭账户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设置家庭账户基金的地区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住院自负费用和健康体检费用等支出。
不设家庭账户基金的统筹地区,不设置本科目。
二、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实际情况,按每户参合农民家庭设置明细账。
三、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医药费款项时,根据应由家庭账户开支的医药费支出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预付医药费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
(二)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支付的医药费补偿支出,根据经审核的医药费报销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家庭账户基金,借记“家庭账户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⑦ 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新农合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农村居民个人缴纳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新农合基金的利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条新农合基金分类及各部分基金所占比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当地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 第四十一条新农合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封闭运行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安全运行。 第四十三条新农合基金支出实行专户支付制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参合人员的报销费用后,填写《新农合门诊医疗费报销支付凭证》和《新农合住院医疗费报销支付凭证》,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通过新农合基金专户,将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报销费用,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参合人员个人垫付的报销费用,拨付到区、县(市)或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区、县(市)或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参合人员领取。 第四十四条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由其垫付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五条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健全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新农合工作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新农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及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构成

以下是参考地址:http://www.cncms.org.cn/Content.asp?ID=6186&Class_ID=1&LClass_ID=4

总的来说,这不是能按百分比来订的,现在还是试得阶段,政府也在积极地找最合适的分配计划。一切都得按人均生活水平来看!
每个地方不同,像我们地方,人均是20元收费,报销可以报80%-60%,我上次住院花了800块,报了600多,呵~病是没治好,都被医院坑了~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资金收入。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的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一般不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但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
经办机构应按期将收入户存款汇缴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收到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后,应向对方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缴款专用收据。
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后,应向捐赠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
第十七条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基金收入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实行大病统筹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基金收入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统筹地区应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风险基金可由基金统筹地区或省级统一管理。

⑨ 新农合基金支付方式有几种

新农合支付方式是卫生服务支付方式中的一种。卫生服务支付方式,是对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补偿的制度,也被称为卫生服务补偿方式。卫生服务支付方式,可以是患者向卫生服务提供者支付服务费用,也可以是卫生服务需方和供方之间的第三方(即政府或保险机构)对服务费用进行支付。
一、总额预算制度
总额预算制度是由政府部门或保险机构考虑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按某种标准,如服务的人群数及医院的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住院人次与费用等),确定某一医疗机构一定时期(一般为1年)的预算总额。总额一旦确定就不可更改。总额预付按照确定预算金额的依据,可以分为按照历史消耗确定的总额预付、按照工作内容确定的总额预付、按照工作人员确定的总额预付、按照服务数量确定的总额预付和按照服务提供者的绩效确定的总额预付。
优势:医院会主动降低服务成本、管理成本和运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费用控制效果好,管理成本较低,可预测支出,保证医疗保险费“收支平衡”。费用结算简单,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同时又成为医疗费用的控制者,有利于医疗费用的宏观控制,降低管理成本。
弊端:预算标准难以确定。预算过高,将会导致医疗服务供给不合理的增长;预算过低,会侵害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患者的经济利益。如果监督不力,还会导致医疗服务提供方盲目节约成本,抑制需方的合理医疗需求,导致服务数量、质量下降。
二、按服务项目支付
按服务项目收费是指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根据提供给患者的服务类型(比如诊断、X光检查、外科手术或其他服务)和数量获得不同的补偿。在这种支付方式中,医生和其他医疗工作人员按事先确定的价格收取服务费用,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计件工资制度。属于“后付制”。
优势:按服务收费可以激励医生增加医疗服务的数量,延长工作时间,接受更多的病人。这种制度执行起来比较方便,能准确反映医生的工作和消耗,通常无需自负或自负很少医疗费用的患者对这种制度满意。
弊端:一是由于提供服务越多收入也相应越高,会刺激定点医疗机构过度提供服务、提供高收费服务,甚至出现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等违规行为,导致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二是由于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种类繁杂,医疗保险机构必须逐项审核、登记、支付,因而这种支付方式的工作量非常大,管理成本较高。三是这种支付方式下医疗机构缺乏成本控制意识,竞相引进尖端诊疗设备,容易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
三、按“人头”支付
按“人头”支付是指支付方根据某卫生机构的规模、技术、服务对象的特点等情况,按照事先确定的每个服务对象(人)的支付标准及所服务的人口数,向该卫生机构预先支付一笔固定费用,提供者则负责向目标人群提供支付方规定的卫生服务。如果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的总成本超出了支付总额,则经济风险由提供者承担。这是一种预付费方式。美国的健康维持组织、英国的全科医生都是采用这种方式。
优势:方法简便易行,医疗保险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均易操作。在这种方式下,医院总收入和它服务的总人数成正比,可以鼓励提供者主动降低服务成本,防止过度提供服务。如果目标人群固定,还可提高卫生机构开展预防保健服务的积极性。因而对于支付方来说,既可有效地控制费用,又可以降低管理成本。
弊端:医疗服务I的提供者可能为了节约费用而减少必要的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拒绝重病患者;医院缺乏竞争意识,医务人员没有提高医疗技术的积极性。
四、按病种支付
按病种支付是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标准,将疾病按不同的年龄、性别和诊断分为若干组,结合循证医学依据,通过临床途径测算出各组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并预先支付给医疗服务机构。
优势:费用补偿是按每位病人所属的疾病分类和登记定额预付的,所以,医院的收入和病种的实际费用无关。它是目前世界上能比较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一种方式。通过强迫医疗服务提供者分担经济风险,来减少诱导需求和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
弊端:是它未考虑病人疾病的严熏程度和实际医疗资源的消耗。医院可能以拒绝接受重症患者、减少必要的检查治疗程序、降低服务质量等来减少费用支出,还可能会通过多次对同一病例的诊断,得到多次补偿,而且测算各种疾病的治疗费用工程比较复杂,需要有完整的信息系统,管理成本高。
五、按服务单元付费
按服务单元付费,又称平均费用标准付费,属于“后付制”类型,是介于按项目支付与按病种支付之间的一种费用支付形式。平均支付标准是通过抽查一定比例的门诊处方和住院病历,并扣除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后统计出来的。
优势:利于医院抑制不必要的服务和用药,降低医疗成本并增加收人;费用结算程序简便;患者较易得到各种医疗服务。
弊端:医院出现人为分解门诊处方或住院次数,增加就诊者门诊次数,延长患者住院日数闷;由于未对单元服务的总量进行控制,服务量过多或不足都易导致医疗费用总额失控;患者就诊次数增加,住院日数延长,推诿重症患者,出现“看病贵”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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