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结 题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集中受理申请项目期内,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送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部门申报结题。 第二十七条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主管科学部组织专家采取会议或通讯评议等方式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鼓励相近领域项目集中交流与验收,同一项目的验收专家一般不少于五人,可包括部分管理专家。专家根据重点项目的计划书和结题报告,对项目完成情况、学术意义和水平、取得的研究成果、人才培养情况、国际合作与交流成效、资助经费的使用与五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科学部根据专家综合意见完成验收评议书,报分管委主任审批。 第二十八条重点项目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结题材料申报和验收工作,被视为正式结题。主管科学部办理项目结题手续,向项目依托单位发出结题通知。
『贰』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八条 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教育部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教育部资助项目包括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规划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专项任务项目。鼓励项目依托学校或其它部门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由教育部资助的项目经费分期下拨项目依托学校,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后续拨款视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拨付二期经费;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确需赴国外境外调研者,须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一般项目的管理费每项不超过2000元,重大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10.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资助的项目经费一律纳入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1.项目责任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2.依托学校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年终由依托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上报教育部。
3.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依托学校,其中固定资产必须纳入依托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叁』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依托单位须将批准的重点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批准通知要求认真撰写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一式两份报自然科学基金委主管科学部,科学部核准后将其中一份返回,作为项目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重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进行审查,于次年1月15日前统一报主管科学部,科学部审核通过后办理拨款手续。
重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变更材料,经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主管科学部审定。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因申请或参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正在执行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二条重点项目执行中期,科学部应采取专家会议或通讯评议等适当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项目发展趋势,对后期研究工作提出建议。鼓励相近领域项目集中进行交流与评议。
科学部根据同行专家意见完成中期检查报告。对原批准经费需要调整的项目,科学部在中期检查报告提出经费调整方案,经科学部负责人审核、计划局复核后,报科学部分管委主任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科学部向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下达经费调整通知。 第二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中,科学部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出现下述情况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一)不按时报送或未按批准通知要求撰写计划书或擅自降低研究目标的项目,可视情节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经分管委主任批准予以撤销。
(二)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擅自变更研究计划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暂缓拨款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当年 7月15日前补交年度进展报告或及时改进工作的,经审核后可于下半年恢复办理拨款手续;对一直未予纠正的,可视情节中止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为一年或两年。项目延期申请报告最晚于项目原执行期结束两个月前经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主管科学部,科学部核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重点项目的成果管理,按照《规定》有关要求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仍将在项目结题后三年内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将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研究成果获奖及推广效益等情况报主管科学部。
『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 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管理职责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三条 青年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伍』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74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10月8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由中国地质大学原校长朱训先生捐资设立,用于奖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为发展地质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教师,激励广大青年教师教书育人、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努力建设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
第二条 朱训先生1930年5月出生,江苏阜宁人,新中国地矿事业的领导人,找矿哲学学科的创始人,为中国地质工作和地质教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他曾任地质矿产部部长、党组书记兼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主任,全国政协秘书长兼政协机关党组书记,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主任;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至十四届中央委员,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九届全国政协常委;曾先后兼任中国矿业联合会会长,中国地质学会理事长,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理事长,全国地学哲学委员会理事长,中国地质灾害研究会理事长,中国地质大学校长,欧美同学会副会长兼留苏分会会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俄罗斯自然科学院荣誉院士,乌克兰国立矿业大学名誉教授,俄罗斯南俄理工大学名誉博士,俄罗斯总统勋章和乌克兰国家勋章获得者。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本基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第四条 本基金为动本基金,每年评选一次,进行独立核算。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教育基金会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四章 奖励范围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 本基金奖励范围为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每年评选出5至10名,每人奖励6000元。
第七条 本基金评选条件为:
1.学校在编在岗青年教师并在教师岗工作满三年,爱国爱校,热爱地质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
2.主讲本科生课程,本年度教学质量评价为良好或优秀。
3.重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和教材建设,或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学术活动、科技创新,并取得突出成绩。
4.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勇于创新、学术成果显著。
第八条 学校授予本基金获奖教师“朱训青年教师奖”荣誉称号。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本基金评选程序为:
1.个人申报,学院推荐。每年上半年发布评奖通知,符合条件的教师提出申请,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并提交相应推荐材料。
2.组织评审。人事处汇总各学院推荐材料,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进行初审,基金管理委员会就初审材料组织评审。
3.结果公示。基金管理委员会就评审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以文件形式正式公布,并呈送朱训先生备案。
4.颁发奖励。每年校庆前,学校为获奖教师颁发“朱训青年教师奖”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其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陆』 学校基金项目如何建设急求!!!
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努力使高校真正成为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摇篮、自主创新的基地、科技创新的源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增强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技术跨越和提高社会综合实力做出更大贡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决定设立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高校基金计划项目”)。
第二条 高校基金计划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天津市市属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以及发展的需要,项目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开发研究三类。高校基金计划项目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以提高原始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培养优秀创新人才为目的,主要资助经过学校科研基金资助研究,具备一定前期研究成果的新思想、新发现、新概念、新理论、新方法的探索性研究。重点项目主要资助以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为主要依托,以国家和本市科技发展重点和企业自主创新的需求为导向,在已有的研究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组建创新团队,培育重大创新和高新技术项目、催生重大成果。
第三条 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由市教委统一布置。采取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第二季度,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属于学科的发展前沿,具有创新性、超前性,鼓励学科交叉。
(二)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三)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市属高校在岗的教师和科技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重点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四)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五)非市教委所属学校在申请项目时,依托学校应签署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优先支持市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申请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七条 已承担本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在其课题结项以前不得申报。为避免重复立项,凡已受到其他与市教委同级及以上机构资助的项目,均不得申请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的资助。
第八条 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的申请者,须认真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5份)。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对申请项目严格筛选,并对项目的学术意义、应用前景、新颖性、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基础及研究工作条件等进行审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教委。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条 市教委科研处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者,方可进入通讯评议及专家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市教委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通讯评议和专家组评审工作。通讯评议采取匿名评议方式;专家组评审采取答辩与书面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市教委根据同行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后,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市教委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者所在高校,研究经费于当年底拨到项目承担学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的经费由市教委财务处下拨,实行“项目一次审定,分年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经费的使用由学校科研处与财务处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使用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同时,要接受市教委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用于所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测试、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交流活动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研究成果评议、鉴定费等。
(二)实验材料、仪器设备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必需的小型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等。
(三)协作研究费:协作单位在该项目研究工作中所需开支的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 对中止或撤消的高校基金计划项目,受资助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清理帐目,并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报送市教委科研处,由市教委科研处视具体情况确定需返还的经费额度。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如实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报市教委科研处结算审核。凡确认已完成研究计划的,其结余经费可按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的有关管理办法安排使用。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凡列入高校基金资助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申请书填写《天津市高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任务书》(简称《任务书》)一式3份,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市教委科研处。《任务书》由市教委科研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作为拨款和结题验收的依据。如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任务书》确定的条款,则撤销该项目。
第十九条 重点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在二个月内组织开题论证,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市教委科研处。
第二十条 受资助单位应将已被批准立项的高校基金计划项目列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根据本办法进行管理。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2至3年。高校基金计划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组织计划实施,于每年4月10日前进行总结工作,并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年度工作进展报告表》。该报告表经所在学校检查、考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市教委科研处。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所在单位可建议予以撤消或终止,并报市教委科研处审批。被批准撤消或终止的项目,应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按本办法规定清理财务。
第二十二条 高校基金计划项目一经立项,不得任意调换项目主持人及主要成员,不得任意改变原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如确有特殊需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应提出专门报告,报市教委科研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如期不能完成研究任务、不按时递交中期检查报告者,将由市教委科研处视其具体情况,分别做出警告停止拨款、撤消项目、追回经费、通报批评、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市教委任何研究项目资格等处理决定。
第六章 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一般采取验收的形式。申请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有关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报告、知识产权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由学校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结算报告,申请鉴定的项目还需按照天津市科学技术研究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查新报告和必需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教委科研处审批,由市教委组织或委托验收。重点项目由市教委组织验收,一般项目委托所在高校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高校基金使用效率,项目研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方可申请进行结题验收或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项目:
发表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且与研究项目相吻合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发表在国外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发表在市教委科研处2001年度编印的“中文重要核心刊物”1篇及以上。
(二)应用研究项目:
按立项时所确定的研究目标结题时,应提供设计方案、样机、样品或专利等成果,以及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国外学术期刊、中文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成果形式为咨询报告的一般项目,其研究报告中应提供咨询单位的采纳报告并含有1篇以上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国外学术期刊、中文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开发性研究项目:
按立项时所确定的研究目标与任务,由应用单位提供实验或应用报告以及效益证明,并有1篇以上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国外学术期刊、中文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由不少于5名同行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成果鉴定应由不少于7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进行项目的鉴定工作。
专家组成员一般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人员不能超过2人。
属于应用或开发性研究项目在验收或鉴定时,专家组成员应有一名同学科的省市级行业学会理事或理事以上人员参加;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对知识产权进行约定的,专家组成员应有不少于一名知识产权专家参加。
第二十七条 高校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经验收或鉴定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和完整的成果资料(包括:科学论文或专著、同行专家评审意见或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文件)。经所在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教委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八条 根据结题情况,市教委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验收的项目进行总体评议,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对项目完成情况按优秀、合格、较差评定等级。评议结果将与各学校计划项目的申请和安排直接挂钩。对评定等级为较差的项目负责人将停止两年计划项目的申请;对没有正当理由中止项目的负责人将不再受理其新计划项目的申请;对评定等级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将在以后的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立项评审时优先立项。
第二十九条 高校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验收材料。成果的推广应用、转让和申报专利都必须经市教委科研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 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做好产学研结合工作;面向市场,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和转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