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信访、安全保密、目标管理、财务和后勤保障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参与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
(二)综合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组
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政策草案,参
与立法论证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人
力资源需求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预测分析,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与分析工作;承担全市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并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三)录用调配科
承
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承担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和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人员调配事宜。
(四)考核任免奖惩科
负
责组织全市机关公务员培训;实施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制度;指导协调全市非领导职数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市直行政机关非领
导职数相关管理工作;承办公务员考核、奖励、表彰事宜;承办市人民政府有关干部任免事项;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
管理政策。
(五)职称科
承担职称评审及管理工作,推行和强化执业资格制度和资格考试制度,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外来专家和出国(境)人员培训工作。拟定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就业促进科
拟
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落实国(境)外人员
(不含专家)来安就业管理政策;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负责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的审批,并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科(安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承办转业军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转业军官随军调(迁)家属的安置工作;实施省内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工资福利科
实
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规划和调控管理政策;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承办市直机
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实施和工资统发工作;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协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
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手续办理工作。
(九)职业能力建设科
组织实施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及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激励政策;推行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监督实施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十)劳动关系科(农民工工作科)
贯
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实施指导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订立、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的审批;监督实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
劳动保护政策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贯彻执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负责特殊工时制的
审批和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企业落实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定发布全市企业劳动力工资指导价
位;贯彻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
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一)劳动监察科
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组织劳动监察机构检查用人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双方执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负责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备案审查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承担其他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工作。
(十二)事业单位管理科
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承办高级专家延聘工作;指导监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公开招聘、聘用及岗位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工作。
(十三)养老失业保险科
贯
彻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拟订相关工作制度;拟订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
测预警制度;完善市内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办理市本级统筹管理单位职工退休和市内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手续。贯彻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
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和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指导、监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
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划;拟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
(十四)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科
贯
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政策,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
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完善全市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管理工作制度;负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组织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
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基金监督科
负责
社会保险基金、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
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市内相关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六)调解仲裁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人事仲裁的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拟订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全市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争议、人事仲裁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争议、人
事仲裁及相关协调工作。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干部人事、工资福利变动相关工作,承担干部职工考察、任免、调配、离退休人员工作;拟定本单位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Ⅱ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什么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依法筹集失业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员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因此可以看出有2个功能: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功能,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功能。
Ⅲ 我国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体制是如何确定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包括失业保险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定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起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三)代表国家行使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地方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四)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五)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六)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七)承担全国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 为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失业保险司,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失业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三)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四)拟定失业人员登记和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划;(五)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六)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的职责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指导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Ⅳ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的管理职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 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 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按规定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
(五)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六)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由单位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规定缴纳。
第六条 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县(市)(以下简称统筹地区)两级统筹。
Ⅳ 失业保险制度是什么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劳动就业体制的重要内容,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层功能。1986年,我国正式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20年来,它对稳定社会、凝聚民心、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推进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历史性缺欠,这一制度亟待完善。
一、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建立并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先天不足的历史局限及快速发展变化的就业环境,决定着其自我缺陷与不足。
1.对失业保险制度认识不足。解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已经成为我国改革攻坚阶段的一大难题,失业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但是,对于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方面的认识依然不到位。失业保险既不像职业伤害那样产生明显的影响,也不像生、老、病、死那样影响到每一个劳动者,它只涉及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因种种原因而失业的部分人员,失业人员是暂时失去劳动机会,而并非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因此,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未能真正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意识不强,对参加失业保险甚至采用故意拖延、抵制的做法。
2.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窄。现行《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由于该条例对前者参保是强制性规定,而对后者是选择性规定,所以从执行情况看,事实上存在后三类人员中有全部参保的,也有部分参保的,还有根本没参保的不同做法,影响了部分人员的利益。另外,该条例没有明确机关人员是否实行失业保险,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机关人员普遍没有参保,所以引起了部分事业单位人员的攀比。此外,“下岗”职工被排斥在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之外。按现行条例和政策的规定,失业保险不适用于那些虽然失去工作但仍然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即“下岗”职工,但“下岗”实际上就是失业,因此如何使这部分隐性失业者显性化,这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未曾就业的失业者排除在失业保险范围之外。该条例中对失业人员的认定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曾经就业者不含尚未就业者,事实上,我国目前25岁以下尚未就业的青年失业者比例很高。
3.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单一,基金承受能力较弱《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把企业作为保险基金的征收对象;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数的0.6%—1%缴纳待业保险费,在实际执行中企业基本上都是按照1%的比例上缴。由于计算口径是依照标准工资额,因而占实际工资收人的比例很低(从参照失业风险确定的比例来看,国外一般的比例为工资总额的3%左右)。因此,收缴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有限,在基金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就得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随着改革的深化,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失业职工人数的增加,支付的失业救济金也大幅度增加。
4.失业保险给付标准偏低,保障不了基本生活。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可根据工龄的长短享受12—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是以职工失业前的标准工资为标准,金额视不同情况占标准工资的50%-75%,然而我国职工的标准工资只占工资总收入的50%甚至更低,由此计算出的失业救济金仅占失业者工资收入的25%-37.5%左右,根本不能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这个标准不仅大大低于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的失业保险金占失业前工资收入的60%,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40%-50%的平均水平。
5.对享受失业保险资格条件的审核不够严格,资格审核欠缺相应的机构。世界各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虽不尽相同,但其基本条件是相同的,即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者;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且有劳动能力;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其为非就业人员并积极要求就业的证据;失业前工作过一段时间或有过一定的投保经历。而我国《失业保险条例》14条对就业期、参保期、非自愿失业、就业部门登记、主观就业愿望都有明确规定,惟独对法定劳动年龄和劳动能力这一条没有要求,造成了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显性流失,其原因主要是审核失业资格条件不够严格。失业保险制度的对象是失业者,但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保险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而促进就业,因而同其他社会保险相比其资格条件应有更加严格的限制,规定重新就业者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应的资格审核机构,往往一部分人一边拥有就业收入,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
6.失业保险管理水平相对滞后。从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的运作来看,其保值、增值的能力较差。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也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现象,互济互助性较差。此外,失业保险的监管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失业保险制度,既缺乏实际监管的机构,又缺乏进行监管和处罚的细则,挪用、挤占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失业保险管理水平相对滞后还表现在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滞后。由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参保标准等多个重要数据统计不准确,统计手段落后,管理手段信息化程度失真,也使得失业保险管理所处理的信息有误,妨碍了失业保险管理的有效性。
7.我国失业保险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对完善的法律责任《失业保险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行政法规,还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立法的高度。它仅仅是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一个基本规范,不是失业保险的基本法,这无疑影响其法律效力。在国外选择强制性失业保险模式的国家,其失业保险立法层次都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立法,如日本的《雇佣保险法》、德国的《就业促进法》,都以国家最高立法确定的。由于《失业保险条例》非最高形式立法,就形成了对违法行为的追究不利,使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变为实际上的自愿失业保险。
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改革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制度,通过政策引导教育、媒体宣传、舆论监督等多种渠道宣传失业保险制度,使人们树立失业保险观,增强企业和个人的失业保险意识。
2.拓宽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1)《失业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扩大,最好是全国统一,将城镇所有具有失业风险的劳动者都纳入适用范围。这样,可避免各地在适用范围及对象上存在差异,有利于这项制度在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对象范围之内。
3.建立相应的资格审核机构,对享受失业保险资格条件的进行严格审核。我国审核失业资格条件不够严格,欠缺相应的资格审核机构。为此建议在修订条例时,在条例第十四条增补“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条款,这样我国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不仅与国际接轨,且从制度的设计上堵住了那些不具备劳动能力,没有达到法定劳动年龄而又符合其他条件的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应明确界定“就业”与“失业”,设立专门的失业保险资格审核机构,督促失业者早日进入失业保障体系,隐性就业者申报就业,退出失业保障体系,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良性运行。
目前我国对于失业与就业的界限未作明确划分,西方国家对失业与就业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工作时间,二是工作收入水平,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失业者如果从事一些合法的经济活动并获得相应的收入且收入达到法定最低工资的就可以视为就业者,这样在理论和实务上就可以将失业者和就业者加以区分,在此基础上设立专门的资格审核机构严格把关,在失业申报的同时,辅之以就业申报,实行失业与就业的双重申报制度,并将失业保险待遇与各种就业活动挂钩。这样一方面能使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解决“隐性失业”导致的失业保险金的流失现象。
4.多渠道筹集失业保险基金。依照目前的形势,仅仅依靠国家财政加大投入的力度,越来越大的失业保险收支缺口难以维系。鉴于我国目前大部分城镇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严重的情况,可以采用税费结合的方法强制征收失业保险费,扩宽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将城镇和农村的一些隐性失业人员纳入到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范围内。同时,广泛开辟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如鼓励个人和单位的投资、通过失业保险基金的高效运作吸引投资、通过开展公益性的活动等项目来吸引投资等。
5.规范和完善失业保险的管理制度。(1)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省市成立财政、审计、计划、劳动和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切实加强对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严格审批失业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年终决算,把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纳入国家财务检查和审计之中,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置于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之下,做到专款专用,无论是原准备金,还是其增值部分应全部用于失业保险。(2)加强对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管理机构等方面也都应向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过渡。鉴于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不顺、政出多门等问题,应合理确定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解决政企不分、政出多门和扯皮内耗等问题,逐步实现政府不直接经办失业保险,而成立专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失业保险机构,保证失业保险管理和运行的相对独立。
6.加强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体系。失业保险制度作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建议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尽快制定《失业保险法》作为失业保险基本法,同时由国务院制定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在现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失业保险统计、审计条例》及其他相关条例。
三、建立就业保障机制,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改革与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和多方面的改革。但是,要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就必须建立与之配套的就业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制度的顺利发展。
1.突出就业导向。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关键就是促进再就业,政府应该在改革失业保险的进程中突出就业导向,在宣传上突出就业的积极作用和意义。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了大批的转岗人员,这部分人口从某种程度上就构成了现实的失业人口,调整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要解决好这部分人的观念问题,引导他们树立符合市场就业模式需求的就业价值观,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现象存在的客观性,建立“学习—就业—再学习—再就业”的模式,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系统,通过就业和再就业促进失业保险问题的解决。
2.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在改革与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时,我们是以承认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失业现象为前提的。但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也需要把失业率控制在一个适当的水平之内,才可能保证失业保险的顺利进行。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就是监测失业并适时采取对策将失业率控制在安全水平之下。具体说,失业预警制度就是通过失业控制目标的确立、失业系统的建立、失业控制对策及实施等环节来达到控制失业水平的目的。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是建立就业保障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就业政策的调整和实施。
3.建设就业机会创造体系。就业保险机制除了要能够提供适当的事先预防措施外,还应该具有事后补救的功能。失业现象一旦发生,我们必须正视这一事实,特别是摩擦性失业是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可能面临的事实,因此就业机会创造体系必不可少。具体表现在:出台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扩大就业形式、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加大再就业工程资金投入的力度等措施来促进就业机会创造体系的建设。
4.加强就业信息网的建设。就业保障机制能否促进失业保险制度更加完善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信息是否完善通畅。建设一个高效的就业信息网,可以更快、更新、更全面地提供失业者的信息和有关职位空缺的信息,而失业与职位缺失的矛盾恰恰是摩擦性失业产生的根源,因此,就业信息网的建设有助于解决摩擦性失业问题。特别是在劳动力全球化的进程中,最大限度地运用通讯、电子技术建设就业信息网,有助于劳动力的跨市场、跨地域、跨行业流动,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来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也为劳动者提供更多更适宜的劳动机会,增加尽快就业的可能性,可以解决失业保险制度的困境。
总之,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中,一定要把推行积极的就业保障机制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结合起来,通过国家、企业、个人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建立起完备的失业保险制度,在保障社会稳定、深化国企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Ⅵ 社保所失业人员管理办法
社保所工作职责
一、向辖区内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等服务对象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和具体业务咨询服务。
二、建立健全各项台帐。熟悉掌握辖区内各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的详细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三、促进再就业。搞好下岗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努力开发就业岗位,多形式、多渠道的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传递职业供求信息,进行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搞好《再就业优惠证》和小额担保贷款的申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审核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四、抓好培训。对辖区内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做好培训就业安置工作。
五、扩大社保覆盖面。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政策。?
六、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按照市、区有关文件精神,接收企业移交的退休人员,加强管理与服务。配合区社保中心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生存状况调查、养老金待遇调整、死亡者家属领取津补贴申报等工作。同相关科室有效配合,为退休人员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七、医疗保险。协助镇卫生院,为参加医保人员建立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指导和保健工作。协助区医保中心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进行管理监督。?
八、权益维护。指导监督辖区内用工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协助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调解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九、劳动保障代理。受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为辖区各类人员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规范
失业人员办理相关业务程序
一、事项名称:求职证办理
1、城镇户口人员办理求职证
办理依据:《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管理办法》([1996]174号)
服务对象:城镇失业人员、随军家属、各类毕业学生、农转非人员
办理条件: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近期彩色免冠照片2张(符合领取失业金的人员5张);
3)、本人失业前身份有关证明(毕业证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信、劳改劳教释放证明、退学证明、农转非证明等;
4)、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北京市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证书。
注:以上材料需持原件及复印件
程序及环节:符合条件的人员持相关材料到社保所免费办理
承诺时限:现场办理
2、农民户口办理求职证
办理依据:关于贯彻《北京市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发[2003]38号)
服务对象:辖区内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劳动力
办理条件: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近期彩色免冠照片2张;
3)、有职业技能人员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北京市就业、专业训练结业证书》;
4)、村委会开据的介绍信。
注:以上材料需持原件及复印件。
程序及环节:持规定的相关材料到社保所免费办理
承诺时限:现场办理
二、事项名称: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办理依据:《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办法》
服务对象:就业转失业人员
办理条件: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3、本人目前身份的有关证明;①失业人员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②破产企业持需安置的人员由破产清算组出具相关人员花名册;③经市政府批准的搬迁的污染扰民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所在企业出具相关人员花名册和经有关部门核准(盖章)的证明;④中央驻京企业由市经委核准(盖章);⑤企业由各控股公司核准(章)区县属企业由区县经委核准(盖章);⑥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部门的批件及需安置人员花名册。
程序及环节: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相关材料到社保所免费办理
承诺时限:现场办理
三、事项名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办理
办理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
服务对象: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
办理条件:1、个人申请;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失业金领取证第1页、第8页9页复印件;4、养老保险帐户转移单复印件;5、个人委托存档合同书;6、自谋职业协议书;7、自谋职业审批表;8、社会保险补助金申请书;9、《身份证》、《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
程序及环节:
1、本人持规定材料复印件(A4纸一式两份)到社保所办理并填写自谋职业审批表及协议书;
2、社保所将有相关手续上报区职介等待批复;
3、批复后通知本人到社保所缴纳个人保险金,社保所填写相关报表上报区劳动局。
承诺时限: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个工作日
办理退休相关业务程序
一、事项名称:失业人员办理退休
办理依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年2号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服务对象:失业前参加了社会保险且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男60周岁、女50周岁)
办理条件:
1、本人提前一个月写出退休申请书,向社保所提出退休申请;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求职证;
3、其他有关材料。
程序及环节: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持相关手续到社保所办理,由本人填写《退休审批表》,再由社保所持相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承诺时限: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二、事项名称:退休人员医药费报销办理
办理依据:《北京市退休人员医药费报销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25号、京劳社服发[2005]46号)
服务对象:在本社保所管理的退休人员及经社会化医药费报销由企业转到本社保所管理的退休人员。
办理条件: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达到大额医疗费用报销规定(起付线为1300元),可随时到本社保所申报;
2、申报时,将门、急诊大额医药费单据和处方底方等相关材料交给社保所(治疗、检查费超过200元需开具明细单)。
程序及环节:经镇社保所审核录入,由网上申报至区医保中心。
承诺时限:经区医保中心审核、结算、支付,20个工作日内,由北京银行将报销的医药费注入退休人员医保专用存折。
以上业务均由社保所办理
</FONT>大醍醐网,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Ⅶ 简述失业保险的几种主要管理体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Ⅷ 盘锦市失业保险管理办法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后,五年内不可变更。按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待遇;按社会平均工资的8.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待遇。
盘政办发〔2006〕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日
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及《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盘政规〔2000〕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市本级统筹范围内有正常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和城镇特困低保对象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需提供如下证件:
1?个体工商执照、从业人员登记表;
2?街道、社区或用人单位的从业经历证明;
3?有效的居住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
4?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002年6月30日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提供参保手册等相关证明;灵活就业人员中属下岗失业人员的,参保时需提供个人档案。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后,五年内不可变更。按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待遇;按社会平均工资的8.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待遇。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男女均为5年。2002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有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年限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持退休审批表、医保IC卡、医疗保险手册,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认定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医疗保险费后,按有关政策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缴费。超过规定缴费时间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缴纳至补缴资金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时止,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缴费后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视为弃保。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后,从下个月份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前视同缴费年限不计入医保缴费年限。
第九条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失业人员,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发生的,必须于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次月办理接续手续,不按规定时间接续医保关系的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要按《盘锦市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以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时缴纳。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率,随经济发展和医疗水平提高可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即可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从参保后下个月份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各单独统筹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统筹地区城镇同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Ⅸ 社会保险岗位权限管理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构成要素有
一、社会保障法规
社会保障法规是指调整国家、集体(雇主)、个人在社会保障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社会保障法规的具体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是宪法条文,可以是专门法律,也可以是行政法规。
社会保障法规从内容上区分,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综合性的基本法,主要规定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内容项目,国家、企业、个人在社会保障活动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如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法国的《社会保险法》就属此类。
第二类是根据社会保障的不同方面和项目,制定的单行法规,是规定社会保障各具体部分,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的性质、任务、项目及实施方式的专项法律。如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诞生的,德国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三部社会保险立法。我国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就是这类法规。
第三类是有关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等。如1994年我国民政部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同年山东省制定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社会保障基本法,单行法规和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在三个层次上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在这些法规中不仅包含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系统,而且还体现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是现代社会保障的第一要素和制度化的基石。社会保障法规的完备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以立法的形式诞生的,可以说没有社会保障立法就没有真正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为什么必须要用法律这种最具强制性的规范来调整其各种关系呢?这是由社会保障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社会保障是国家组织建立的社会安全制度,要使这个制度真正能建立起来并有效地发挥作用,就必须将全社会的保障资源都纳入这个安全体系之中,由国家这个社会中枢再把这些资源提供给遭遇生存风险的社会成员。这实质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它涉及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并不是所有社会成员都会自愿参与这个社会安全保障体系的,所以要使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真正建立起来就必须把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既是国家意志,那就如列宁所说的:“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1]为了保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意志能得以实现,运用最具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无疑是必需的。
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社会保障的当事人,既包括了社会成员个人、企业、集体,也包括了特殊的当事主体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同主体之间会发生各种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都牵涉其中,这些关系包括:
1.社会保障管理的职责关系,它是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之间及其内部的职责划分、财务管理、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关系。
2.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关系,它是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与国家、集体(社区和单位)、个人在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3.社会保障项目、标准的确立关系。
4.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管理、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5.因执行社会保障政策而引起争议各方的关系。
6.监督社会保障执行方面的关系等。
对上述这些关系的调整,如果没有一套强制性的,明白无误、公之以众的法律规范,使政府、集体、个人都能依法行事,那就必然会产生随意性和盲目性,甚至导致社会保障体系的紊乱和解体。
所以,一百多年来,自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从德国诞生到现今,全世界160多个建立起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没有一个不用法规形式把社会保障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法规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理念与规范的载体,它是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基石。
第一章>第二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
二、社会保障项目
社会保障项目是指为某种保障对象特定的保障需求而设置的社会保障措施与办法。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构成单位。如社会养老保险、自然灾害救济、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等。同类性质的社会保障项目构成社会保障的某个子系统,再由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各个子系统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从个别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的。在不同的国家与时期,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是不同的,并因保障对象的保障需求的变化而变化。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项目可以说是千差万别的。但由于社会保障的客观需求是有规律的,所以其基本内容还是有共同点的,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贫困救济等项目还是大同小异。
我国目前所设置的社会保障项目及其所构成的各类保障子系统主要有:
1.由社会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遗属保险等项目构成的社会保险制度。这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者及法定对象履行的相应义务依法为劳动者及其供养的家属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2.由自然灾害救济、城市贫困户救济、农村五保户救济等项目构成的社会救济制度。这是国家和社会在社会成员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或陷入生存危机时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3.由社会民政福利、职工福利、社区服务等构成的社会福利制度。这是我国为满足各类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或为提高本单位职工、社区居民等的生活质量,由国家、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等提供或组织实施的带有福利性的收入保障和服务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不同于某些工业化国家广义的普遍性的社会福利,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4.由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军人及军烈属优待抚恤等项目构成的优抚安置制度。这是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实行优待、抚恤、安置以及其他物质照顾和精神鼓励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以上四个方面的社会保障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项目构成的主要体系框架。除此以外在保障实施的方式与补充机制方面,还有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社会互助是社会保障的一种内在机制与实施方式,没有社会互助就不能形成整体性的社会保障资源,也就没有社会保障。在社会保障范畴内,社会互助广义地说,是社会成员之间依照社会保障法规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自愿在法定义务之外所实行的保障性相互援助的方式与行为。法定的是制度化的社会互助,自愿的则是非制度化的社会互助。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制度中履行法定的社会互助义务是前者,社会慈善捐赠,为保障捐赠而举行的义演、义卖、义赛等,在社区、邻里间开展的互助性服务和社会慈善援助服务等则属于后者。
个人储蓄积累保障也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的一种实施方式与补充机制。在新的“统帐结合”的职工社会养老、医疗保险中就含有法定的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的成分。国家还提倡在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之外,个人可办理提高保障水平的补充保险,这种补充保险具有更显著的个人储蓄保障的意义。个人在人身、医疗、养老等方面所投的商业保险,也是一种个人储蓄保障的补充形式。正在农村推广试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则是一种较完全意义的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它在国家和集体的扶持下,主要由个人自愿储蓄积累养老金,在达到法定养老年龄后用以养老。
随着社会保险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社会保障项目与体系还将在实践中完善与发展。
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不是任意的,而应该遵循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整体目标的实现,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通常要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的设置须以解决某种特定的保障需求为目标,一个项目解决一种问题,如失业保险就解决失业者的保障问题,自然灾害救济就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社会成员的保障问题。社会保障的需求不同,解决的办法也不同,所以项目设置要有专用性,一个项目针对一种问题,不兼对多种社会保障需求。
2.项目设置在总体上应协调配套。社会保障的需求虽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同的需求之间又不是完全隔离的。从本质上讲它们都是生存风险导致的保障需求。所以又是互相有联系的。如养老保险问题与国民医疗保健问题就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失业保险与贫困救济就有着保障需求之间的关联。所以社会保障项目的总体设计上要注意相互间的协调配套,使项目的总体布局能适应各类社会保障问题的协调解决,不因社会保障项目的残缺,而使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缺损。
3.保障项目的调协设置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条件。社会保障需求的产生总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不同的经济运行方式,产生的保障需求和满足的办法是不一样的。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需求及满足办法就大不相同。因此在社会保障项目种类的设置、待遇标准的确定,运行机制的设计等都要与社会经济的具体条件相适应,并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4.保障项目的设置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各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经济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家庭关系等都各不相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社会保障需求是在这个国家、民族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社会结构的大背景下产生的,需求中就内含着这些背景因素。在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时,必须要考虑到这些因素,使解决的办法适合国情背景的特点。如欧洲一些国家的人口增长缓慢、劳动力资源不足,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国家在社会保障项目和待遇标准的设计上往往要考虑对多子女家庭的照顾,甚至实施奖励生育的社会保障措施。但在中国,人口众多。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将是促进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需要长期执行的一项基本国策。在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上无疑要有利于这项基本国策的执行,要实施奖励少生、优生的社会保障措施。
第一章>第二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
三、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建立的用以社会保障的专项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和要素。它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优抚基金等。
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是多方面的,主要来自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及政策性的资助;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用;社会成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除了这三个主渠道以外还有社会捐助、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赢利、社会保障基金本身的增值等。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支付、储存、运营关系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必须由政府的专门机构或政府特别授权的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基金的征集与管理,任何个人或社会团体都不得擅涉其事。筹集的基金必须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挪用、挥霍、浪费。基金的筹集与管理过程要始终受社会的监督,以保证基金的正常安全运行。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支付,尤其是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支付,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即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和部分积累式。
现收现付式是以近期横向平衡原则为指导的基金筹集方式。所谓的近期横向平衡是指当年或近期内所有参加社会保障单位提缴的社会保障基金总额要与同期内所需支付的社会保障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总额保持平衡。按照这个原则,现收现付式一般是先作出当年或近期内社会保障所需费用的预测,然后按照相同提取比率分摊到各社会保障参与单位与个人,当期提取当期支付,在收支过程中保持平衡。所需费用的测算,一般是根据上年度实际开支的总额,加上本年度预计增加的总额求得,在实际提缴基金时,通常要使提取的总额略大于预计支付的总额,做到略有结余以保证能满足实际支出的需要。
完全积累式,也称储备积累式。这是以远期纵向平衡原则为指导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所谓远期纵向平衡是指在一个相当长远的计划期内所提缴的社会保障基金及所得总和,与计划期内预计支付的社会保障金额及相关费用总额保持整体的平衡关系。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在长时期内逐渐积累基金,逐渐使用基金,保持纵向的循环平衡。运用这种方式,要先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有关人口、就业、健康、利率等指标进行较长期的宏观预测,并在此基础上测算出计划期内社会保障所需费用的总量,再根据所需费用,有计划按比例地在计划期内由参与社会保障的各单位和个人提缴,对积累起来的基金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和运营。
部分积累式,也称混合式,是根据分阶段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基金的提取,即在满足一定时期保障支出费用的前提下,留有一定的积累,它兼有现收现付式和完全积累式二者的特点。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是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的,采用的是部分积累方式。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原则与方式是适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的。它有利于缓解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负担,既可满足当前社会保障的需要,又能适应长远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稳定、持久地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创造有利的条件。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还须根据社会与个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社会保障费率。所谓社会保障费率是法定的国家、集体、个人对社会保障基金分担的份额。就集体或个人而言是指在单位时间内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障与其工资总额或个人工资收入的比率。社会保障费率的厘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它要从保障费用支出的需要和国家财政、集体与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两方面综合考虑。要使各方的负担保持在合理的适当的范围内。对于超出各方承受能力的保障需求要加以调节与控制。
社会保障基金建立以后,由于基金不是以实物形态,而是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受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制约,基金需要安全有效地运营,使它能保值增值。保值就是要使基金货币量的增长率等于通货膨胀率;增值就是要使基金货币量的增长率大于通货膨胀率。
基金的保值增值对于维护和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货膨胀使物价上涨,货币购买力下降,就会导致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费用上升,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加,从而使社会保障基金尤其是基金的积累部分实际价值贬损。以中国的养老退休费为例,1978年人均为574元,1985年增加了近一倍达1043元,至1991年又比1985年增加近一倍达1906元。退休金如此迅速的增长,其中相当大的部分是通胀导致的。要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就必须使基金保值增值。否则就可能因通胀使基金贬损,造成保障支付的困难。
另外,基金的有效保值增值对减轻国家、企业、个人的负担,缓解社会保障资金相对不足的矛盾有着重要意义。社会保障经费的支出十分庞大,这项费用对国家、企业和个人都是不小的负担,许多国家在实施社会保障中就曾屡屡出现社会保障的财务危机。社会保障基金数量巨大,如能使基金本身开辟出安全有效的增值渠道,这就可以缓解经费不足的矛盾,一定程度地减轻各方的负担。从近几十年一些国家的实践来看,开辟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是可行而有效的。美国现有的2万多亿美元的养老基金,有三分之一是由60年代以后出现的一批投资公司参与运营的,他们在投资上明智果断,收益也十分可观,一般收益率在20—30%之间,有的项目高达20—30倍,如苹果计算机项目的投资,收益率甚至高达100倍。[2]80年代初社会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占美国、西德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的8.5%,荷兰的16.7%。[3]
实现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基本方式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这种投资不同于一般金融与产业投资,它是指社会保障的法定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专门机构,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国家政策和法律许可的特定的金融资产或实际资产,以期获得适当预期收益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行为。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在投资方向、结构、规模等方面受到国家的专门法规、政策的特别约束,以保证投资的安全和规范运作。对于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来说,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投资没有安全性,一旦连本金也收不回,就会影响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影响保障支付和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许多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都有特别的法规给予专门的指导和规范,如80年代中期的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基金可用于购买信托基金证券、国营公司股票和债券,同时规定全部投资中至少要有70%用以购买政府证券。土耳其1980年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可用40%投资于不动产,60%购买债券和股票。[4]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还须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尤以社会效益为前提。这是由社会保障基金自身的公益性所决定的,任何一项投资即使经济效益再好,但于社会公众无益,社会保障基金就不能予以选择,在社会效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还要力争有好的经济效益,获取好的收益同样是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基本目的。
社会保障基金所获取的收益,不是直接用以分配的,而须再返回到基金中去,以增强基金的实力,减轻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负担。对于社会保障基金所得的收益,国家一般也不予征税,以体现国家对社会保障事业的资助。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形式是多样的,主要有:
银行存款:把社会保障基金存储于国营或非国营银行取得利息收益。
信托存款:把基金存储于信托投资机构,而不是银行,基金既按约定的利率取得利息,又在固定的时期内从信托存款机构分取红利。信托存款的利得一般要高于银行存款。
有价证券投资:用基金购买政府、企业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和股份公司的股票。其中尤以政府债券为主要对象。
有形资产投资:用基金对土地、房产、医疗设施、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等进行资产投入,以获取利润。这种投资形式,一般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中的比重较低。
投资可以由社会保障机构直接运作,即直接投资;也可以是委托投资,由社会保障机构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一章>第二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
四、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负责社会保障行政和业务管理的权力办事机构。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织要素。如何科学地设置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确定其管理职能和机制,对提高社会保障的管理水平,合理、科学、经济地使用社会保障基金,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世界各国依其自身的政治经济条件,历史文化传统和其它社会因素的不同,建立了不同的管理体制,比较有代表性的大体有三种类型:
1.政府管理型,即由政府设立部门和机构实行社会保障的直接管理。
2.自治管理型,即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由企事业单位依照规定建立社会保障项目的自治性机构,实行自治管理。
3.工会管理型,即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由半官方的工会组织机构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当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发展的总趋势是社会保障的政策行政管理要集中,业务管理趋向分散,除了少数建立社会保障较早并有自治管理传统的国家如德国、法国尚还保留原有自治管理机构外,后来逐渐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一般都采取国家管理的体制。而国家管理也不是政府包揽一切,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权集中在政府手里,业务服务则分散管理,直至下放到基层地区,这更有利于接近公众,有利于为保障对象服务。
我国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和行使管理职能的体制是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的有机结合。依管理机构的权限,可纵向地分为三层:即中央管理机构、地方管理机构和基层管理机构。
中央管理机构是指全国性的负责社会保障的领导、决策与协调的权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参与统一的社会保障的立法,负责社会保障的全面规划,领导和监督社会保障法规与规划的有效实施和贯彻,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全国性的统筹调剂等,如我国的劳动部、民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就是此类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机构。
地方管理机构:是中央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地方分支,是整个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体系中的辅助、传递层。地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贯彻中央的社会保障立法与决策,制定地方性社会保障的实施细则与补充规定,负责地区内社会保障基金的调剂,接受社会保障方面的申诉,调解和裁仲有关纠纷,检查、监督和反馈社会保障业务的执行情况等等。如我国各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劳动厅(局)、民政厅(局)等有关机构。
基层管理机构:是设立在基层行政区域内实施日常社会保障工作管理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社会保障费的收缴、社会保障待遇的发放、保障档案的建立、保管以及社会保障的服务等。基层管理机构的工作主要是对国家社会保障法规与上级管理机构指示的执行。如我国街道、乡、镇的劳动、民政办事机构、基层的社会保险处、所等。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的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率,我国还将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分离,在机构的设置上是从横向上将其分为二类,即行政管理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
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的行使社会保障行政职权的部门与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承担社会保障管理中的行政管理工作。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是指社会保障行政机构运用,组织领导、计划、人事、协调、监督、财务等行政权限与手段,实现国家所赋予的职责。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和全面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检查、监督政策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社会保障方面的申诉,调解和仲裁社会保障活动中的纠纷,培训和任免社会保障系统的干部等。
业务管理机构是各级从事社会保障具体业务的事业性管理机构,其管理业务主要包括:
建立和保管社会保障对象的档案,如实地登记和审核保障对象的资格材料,并及时地记录其变化。诸如保障对象的正确工龄,被确定的供养的直系亲属,收入与社会保障缴费的数量、日期及变动情况,领取社会保障待遇的标准、数量、日期及变动情况等。
做好社会保障的财务管理,包括编制社会保障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有计划地、合理地组织、分配和使用基金,并做好日常的财务核算与报表,实行严格的会计监督等。
接受社会保障对象的申请,对申请人的资格及所尽义务进行鉴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开展为保障对象的服务活动和社会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和使用好社会保障的服务设施等。
我国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自建国以来几经变化,由于长期在计划体制下运行,社会化管理水平低,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现象严重,存在着诸多弊端,对其进行积极而稳妥的改革势在必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Ⅹ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专项基金;2、建立专门管理机构;3、健全对失业员工的管理和服务;4、建立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