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投研团队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管理工程专业硕士,15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湖南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科员,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长、副处长,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部负责人等职。 戴波先生:研发总监、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清华大学工学博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主管,具有证券(交易、承销和研究咨询)、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张国强 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经济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助理分析师、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经理、产品设计主管、总监等职。自2006年7月20日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之日起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并作为本基金唯一的基金经理工作至今,在此之前曾于2006 年1月10日至2006年8月10日担任过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郑煜 女士:投资管理部总监、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中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历,已获得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中信基金策略分析师、投资经理等职。 郭楷泽先生: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学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已获得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历任上海建材(集团)总公司资产管理部主办、山东证券上海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厦门国投上海证券研发行业研究员、中信集团深圳市中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2003年2月加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研究部行业员、投资部投资经理。
B.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为是什么呢
1、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进行投资,不得从事规定禁止基金投资的业务;坚持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资产应相互独立,分账管理,公司会计和基金会计严格分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每笔交易都必须有书面记录并加盖时间章;加强内部信息控制,实行空间隔离和门禁制度,严防重要内部信息泄露;前台和后台部门应独立运作。
2、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的依法募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按设立方式划分,有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有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投资对象划分,有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等。
C. 对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的监督管理有哪些
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应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选聘督察长,应当对拟任人选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其工作背景、遵规守法情况、诚信记录、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及工作能力等,确保其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前向全体董事提供督察长拟任人选的详细资料,保证董事在投票时对拟任人选有足够了解。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督察长考核制度。董事会对督察长的考核,应当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及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为主要标准。
督察长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董事会确定督察长的薪酬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督察长认为考核结果明显有失公允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申述。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不定期组织督察长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并将培训情况及考试成绩记入公司及督察长监管档案。
督察长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公司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关注督察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对于督察长业务素质低、难以胜任督察长职责,或者存在听命于某一股东或者董事、违反公司规定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股东报告工作等丧失独立性情况,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况采取监管谈话、记入诚信档案、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督察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
D.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简介
目前,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上海久事公司、中海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其持有的中信基金股权全部转让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该股权转让完成后,中信基金公司由中信证券股份公司全资(100%)持有。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承载财富责任、创造美好生活”为使命,以中信集团系统资深理财专业人士为基础,汇聚各界精英,组建一流基金经营管理团队。
中信基金以“价值投资”为核心,发展多元化投资策略,积累、优化,全面捕捉中国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的大趋势、大机会,以业绩打造具有生命力的基金及其它委托资产管理产品。
“用心倾听,持续优化。”中信基金以客户需求为尊,建造公司员工、Internet、自动语音电话系统、代销机构等共同构成的多维服务体系,全面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全面财务规划理财方案,和基于中信金融全面服务的深度延伸价值空间。
E.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在中国中信集团建立完整金融产业链的战略规划下,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上海久事公司、中海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创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成立时间:2003-10-15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000001003833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3层
F. 中信证券并购中信基金属于管理层收购吗
应该属于管理层收购。
G. 基金督察长设立的必要性分析
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需要设立督察长一职,在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督察长要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过,督察长需要代表公司利益的总经理提名。
设立督察长,是为了提高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水平,加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促进督察长有效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根据《规定》,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H. 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团队成员
董事长兼CEO
刘乐飞先生现任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兼中信证券董事。
曾历任中国人寿首席投资官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银河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执行董事。
在中国人寿期间负责近万亿投资资产的资产负债匹配、战略配置和投资管理,并成功主导了南方电网、广发行、中信证券、Visa、民生银行、中国银联、秦皇岛港等一系列大型优质项目的股权投资, 不仅获得了可观的投资回报,而且在资本市场上引起广泛影响。
除了项目投资方面的丰富经验,刘先生在资产配置、战略分析、风险控制等方面拥有深厚的积累,曾经带领开发多种资产模型、指数和产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了长期稳定回报。
刘先生拥有中国社科院经济学硕士、中欧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及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总裁
吴亦兵先生现任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投资管理委员会主席和投资委员会委员。
吴亦兵先生是联想集团董事,中国联通顾问委员会成员,也是中国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理事。
吴先生曾任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主要协助柳传志总裁全面负责公司日常业务运作,以及领导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吴先生曾就职于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公司12年,历任全球资深董事、麦肯锡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亚太区并购整合业务总经理等职务。他服务于中国、亚洲其他地区、美国及欧洲的客户,专注于兼并收购、并购后业务整合,和公司金融业务(投行业务)。吴先生还全程参加并领导了联想标志性收购IBM PCD,任联想集团首席整合官、首席战略官、首席转型官兼首席信息官,并负责70多个国家的并购后整合工作, 统领新公司的战略制定、组织设计、业务流程转型以及新战略IT系统的建设工作,并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吴亦兵先生拥有哈佛大学博士学位和中国科技大学学士学位。
I. 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直接对负责是什么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和基金资产运作的业务特征建立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度,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1.部门设置要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2.严格授权控制。3.强化内部监察稽核控制。4.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5.严格控制基金资产的财务风险。6.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7.严格制定信息技术系统的管理制度。8.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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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制度是什么呢
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规定》强调在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督察长要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过,督察长需要代表公司利益的总经理提名。
《规定》明确规定了督察长的职责。根据规定,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公司经营管理和公司所管理基金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作为督察长行使职责的保障,《规定》赋予督察长两方面的权利。一是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参加、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权和报告权,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