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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资金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1 07:06:28

1. 中国志愿服务四关爱包括哪四个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着力打造志愿服务活动品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践行雷锋精神,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不断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央文明办在整合各方面志愿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在全国部署开展以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为主要内容的“三关爱”志愿服务活动。

2. 中国义工活动有什么特点

特点一:服务重大活动
举办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是今年我们国家的两件大事。志愿服务工作主动迎上去,在全国广泛开展“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志愿服务活动。
特点二:关爱困难群众
在今年的志愿服务活动中,一个突出的亮点就是,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组织开展了“百万空巢老人关爱志愿服务行动”
特点三:提供资金支持
制约志愿服务活动的一个很重要因素,就是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为此,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专门成立了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这个基金会是我国志愿服务领域唯一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特点四:理顺志愿服务活动的领导体制
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到现在,已经走过了将近20年的历程,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的参与热情非常高,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推进力度也非常大,势头非常好。但要推动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迈上一个新台阶,取得新的更大发展,关键是要进一步理顺志愿服务活动的领导体制。
中国志愿服务工作情况
近年来特别是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下发以来,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下,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志愿服务工作取得长足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显著标志和重要推动力量。
中国志愿者在世博与亚运中贡献
在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当中志愿者作出了大量的贡献,在上海世博会超长时间的考验中,那些被称为“小白菜”的志愿者用自己辛勤的劳动和无私的奉献展示了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
在广州亚运会上,除了59万志愿者参与服务之外,更重要的一条是他们能够用时尚的元素、青春的元素为大型的赛会争光添彩,而且我们通过制度化的安排,把蕴藏在志愿者当中的服务热情、服务技能、服务专长凝聚成一种巨大的力量,在世博会和亚运会当中具体体现出来。
世博会志愿者的形象
在世博期间,志愿者的工作为世博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圆满完成了动员全市人民、展示文明形象、提升城市文明水平的既定目标,应该说志愿者成为了世博会亮丽的风景和上海市的城市形象。应该说,到世博会近距离的跟志愿者接触也是广大游客的一种精神上的分享。
亚运的成功 志愿者功不可没
亚运期间广州的志愿者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志愿者用真诚的微笑、热情的服务深深的打动了广大的市民和中外来宾。志愿服务传递了友爱、诠释了文明,成为亚运期间最亮丽的一道风景线,成为最闪亮的广州名片。

3.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志愿者发展基金启动有何意义

为宣传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志愿者发展基金在京启动,将为中国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帮助和服务,实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顾秀莲在启动仪式上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这是在新时期对志愿服务新的要求。志愿者发展基金的成立为广大的志愿者和志愿者管理组织提供了一个规范化的服务平台,能够解决具体的问题和困难,给予志愿者更多关爱和支持,从而促进中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她希望该基金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结合实际,一手抓推进,一手抓研究,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经验。

4. 一批志愿者组成了一个“爱心团队”,专门到全国各地巡回演出,以募集爱心基金会,第一个月他们就募集到资

1*1.2^(n-1)>10

1.2^12=(1.2^6)^2=9
1.2^13=(1.2^6)*1.2^7=10.8>10

所以n-1=13
n=14

5.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依托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建立社会化、多渠道的志愿服务筹资机制。”这句话怎么理解

多筹资,服务广大百姓

6.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的价值理念

宗旨和使命:大力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支持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为人们关爱他人、奉献社会搭建平台,引导人们多做好事、增长好心、争当好人,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价值理念:奉献社会 提升自己
校导公益

7. 国内有哪些志愿者组织呢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从大学里走来,很多人都有过当青年志愿者的经历,这里说的志愿者组织基本就是很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了。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于1994年12月5日,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指导下的,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现有团体会员36个,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央国家机关、全国铁道、全国民航青年志愿者协会。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我国志愿服务领域唯一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归民政部主管,业务范围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资助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组织志愿服务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奖励为志愿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中华志愿者协会

中华志愿者协会成立于2011年4月26日,是由志愿者以及关心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公益性、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和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

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是由文艺志愿者、文艺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关心支持文艺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组织和指导全国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团结凝聚文艺家、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经民政部批准,于2013年12月在京登记成立。是由志愿者组织、志愿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中央文明委指导下开展工作。联合会的宗旨是,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风尚。

8.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大力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支持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为人们关爱他人、奉献社会搭建平台,引导人们多做好事、增长好心、争当好人,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宣传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西长安街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资助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二)组织志愿服务的理论研究和宣传;
(三)奖励为志愿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四)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会基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从事志愿服务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志愿服务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七)理事应当出席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一) 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二) 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
(二)管理及筹资费用;
(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1、年度投资计划;
2、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1、依照国家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2、全国范围内的募捐;
3、募款额预计超过1000万元的募捐。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9.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的专项基金

本基金会可根据捐助人的意愿,对捐助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立专项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10. 我们国内有哪些志愿者组织

1、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于1994年12月5日,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指导下的,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我国志愿服务领域唯一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3、中华志愿者协会

中华志愿者协会成立于2011年4月26日,是由志愿者以及关心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公益性、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和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4、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

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是由文艺志愿者、文艺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关心支持文艺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组织和指导全国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团结凝聚文艺家、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5、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经民政部批准,于2013年12月在京登记成立。是由志愿者组织、志愿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中央文明委指导下开展工作。联合会的宗旨是,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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