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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1 04:10:11

⑴ 科研启动基金属于三公经费吗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三公经费,是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及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这三种经费的统称,而科研启动基金主要是为了科研启动前所需要的经费支持,这里看似乎有重叠部分,但是如果从使用角度区分,还是有区别的,比如出国参加重要科研学术会议,这里如果是单位正式派遣,那么所产生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就属于三公经费,而如果作为课题组去参加会议,那么这部分就属于科研经费中的一部分。

⑵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还能申请吗

暂时还不能申请“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根据财政部通知,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要求,在教育部2015年经费预算中暂不安排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专项基金。因此,自2015年3月1日起,暂停受理“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的申请事宜。何时开放申请,尚未有通知。

⑶ “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用英语怎么说

  1. 如果直译:Startup Foundation for Advanced Talents.

  2. 但这种性质的翻译 往往不直译。例如 国家教育部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的翻译是:Scientific Research Foundation for Returned Scholars, Ministry of Ecation of China. 可以看到,翻译中 把 启动 二字给去掉了,而改成了研究基金。

  3. 你也可以根据你的基金的实际情况作些改动。

  4. 例如

Research Foundation for Advanced Talents

Research Foundation for Talented Scholars.

Foundation for Bright Scholars

Startup Fund for Distinguished Scholars.

另外,注意 foundation 和 fund 的区别。

后者一般指 专项基金,前者泛指基金。

⑷ ~求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是如何申请的呢/

出国之窗答
1、凡获得国内、外博士学位,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均可在回国后两年内可申请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2、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确认,直接登录网站:留学回国“科研启动费申请”频道,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随后将由本单位盖章的申请单位意见表,连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起寄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

3、除了教育部的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经费外,还有许多省市、部委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设立了专项资助。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人事部关于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人事部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留学经费择优支持回国工作基金、煤炭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基金、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科研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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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参考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第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第十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三)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第十一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列有项目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30-50%继续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全国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全国社科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
2.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 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4.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 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7. 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拨付。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分级鉴定办法,重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成果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下称《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二十六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对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方和部门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⑹ 大学招聘老师的科研启动基金自己能随便花吗

主要看学院自己的规定,给新招聘老师的科研启动金其主要目的是鼓励教师开展起步工作、作为科研激励的一种政策与资金方面的帮助扶持,一般来讲其也是需要按照一定的项目计划来进行执行,不能随便作为自由支出来任意消费。

⑺ 四川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是什么级别

"四川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以下简称"校青年启动基金")是校级基金。
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必须是1975年12月31日后出生;

(2)应当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且尚未取得高级职称;

(3)应为在我校"教学与科研"岗位实际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

(4)未独立承担过国家级和省部级各类科技项目;

(5)未获得过"四川大学青年科学研究基金"和 "四川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 资助。

⑻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实施办法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
(2007年3月23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上资助是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经费或补充经费。根据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通过规定的评审程序,择优分等级资助。
第三条 资助比例为每年进站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资助等级分两档,一等资助8万元,二等资助5万元。
第二章 预算与计划
第四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面上资助“十一五”规划,制定年度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根据当年博士后进站的总人数,按照达到资助三分之一比例的要求,确定全年资助人数。根据基金资助经费年度预算总额和全年受资助的人数,分配一等和二等的资助人数,在通常情况下,一等资助人数占资助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根据全年进站总人数和资助计划,安排每批的资助人数和资助等次的人数。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面上资助一年评审两次,分别在三月和八月份开始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基金会通知为准。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凡符合《规定》中要求的条件和范围的,可提出资助申请,并按照基金会规定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申报的项目应具有原创性、创新性、前沿性,具有较高的科学和应用价值。
第九条 申请者在中国博士后网上认真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后提交设站单位,并下载打印一式3份报送设站单位审核。填写内容要真实,申报的项目创新点要突出,并将一些重要的成果或奖励(复印件)附后。
第十条 凡申报项目内容属涉密的,须在涉密栏目内标注。属学科交叉的,须注明学科交叉研究所涉及的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
第十一条 申请者需经合作导师和一位同行专家两人推荐。推荐人要对申请者《申请书》中所填内容的真实性,知识产权问题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申请者申报项目在学术思想上的创新、特色,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评议,对预期成果实现的可能性给予评价。推荐意见需专家本人签名。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申报工作,依据《规定》要求,对申请者的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向基金会报送纸质《申请书》一式3份,同时在中国博士后网上提交《申请书》。属于涉密的不进行网上提交,需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申请书》一式8份。基金会不接受博士后个人申报。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向基金会报送申请材料时,需同时报送本单位此批申报综合报告,内容包括申报人数,申报人名单及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设站单位的报告对申报材料进行验收登记,并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向设站单位反馈。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申请者所填学科,通过计算机按二级学科进行分组,每组一般不超过20人。
第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学科分组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学科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为了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解决学科交叉研究评审中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属学科交叉的研究项目,均选择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评审。每个学科组由5名专家组成。
基金会以网络或通讯方式将各组申请材料送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依据《专家评审表》中的评审标准,对申请者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实行百分制,按分列的项目权重评分,总分即是个人的成绩。专家在《专家评审表》上签名后送基金会。
第十八条 基金会按学科组汇总专家评审结果,以返回评审结果的专家打分的平均数对每一学科组申请者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根据本期应资助人数的比例,按申报人数分配各学科组资助的名额,四舍五入取整。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中需要倾斜的,以适当增加学科组资助比例等办法给予倾斜。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办公会对评审程序,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确定公示时间和评审结果公布时间。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名单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公示7天。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发文并在中国博士后网和中国博士后杂志上公布获资助者名单,按规定拨付资助金。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获资助者颁发资助证书。获资助者的《申请书》1份基金会存档,2份返设站单位。
第二十五 条获资助者出站时,将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项目总结报告报设站单位,设站单位每年十一月底之前将本单位获面上资助者的项目总结报告及取得的成果情况,汇总后报基金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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