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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奖福基金管理

发布时间:2021-10-10 10:35:29

㈠ 新所得税法关于外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计提如何规定的

1. 外资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可以不用计提,按实际发生的记入管理费用-福利费,但是实际发生的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分不准税前扣除.
2. 如果你一定要计提,按当月工资总额的14%计提,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已计提的.

㈡ 外商投资企业已计提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可否冲回请将文件号一并写出。 谢谢

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属于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依照相关文件不能冲回。

㈢ 请问应付职工薪酬明细科目下的其他一般用来核算什么谢谢!

应付职工薪酬明细科目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㈣ 中外合资企业计提职工奖福基金和储备基金的一个疑问

对的,根据会计准则,一定要根据当年的税后净利润为基数来提取职工奖福基金和储备基金。

㈤ 请教陈版主,关于外商独资企业提取盈余公积的疑惑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提取职工奖福基金、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统称为“三项基金”)的若干问题:

1.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计提盈余公积金,还是继续按照原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提三项基金?如果继续提取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如何确定?在提取职工奖福基金时需关注什么问题?

2.外商投资企业提取三项基金的,应当在何时进行提取三项基金的会计处理?

3.外商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外商投资子公司提取的职工奖福基金如何列报?

4.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如发现外商投资企业的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提取不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时,能否提出审计调整建议?

解答:

1.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公司法》下是否需要计提三项基金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处理新《公司法》与原先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的问题。目前《公司法》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利润分配中盈余公积或三项基金计提的相关规定如下:

(1)《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公司法》下的法律适用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和“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102号)两个文件。

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后,外商投资企业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还是按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提取三项基金,主要取决于其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事项是如何规定的。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也是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等最高权力机构在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时,不能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提取三项基金而不是盈余公积的,则说明在利润分配方面,该企业执行的是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时,应确保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三项基金的提取方面的规定得到完全遵循。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在符合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储备基金的提取没有最低比例限制(但一般理解不能为零)。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提取职工奖福基金的,则应关注《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中的下述规定:“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这是因为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如果没有明确的使用和支付计划,则不存在会计上的“现时义务”,将导致所计提的职工奖福基金不符合负债的定义。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层关注该项规定,在董事会作出提取职工奖福基金的决议的同时,由企业内有权的部门确定其使用计划,且该计划应当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和足够具体的细节。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应当在“盈余公积”科目核算;职工奖福基金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三项基金的提取均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并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上作为利润分配事项列示。

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所计提的盈余公积或三项基金进行会计处理的时点,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如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直接规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标准(因而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确定之后,可以直接计算出应提取的金额,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在此方面没有自由裁量权)的,可以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形成的当年即作出计提的会计处理;(2)如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直接规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标准,需要由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通过决议才能确定提取金额的,应当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相关决议后,才能相应进行计提的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

(1)外商投资企业如按《公司法》规定计提盈余公积的,则对于按净利润10%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可以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形成的当年即作出计提的会计处理;对于任意盈余公积,应当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后才能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通常体现在下一年度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中)。

(2)外商投资企业如按原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计提三项基金的,则通常情况下应当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后才能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通常体现在下一年度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中);但如果公司章程直接规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的,可以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形成的当年即作出计提的会计处理。

3.作为子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福基金的,其控股股东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编制的合并利润表所示的合并净利润仍应等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本期损益”之和,即外商投资子公司提取职工奖福基金之前的税后利润先按股权比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再分别由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从各自分得的利润中提取出一部分作为职工奖福基金,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上作为利润分配反映(列示于“利润分配——其他”一行中),分别减少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权益。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的提取,更多地是一个法律、财务范畴的问题,而不是会计处理问题。对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提取的会计处理必须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相关决议为依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如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的关于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提取的决议不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时,不能提出账务调整建议,但可以作为一项管理建议,提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权力机构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该问题可能产生的影响,确保利润分配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考虑该事项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以及对注册会计师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影响。

㈥ “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的用途

税后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是外企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七条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当用于企业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者各项集体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设施等资产,不得作为企业的财产

根据财会[2002]5号,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所以,职工奖福基金可以适用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但是根据财会[2003]10号,企业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且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似乎该文又取代了财会[2002]5号的规定,不能用于福利费范围的开支。

(6)职工奖福基金管理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也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科目的余额及以后年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㈦ 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税后利润分配提取的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转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假设企业于2006年12月31日有应付福利费的贷方结余,此结余额大于企业实际职工福利计划的应支付额。如果按首次执行准则的规定,上述两个数字的差额将于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从管理费用里转回。
同时,根据财政部2007年3月20日《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由于会计标准与财务通则与国家的税收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在税务处理方面,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㈧ 子公司的报表应该如何审核

我国许多大型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较广,通常包括多个甚至几十个公司的会计报表,有些公司还存在多层投资关系,涉及抵销事项即复杂又繁多,很容易产生合并数据错误,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在审计实践中,我们可以采用一种即准确又简便的审计方法,即利用合并会计报表与母公司会计报表、各子公司会计报表之间的必然联系,对合并会计报表的主要项目进行复核,来确定合并会计报表数据的正确性。
利用“合并投资收益”与“各子公司净利润

合计数”的关系来核实投资收益项目抵销的正确性

1.确定两者的核对关系。通过合并抵销,子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体现为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收益”、“未确认投资损失”、“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他不属于投资者所有的利润分配”项目,因此存在以下计算关系:

合并投资收益

加:少数股东本期收益

加:本期计提的职工奖福基金及其他不属于投资者所有的利润分配项目

减:本期未确认投资损失

等于子公司净利润合计数

2.对上述各项数据进行审核。

(1)取得所有三资企业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将其奖福基金本期计提数汇总,应与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奖福基金数相等。

(2)取得所有净资产为负数的子公司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将各公司当期亏损数(盈利数用负数表示)乘以母公司的持股比例(间接持股的还要乘上母公司对中间公司的持股比例),其汇总数应与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未确认投资损失”数相等。

(3)取得所有净资产大于零的子公司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将各子公司净利润数(三资企业要减掉本期提取的奖福基金等)分别乘以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如果是间接持股,还要乘上母公司对中间公司的持股比例)并相加,所得数据应与合并投资收益数一致。另外,上述各子公司净利润合计数减掉合并投资收益,应与少数股东本期收益数一致。

利用“合并净利润”与“母公司净利润”的关系,

核实“合并净利润”项目正确性

1.确定两者的核对关系

所谓合并抵销,无非是投资与权益抵销、内部往来抵销、内部购销及存货所含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的抵销等几大项,其中只有投资与权益抵销、存货等所含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资产减值准备抵销等三类抵销对合并净利润产生影响。需说明的是,投资与权益抵销已将子公司净利润数全部抵销掉(三资企业本期计提的奖福基金等不属于投资者的利润分配项目除外),合并净利润中只留下了母公司的投资收益数。但有些特殊情况例外,如合并前统一会计政策,有些子公司需要按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调整会计报表,母公司的投资收益也需要做相应调整;还有一种情况,母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间接持股比例较小,中间持股公司日常对该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合并前需按权益法进行调整,然后才能进行合并,该两种调整直接导致合并投资收益及净利润的增减变化。因此,合并净利润与母公司净利润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合并净利润

加(或减):存货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数

加(或减):其他内部购销未实现利润抵销数

减(或加):资产减值准备抵销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数

加(或减):合并前投资收益调整数

减:职工奖福基金及其他不属于投资者所有的利润分配数

等于母公司净利润

2.对上述各项目数额进行审核

(1)对内部购销和资产减值准备抵销数的审核;可通过审核企业合并底稿原始资料等方法进行。

(2)对合并前母公司投资收益调整数的审核,首先可从企业编制的合并抵销分录汇总中取得该数据,然后取得已进行政策调整及进行权益法调整的子公司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分别计算其合并前调整对母公司投资收益的影响数额并加以汇总,两数据应核对一致。

(3)奖福基金等项目数据的核对与前已提及的方法相同。

利用“合并净资产”与“母公司净资产”之间关系

核实“合并净资产”的正确性

1.确定两者之间的核对关系

与对合并净利润的影响类似,合并抵销对净资产的影响也只有以下几个方面:合并前子公司报表调整等对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响数、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数、资产减值准备抵销数、存货抵销数等。核对关系如下:

合并净资产

加: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数

减(或加):长期投资调整数

减(或加):资产减值准备抵销数

加(或减):存货所含未实现利润抵销数

加(或减):其他资产所含未实现利润抵销数

等于母公司净资产

2.对上述各项目数据进行审核

(1)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数。取所有因负有限责任对其投资减至“0”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分别将其净资产乘以母公司持股比例(间接持股按前述方法计算),其汇总数应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的数额一致。

(2)长期投资调整数,与前面第二项所述核对方法相似。

(3)资产减值准备抵销数、存货及其他资产所含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数,需通过检查企业合并底稿原始资料及编制过程等方式加以审核。

另外,合并会计报表与母公司会计报表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项目数额应完全一致,这一点也可作为投资及权益抵销正确性验证的补充。

五、问: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子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
制度》;或部分子公司已执行《企 业会计制度》,而母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企业集团应当如何统一会计政策?

答: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采用相同
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其子公司未执行《企业会
计制度》,企业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的
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执行了《企业会计
制度》,企业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子公
司的会计政策调整母公司及其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并按
照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六、问: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财务状况恶化的子公司所计提的
坏账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应予 抵销?

答: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无论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
财务状况是否恶化,均应对内部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或对其他资产计提的减
值准备予以抵销。

七、问: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期末是否需要将出售或购买的子公司纳
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和对前期相关
金额的影响,应如何进行披露?

答: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应按下列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在会计报
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1.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
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但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出售或购买子
公司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具体按
以下情况分别进行披露:

(1)被出售或购买的子公司在出售日或购买日,以及被出售的子公司在上年度末的资
产和负债金额,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和流动负债、长
期负债等。

(2)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止的经营成果,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
务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以
及上年度的经营成果,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
等。

2.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
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作为问题解答(一))的
规定编制合并利润表。即,应将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相关收入、成
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相关收入、成本、
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3.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被出售的
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出售子公司所
收到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下单列“出售子公司所收
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
并现金流量表,并将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项目下单列“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㈨ 关于外资企业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的用途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外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何计提职工福利费
[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否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

[解答]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中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目的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也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科目的余额及以后年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仅供参考

㈩ 企业分配利润、分录问题

利润分配下有多个子科目,有未分配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福基金等,后三个都只有借方余额。这些子科目最终合并成未分配利润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

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733,269.16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3,733,269.16
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799,903.75
贷:应付股利/银行存款 4,799,903.75
计提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福基金
借:利润分配—企业发展基金
借:利润分配—职工奖福基金 1,930,000
贷:盈余公积—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贷:盈余公积—提取职工奖福基金 1,9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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