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保险公司的讲师一般分为两类,专业技术型和基础培训型,不同类型的讲师授课的内容会有很大的区别,下面分别介绍一下这两种类型的讲师的区别在哪里,授课的内容是什么:
一、基础培训型讲师
基础培训型讲师的讲课内容,一般都是以培训内容为主,受训的对象一般多为新入司人员。当然,给不同岗位的人培训,授课的内容也会有差别,分为企业文化,保险基础知识、财务基础知识、理赔基础知识、承保基础知识等等,也会有专门针对业务员的培训,教授怎么与人打交道,怎么为客户提供服务等等。
二、专业技术型讲师
这类的讲师专为具有相当工作经验和实战经验的人员授课,目的是为了更加开拓受训人员的视野,提升他们的课度,所以讲课的内容也会精深很多,多以讲典型案例,特殊案例,国际上行业趋势居多,也有针对某一项具体工作进行的专门研究讲座。例如:非水险、再保险、精算等非常专业的培训。
这一类讲师的课,一般非专业人士和保险行业新人是听不懂的,也没有听的必要。
总而言之,保险公司讲师的授课主要是根据受训的对象来有针对性的确定,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内容,当然也都是大同小异的,管理完善,较为成熟的公司,都有自己专门的讲师队伍,也会针对讲师本人的能力和素质安排不同的授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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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保险业管的工作内容
业管是业务管理中心的简称,现在这样的叫法已经不多了,估计一些新成立的公司会这样叫,正规一些的大公司全部改称为“运营管理部”了。
业管即运营管理部,主要有几个方面:
新契约:主要职能包括新契约业务管理、业务单证管理、业务档案管理
核保:对投保的保险标的风险加以审核、筛选,以决定是否接受投保的危险选择的过程。
保全:为已承保的保单提供契约内容变更、退保、领取等后续服务。
理赔:为发生保险事故后的客户提供快速、便捷的赔偿服务。
客户服务:包含咨查询、投诉处理、电话回访等内容,以及大型客户活动的筹办与推广工作。
信息技术:负责本区域内的系统维护、网络管理和软件开发工作。
柜面管理:对客户服务中心从筹建至开业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对柜面服务人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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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
岗位职责:
1、对指定的银行代理网点开展销售及维护工作。在公司指定的银行网点,对出现在该银行网点的顾客开展推销和维护工作,把公司的产品推销给顾客,或者针对顾客的问题,提供解答,维护客户关系。
2、运用专业知识协助银行人员为客户提供理财方案。在有的银行,公司已经与银行有合作关系,银保客户经理并不需要直接与出现在该银行网点的客户直接对话,只需要协助银行的有关人员为客户提供产品,银保客户经理主要负责咨询、监督的工作。
任职资格:年龄23-45周岁,身体健康,品貌端正。金融相关专业优先,会办公软件优先
工作时间:早八晚五,单休
岗位职责:1、负责开拓目标市场,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全方位的理财服务;2、负责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络和沟通、,维护客户关系;3、负责分析客户的财务漏洞,提供理财服务;4、负责组织客户进行理财知识的系统培训;5、负责公关活动的组织、策划和执行;6、负责与客户交流,找到客户理财需求,提供咨询服务。任职资格:1、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2、熟练掌握个人及家庭理财相关知识和技能;3、具有极强的学习、创新及沟通能力;4、具有有一定的客户服务经验;5、具有良好的公关策划与实施能力;6、具有良好的书面表达能力。工作时间:早8:00晚5:00
这个因为各家保险公司要求不同,所以没办法一概而论,以上只是为lz举两个例子,具体招聘内容去一些招聘网站找找就可以了,里面有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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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对保险机构的经营业务监管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业务监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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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范围的限制[1]
为了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规定,禁止非保险业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禁止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以外的业务(不包括保险投资)。大部分国家还禁止保险公司同时经营寿险和非寿险业务。如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分业经营。”也有允许寿险、非寿险兼营的(如美国)。而英国对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基本上不加限制,每个保险企业都能够自由经营任何一种或数种保险业务。
2.核定保险条款和费率
保险条款是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保险文书,为了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保证保险条款的公平性、公正性,世界上很多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都要依法对保险条款进行审查。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保险基金的积累、偿付能力等。因此,许多国家均规定保险费率的制定须报经主管部门核准始为有效。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各国对再保险业务都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分散风险和稳定经营,有利于防止保费外流和发展民族保险业。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4.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各国政府均通过法律明确其地位、资格、执业条件、法律责任等。保险中介人一般均需经考试合格,向保险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交存规定的保证金后,才能经办保险业务。
5.精算制度的监督管理
精算是指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进行保险业务数理计算的科学。尤其是人寿保险业务,必须通过精算才能来保证保险公司科学地收取保险费,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精算是一门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科学,精算人员必须经过精算知识的专门培训才能胜任这一工作。现在,我国许多高校与国际保险学术机构合作开办了保险精算师资格考试,1999年我国开始自办了精算师资格考试,为培养精算人才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