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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产业基金

发布时间:2021-10-08 21:39:25

①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1、华融—今年华融北京的子公司在招。

2、东方—校招,但每个省可能不到5个人,一轮笔试-行测,二轮三轮面试-分公司,总公司视频面。

3、信达—各个省都有,每年4、5月份吧,各省陆续公布,社招和校招混着的,至于未出通知的,可以自己提前打hr电话询问。

4、长城—应该是4月左右进行的招聘,而且是社招。

行业—公司—业务,可关注一些细分市场。就银行而言,可能很稳定,但是你在整个公司可能只是小小的一环,而且银行的不同省分公司业绩不同,你的奖金也会不同。就不良资产AMC公司而言,四大AMC省分公司的规模大约在50人左右,但是可以创造几个亿的利润。而且四大AMC基本在各个省都有分公司,各个省分公司由于环境的不同,司法程序或者监管的不同,可能会有业务开展上的不同。AMC的求职经验贴而言,在应届生论坛上都可以找到,也可询问学院往届有去相关单位的。

首先,1999年至2004年初为政策性业务阶段,主要从事专业化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业务。将国有四大银行的不良率从45%降到了25%,具体情况是信达-建行3730亿;华融-工行4077亿;长城-农行3458亿;东方-中行2674亿=不良贷款万亿
其次,2004年3月至2010年为商业化转型阶段。AMC向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
最后,从2010年至今,四大AMC凭借牌照优势开始走向多元化经营,各有特色。
东方彻底退出非金融类业务,发力保险业务,2012年斥资78亿收购了中华联合保险。旗下拥有中华联合保险,东兴证券,大连银行等金融机构。
长城以服务中小企业为重点,依托在全国布局多个办事处,针对中小企业开发了财务顾问及不良资产收购等综合服务业务。
信达是唯一一个获准处置地产等非金融类资产,能够直接参与地产信托等项目的AMC。旗下拥有南洋商业银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期货有限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过最近信达把幸福人寿的股份都转让了,四大AMC里面,信达和华融是上市的,详细信息可以通过wind研报查看。
华融走高大上的大公司路线,主要是通过与政府、大企业、大集团、大项目、大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获得持续性的客户资源。
当然,也还有一些地方AMC,比方说安徽国厚,川发展,浙商资产、光大金瓯等,具体可以看看推荐的地方AMC白皮书。

②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应哪四家银行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工商银行的不良资产;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建设银行的不良资产。

现在各公司同样也接收、处置其他金融机构和非对口银行的不良资产。

(2)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产业基金扩展阅读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背景:

1、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普遍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给予了非常大的关注。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是筹措、融通和配置社会资金的主渠道之一,长期以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必须保证其稳定发展。

2、在1995年《银行法》出台之前,国有银行是以专业银行模式运作的,信贷业务具有浓厚的政策性色彩,加之受到九十年代初期经济过热的影响,以及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在控制贷款质量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机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产生了一定规模的不良贷款。

3、在1993年之前,银行从未提取过呆账准备金,没有核销过呆坏账损失,导致不良贷款不断累积,金融风险逐渐上升,成为经济运行中一个重大隐患,如果一直不解决,有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影响我国下一步发展和改革进程。

③ 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做什么的

一般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3)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产业基金扩展阅读:
具体经营范围:

(一)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二)追偿本外币债务;

(三)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七)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九)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

构的不良资产;

(十)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十一)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投资;

(十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④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对口的国有银行是什么

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

2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部分。

3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工商银行部分。

4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⑤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应的四大行是什么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应的四大行是: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

(5)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产业基金扩展阅读: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激烈竞标中行建行不良资产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30.5%的折扣价,一举拿下了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共计2787亿元的不良资产。

该人士称,本周,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就两大股改试点银行——建行和中行的不良资产,进行了激烈的竞标。信达凭借最高出价和不良资产处置的良好资力而最终胜出。

该报道还英国《金融时报》的报道称,此次信达获得的巨额不良资产,就是由央行先行购买后再组织拍卖的。获得处置权的信达很有可能将这些资产重新“打包”,并通过进一步拍卖把其中的一部分销售出去。

这是1999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手中接过1.4万亿元人民币坏账以来,中国银行业进行的第二次不良资产大剥离。同时也是去年年底国家向中行、建行注资450亿美元以来,又一次伸出援手。

报道还称,有消息称,此次剥离的部分资产属于“表外债权”,也就是2003年底两家银行获得注资后,原所有者权益核销的损失类贷款。虽然银行表内账目已不再显示这些不良资产,但银行对借款人的债权仍然保留。显然,新的不良资产剥离是在为两家银行的股改、上市减负。

⑥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对口的国有银行

我国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工商银行的不良资产。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建设银行的不良资产。

现在各公司同样也接收、处置其他金融机构和非对口银行的不良资产。

(6)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产业基金扩展阅读:

1999年,国家为了处置四大行的不良资产,分别对口成立了东方、长城、华融和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

当时,由财政部为四家AMC分别提供100亿元资本金,由央行提供5700亿元的再贷款,同时允许四家AMC分别向对口的四大行发行了固定利率为2.25%的8200亿元金融债券,用于收购四大行1.4万亿元不良资产。

2008年8月,财政部牵头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推动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

⑦ 请问资产管理公司的前景如何

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前景问题是理论界和实物界都密切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2004年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全面审计所暴露的问题,必然再次引发对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前景问题的深入思考。本文深入分析了资产管理公司前景不明确所存在的问题和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些特点,指出资产管理公司不可能像设立时所设想的那样如期关闭,而是最适合转变为投资银行,并为这一转变提出了一些操作性的设想。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 不良资产 投资银行

2005年,似乎注定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多事之秋”。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6月2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披露,2004年,审计署统一组织对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共抽查这些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5544亿元,占其收购总额的39%。查出各类违规、管理不规范问题和案件线索金额715.49亿元,占审计抽查金额的13%。“十年生死两茫茫”,
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期已过去大半,距离2008年的大限越来越近,而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却依然在云山雾罩之中。这次审计所暴露的问题,必然再次引发对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前景问题的深入思考。
一.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现状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为了防范银行的金融风险,借鉴了美国解决储蓄信贷协会危机的经验,由财政部向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出资100亿元而相继组建。在成立之初,就接受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券14000多亿元。随后,为了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在2004年6月又承接了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4757亿元的不良债权,2005年6月工行4600亿 元可疑类贷款全部剥离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根据银监会7月22日发布的消息,截至2005年6月末,中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7174.2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484.6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0.69%。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201.3亿元,回收现金442.5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0.10%;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294.8亿元,回收现金239.2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10.43%;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096.1亿元,回收现金262.5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3.95%;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581.9亿元,回收现金540.4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34.16%。距离2008年还有三年多的时间,已处置的不良资产占承接的不良资产不到50%。
二.资产管理公司前景不明确的危害
1.前景不明确容易诱发有中国国情的“59岁现象”。1999年,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由财政部注资100亿元,相继成立。在成立之初,财政部曾明确表示,这四家AMC的存续期为10年,即在处置完不良资产之后AMC将被关闭。尽管不断有消息称国务院有意批准四家AMC向商业化方向发展,并且四家AMC目期已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承销、向具有潜力的项目追加投资、提供咨询服务等商业性业务,但是一直没有下发正式的相关文件,“十年大限”总是悬在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心头。在这样的情况下,四家AMC的从业人员在知道几年后自己存在结构性失业的可能时,难免会有在“大限”之前“大捞一笔”为以后储蓄一点资本的想法。
2.前景不明确容易导致四家AMC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截至2005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共承接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近2.5万亿的不良资产,根据银监会的消息,截至2005年6月末,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7174.2亿元。在前景没有明朗之前,资产管理公司只能以十年大限为时间变量。在剩下的的时间里,要处置近1.8亿元的不良资产,在时间固定的条件下,只有价格是变量。不良资产是一种崭新的商品,被国际上不少著名的投资机构如高盛认为极具投资价值。但是商品要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价值。我国目期产权交易市场刚刚起步,在市场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下,买方的力量大于卖方的力量,意味着卖方必然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四家AMC为了在规定期限之前,为了尽快让不良资产脱手,可能互相攀比进度竭力降低价格,压低现金回收率,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严重损害社会利益。。不良资产的处置真的都具有“冰棍效应”吗,是不是持有的时间越长,熔化消失的就越多,最后只剩下一根棍棒?也许我们更应该关注那些生机尚存的项目,许多项目,只要施点肥料,认真灌溉扶持,很可能枯木逢春,再度开花结果。这种增值是及其可观的。
3.前景不明确不利于理顺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关系,不利于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与对应的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关系错综复杂,国有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到底是一种什么的关系呢?是行政关系吗?确实,国有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在人事上普遍存在相互任职的现象,如信达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剥离出来后,截至目前,一直是建行的行长做信达的党委书记,而信达的总裁则是建行党委成员。若是行政关系,那么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就应该完全直属四大国有银行,不仅不需要财务组织上独立,更不需要其组织之外的力量来承担相应的负担。但实际上,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是由财政部注资100亿元成立的,其不良资产剥离的处置也得由国家财政来承担。是市场关系吗?但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是通过强行划拨的方式给设立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于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就成了穿着官服,却又干着经商活动的四不象组织。既非市场组织,也非行政组织,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关系是无法界定清楚的。对国有银行来说,就是千方百计地把不良资产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一剥了事。对资产管理公司来说,由于前景不明朗,领导层和职工可能还要回到原来的母体银行,可能牺牲资产管理公司的利益。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的关系不能够理顺,没有严格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就不能从根本上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例如,在1999年,四大商业银行集中剥离不良资产后,由于2002年到2004年的盲目贷款,造成了经济过热的波动。这批贷款目前距离到期期限还比较早,但我相信,可能其中的一部分还会成为不良资产。另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的前景不明,成了一个四不象组织,其自身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就难以建立。 三.对资产管理公司转变为投资银行的分析
基于以下理由,笔者相信资产管理公司并不会像成立时预期的那样如期关闭,而是最适合转变为投资银行:
1.这是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追偿债务;对所收购的不良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公司范围内的上市公司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可以看到其业务多属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其在处理不良资产中大量运用投资银行手段,事实上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扮演的就是投资银行的角色,所以,其发展为投资银行也是一脉相承的。
2.这是与国外大投资银行竞争的需要。国外大的投资银行早就觊觎我国广阔的市场:2001年10月和2002年初,美林分别为中国移动和中海油配股60亿美元和14亿美元;2005年6月底,高盛参与承销了交通银行在香港进行的22亿美元的发行上市;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德意志银行、美林和JP摩根都加快了进军我国投资银行的步伐。国内投资银行市场容量巨大,仅以国内理财市场容量而言,我国目前有12万亿元的储蓄存款,假设这其中的一半需要理财服务,投资银行收取的服务费为所管理的资产的1%,则一年收益就可达600亿元。如果国内投资银行不能提供类似的增值服务,这个广阔的市场就会拱手相送,投资银行这个金融制高点就会被外人所控。于是我们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投资银行。国内商业银行囿于分业经营不能过多涉足投资银行业务,我国证券公司由于经验不足和资本金限制,从事此类业务心有余而力不足。于是业务全面,资本雄厚的资产管理公司自然就成为首选。
3.资产管理公司具有丰富的客户关系。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人员多来自母体银行,因此与母体银行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而拥有更广阔的融资渠道。另外,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着大量的不良贷款,这些贷款分布在各个行业,这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有的客户资源优势。例如,2004年11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功入主德隆系上市公司,介入公司实质性经营。从事企业发展战略、资产剥离与重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股权设置等一系列活动。
4.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不良贷款中与国际知名投资银行合作,为其进一步进入国际市场打下了基础。例如,2001年11月,华融通过公开招标向摩根斯坦利、雷曼兄弟、所罗门美邦、KTH基金管理公司打包出售了4个资产包,其不良贷款的账面价值约为108亿人民币。2002年9月华融向大摩提供100亿的资产包正式成立合资公司处置不良资产。2003 年 1 月,信达与全球最大的建材集团法国拉法基公司正式签署了重庆水泥厂资产重组协议,重组后企业成为由拉法基公司控股的新合资公司。2004年8月瑞银集团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协议,收购其总值1.85亿美元的不良贷款组合。
四.资产管理公司转变为投资银行的操作性建议
1.为转变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期为10年,至于10年后何去何从并没有明文规定。而资产管理公司要转变为投资银行无疑需要明文的法律支持,因此需要在法制环境上提供一个完整的框架,以保持政策的一贯性,为其开展业务提供法律依据。尽管在2004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实现了不良资产由政策性剥离向商业化收购的转变,向商业化转型迈出了重大的一步。但是,在缺乏明确法律条文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在市场中寻找自己的生存之路总是惶惶恐恐。因此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做出修订,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是首要的。
2.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做好从政策行金融机构向商业行金融机构转变的准备。大多数知名投资银行采用的都是股份制,这有利于其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资产管理公司要转变为投资银行,建立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商业化运作无疑是必要的。而且,现在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政策性业务,公司绩效还不完全通过市场考核,转变为投资银行要实行市场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无疑是一个大的跃进,需要做好各种准备。首先,就要完善资产管理公司的产权结构,引进民间资金和战略外资,改变国家单一出资的局面。其次,在实现多元化的资本结构后,就要建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及经理层,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完全的市场化运作。
3.进一步整合国内投资银行市场。尽管资产管理公司相对我国证券公司而言,资本金比较雄厚,但是同国际竞争对手相比是远远不够的。例如以高盛为例,2002年底该公司仅股东权益就达193.03亿美元,其总资产则为3555.74亿美元。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之间也要进行重组、兼并,以便做大做强,进一步扩充资产与国际竞争对手抗衡。
4.资产管理公司要广泛开展增值服务,加速自身转变,同时拓宽业务范围,实施业务创新。投资银行历来被认为实金融皇冠上最璀璨的明珠,其生命力就在于不断创新。创新正是投资银行发展的动力,如杠杆收购的出现就带动了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广泛开展。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会不断出现各种新问题、新情况,投资银行并需适时推出各种新业务、新的投资工具,这样才能取得迅速发展。现代投资银行业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国内证券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如证券发行与承销、二极市场代理买卖、自营证券业务等等,为投资银行的本源业务,此类业务国内开展较早,发展也较为成熟;第二类业务是新兴增值业务,如资产管理与理财、财务顾问、企业并够与重组服务、风险投资、境外融资等,这类业务在国内目前刚刚起步,发展前景广阔,是投资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第二类业务的需求日益增长,而供给有限,资产管理公司要及时填补这个市场空缺。
5.做好人力资源培养引进工作。投资银行是智力密集型行业,需要金融、保险、资产评估等经济类相关人才外,而且需要对其所服务的企业、所从事的领域有深刻了解,这样才可能真正发挥投资银行的作用。例如2001年10月,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水平和资产管理处置的公允性、规范性,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了冶金、煤炭、化工、机械、金融等行业的专家,成立了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内第一个专家咨询委员会。因此,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就要注意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向投资银行转变做好人才储备。
目前,所出现的问题,是资产管理公司制度性的缺陷,天黑以后,不知道是否还有明天,怎么可能不出问题。不能因为出现了这些问题,就扼杀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前景需要尽快明确,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健康成长。

⑧ 国内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有哪些

中国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分别成立。自2007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做,不再局限于只对应收购上述几家银行的不良资产。

(8)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产业基金扩展阅读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上午在京成立,赖小民任董事长,柯卡生任总裁,隋运生任监事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长城资产”)成立于2016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431.5亿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中国东方前身是成立于1999年10月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由财政部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共同发起设立,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自1999年成立以来,东方公司主要开展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和风险金融机构托管等业务,并在近年积极致力于商业化转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追偿本外币债务; 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⑨ 什么是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有什么区别

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通常是指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分类:
一类进行正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另一类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第一类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业务部或成立资产管理附属公司来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它们属于第一种类型的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这种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散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证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之中。
第二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直到九十年代初,曾经发生过一场影响很大的银行业危机。当时,美国约有1600多家银行、1300家储蓄和贷款机构陷入了困境。为了化解危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竭尽全力进行了援助,美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设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以下简称RTC)对储贷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RTC在1989—1994年经营的五年多时间,在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多有建树,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成功典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自RTC开始,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成了各国化解金融风险,处置不良资产的通行做法。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分别成立。 自2007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做,不在局限于只对应收购上述几家银行的不良资产.(详见网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词条) .2010年“国新资产管理公司”已获得国务院的正式批复成立,同时随着国务院即将对原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方案批复,银纪资产管理公司此时应运而生,2010年,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将深化。
2、公司的运营特点:政策与市场并重
从以上设立可见,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独特的法人地位(它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特殊的经营目标(政策性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采取市场化手段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及广泛的业务范围(包括资产处置、公司重组、证券承销、兼并等等,很多业务等同于全方位的投资银行),这一状况为其日后可能较为独特的运营模式埋下了伏笔,其运营模式呈现出“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并重的特点。
(1)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
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设立初衷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收购范围和额度均由国务院批准,资本金由财政部统一划拨,其运营目标则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并且,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为此,不良资产的收购采取了政策性方式,在处置中,国家给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享有税收等一系列优惠。这种强有力的政策性保障措施,成为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运营功能与资源调配机制的一种有效前提;否则,在推动国有资本的运作中,很可能会受到许多非市场因素的干扰,致使预期目标不能顺利达到。
(2)市场化运营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手段
资产管理公司具体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包括:收购并经营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担保;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3)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的悖论
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尤其面临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牵涉的利益相关方的利害关系时,在化解金融风险、关注社会稳定性需要及国有资产尽可能保值增值的多重目标中,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共同点,因此一定程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时处理多元利益体均衡的需要,但不能也不应该以此束缚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自身市场化机制的展开。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在综合协调社会资源方面起主导作用的独立中介机构作用,并以自身市场化的运营方式将利害相关方的利益尽可能平衡。但是,政策性保障是在帮助资产管理公司在起步设立、过程监管与延续方向上提供在中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背景下应有的制度安排,国家对这一创新机构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权限给予了相当宽松的发展空间。从这一角度看,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在实际运营中必须积极把握如何将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将企业的发展模式与持续经营能力联系一块考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运营模式与经营风格,才能真正在市场化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自然,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主要来自实际运作中法律制度环境的不完善,诸如相关事项的法人独立处置权力的规定、股权转让与资本合作方式、资产处置中的评估、税收优惠等方面都亟待进一步加强实施细案的制订,有关对外资开放合作的具体举措也应该有明确的细则可循。从根本上说,政策性保障的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运营创造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并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确保企业真正置身于有效的市场竞争氛围中。显然,这两者存有一定悖论。
注册条件:

如果做融资和项目投资可以成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是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同,注册资产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以上。如果是一人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一次性到位;如果是2个或2个以上股东注册资本可以先入资200万,其余的2年之内入齐即可。
注册资金对比:
投资管理公司没有资金要求 ;
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一千万以上;
投资发展公司最低一千万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一般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具体经营范围:
(一)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二)追偿本外币债务;
(三)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七)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九)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
构的不良资产;
(十)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十一)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投资;
(十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注:以上十二项需到银监会审批;概括为:
1、主要包括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的服务,追加投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不需要审批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及配套服务,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不含金融资产)
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基金公司发起人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分类:

从狭义来说,基金公司仅指经证监会批准的、可以
基金公司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从广义来说,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经营业务以及人员活动受证监会监管,其从业人员属于基金业从业人员;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监管(新基金法可能会将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
从组织形式上说,基金公司分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实践来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采用公司制的,也有采用有限合伙制的。
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一般称基金),是基金公司发行的的产品。在与基金相关发行、管理、托管、注册登记、销售等环节中,与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相关的包括基金的发行和管理、登记注册、部分销售业务(直销)。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也就是说,一方面,基金公司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在基金公司破产清算或追债的时候,基金不在此列;另一方面,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行为不属于购买基金公司的资产。
设立原则: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
基金公司
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在设立原则上,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规范基金公司经营运作的相关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规。
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流程:

1、企业网上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办理入资手续
4、办理验资
5、登记注册
6、领取营业执照
7、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办理税务登记证
9、开设基本户
10、划资
经营范围:

注册基金公司经营范围:
1、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型企业与管理型企业。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非管理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核定: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代理其他投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 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 后,投资型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
基金公司
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境外股东具备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公司
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
第五条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六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变更解散: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公司
(一)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二)变更名称、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出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股东转让出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出资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四)变更股东的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
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出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方可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外合资基金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基金公司。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基金公司股东限制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这个要求俗称”一参一控“)。
人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主要由这几部规定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
其中,对于一般的基金公司人员而言,从业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在《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证监会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
(三)参加过2003 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四)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
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一般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具体要求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规定。其中,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专门规定。
对于基金经理,虽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对基金经理的任免做出了规定。
注册登记:

第二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地应符合相应监管服务要求,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监管服务要求
1、区县要设立由发展改革、金融办、工商、商务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为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2、有为股权投资企业服务的管理制度、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熟悉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运作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3、有相对集中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区域。
(二)职责
1、负责本区域的股权投资企业非法集资的违规处置工作。
2、协助市备案办做好本辖区内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并定期向市备案办报送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税收缴纳、投资运作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注册地原则上在北京各区,经市备案办书面认定符合条件的区县方可注册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应将确定的部门或机构、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备案办备案。经备案的注册地应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检查,工作人员需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政策培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地,市备案办取消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资格。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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