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托管业务一般指某机构(银行)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的委托,为其自有资金或产品或管理资产在进行投资时提供账户开立、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证券交割、资产估值、会计核算、投资监督、绩效评估、信息报告等服务。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托管业务以托管公司工被托管公司实际约定为准。
应答时间:2021-01-2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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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保险托管需要什么手续
第三方托管是一些专门做社会保险业务外包服务的机构,给希望人事业务外包的企业提供的专门服务,在大型城市尤其是外企、中小企业中比较常用。
举例,某人事外包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企业托管,主要服务内容:
1、社会保险缴纳的开户手续;
2、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项保险的缴费、建帐等事务;
3、社会保险补缴手续;
4、被保险人增减手续;
5、被保险人的退休手续;
6、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个人帐户跨省市转移手续;
7、被保险人失业保险缴费转移证明;
8、被保险人工伤认定和工伤评残等事务;
9、被保险人工伤医疗费的报销手续;
10被保险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11、被保险人的医疗费报销事务;
12、被保险人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13、缴费基数的采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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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方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1998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成为国内第一家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自1998年以来,工行每年保持80%以上的增长率,特别是从2003年起,该行资产托管规模连年翻番:从2003年至2006年,逐年跨越500亿元、1000亿元、2000亿元和4000亿元大关,2007年仅用了8个多月的时间,托管规模就跨越1万亿元,成为国内第一家突破万亿元大关的托管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始终保持着国内基金托管市场规模的约30%。
【信托资产托管】
工行开办信托资产托管业务以来,始终秉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托管服务。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托管】
工行自开始办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托管业务,经过不断完善发展,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肯定和客户的好评。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工行从2002年开始就着手研究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2005年8月,首批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证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资格,是唯一获得两项资格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2006年6月13日,托管了国内第一单规范化的入市年金基金。目前已成为国内最大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银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自开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至今,工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得到市场的认可和客户的好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工行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成功托管了国内市场上第一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
【社保基金托管】
2002年开始,工行开办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是国内最早取得资格、提供社保基金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收支账户托管】
收支账户托管业务广泛应用于企业及个人间商品交易、专项资金运用、股权转让等方面的资金收支活动中。工行于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收支账户托管业务,自开办托管业务8年以来,实现零差错记录,30多家一级(直属)分行经总行授权开办资产托管业务,21000多个分支机构,网点分布广泛,可为客户提供随时随地的托管服务。
【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
为满足客户在房地产交易中对信用中介、支付中介的需求,工行推出了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服务。
【产业基金托管业务】
工行从1997年就开始研究产业投资基金的托管问题,2003年获得产业投资基金的托管资格。
【保险资产托管】
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拓宽,安全、高效的运用保险资金成为关注重点,工行在保险资产托管领域创造了佳绩。
【QFII资产托管】
QFII是在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和本币未完全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有限度的开放资本市场,引进外资的方式。中国工商银行是国内最早开办QFII托管业务的银行之一。凭借雄厚的整体实力、广泛的合作基础、丰富的托管业务和资本市场服务经验、强大的技术实力、快速的清算网络、专业的管理团队、健全的内控管理等优势,中国工商银行在国内托管业界具有显著优势。
【QDII资产托管】
工行为境内机构提供全面的QDII托管服务,主要包括托管基本服务及托管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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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什么叫保险公司托管
您好,从您的问题来看,您应该是想问保险单托管有什么风险;
这个应该是叫保单托管服务。您自己的保单属于私人物品,也是在出险理赔的唯一凭证,据了解,有些购买后的保单,保险公司因为时间长的关系,都很有可能丢失,因此,您手上的保单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有机构或者是个人打着为你托管保单的旗号让你把保单给他,是万万不可以的;
像市面上的具有保单托管服务功能的公司尚少,您可以根据品牌来辨别,比如立安保险管家。他们的保单托管功能只是让您上传保险单页即可,原件依然还是在您手上,您使用保单托管功能以后,您可以随时随地查看您的保单,一目了然自己购买过哪些保单,同时,立安保险管家还会帮您解析你所上传保单中的保障条款,让您能看懂自己的保单,假如您的原件丢失,您依然可以凭借托管的保单进行出险理赔。而且这项服务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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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辞职后保险怎么托管
1、一般来说,企业会为劳动者缴纳以下五种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
2、如果短期内可以找到新的接受单位,那可不必托管,在进入新的公司后办理好转移接续手续即可。
3、如果短期内找不到合适的接受单位,或者打算自己创业,那可以通过灵活就业自行缴纳的方式进行接续,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医疗和生育保险,各地一般都会有一个断交接续期,在此期限内如果断交后及时接续上仍可以享受保险待遇。
一旦超过该期限则须重新缴纳满一段时间后(一般为半年)方可享受待遇,断交期视各地情况有所不同,一般为1-3个月,所以如果辞职停缴保险后要尽快完成相关保险的接续手续,以免影响待遇的享受。
(5)保险托管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托管业务合作程序: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证券投资基金处、委托资产一处、委托资产二处和全球资产托管处是工商银行对外联系各类托管业务的窗口。基金管理公司各类资产的托管业务合作可以与证券投资基金处联系;保险公司各类资产的托管业务可以与委托资产二处联系。
其他各类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其他有托管需求的客户)欲与我行在企业年金、社保基金、信托计划等委托资产方面开展托管业务合作,可以与委托资产一处联系;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客户的托管业务合作可以与全球资产托管处联系。
证券投资基金处、委托资产一处、委托资产二处和全球资产托管处了解客户需求后,会与客户就业务合作的有关事项进行交流,并安排相关业务部门和主管领导与客户见面。
一旦合作项目确定,将指定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联络和提供咨询、方案设计等服务。同时,委托资产一处还承担对分行的部分管理职责。
⑥ 哪个文件废止了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
保监会:
保险法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这个最重要
这几条是关键的
其他的在银监会和保监会网站上一条一条查吧。
有一个很重要,2010年发的,废止了之前的N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等38件规范性文件(附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
一、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79)银保字第16号)
二、对保险公司在人民银行的其他保险存款的规定((83)银发字第213号)
三、关于贯彻执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85)银发字第84号)
四、关于停止开办“有奖人身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87)153号)
五、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有奖保险业务的批复(银复〔1989〕107号)
六、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实行浮动费率的批复(银复〔1990〕187号)
七、关于渔船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银复(1992)46号)
八、关于印发《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2〕221号)
九、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2〕272号)
十、关于停止保险公司为地方政府代办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93〕24号)
十一、关于下发全国性保险条款及费率(国内保险部分)的通知(银发〔1993〕95号)
十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条款法律效力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112号)
十三、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口岸分公司申请诉前保全问题的批复(银复〔1993〕356号)
十四、关于修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银发〔1995〕165号)
十五、关于“保险业务咨询”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5〕367号)
十六、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996〕187号)
十七、关于统一使用“中国人寿保险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银发〔1996〕217号)
十八、关于下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银发〔1996〕253号)
十九、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996〕459号)
二十、关于法定再保险业务问题的批复(银复〔1996〕205号)
二十一、关于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中外方股份比例问题的函(银函〔1996〕45号)
二十二、关于同意开办家庭责任保险条款的通知(银发〔1997〕155号)
二十三、关于印发《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513号)
二十四、关于法定分保预付手续费标准等问题的批复(银复〔1997〕282号)
二十五、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银函〔1997〕210号)
二十六、关于对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应予规范问题的函(银函〔1997〕217号)
二十七、对保险机构及代理机构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银保险〔1997〕5号)
二十八、关于机动车辆运输保险产寿险业务划分的批复(银保险〔1997〕27号)
二十九、关于对保险代理人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银保险〔1997〕74号)
三十、关于船舶保险条款86/1/1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463号)
三十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2号)
三十二、关于印发《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1998〕61号)
三十三、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银发〔1998〕337号)
三十四、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432号)
三十五、关于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511号)
三十六、关于纠正江西省部分地方政府干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98〕532号)
三十七、关于对法定分保条件中第九条进行补充规定的批复(银复〔1998〕98号)
三十八、关于保险监管问题的复函(银函〔1998〕364号)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⑦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托管人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不得与受托人、项目方和受益人为同一人,且不得与其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十二条托管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已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
第五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忠实履行托管职责;
(二)根据不同投资计划,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委托人指令,及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办理委托人的资金划拨;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及时办理投资计划的资金划拨,将投资收益及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五)及时将受托人超过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通知相关当事人,取得独立监督人认可后执行;
(六)确保项目方支付投资收益和清算财产分配进入投资计划专门账户;
(七)负责委托人投资的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受托人计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价值;
(八)了解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九)监督投资计划资金使用及回收、项目进展、投资计划收益计算及分配情况,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及时向其他当事人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定期编制托管报告;
(十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托管财产;
(十二)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委托人、受益人及独立监督人的查询;
(十三)保存投资计划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四)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向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托管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托管人因未履行托管义务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的约定解任托管人:
(一)托管人违反托管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托管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托管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托管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四)托管人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监督受托人职责;
(五)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托管人。
第五十六条托管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托管人。
托管人被解任的,新托管人继任前,原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托管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承继原托管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投资计划终止时,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五十七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通报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其托管的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四)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转交他人托管;
(五)与受托人、项目方、独立监督人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六)未经独立监督人认可,按照受托人指令划拨超过受托合同约定的授权额度的资金;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