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成都市房屋维修基金申报程序
成都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申报程序如下:(一)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在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工程信息。
(二)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地区(市)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机构备案。
(三)所在地专项维修资金分支机构核实无误后向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出具备案手续。
(四)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持备案手续到市监管办办理专项维修资金拨付手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窗口审查。
(五)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凭使用通知到市监管办财务部开具转帐支票。
(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窗口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详细内容可到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网站进入维修资金模块中的办事指南的维修资金使用这部分查询。希望能给你帮助。
『贰』 物业维修基金如何管理使用
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按照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物业维修基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是该物业范围内业主缴纳的全部维修基金的情况。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同时为每位业主设立分户帐户,用来显示该业主所有维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维修基金的使用及补充需经业主大会作出决议。
维修基金管理需遵循如下规定:
1、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专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在该物业范围内公布。
2、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维修基金交存情况报上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3、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剩余情况。
4、单个业主可凭维修基金发票至开户银行查询本人名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留存情况。若物业因拆迁发生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证明至银行提取分户帐户内的余额。
『叁』 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打印时老是显示正在加载是怎么回事
12、提供特殊功能二次开发,报表及打印格式自定义。应用模式 目前各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应模式采用不同的网络结构,系统支持局域网集中管理模...
『肆』 怎样申请动用物业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1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1、开户申请书;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第七条管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1、一次支取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2、一年内支取两次维修基金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委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后,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1、一次支出维修基金50万元以上的。2、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3、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数额占维修基金总额30%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到银行支取费用时,必须凭管委会印章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
第八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2、住宅楼房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幢住宅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3、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第九条如一幢楼房的维修基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10%时,管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及办法由管委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续筹基金汇总后应及时交存到代管单位,计入管委会账户和产权人明细户。利用产权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净收益,应存入维修基金专户,分摊后计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人明细户,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
第十条管委会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应凭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证明及产权人明细户清单,到代管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或撤消管委会账户手续。产权人变更时,维修基金产权应同时变更。原产权人或变更后的产权人应持转让合同及双方身份证明到管委会登记变更,并由管委会到代管单位办理产权人明细户更名手续。维修基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的账面余额进行结算。产权人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灭失的,可办理销户手续。经管委会出具证明后,到代管单位按维修基金明细户账面余额提取。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应按售房单位和个人累计交纳的比例分别退还。
第十一条代管单位应建立本物业区域内的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产权人对其维修基金明细户的查询。管委会应在每年年底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额状况予以公布,包括:(1)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摊情况,包括维修工程项目内容、维修总费用及各产权人分摊的费用;(2)维修基金总账余额;(3)维修基金明细账余额。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闲置时,经产权人大会批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住宅,产权人应补建维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具体补建办法另行制定。产权人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扣除已用于维修费用),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各产权人明细账。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
2范围
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共照明灯具、避雷装置、供电部门与房屋产权人分界点至户表盘(计费电表除外)之间的供电线路。共用设施设备系统: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供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天线接收系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上述系统中归专业管理部门所有的除外。
『伍』 通过哪些程序才能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答:公共维修基金(下简称基金)是每个业主在办理入住时按照总房价款的2%来提取的,它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基金一般先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管,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在市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专款专用。 在管委会成立前,基金原则上是不能动用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按照一定的程序才可使用。在管委会成立后,物业公司每年都要制定维修、更新计划,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当动用金额较大时,还需要到市房管局备案后,才可到银行支取费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承重墙、梁柱、楼盖、非承重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大堂、楼梯间、电梯井、垃圾通道、消防系统、供水系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道路、绿地等,这些都属于基金维修范围,具体的可依据《购房合同》里约定的公摊部分。 动用基金进行维修,其费用是按照受益人原则来分摊的,如果是不分单元的塔楼,由整栋楼的业主按照其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来分摊;如果是分两个以上单元的板楼,该顶层的楼盖由专属于该单元的业主来分摊,别的单元的业主不需要分摊。基金进行分摊后,由管委会计入各业主的明细账户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基金不足开始的10%时,管委会有权要求业主按照建筑面积续筹。如果管委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得收益,那么该收益应存入基金账户,并分摊到业主的个人明细账户上。
『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一般能够实现的功能有哪些有做的好的推荐一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一般实现的功能模块包括:基础资料管理、维修资金账户管理、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账务管理、物业管理、统计分析、统计报表、数据交换共享、公众便民服务平台、短信平台、自助终端服务、支撑平台、日志审计。
看你是在哪个城市,如果是长沙,湖南华信软件还不错。能够实现的功能还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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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住房维修基金属于哪个部门管理系统
您好,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望采纳
『捌』 物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动用维修基金
本文仅供参考
雨灾引出的话题:房屋维修基金何时能用?
中广网银川7月6日消息 不久前一场少有的连阴雨,使首府银川市的一些房屋漏雨成灾,需要修缮,却因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制度缺乏使用实施细则,无法动用已缴存多年的维修基金。民建宁夏区委会调查分析认为,这在全国并不是个别现象,目前我国许多地方都没有制定明确具体的房屋公共维修基
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办法,不能对维修基金的收取、存放和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管。对此,民建宁夏区委会建议,尽快规范和完善我国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办法,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但全国性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讨论多年,至今仍未出台。由于维修基金管理规范缺失,一些地方的维修基金管理存在巨大隐患。据有关统计显示,从1998年起,全国已积累1000多亿元房屋维修基金,其中数百亿元被开发商侵吞或挪用。房屋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办法亟待进一步完善。
民建宁夏区委会认为,目前以购房款为基数计取交纳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有失公平。同一地区同一个小区房屋价格有高有低,一二三期价格一般不同,预售现售、分期付款及一次性付清房款都会造成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不同,以购房款为基数计缴维修基金,使维修基金缴存不均。另外,目前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向购房者一次性代为收取,这使得维修基金缴存存在风险。如在开发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销售单位很容易将其代收的维修基金挪作他用。甚至有些销售单位恶意占有维修基金,而用滞销的商品住宅折价抵付维修基金,形成变相销售商品住房现象,造成维修基金不能如实缴存。此外,由于销售单位原因造成房屋产权证书迟迟未能办理的现象屡有发生,造成购房人在入住前已缴纳的维修基金却长时间地由销售单位占有或使用。还有,许多开发商代收维修基金前没有任何解释公示,收取后也只出具一张收据,并没有说明购房者是这笔钱的所有者。
为此,民建宁夏区委会建议,尽快规范完善我国房屋维修基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办法,出台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在政府内部应设立专门机构,监督维修基金专款专用。维修基金缴存应脱离销售单位,减少维修基金的缴存风险。考虑许多地方的物业管理尚处于规范阶段,维修基金应直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并代管。同时要规范物业管理,完善物业企业使用维修基金监管制度。按商品住房基准价格的比例向购房人收取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每个个案的申请材料应实行预先公示制度。每个个案的审批,监管部门批准与不批准,均应有明确的文字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