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注册香港慈善基金会需要什么资料怎么样注册香港慈善基金会
我之前就在香港注册过,没有什么特别的手续,就是提供你的身份证还有公司名字,还有经营范围就可以了
⑵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如何合法设立代表处
据民政部官方网站查询,该基金会尚未在民政部合法登记注册。不知道该基金会是否在比如香港,其他地方登记的。
并且,基金会是资金的集合,在中国大陆的基金会都不可能有会员的。顶多有理事。
要注意,不要被一些所谓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欺骗了,因为如没有合法在大陆登记或者设立代表处,个人的权利很难保护。
⑶ 南方科技大学是谁出资的
南方科技大学是由广东省和深圳市共同出资建设的。
2007年4月 深圳市政府组建南方科技大学筹建工作办公室,开展筹建前期工作。6月深圳市政府首次向广东省提交筹建南方科技大学申请。
2015年9月14日,广东省教育厅与深圳市政府在广州签署《共建南方科技大学协议》,南科大成为首批广东省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共建院校,深圳市将南科大建设高水平理工科大学作为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支持南科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建设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
南方科技大学是一所创新型大学,目标是迅速建成国际化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成中国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2011年3月,南科大教改实验班开学,2012年4月,教育部同意建立南方科技大学。 南方科技大学将充分借鉴世界一流大学的办学模式,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实行理事会治理结构,学术主导,学术自治。
学科以理、工学科为主,兼有部分特色文、管学科;在本科、硕士、博士多层次上办学,一步到位按照亚洲一流标准组建系、专业和研究中心(所),建成类似加州理工学院和洛克菲勒大学那样小规模、高质量的研究型大学。
2015年1月9日,南方科技大学(下简称南科大)低调地为第一届教改实验班的学生举办了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校方没有通知媒体,还封锁了所有入口,任何人都要凭学生学号才可进入。
⑷ 在香港成立一家基金会需要什么资料吗
注册香港基金会的所需资料如下:
1. 香港基金会的名称;
2. 该香港基金会的宗旨;
3.该香港基金会的干事的资料;
4. 该香港基金会主要业务地点的地址,以及该香港基金会拥有或占用的每个处所的地址。
⑸ 香港慈善基金会能否在中国内地设立办事处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⑹ 如何成立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以及基金会章程范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⑺ 如何在香港成立基金会
1 、提供全新公司名 → 查名 → 15分钟出结果、即告知该名称可否在香港申请注册登记
2 、提供股东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至少 1 位,年满 18 岁,任何国籍关系或企业都可以)
3 、注册资本(不用验资,如注册资金超过 1 万元以外按政府收取 0.1% 厘印税即国内印花税)例如: 10 万元 付 100 元厘印税 100 万元 付 1000 元厘印税(注 :按此推算另计 )
4 、确定公司董事主席、股东的股份分配比例 .
5 、填写股东及董事国内的常用联系地址及电话、手机、邮箱
注:如公司股东超出 2 个以外,第3位每位股东收 200 元文件手续费
免费咨询鸿球国际商务,将有资深顾问为您专业解答,提供专业方案,为您切切实实带来效益。
⑻ 在香港成立基金会的话,是不是不需要交税
香港基金会不是免税的,虽然香港基金会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 不需要交税, 但是,为了香港基金会的正常运作,还是需要聘请香港会计师做税务申报的,会计师的服务费是需要支付的 。
希望可以帮到您。
⑼ 南方科技大学是怎么一回事
南方科技大学
★目标:立足国内,辐射东南亚,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科技大学
★规模: 全日制在校生1万人左右,本科生与硕士生比例为1:1
★师资:本科教育师生比例1:6.8,近半师资海外引进
★学科:工学30%、理学20%、管理学15%为三大支柱学科
★面积与选址:占地面积初定为2.38平方公里,总建筑面积在45万平方米。地址初步定为深圳南山区西丽虚拟大学科技园(与清华、北大、哈工大三所深圳研究生院相邻)
★投资与招生:深圳市政府全额投资,面向全国及海外招生。
★办学方案已完成修改并将上报教育部
南方科技大学目标是办成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科技大学,拟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1万人左右,面向全国招生。其创新之处在于“高起点”:本科生与硕士生比例为1∶1;师资近半以上引进海外力量;以理、工和管理学为三大支柱学科。深圳期待能开辟高等教育改革的“试验田”。
★规模:全日制在校生万人
南方科技大学将由深圳市政府全额投资创办。进入筹备阶段的南方科技大学目标定位较高,计划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办成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科技大学;坚持以“小规模、高水平”为建设发展原则,其办学规模将初步设定为全日制在校生1万人左右,其中研究生与本科生比例为1∶1。建成后,南方科技大学将面向全国招生。 南方科技大学的基本方略是:实施教育、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开发三位一体的三重螺旋模式,将人才培养、研究开发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初定南方科技大学将借鉴香港科技大学的办学模式和办学经验。
★师资:一半以上海外引进
南方科技大学将以一流的师资、一流的生源高水平起步。采取超常方式引进一流教授,建设一批具有爱国精神、科学精神、奉献精神、攀登精神和团队精神的高水平创新团队,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工资待遇机制。为建成国际知名的高水平新型科技大学提供师资保障。 师生比例初定本科教育稳定在1∶6.8;其次,引进海外教师的比例较高,初步设想无论研究轨道还是教学轨道上的师资50%以上由海外引进。境外聘请的教师中60%具有至少1年在境外著名大学开展教学、研究或管理的工作经历。
★学科:理学工学管理学为支柱
南方科技大学拟以理学、工学和管理学作为三大支柱学科,注重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兼顾其他应用型学科和人文社会类学科。其中,工学科约占学科总量的30%,理学学科占20%,交叉学科占30%,管理学科占15%,人文社会类学科占5%。 深圳计划在15年左右的时间内,在理学、工学和管理学三大学科门类内设置一批重点学科,凝聚一批国内领先,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发展数个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核心学科,将其中部分学科方向建成国际一流水平;学科结构布局合理,形成与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创新型大学相符合的学科框架。
★方案:高教改革“试验田”
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心要创办一所高水平新机制的科技大学,适应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强烈需求,开辟另一条办高水平大学之路,有利于高等教育体制机制的改革探索。专家组还建议深圳市政府加大南方科技大学的筹建力度,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南方科技大学成为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和高等教育体制。
据悉,《方案》现已根据专家组意见完成修改并呈报广东省政府。按照工作程序,广东省政府将于9月底向教育部申报。
★南方科技大学筹建大事记
2004年深圳市提出“增设本科院校”。2007年2月,确定由市政府全资投入,先行推进1所大学的筹建,其命名几经变更由“深圳理工大学”到“深圳科技大学”最后市委市政府钦定为“南方科技大学”。2007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07年正式启动南方科技大学筹建工作。2007年4月,筹建的各项工作全面启动。2007年5月,深圳市政府正式行文报省政府,申请筹建南方科技大学。2007年7月,南方科技大学筹建办办学方案专家论证会,专家组给予肯定与建议。2007年8月,完善办学方案并呈报省政府,省教育部门将组织考察论证。
★南方科大选校长大事记
2007年11月,南方科技大学筹备办启动《南方科技大学人才招聘方案》的起草工作。
2008年2月,市委市政府确定了“以校长招聘为核心,先确定校长,再会同校长商定其他人才招聘”的人才引进工作方针,着手成立人才招聘工作机构并完善招聘工作环节。
2008年5月,成立了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事局、南方科技大学筹备办相关人员组成的南方科技大学人才招聘工作小组,同时成立了南方科技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
2008年11月,南方科技大学人才招聘工作小组选择国际人才咨询公司——罗盛咨询展开校长候选人的搜寻和测评。
2009年3月26日至27日,深圳市召开南方科技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会议,经过充分讨论、评议评审,以票决方式遴选推荐出朱清时院士位列南方科技大学拟任校长第一候选人。
2009年6月29日,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刘玉浦主持召开的市委常委会,同意聘任朱清时为南方科技大学(筹)创校校长。
2009年9月10日,省委常委、代市长王荣为朱清时院士颁发聘书,聘期五年。历时长达一年的全球校长遴选活动尘埃落定,朱清时成为了我国第一个由国际猎头公司全球选聘的大学校长。
⑽ “求是奖”发行方香港求是科技基金会,这个基金会是什么来头
这个基金会是香港知名企业家查济民1994年在香港创立的,“求是”这个名字则是根据求是书院得来的,也就是浙江大学的前身。
查济民成立这个求是科技基金会的目的,就是为了推广中国科技的发展。这个目的也确实达成了,从求是科技基金会成立以来,有358位各界科学家获奖,也资助了无数科学项目的进行,还设立了研究生奖学金来帮扶各种人才。
能够获得求是科技基金会奖项的人,都是对我国科学事业做过贡献的人。比如求是科技基金会的顾问杨振宁先生,还有今年刚刚获得求是杰出科学家奖的邵峰和颜宁。都是对我国科技做出贡献的人。
总之,这个求是科技基金会是一个大人物的成立的,它推动了我们科学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