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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保险中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07 08:40:05

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19 下载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不一样。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2006年7月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用书进行了修订,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基础知识》(2006年版)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06年版)两本书。2006年7月30日起,电子化考试和笔试的命题范围统一进行如下调整:保险原理知识占2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一章至第五章。
2006年7月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用书进行了修订,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基础知识》(2006年版)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06年版)两本书。
2006年7月30日起,电子化考试和笔试的命题范围统一进行如下调整:保险原理知识占2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一章至第五章。财产保险知识占1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六章。人身保险知识占2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七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占15分。其他相关法规部分占3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占20分(全部为判断题)。《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占10分。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项目(简称“CICE项目”)自2005年首次考试运行以来,发展情况良好,质量稳步提高,参考人员及参与机构数量持续增长。CICE项目标准化的资格认证体系和专业知识学习平台为我国保险行业培养出大批专业人才,为行业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CICE项目编审委根据行业最新发展趋势和要求,对2015年考试相关资格和课程作出重大调整,公告如下。
2015年CICE项目考试公告重要提示
(一)2014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CICE项目执行单位签订《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项目合作协议》,明确CICE项目是提升行业人才队伍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CICE项目正式纳入中国保险职业教育培训框架的整体规划中。
(二)CICE项目在总结十年运行经验及行业需求变化的基础上,2015年对资格和课程体系作出重大调整,突出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保险公司内外勤人员对具体岗位学习的不同专业需求,考生可自主决定选考课程。
1、在管理系列资格上,保留“中国寿险管理师”资格,中级资格课程设置取消原来五门固定课程的模式,改为在三门必考课程的基础上,从八门管理专业课程中任意选考两门课程进行组合,即“3+2”模式;高级资格课程设置沿用原来课程设置不变。
2、在销售系列资格上,不再设立“中国寿险理财规划师”资格,取消原来依据保险产品方向为主设立资格的模式,改为依据保险销售渠道,设立“中国个人寿险规划师”、“中国银行寿险规划师”、“中国员工福利规划师”资格,中级资格均设置为四门必考课程;高级资格设置为在取得中级资格的基础上,从七门专业课程中任意选考五门课程进行组合,即“4+5”模式。
(三)为做好新旧资格体系过渡工作,已报考旧资格体系并通过部分课程的考生,可在2015年继续完成已报考资格内的其余课程,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新报名考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适用新资格体系。2016年起,全部考生只适用新资格体系。
(四)为了及时反映保险业政策法规及行业发展的最新变化,CICE项目将建立教材动态修订机制,在第三版教材修订过程中,逐步建立由基本理论、实务操作和政策法规组成的教材结构,提升CICE项目专业知识平台对行业的核心价值。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Ⅱ 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的管理规定。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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