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介绍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是全国性公募基金会。2009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设立登记,业务主管部门为民政部。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宗旨是汇集海内外华人爱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救助城乡特困群体,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文明。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理念为以仁爱为本,解困者之忧,尽社会之责,行天下之善。
2.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怎么样
简介: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是全国公募基金会。2009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设立登记,业务主管部门为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AAAA级。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3. 中华救助基金会怎么申请白血病能申请救助吗
可以申请。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是全国性公募基金会。2009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设立登记,业务主管部门为民政部。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宗旨是汇集海内外华人爱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救助城乡特困群体,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文明。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理念为以仁爱为本,解困者之忧,尽社会之责,行天下之善。
4.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1.基金会成立: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是全国性公募慈善机构。2009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注册,主管部门为民政部
2.基金会宗旨:
汇集海内外华人爱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救助城乡特困群体,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文明
3.基金会理念:
以仁爱为本,解困者之忧,尽社会之责,替天下行善
基金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 A座 11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86-10-5900 3555(总机)
传真:86-10-5869 8140
网址:www.csaf.org.cn
邮箱:[email protected]
基金会银行账号
户名: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紫竹支行
帐号:0120014210001348
5.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理事长
许嘉璐
语言学家。江苏淮安人。世界汉语教学学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汉语文化学院院长。第九、十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十一届主席。
副理事长
刘 婷
香港上市公司华彩控股有限公司主席、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刘女士同时为香港另一家上市公司宝威控股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兼执行董事。
耿志远
中欧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和天津景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在北京光电技术研究所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刘长乐
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行政总裁,太平绅士。
理事
鲍学全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主任
理 事 米勇生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
潘石屹 SOHO(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合创始人
释学诚 现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
时正新 原民政部办公厅副主任兼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吴京伟 华彩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行政总裁
张继禹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
监事
王治坤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
胡连萍 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领导
秘书长:时正新
副秘书长:王玉洁
兼职副秘书长:阚丽君
6. 怎样才能得到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救助
可以通过当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基金会帮助。
7.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的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四)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理事候选人;
(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义务:
(一)履行本基金会宗旨;
(二)为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尽力工作;
(三)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五)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募集活动或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本条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1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8.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救助项目
2012年2月29日,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启动仪式在中华女子学院举行。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秘书长时正新、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顺在启动仪式上分别致辞和讲话,相关单位领导和志愿者出席并参加了启动仪式,仪式由中华女子学院艺术学院院长王露主持。
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由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与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环境设计所、中华女子学院艺术学院、北京工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设计学院、中华女子学院性别与发展学院所组成的联合体共同携手,致力于推动我国农村的“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的救助体系的建设,将倾心救助模式的创新和救助类产品的设计与研发,从而推动我国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加快,农村与城市在社会保障各方面的失衡,导致农村在经济快速发展中凸显诸多问题。空巢老人与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健康与教育的保障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广泛关注。政府在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社会力量也积极地参与其中,并在具体的解决措施和模式上进行着各种尝试。如何探索出满足他们需求和生活保障的救助模式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将关注点落脚在“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的需求上,旨在用设计的方式,解决农村空巢现象之下的老人以及儿童的生活各方面切实存在的问题,从需要救助的当地最根本的实际出发,以安全、健康、教育为目标,思考适合农村保障机制的运作模式,探索运用设计思维的手段与创新方法,发掘改善老人与儿童生活的潜在资源与方式,由此更深入探讨未来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设计,寻求更适合救助的方式,通过设计改变贫困,通过设计改善贫困农村的生活,通过设计让贫困地区的老人和儿童得到更人性化的关怀。
通过实地的研究与探索,在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推广“设计助推社会救助”这一理念,让更多的设计师、企业、团体和个人参与进来,实现活动的可持续性,并在每年都确立不同的关注中心点和主题,实现这一计划的长远发展。
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的首席执行官、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高级顾问、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总监陶鸿对该项目的管理和运营理念做了阐述。他特别强调: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采用的是一种开放性的模式。是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成为志愿者,关注这些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贫困现象。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有助于改善农村现存的许多问题。通过这种设计助推的方式,可以使人们意识到:设计也是一种社会救助的方式,志愿者从自身能力与自我价值目标出发,找到其与公益对象之间共生、互利的可能,建立可持续性更强、效率更高的模式。从企业角度出发,将企业独特的技能和资源应用到公益领域,在企业效益与社会间进行价值共享,建立一个相互促进的分享机制,将为公益创造新的驱动力。
现代慈善事业如何创造新型项目品牌和高效、公开、公平的救助体系,使其更好的服务于受助人群、爱心企业及爱心人士,这是中国特色现代慈善事业面临的重大挑战。它需要一种更为全面的方式和角度来看待和推动现代慈善事业。用设计思维寻找创新的措施和社会救助模式,从设计思维的角度来看待和推动现代慈善事业,是一个具有开创性和现实意义的方法和理念。我们期待着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为解决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的问题探索出一种创新模式,并通过模式的创新不断提升社会公益的效率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