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生育保险的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⑵ 楚雄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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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党组书记、局长黄云雁:负责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琼会:协助书记(局长)分管局机关党委办公室、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宣传信息科、老干部管理办公室和州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作;负责抓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四项制度建设、老干部工作和工青妇工作;分管局机关财务工作;联系州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和楚雄技师学院(楚雄高级技工学校)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杞王友:协助书记(局长)分管政策法规科、农民工工作科、劳动关系科、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和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负责抓好提案议案办理、普法依法治州、安全生产工作和扶贫联系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余开顺:协助书记(局长)分管公务员考试录用与职位管理科、公务员考核奖励与监督科、人力资源开发科、引进智力办公室和州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州人才市场)、州考试中心工作;负责抓好人才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高锡鹏:协助书记(局长)分管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军官转业安置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资福利科和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州军转干部培训学校工作;负责抓好信访调解、综治维稳、招商引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和本局人事工作;联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信访调解仲裁科)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金利东:协助书记(局长)分管养老保险科、医疗生育保险科、工伤保险科和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工作;负责抓好医疗保险改革工作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工作;联系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企业改革工作。
党组成员、州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李宗霖:负责州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全面工作;联系禄丰黄土坡工人新村居民管理工作站工作。
党组成员、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夏禹:负责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信访调解仲裁科)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文金华:负责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全面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协作关系:黄云雁—李琼会、杞王友—余开顺、高锡鹏—金利东。
⑶ 《劳动法》对生育保险的规定有哪些
生育保险在社会保险法中有详细规定,另外,各地区对生育保险的标准也有所有同,具体可综合参考社会保险法和地方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保险法》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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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⑷ 生育保险制度基本规定内容是什么
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践来归纳,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制度:
(1)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是规范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加强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和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发放而专门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该制度与具体的社会保险险种结合,同时又独立于这些具体的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建设,对于培育和促进各种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来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3)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包括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等内容。
(4)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涉及失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失业保险待遇等内容。
(5)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以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建立和管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内容。
(6)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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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滨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尊敬的网友,您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金等)按照市政府《淮安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淮政发〔2002〕180号)、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淮劳社发[2005]214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市直企业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淮劳社发〔2008〕240号)文件执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关于调整完善市直企业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淮劳社发〔2008〕240号文件规定:1、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符合《淮安市市直生育保险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表》的,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分娩医疗费用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和《淮安市市直生育保险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表》的,不论甲类乙类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负担目录内费用3、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产前(怀孕第12周起)及生育后3个月以内因本次妊娠引起的合并症和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新生儿出生7天以内符合《淮安市市直生育保险新生儿诊疗项目表》住院医疗费用,3000元以下的部分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3000元以上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5、男职工配偶发生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及分娩、流产术、引产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上述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6、提高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由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调整为2%。男职工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参保女职工标准的50%执行。7、定期组织参保女职工进行妇科专项体检。每2-3年对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两年以上的企业女职工轮检一次,建立妇女健康档案。详细请登陆淮安医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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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是什么
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分别于1951、1955年建立之后,经过30多年的实践,国家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经过医学专家和妇幼保健专家对产后妇女及新生儿身体情况及营养保健等多方面的科学论证,并参考其他国家妇幼保健的经验做法,于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9号令)。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部比较完整和综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主要明确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产假由5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该规定的颁布,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