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施行前成立的产品后续销售按哪个办法执行
一、募集行为主体(私募基金募集机构)
1、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2、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3、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二、募集行为的界定
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三、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1、为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
2、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机构;
3、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管机构;
4、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机构;
5、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四、私募基金募集业务人员要求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
五、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的责任概要
1、特定对象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审查;
3、私募基金推介;
4、合格投资者确定。
六、基金销售协议
1、委托销售机构募集的,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
2、基金销售协议中关于管理人与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附件;
3、基金销售协议与基金合同附件关于基金销售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七、私募基金份额的非法拆分转让
1、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2、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3、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4、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八、募集机构的保密与资料保管义务
1、募集机构的保密内容:
(1)投资者的商业秘密;
(2)投资者个人信息。
2、募集机构的保管要求:
(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记录;
(2)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
九、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募集结算金)
1、募集结算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2、募集结算金权属移转: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募集结算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4、禁止任何主体以任何形式挪用募集结算金。
5、募集结算金不属于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专用账户)
1、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设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2、专用账户用于(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1)统一归集募集结算金;
(2)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3)给付赎回款项;
(4)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十一、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
1、监督机构: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3)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2、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3、监督机构承担保证募集结算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4、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5、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二、基金募集程序
1、特定对象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3、基金风险揭示;
4、合格投资者确认;
5、投资冷静期;
6、回访确认。
十三、募集机构可公开宣传的内容
1、管理人品牌;
2、管理人发展战略;
3、管理人的投资策略;
4、管理团队;
5、管理人的高管信息;
6、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十四、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1、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2、募集机构通过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3、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4、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十五、投资者问卷调查主要内容:
1、投资者基本信息:
(1)个人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
(2)机构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财务状况:
(1)个人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
(2)机构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十六、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1、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4、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5、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6、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十七、私募基金风险评级
1、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2、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十八、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1、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管理人制作并使用。
2、除管理人委托募集的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4、私募基金推介材料主要内容: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九、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性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渠道: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一、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二十二、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1、合格投资者是指,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十三、投资冷静期
1、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2、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二十四、投资回访
1、募集机构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2、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3、投资回访的主要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4、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5、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6、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无需设置投资冷静期及投资回访。
二十五、法定合格投资者(无冷静期及回访要求的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十六、普通违规及处罚
1、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以下规定的:
(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一般规定;
(2)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规定;
(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制作规定;
(4)风险揭示书制作的规定。
2、募集机构的处罚形式:
(1)要求限期改正;
(2)行业内谴责;
(3)加入黑名单;
(4)公开谴责;
(5)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6)撤销管理人登记等。
3、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形式:
(1)要求参加强制培训;
(2)行业内谴责;
(3)加入黑名单;
(4)公开谴责;
(5)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暂停基金从业资格;
(7)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
二十七、严重违规及处罚
1、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以下规定的:
(1)公开宣传规定;
(2)私募基金风险评级规定;
(3)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性行为规定;
(4)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渠道规定;
(5)合格投资者及审核规定。
2、募集机构的处罚形式:
(1)加入黑名单;
(2)公开谴责;
(3)撤销管理人登记等。
3、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形式:
(1)采取行业内谴责;
(2)加入黑名单;
(3)公开谴责;
(4)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二十八、纪律处罚的累积升级
(1)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2)募集机构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二十九、《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
㈡ 如何对私募股权基金gp做尽职调查
你是投资者么?尽调安排律师做就好了,gp自己会展示一部分,想深入了解,就让他们多提供资料就是了
㈢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私募基金:
目前,国际上开展私募基金的机构很多,包括私人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特别是随着国际上金融混业趋势的发展,几乎所有国际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该业务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上金融服务业中的核心业务之一。
我国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成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官方背景的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计划和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另一类是没有官方背景,民间的非合法私募基金。这类私募基金通常以委托理财的形式为投资者提供集合理财服务,其业务的合法性不明确。媒体和市场讨论私募基金合法化问题时,主要指后一类民间的非合法私募基金。
几个私募基金方面的网站:
http://www.smztc.com/news.asp?classcode=207
http://www.smzx66.com/News.asp?Type=8
㈣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7月15日生效之前 哪个规范募集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第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条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二条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十四条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
第三章 特定对象的确定
第十六条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九条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二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四)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九)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七条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二十八条 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二十九条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第三十条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第三十一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会员及登记机构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会员及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
第三十五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机构采取暂停私募基金备案业务、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相关自律措施。
第四十条 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募集行为。
第四十一条 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募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二条 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㈤ 如何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尽职调查
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活动过程,通常是先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筛选目标企业寻找投资机会,再有目标企业制定融资商业计划书,详细列出所需资金和投入时间以及盈利预测、销售和销售增长预测等私募股权基金关注的内容,然后私募股权基金方根据这份融资商业计划书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来决定是否投资,并就投资的价格和条款进行充分的谈判,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就会签署有关投融资等法律文件以进入目标企业,同时为目标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增加企业价值,最后以IPO、新三板挂牌等方式退出项目企业。
一、资金募集和基金设立
私募股权基金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其通常采用出资承诺方式,也就是说,基金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首先将根据投资计划结合各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模式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基金组织形式,再按照基金组织形式的要求募集资本——基金。一般并不一定要求所有基金份额出资者投入预定的资本额,而仅仅只需获得由基金份额出资者给予投资数额的承诺,当基金管理人发现合适的投资机会时,提前一定时间通知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出资者进行出资注资即可。这种资金承诺方式,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尤为明显。在实际的资金募集活动中,募集时间一般会设有一定的筹集期限,当期限届满时,就会宣布基金份额认购截止,认购截止日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有多个。
二、项目筛选
首先,分析拟投资项目的企业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的素质和能力,并评估目标企业的管理水平。所有私募股权基金都非常重视对目标企业管理团队的考评,私募股权基金需要从各个不同角度对目标企业的管理人和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考察,包括技术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融资能力、综合管理能力等。对于投资于快速成长期的企业,企业的销售和市场所占份额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企业增长期阶段,私募股权基金更愿意投资于那些由销售型的企业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所掌控的企业。
其次,分析产品市场的构成。
最后,私募股权基金需要考察目标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含量或者技术含量,包括判断目标中所使用的技术是否国内外首创、是否具有先进性,其后备技术力量如何、技术产业化的可能性和市场前景如何等内容。
三、尽职调查或专业评估
对于经过筛选阶段的备选项目,私募股权基金在与企业管理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达成初步投资意向后,还需对该企业进行更为深入、复杂且耗时的尽职调查和专业评估,调查和评估结果将会影响私募股权基金是否投资、如何投资以及投资多少的决定,此过程一般由私募股权基金自己组建的专业团队或者外聘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的团队通常包括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在内。
企业管理调查和评估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企业创始股东和管理队伍的素质,包括对企业的事业心、发展企业的动力、信誉、创造性等;产品歧异性,包括产品特性、价格和分销渠道等;企业创新程度、技术队伍、技术水平及市场或同业中的竞争力;企业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内容。
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主要是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很多融资企业属于新开办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和制度缺失,私募股权基金和目标企业双方应当在对目标企业进行调查和评估过程中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
财务尽职调查可分为对目标企业总体财务信息的调查和对目标企业具体财务状况的调查,包括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会计政策、税费政策、薪酬制度以及具体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贷款、应付账款、应付税金、销售收入及成本、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现金流等,以更全面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损益情况,从而评估对目标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 财务尽职调查可分为对目标企业总体财务信息的调查和对目标企业具体财务状况的调查,包括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会计政策、税费政策、薪酬制度以及具体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贷款、应付账款、应付税金、销售收入及成本、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现金流等,以更全面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损益情况,从而评估对目标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四、投资决策与交易条款谈判况,从而评估对目标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
私募股权基金与目标企业的管理层或者实际控制人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定价;确定企业控制权、金融工具的种类、组合以及资本结构;对未来融资的要求、管理的介入和资金退出方式安排等内容。
四、投融资协议的设计及签署
投融资协议是以投资意向书为基础的正式法律文件,对私募股权基金和目标企业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投融资协议除包括估值定价、董事会席位安排、投资方否决权和其他的公司治理结构、进入策略和推出策略等商业条款外,还有许多复杂的财务和法律条款,需要会计师和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谈判,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将来纠纷的产生。
投融资协议中的进入策略通常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
退出策略通常有股权转让、目标企业股东或者管理层回购、发行股票上市及清算等方式,其中,通过目标企业发行股票上市退出是投资回报收益最好的退出方式。
五、提供增值服务
六、退出套现
私募股权基金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综述
尽职调查的一般流程是:立项——成立工作小组——拟定调查计划——整理/汇总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内部复核——递交汇报——归档管理——参与投资方案设计。
尽职调查的渠道包括:实地考察企业资产和设施;和目标企业管理层洽谈;与目标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会计师、律师进行咨询交谈;对目标企业的登记机关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络目标企业以前以及现在的业务伙伴、客户、供应商;调查同类企业的市场份额;行业中的其他私募股权基金的看法;甚至目标企业的竞争对手等渠道全方位了解目标企业的真实情况。
企业管理尽职调查
一、企业管理尽职调查概述
企业管理尽职调查是私募股权基金为了更好的了解目标企业的真实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目标企业如何进行人事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行政管理、合同管理、研发管理、生产管理、采购管理、营销管理等企业管理以及企业的负责人和管理层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以评估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如何确定投资应该在哪些方面对目标企业的管理进行加强的一种调查方式。
企业并购的调查重点是法律文件的完备性,而对私募股权基金来说,企业管理尽职调查的重点应该是与企业的经营生产相关的内容。
二、企业管理尽职调查的内容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管理尽职调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历史沿革;
成立背景及情况介绍;企业成立以来股权结构的变化及增资和资产重组的情况;企业成立以来主要发展阶段,以及每一阶段变化发展的原因;
2.企业成立以来业务发展、生产能力、盈利能力、销售数量、产品结构的主要变化情况;
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比例、投资性质、投资收益等情况和被投资单位情况介绍;
4.企业历年股利发放情况和现在的股利分配政策;
5.企业是否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各机构的职能是是什么,会议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情况,多长时间开一次会议,会议记录等档案是否有专人保管等;
6.企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构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在外兼职情况;
7.企业股东结构,主要股东情况介绍:包括背景介绍、股权比例、主要业务、注册资本、资产状况、盈利状况、、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和主要股东业务往来情况(如原材料供应、合作研究开发产品、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共同使用、销售代理等)、资金往来情况、有无关联交易合同规范上述业务和资金往来及交易;企业主要股东对企业业务发展有哪些支持,包括资金、市场开拓、研究开发、技术投入等;
8.企业附属企业(厂)的有关资料,包括:名称、业务、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及收入和盈利状况、对外业务往来情况;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资料,包括:名称、业务、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及收入和盈利状况、对外业务往来情况、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企业与全资附属企业(厂)、控股子公司在行政上、销售上、材料供应上、人事上如何统一进行管理;
9.主要参股公司或企业情况介绍。
融资商业计划书的基本内容
融资商业计划书的全部内容可以简单归结为一个中心思想:就是希望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投资目标企业,企业可以为私募股权基金带去可行的投资收益回报。每个想融资的企业在融资过程都必须结合自己企业实际情况并围绕这一中心思想来制作融资商业计划书。一份完备的融资商业计划书其基本内容包括如下:
(一)融资商业计划书概要
融资商业计划书概要是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人首先看到的内容,所以它必须是浓缩了融资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的核心,是融资商业计划书精华之所在,它必须有让投资者有兴趣并希望得到更多关于企业信息的吸引力。内容简要是概要的基本特点,必须用简练而准确的语言撰写概要,在制作时必须努力控制在2000字左右完成概要的编写。概要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
2.业务经营;
3.企业概括;
4.管理团队和管理组织情况;
5.产品的行业情况及市场;
6.融资说明;
7.财务计划与分析(包括资金用途和盈利预测);
8.退出机制。
(二)企业及其未来
这一部分内容将涵盖企业大部分业务范围。私募股权基金想了解的核心内容是企业业务的独特性,以及这一独特性对企业未来盈利前景带来的动态影响,即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人通过对企业独特的了解可以确信企业在整个行业竞争中具有取胜的关键因素。企业及其未来的内容涉及范围很广,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企业的概况:指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本、其中现金、无形资产占股份比例等,注册地、企业性质、主营业务、历史沿革、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股权结构等。
2.业务性质:简要介绍企业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并对相应的产品或服务作简要描述,从而尽可能使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人了解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3.业务发展历史:包括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企业发展的重要阶段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4.企业前景:可按时间顺序描述企业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并指出关键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人一般需要了解企业未来几年的业务发展方向及其变动理由。如果企业预期未来业务需要经受许多变动因素的考验,则应解释企业发展成功所必需的条件。
5.产品或服务独创性:企业的独特性可以表现在管理队伍上,也可以表现在产品或服务上,还可以体现在融资结构和融资安排上。总之,企业只有在产品或服务上具有独特性,才有可能具有良好的盈利前景。
6.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对企业产品或服务定价策略的描述,包括产品的价格、价格形成基础、成本、利润及利润构成等。私募股权基金需要了解产品定价是否充分考虑了所有影响因素,包括价格的构成、在逻辑上是否为市场所接受、产品定价是否反映竞争条件下的价格走势以及价格是否能抵御来自市场降价方面的压力,等等。
7.顾客群特征:包括顾客特征描述、购买动机、产品的主要买主及其购买金额和单批购买量。
8.产品市场描述:主要对产品市场作出描述。包括对行业的销售总额和增长速度、市场占有率等,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据此掌握该企业在市场所占的份额。
9.竞争者或替代产品:主要对全部竞争产品及竞争厂家作出描述与分析,尤其是分析这些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年销售额及财务实力。此外,还需要对本企业产品所具有的优势作出分析。有些企业由于拥有某种专利权或经营特许权,从而暂时可能没有竞争对手,但也许会在未来的投资期限内出现更为强大的竞争公司或替代产品,所以私募股权基金必须了解潜在的竞争者,选择其进入市场的时间和方式。如果企业对竞争对手不甚了解的话,则私募股权基金将谨慎评估其增长的持续性和可靠程度。
10.营销战略:集中描述产品销售过程和分销渠道,基本环节包括:企业销售方式、广告战略、市场渗透策略、销售障碍、销售人员构成等。私募股权基金据此分析评价企业的市场行销战略,了解产品从生产现场最终传到用户手中的全部过程。
11.生产工艺:产品的制造过程及其影响因素,重点是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关键环节、质量控制及生产流程,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加以确认。
12.人力资源构成:包括企业的劳动力资源与现状,以及生产和销售产品所需雇员的形式。主要的内容包括:剧院地域分布、雇员文化程度、员工培训计划、工资成本、津贴和年终分红、雇员与管理层关系、工会情况、工作时间安排i、技术人员比例、保密合同及竞业禁止合同、员工的激励机制情况等。
13.供应商:企业的原材料及必要的零部件供应状况,包括原材料供应商,原材料供应渠道,特殊外构件供货是否及时可靠。还应当提供一些供货商的清单,包括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主要联系人、最大的供货商及供应余额,以及关键供应商和唯一原材料供应商的情况。
14.设备:企业生产所必需设备的基本状况,包括企业已有或打算购买的主要设备,固定资产总额及变现价值,使用现有设备达到的产量和产值,设备采购周期,设备采购难度,设备安装难度及由于运转的特殊技术需要,设备的专用性和抵押价值,设备维修费用,设备折旧速度,设备的技术更新速度和设备的竞争优势等。
15.资产构成与资金:包括企业当前的固定资产类型以及未来固定资产的投资需要,资产抵押状况,固定资产折旧,目前的生产能力和收益,有关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以及租赁协议文件。
16.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企业持有或将要申请的专利和商标方面的情况,以此判断该企业是否真正具有独特性。
17.研究和开发:包括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已经投入和未来打算投入的资金,以及企业对投入这些研发资金的目的和效果的说明。
18.涉及纠纷:企业是否卷入或可能卷入各种纠纷事件,如商业债务关系,用户起诉和专利纠纷等。
19.政府管理:在一些特殊行业,政府管制可能会对企业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如医药或特殊进出口产品的生产,需要披露政府管制相关法律和法规。
(三)企业管理团队
企业管理团队状况,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关键人员(如核心技术人员)。
1.管理层履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人员的名单,包括其姓名、年龄、职位、经历、受教育程度等。
2.管理者的职业道德:企业需要提供管理者过去涉及的诉讼和纠纷材料,特别是管理层、董事、监事和主要股东是否有破产或不良信用记录。
3.管理者的薪酬支出,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以及董事会费用、咨询费、佣金、红利和薪金等各种费用。
4.股份安排:企业是否对内部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股票期权安排。对已经享有股票期权的企业管理成员,均应列出其期权数量、平均执行价格、已经执行期权数量和尚未执行期权数量,对尚未执行期权的,应说明理由。
5.聘用合同:涉及关键雇员的劳动合同,雇佣的原因和年限,以及该雇员的各种福利安排。
6.利益冲突:充分披露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相互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家族管理问题以及其他利益冲突情况。
7.顾问、会计师、律师、贷款银行:列式咨询顾问名单、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贷款银行及相关人士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费用。
8.企业管理组织机构、部门功能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其他方面。
9.企业文化制度建设有关情况。
(四)融资需求及相关说明
1.提议的融资方式:企业对投资工具的选择意图,以及相应的条件细节,应该提供针对性方案,为随后的财务安排及结构设计提供依据。如果出售普通股,应明确:普通股类型,是否分配红利,红利是否可以积累,股份是否可以赎回,股份的价格以及所附带的投票权等;如果发售优先股,则需要说明:股利的支付方式,是否有回购安排,是否可以转换为普通股及相应的转换价格,优先股股东权利等;如果出售可转换债,应清楚表明:债权的期限、利率以及转换为股份的价格和比例;如果是股票期权,则列出:购买价格、期权执行价格、购股数量和期权有限期限等。
2.资本结构:企业在获得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后的资本结构上的变化情况。
3.融资抵押和担保:企业是否存在为获得私募股权基金而愿意提供相应抵押品;企业是否为融资提供个人或公司担保:如果是个人担保,提供个人财产证明;如果是企业担保,提供该企业的验资报告。
4.经营报告:主要介绍企业在获得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后打算以何种方式向私募股权基金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如:提供月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或年度审计后财务报表等。
5.资金运用计划:企业对未来几年所需资金以及对使用这些资金的详细规划。
6.所有权: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当列出现有股东持股数量及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后的持股数量,并给出获得所有权的价格;每位股东的股权比例;如果考虑给予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或是创业股份,在对这些市场目前的市值也需加以说明。
7.费用支付: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咨询顾问费、律师费等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8.私募股权基金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介入:私募股权基金一般要求在企业董事会中占据一定的席位,如果企业希望私募股权基金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介入更深一些,可以再此加以说明,并说明企业需要哪些方面的增值服务,以及为提供这些增值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五)风险因素
对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加以说明,尽管私募股权基金会怀疑企业的客观性,并根据自己的评估经验来独立判断,但企业所提出的问题有助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评估。一般来说风险包括:
1.经营期限短,如果企业刚刚成立,经营历史短将是双方讨论的主要风险内容。
2.管理经验,如果管理层年轻,或者刚刚进入这一领域,这可能会导致经验不足。
3.市场不确定因素,与销售有关的市场不确定性因素。
4.生产不确定因素,对任何生产不确定因素都要进行说明。
5.债务风险,企业应当分析企业的债务情况及是否有足够的清偿能力,使私募股权基金确认,如果企业遇上麻烦而不得不破产时,则投资能回收多少。
6.对核心人物的依赖关系,企业应向私募股权基金解释如果任何一个企业核心人物的离去或者去世将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谁可以接替此人的位置;谁来领导企业。
(六)投资回报与退出
私募股权基金不是为投资而投资,而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所以企业应当向私募股权基金描述最终投资退出的途径。对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企业也应当从自身角度看待投资退出的问题,尤其是不停用退出方式的选择对企业可能的影响。
1.发行股票上市:发行股票上市无疑是投融资双方都最希望出现的结果,但是难度也最大,公司上市后股本的社会化使私募股权基金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得以套现。融资企业应该制定发行股票上市的方案,如上市时间、上市地点、上市方式等内容。
2.并购:企业并购也是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目标企业的一种重要方式,尤其是在资本市场低迷,企业难以在短期内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情况下,将所拥有的企业股份出售给战略投资者等其他投资人也是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所投资企业的一种重要途径。
3.回购:是指在私密股权基金资本投入目标企业若干年后,被投资企业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定价方式计算的价格购回私募股权基金在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以实现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
4.清算:私募股权基金投入目标企业后,如果出现无法上市,也不能进行企业间的并购和目标企业回购的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在何种情况可以通过企业清算收回投资。
(七)营运分析与预测
企业应对本企业目前经营状况和项目前景进行综合分析,即根据企业的财务数据,描述企业最近几年来的财务状况,包括净收入、销售成本、营运费用、利息支出及利息收入,并将这些数据进行归类,使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清楚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
(八)财务报表
对于处于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的企业,提供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对私募股权基金了解财务状况非常重要,尤其是在财务报表没有经过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查的情况下。通常,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表外项目。通过财务报表,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把握企业的财务比率、经营成果、偿债能力、应收应付账款、负债情况等内容。
(九)对企业未来5年内的财务预测以及一份针对未来一年的详细月度现金流量表进行说明,使私募股权基金能够大致掌握企业的现金流量走势,为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好下一步审慎调查打下基础。
(十)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及财务内容的附件
为了使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更直观地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将融资商业计划书中提及的文件以附件的方式附在计划书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