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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1-10-05 03:56:45

A. 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法定责任人是谁

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法定责任人是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B.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三章 账户管理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三)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六)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八)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料,及时办理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账户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账户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C. 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涉及哪些当事人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涉及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及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受托管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签订的合同,托管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合同。
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应为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独立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并及时记录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

D. 企业年金的管理中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关系是什么

受托人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是委托管理关系。企业年金受托人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个人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选择账户管理人时主要应考虑其企业信誉、账户管理经验、账户管理系统的先进性和方便性、服务水平等因素。

在选择投资管理人时主要应考虑其资本实力、企业信誉、投资管理的业绩、服务水平等因素;在选择托管人时主要应考虑其资本实力、企业信誉、托管经验、服务水平、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



(4)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扩展阅读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完善各自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的一种基础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它的有效运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现和化解这些机构本身遇到的外部风险,阻断风险传递链条,从而降低企业年金运作的整体风险。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发现从业机构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把各种风险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每季度和年度结束后规定的时限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账户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托管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投资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相应地,应同时建立起定期审计的制度。委托人每年应聘请会计师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把审计的结果作为对相关当事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E.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 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F. 企业年金集团计划可以选择几个受托人

可以,只要下属单位都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就可以自行设计或在集团的大原则下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选择不同的受托人,建立其单位自身的企业年金计划。另外在集团企业也可以制定框架性的年金方案(下属分公司在框架方案下制定适应自身的年金方案),集团统一选择指定受托人和其他管理人对集团整体的年金基金进行管理。

选择不同的受托人对下属单位的优点是能够赋予其管理机构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增强方案设计的灵活性,但比较统一管理方式,其缺点如下:

1、各下属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分属不同计划,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影响机构选择过程中的议价能力及后续的投资收益水平;

2、各下属单位的缴费来源、缴费水平、投资收益差异性大,可能造成集团内部不平衡;

3、计划建立进度不可控,同时降低集团对下属单位年金基金的监管能力。

G. 企业年金基金的各类管理人应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要求如下:(1)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2)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年度报告;(3)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4)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年度报告。

H. 基金主要当事人是哪些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求答案

答:基金三方当事人分别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三方当事人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形成三角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委托基金管理人投资
,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管理人接受委托进行投资管理,监督托管人并接受托管人的监督;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执行投资指令,同时,
监督管理人并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平行受托和互相监督关系。

I. 会计多选【企业年金基金各方面方式人包括】

【答案】企业年金基金当事人有:12345
【解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J. 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有哪些单位

企业年金理事会或养老金管理公司。企业年金受托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2、 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3、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4、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5、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10)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扩展阅读: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受托人规定:

第十五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九条: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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