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商业银行的管理方法
一、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概述
商业银行是以货币和信用为经营对象的金融中介机构。
商业银行的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对所开展的各种业务活动的组织和营销。
商业银行的管理是商业银行对所开展的各种业务活动的控制与监督。
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的原则
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效益性原则
二、商业银行经营
商业银行经营的组织:业务运营
商业银行经营的核心:市场营销
负债经营
贷款经营
中间业务经营
理财业务经营
三、资产负债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其产生和发展是随着西方商业银行的出现而不断推进,该理论始终围绕商业银行的三大经营目标(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展开。
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理:
(1)规模对称原理
(2)结构对称原理
(3)速度对称原理
(4)目标对称原理
(5)利率管理原理
四、资本管理
(一)银行资本的含义与类型
资本是商业银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注入的资金,可以用来吸收银行的经营亏损,缓冲意外损失,保护银行的正常经营,为银行的注册、组织营业以及存款进入前的经营提供启动资金等。
商业银行的资本的核心功能是吸收损失。
在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有三种意义上的资本:
(1)会计资本
(2)监管资本
(3)经济资本
(二)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资本管理要求
在巴塞尔协议中,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和留存收益,附属资本包括一定比例的普通准备、可转债、长期次级债务和资产重估准备,其规模别的超过核心资本的100%,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分别不能低于4%和8%。
(三)我国的监管资本与资本充足率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组成。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2.5%和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四)经济资本管理的内容
(1)经济资本的计量
(2)经济资本的分配
(3)经济资本的评价
五、风险管理
主要策略:
(1)风险预防
(2)风险分散
(3)风险转移
(4)风险对冲
(5)风险抑制
(6)风险补偿
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
(1)风险识别
(2)风险计量
(3)风险监测
(4)风险控制
六、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是利用价值形式对银行经营活动和资金运动进行的总和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管理的核心是基于价值的管理。
现代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目标就是银行价值最大化。
财务管理的内容:
(1)成本管理
(2)利润管理
(3)财产管理
(4)财务报告及其分析
(5)绩效评价
七、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人力资源的概念:人口中具有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能力并从事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人们的总称。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概念:为了实现组织目标,由具体的管理主体根据人力资源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对与一定物质相结合的人力进行培训、配置、使用、评价等诸多环节的总和。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主要内容:
(1)人力资源规划
(2)员工的考核和任用
(3)人力资源的激励制度
(4)员工绩效评价
(5)人力资源的心理及智能开发
(6)人力资源的环境开发
八、改善和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
(一)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
国有商业银行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后,要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进一步提高各银行董事会的战略把握能力和决策能力、加大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强化高管层对全行经营工作的领导、协调、管理职能
(2)银行上下要进一步增加统一法人一是
(3)要强化各业务线的管理力度
(4)继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二)建立严密的内控机制
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1)全覆盖原则
(2)制衡性原则
(3)审慎性原则
(4)相匹配原则
(三)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最根本的路径就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薪酬制度
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分支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报告,报告材料应当经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在销售前10日,将以下材料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
(一)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
(二)内部审核文件;
(三)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六)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三)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
(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四)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
(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③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什么是高净值客户
高净值客户就是在某个金融机构的户头上,资产-负债超过该金融机构一定标准的客户群体。说的通俗点,就是有钱人,并且在金融机构里有大量净资产。主要由中小企业家、私营矿主、房地产商、上市公司高管以及成功投资人士构成。
高净值客户是私人银行的潜在客户群,在金融服务需求方面有着与一般零售客户表现出较大差异性。以工行为例,高净值客户需要满足:
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份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④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上位法包括什么
商业银行理财业监管办法包括什么东西?这个法律太专业了,一般人不知道。
⑤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的办法有什么
主要是保护投资人的本金吧 。保本固收的理财和基金等都不错。
思路都是一样的,根据4321原则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
首选性价比高的理财平台,通过分散投资来规避风险。
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选择靠谱的性价比高的平台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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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实行
楼主你好!
目前高层在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底稿进行梳理修改,可能会在2015年初正式发布。
⑦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理财产品销售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除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挪用客户资产的;
(四)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