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业管理条例大修基金使用完怎么办
根据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维修基金使用完毕,房屋、设备设施、场地场所仍然处于正在使用的范畴,需要对其进行更新、改造、大修、更换的,由全体产权所有者,也就是全体业主续筹。如果抗性比较大,由政府住建部门、办事处、居委会组织自召开业主大会,临时续筹也可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根据当地的产权面积的分摊,续筹维修基金,确保后期房屋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如果不续筹,而且业主也不愿意自动分摊,那就只有等着小区不保值、增值、设施老化落后、场地破损不堪、小区负重超额、小区品质下降。
2. 目前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行的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法律法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省市《物权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供参考。
3. 呼和浩特市房屋维修基金怎么收费
国家建设部、财政部要求从1999年起,业主在购房时就要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由房管部门监管,所有权归购房人。维修基金是强制性交纳的,如果购房者不缴纳该项费用,房管部门将不予办理产权证。计算方式为:多层住宅,购房人按照购房款的2%交纳;高层住宅,购房人按照购房款的3%交纳。
4. 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性质是什么物业条例的性质是什么
什么是专项维修基金呢?为什么要设立专项维修基金呢?专项维修基金有些什么特点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所有的资金。物业维修基金的作用:一 、建立物业维修基金制度后,形成稳定的基金来源,把分散的个人资金集中到一起,由政府统一管理,可以更好的做好住房维修工作;二、物业维修基金可以提高购房者或产权人,维护保养自住住房的能力;三、物业维修基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项住房保障基金,从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角度出发,这项资金能够保障房屋常新的面貌,能够使房屋保值增值。物业维修基金的特点是:一、从物业维修基金收缴的渠道上看,缴交对象是购房者或产权人,基金的所有者也是购房人或产权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具有超前自我保障性;二、从物业维修基金收缴的方法上看,是国家、省、市为购房者或产权人建立的义务性互助互益储备金,有一定的强制性;三、 从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上看,是专项用于住房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专项用于住房维修,不准挪作他用,具有明显的专一性;四、从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对象的范围上看,购房者或产权人只能用于房屋的大修,房屋大修后产权人或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以保障,减少了许多社会问题,具有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性。 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323982329076oo3368
5.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维修基金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第四条 代管基金作为企业长期负债管理。
代管基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定期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检查与监督。
代管基金利息净收入应当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代管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企业有偿使用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应当设立备查帐簿单独进行实物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有关费用(如租赁费、承包费等)。
6. 同时收取物业管理费与公共维修基金合法吗
当然合法
物业管理费和公共维修基金(现在更名为专项维修资金)并不冲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国家司法解释,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而物业服务费,即物业公司在完成上述活动时所需要的成本、税金及企业利润等费用。物业服务费的收费人和使用人是物业公司;收费性质为长期服务性收费,一般都是按月计算并收取费用的。。
而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收费不同。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国家性质的收费。
收费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人是国家房地产和建筑主管部门(大多是房管局或住建局),使用人为全体业主或业委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一次性收费,在业主办理交房手续时一次性缴纳。除非现有的专项维修资金不够房屋或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否则不会再次收取。
7. 本楼维修基金户数较少,不能启用维修基金,物业管理条例是什么
如果你们维修基金的户数比较少,不能启用公共维修基金,那么物业管理条例是指需要2/3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动用公共预期来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