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看重学历吗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管理工作,而财务管理又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财务管理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不会看重学历的。
『贰』 财务管理者应具备什么能力
一、理财能力 财务经理的理财就是组织财务活动、处理各种财务关系的一种管理活动,“理财”就是要讲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新希望集团的财务经理作为总部的派驻人员,业务上隶属总部直管,行政上则属分公司,这就要求财务经理给总部当好“管家”,给分公司总经理当好“参谋”。财务经理作为“管家”,主管具体的理财工作,应具备独特的思路、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资历,以便灵活地处理事务。
其理财工作可细分为:
1、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公司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和信贷计划;
2、负责筹措本公司所需资金,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
3、按总部下达的定额指标,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监督。
二、决策能力 财务经理的决策能力源于个人知识的深度、广度和丰富的实践。知识全靠平时积累,它由政治、经济、法律知识和专业文化素质构成,而丰富的实践经验则在具体业务操作中所掌握的综合技能和直接、间接的经验结合而成。
具体为:
1、调查分析预测未来的能力。这是财务经理的基本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先导。
2、发现问题提出目标的能力。财务经理作为分公司领导小组的成员,应及时发现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向总经理及领导小组反映,同时提出解决方案。
3、决断能力。财务经理在对事物的处理中既不能专断,也不能优柔寡断,应当机立断。
三、领导能力 财务经理主管分公司的财务会议工作,需要配合公司总经理组织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实现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而努力,这就必须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
1、有领导分公司财务管理的战略头脑。即具有广阔的视野,善于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和掌握本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律,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税务制度,按总部财务部之要求,结合公司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运作方案。
2、知人善用的能力。财务经理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具有慧眼识英才之能,对德才兼备之人应因才施用;同时心胸要宽广,海量纳贤,虚心学习,互助友爱,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给工作群体带来成功的希望,使人们对其产生一种敬佩感,从而便于有效地开展工作。
四、专业能力 财务经理必须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同时在生产经营管理、哲学、社会学、市场学、管理心理学等方面都应具备一定的修养,并以此来影响下属,从而产生一种职权之外的“专业权力”。
五、创新能力 财务经理在实际工作中应具备旺盛的进取心和开拓创新的能力,这就要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改变思维观念,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培养良好的记忆力、敏锐的观察力、丰富的想象力和严谨的思维能力。一个没有抽象思维能力的财务经理对事物不得要领,发现不出问题的关键,习惯于处理具体事物,盲目签字批条,虽终日辛苦忙碌,却没有什么新思路、新观念,财务工作也不可能上新台阶。
六、协调能力 主要是处理好与集团总部、公司总经理、部门、下属以及税务银行之间人际关系的能力。要友好地与别人相处首先是“尊重”,取得上级和税务部门的信任和理解,对他们的“指令”应“服从”,如有异议,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加以说明和化解,而不能当面冲顶;与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分清职责,不争名夺利;支持和肯定下属的工作,认真听取和采纳建议。其次是“了解”:了解上级和税务部门,把握他们的整体思路和制度规定;了解部门,相互沟通信息,工作协调一致;了解下属,知道他们需要什么支持和帮助,有什么困难和苦衷。最后是“给予”:完成上级和税务部门交办的任务和及时填报各种报告、资料;与部门之间不相互嫉妒、攻击;对下属应适度奖励和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具体问题。
七、表达能力 表达能力可分为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财务经理必须善说善分析,讷于言词、不善分析判断,怎能担当决策的助手?
八、组织能力 组织能力表现在用人授权和定控指挥两个方面。财务经理能合理地使用手下的人才,使他们“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从而全方位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各尽其能”、“各司其职”。
九、意志能力 财务经理在实际工作应坚韧不拔,面对纷繁复杂的理财工作,必须头脑敏锐、思路清晰;面对说三道四的谬语流言,必须心如止水,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十、分析、判断能力 财务经理的分析、判断能力是决策的基础和前提,有好的分析与判断才能有好的决策。好的分析、判断除知识的深度、广度外,丰富的实践,平时经验积累是关键。在具体业务操作中综合运用这些知识,往往事半功倍。调查、调研、分析、研究,判断、计划、预测是财务经理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提供优质服务。
『叁』 想学投资与理财需要什么学历才可以
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培训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中国从2003年起全面实行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理财规划师已列入全省统一考试项目,湖北朝阳职业培训学校作为湖北省劳动厅直属职业资格报考与培训的权威机构,负责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与培训工作。
一、考试简介
1、考试级别
理财规划师职业全省统一考试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高级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助理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2.培训认证对象
从事理财规划工作及期望从事理财规划相关工作的人士,包括三大群体:
→金融从业人士:理财规划师证书是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债券、税务、担保、投资和理财咨询等企业从业人员最重要的资质和能力证明文件,是相关企业人员聘用、晋升以及进入外资金融机构重要的资格证书。
→企业财务人员:通过培训和认证,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的理财能力,为企业的理财活动及资本运作提供金融资源和人才保证。
→实力投资人:通过全面系统的综合理财专业培训,有效掌握理财规划知识和技能以及专业工具,助您在投资领域领先一步,收益倍增。
3、报考资料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2)一寸彩色照片4张,两寸彩色照片2张;
(3)学历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二、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高级理财规划师(国家一级)
A、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毕业、2年以上工作经历;
B、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毕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
C、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
D、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12年以上工作经历;
E、其他人员,20年以上工作经历。
理财规划师(国家二级)
A、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毕业,2年以上工作经历;
B、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
C、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7年以上工作经历;
D、其他人员,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助理理财规划师(国家三级)
A、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或准备从事理财规划工作;
B、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学生;
C、大学专科毕业,3年以上工作经历;
D、其他人员,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培训方式
课程讲授+案例分析+实务研讨+模拟操作+专题讲座
四、课程特色
国际课程、本土特色:借鉴国际CFP的培训标准,充分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精选大量国内的实践案例,由具有从业及授课经验的专家授课。
互动式教学:培训以讲授知识与体验式学习相结合;讲授知识框架,小组讨论和解答问题;邀请国内知名学者和商业精英分享成功经验。
紧密结合实践:可根据学员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设计培训方案,并有配套的个人理财客户关系技能提高课程可供选择。
五、培训收益
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财规划师/高级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赢得通往“金领”的镀金护照,挑战高薪,拥有自我;
实用性的课程,全面提升您的专业理财知识与技巧,海内外资深理财专家,与您分享理财成功经验;
为您搭建财富新平台,获得一系列商业资源,定期与国际级理财大师面对面交流,为您筑造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端的人脉平台;
参考资料:http://zx.zhye.com
『肆』 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的理财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要求。错误的是( )。
【答案】C
【答案解析】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伍』 财务人员应具备哪些素质
财务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1、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3、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搞好服务。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职业会计人是一个专业群体,承担了国家、雇主和社会的多重责任,而各方均对职业会计人的能力抱有较高期望值。这些能力有的是可以量化的,如工作经验年限,有的是可以直观取得的,如相关证书,还有的是需要在工作中检验出来的,如工作态度、沟通能力等。
职业会计人需具备三方面的能力。
1、专业能力。
对会计人来说,专业能力包括岗位决定的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与熟练运用,如总账会计需要掌握会计准则、单位会计制度、税法、经济法等专业知识,才能把握具体业务的处理方式。专业能力的要求由行业、岗位、单位性质等因素决定,所要求的是对具体业务类型的综合掌握。
随着经济的复杂化,会计工作也变得更加复杂,会计人要掌握的新知识、新技能不断出现,如某些公允价值的计算需要用复杂的数字模型。
2、工作技能。
工作技能则是对工作工具的熟练操作,最常见的则是计算机操作技能的掌握,如EXCEL、WORD等操作技能。一方面属于提高工作效率所需,一方面属于提高工作质量所需。对EXCEL的熟练操作可使业务达到是办公的效果,相应让会计人在单位时间内有更多的产出。另外还有外语等属于沟通范畴的技能。
3、包括职业素养等方面的软能力,也就是德才兼备的“德”的方面。
与钱打交道的工作性质决定了这个岗位的特殊性,外部的诱惑结合内部的压力,职业道德显得尤为重要。工作道德主要表现为需要遵守诚信、客观、尽职、行为合规等原则,属于性质问题,是从事会计职业的根基。此方向根据职位的上升可扩展到沟通协调能力、团队领导能力、人才培养能力等。
『陆』 关于金融工作的 要考什么证
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本土化金融风险管理师CFRM
北美保险精算师SOA
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保险精算师CAA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
财务顾问师RFC
特许财富管理师CWM
国际数量金融工程认证CQF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
注册金融策划师CFP
主要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以下几本证书:
1.ACCA(英国注册会计师)
ACCA会员在英国是被立法许可从事审计、投资顾问和破产执行的工作(英国仅有四家),ACCA自1988年进入中国以来,经历20余年快速发展,目前在中国拥有超过23000名会员(大陆只有6000名,大部分在香港)及48000名学员,并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深圳、香港以及澳门设有共7个办事处。
2.USCPA(美国注册会计师)
美国注册会计师在没过享有签字权,是世界财会领域的黄金证书之一!由于国际高度认可,全球每年约有12万人报考,约有6,000亚洲人在关岛考试。目前全美计有超过40万人取得美国CPA资格而担任执业会计师或在产业界服务。就职于会计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人不超过40%,60%的会员广泛活跃在企事业单位、政府等的财务领域。
3.CMA(管理会计师)
CMA是国际通行的财务管理者专业资格认证,是管理会计领域资格认证,也是美国乃至全世界年薪比较高的财经专业资格之一。据统计,中国的管理会计人才缺口达300万,财务会计从业者面临着向管理会计转型的巨大挑战。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柒』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什么资格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捌』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什么资格要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2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1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 “月”。
第六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玖』 财务管理 可以考些什么证书
1、会计从业资格证(已取消)『拾』 投资银行需要什么专业知识需要考什么证本科学历行不行
国内本科投行一般都不要的吧,即使能进概率也是极低极低的,被录取的人肯定有过出国交流经验,英语口语很好,专业知识扎实,很有人格魅力的。
证书嘛低级点的就是证券从业,不过不是很难的。高级点的就是CFA,这个有三个档次。证书也就是敲门砖,进不进还是看自己的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