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物业维修基金,一般物业公司是如何操作的
(一)关于维修基金的缴交。
1.维修基金缴纳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显然,缴交主体是业主,这是由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决定的。《条例》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购买了房屋在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拥有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应当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这部分资金的支出应由购房业主承担,而不应由已售房屋的开发商承担。
2.维修基金缴纳时间。从道理上讲,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采用一次性交纳,也可采用随物业管理费用按月收取专户储存,或需要维修、更新、改造时向业主随时收取的做法,这些做法分别在不同国家实行。但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业主责任意识尚不到位,在一些地方物业管理收费拖欠现象还严重存在等因素,目前我国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设计宜采用主要在购房时一次性交纳,待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维修资金不够使用时再向业主续筹。
3.维修资金缴纳数量。收取维修基金时主要应考虑在一般情况下,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内所需的资金量,可考虑按购房款的2~3%,或物业单体建安造价的一定比例。
(二)维修基金的管理现状问题。在收取维修基金时候,通常都是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公司强制代收房屋维修基金,办理产权和缴纳维修基金捆绑式办法,这种往往容易造成房屋维修基金流失或被挪用,使业主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这样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放在开发商的手里,安全性让人担心是可以想象的。开发商可以利用职权容易侵占房屋维修基金。而在管理维修基金时,虽然法规明确规定由业主大会行使监督权,但对如何监督却没有明确的说法。从客观条件上,造成某些业主委员会成员钻法律的空子,挪用甚至贪污数额巨大的房屋维修基金。更有甚者,一些开发商往往成立项目开发公司,一旦项目开发销售完后,项目公司也就不存在,业主所交的维修基金也就无法追缴。个别管理公司将维修基金据为已有;有的管理公司滥用维修基金,
(三)乱用维修基金问题。
『贰』 物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动用维修基金
本文仅供参考
雨灾引出的话题:房屋维修基金何时能用?
中广网银川7月6日消息 不久前一场少有的连阴雨,使首府银川市的一些房屋漏雨成灾,需要修缮,却因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制度缺乏使用实施细则,无法动用已缴存多年的维修基金。民建宁夏区委会调查分析认为,这在全国并不是个别现象,目前我国许多地方都没有制定明确具体的房屋公共维修基
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办法,不能对维修基金的收取、存放和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管。对此,民建宁夏区委会建议,尽快规范和完善我国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办法,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但全国性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讨论多年,至今仍未出台。由于维修基金管理规范缺失,一些地方的维修基金管理存在巨大隐患。据有关统计显示,从1998年起,全国已积累1000多亿元房屋维修基金,其中数百亿元被开发商侵吞或挪用。房屋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办法亟待进一步完善。
民建宁夏区委会认为,目前以购房款为基数计取交纳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有失公平。同一地区同一个小区房屋价格有高有低,一二三期价格一般不同,预售现售、分期付款及一次性付清房款都会造成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不同,以购房款为基数计缴维修基金,使维修基金缴存不均。另外,目前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向购房者一次性代为收取,这使得维修基金缴存存在风险。如在开发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销售单位很容易将其代收的维修基金挪作他用。甚至有些销售单位恶意占有维修基金,而用滞销的商品住宅折价抵付维修基金,形成变相销售商品住房现象,造成维修基金不能如实缴存。此外,由于销售单位原因造成房屋产权证书迟迟未能办理的现象屡有发生,造成购房人在入住前已缴纳的维修基金却长时间地由销售单位占有或使用。还有,许多开发商代收维修基金前没有任何解释公示,收取后也只出具一张收据,并没有说明购房者是这笔钱的所有者。
为此,民建宁夏区委会建议,尽快规范完善我国房屋维修基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办法,出台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在政府内部应设立专门机构,监督维修基金专款专用。维修基金缴存应脱离销售单位,减少维修基金的缴存风险。考虑许多地方的物业管理尚处于规范阶段,维修基金应直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并代管。同时要规范物业管理,完善物业企业使用维修基金监管制度。按商品住房基准价格的比例向购房人收取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每个个案的申请材料应实行预先公示制度。每个个案的审批,监管部门批准与不批准,均应有明确的文字表述。
『叁』 买房的时侯都交了维修基金,那么属于物业维修范围的有哪些
你好
物业维修是指物业自建成到报废为止的整个使用过程中,为了修复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对物业造成的损坏,维护和改善物业使用功能,延长物业使用年限而采取的各种养护维修活动。物业维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维修仅指对物业的养护和维修;广义的物业维修则包括对物业的养护、维修和改建。根据损坏程度的不同进行不同程度的养护维修,才能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延长其使用年限。物业维修是物业简单再生产在流通领域中的继续和价值的追加,维修不仅是物业服务公司为住户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城市房产的基本途径。
物业紧急维修的范围有哪几项内容?发生五种情况物业应进行紧急维修1.电梯运行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2.给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造成大面积停水,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3.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4.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房管部门指定的房屋质量渗漏认定机构出具证明的;5.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专业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证明的。小区若存在电梯安全隐患等五类情况,物业都应该进行紧急维修。
物业维修管理工作应当达到的水平,即物业维修的标准,虽然因物业的所在地区、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的具体情况等而有所不同,但还是有着许多共性的。
一、主体工程
主体工程的修缮,有以下两项标准:
1.屋架、柱、梁、檩条、楼楞等在修缮时应查清隐患,损坏变形严重的,应加固、补强或拆换。不合理的旧结构、节点,若影响安全使用的,大修时应整修改做。损坏严重的木结构在修缮时要尽可能用砖石砌体或钢筋混凝土构件代替。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如有轻微剥落、破损的,应及时修补。混凝土碳化、产生裂缝、剥落、钢筋锈蚀较严重的,应通过检测计算,鉴定构件承载力,采取加固或替代措施。
2.基础不均匀沉降,影响上部结构的,砌体弓凸、倾斜、开裂、变形,应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予以加固或拆除。
二、木门窗及装修工程
木门窗修缮应开关灵活,接缝严密,不松动;木装修工程应牢固、平整、美观、接缝严密。木门窗及装修工程的具体修缮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承担房屋建筑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市政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及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修缮责任。业主承担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维修责任。凡属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其行为人负责修复或给予赔偿。物业小区哪些水管属于物业维修范围?只要是公共区域的水管,都是物业负责维修管理的。就是业主户外的管道,如果是家里面的水管,要看有没有过了保质期,如果是新楼房没有5年的使用期,就是物业负责维修更换。
你还可以去鄂州生活网上发帖子,上面会有很多大神帮助你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望采纳
『肆』 物业公司哪些事项属于日常维修哪些属于从维修资金支出
水、电、暖的日常维护,绿化、车位、停车场的维护都是日常维修。房屋本体、公共设施的大修都是可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动用维修基金的。
『伍』 物业应维修哪些部分,哪些部分需要动用维修基金
这个不是几句就说完整了的。不嫌弃的话给我发私信,我邀请你加入我的全国物业人交流群,那里你能了解到很多更全面的
『陆』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物业维修基金的具体范围和基本程序: 1.0目的 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维修基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3.职责 3.1出纳员负责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工作。 3.2公共事务部相关人员负责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催缴工作。 3.3会计负责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核算及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核算工作。 3.4管理处经理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3.5公司总经理及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的审批。 4.0程序要点 4.1物业维修基金的分类。 4.1.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和住宅区共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 4.1.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 4.2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4.2.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a) 小区内的道路; b) 小区内的路灯; c) 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d) 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 e) 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f) 小区内的停车场; g) 其他公用设施。 4.2.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a) 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b) 抗震结构部位; c) 外墙面; d) 楼梯间; e) 公共通道; f) 门厅; g) 公共屋面; h) 电梯; i) 机电设备; j) 本体消防设施; k) 公共天线; l) 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m) 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n) 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4.3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 4.3.1发展商按本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交纳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4.3.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请参照《附录》,仅供参考): a) 多层房屋(不带电梯): ----外墙涂料(含水刷石):0.25元/平方米/月; ----外墙贴瓷砖、马赛:0.20元/平方米/月。 b) 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0.30元/平方米/月; ----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月。 4.4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4.4.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取程: a) 发展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b) 发展商应一次性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上。 4.4.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a) 公司财务部应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b) 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的20日编制住户下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c) 明细表交财务部经理审核: ----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 ----经审核无误财务部经理应在明细表上审核栏内签署姓名、日期。 d) 财务部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明细表》。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填写费用收取单。 e) 收费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管理处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派发。 f) 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派发。 g) 已办理银行托收的住户,由出纳员将托收明细表交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托收,并直接划归代管基金专项帐户上。 h) 出纳员应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二日内到银行读取托收数据,并及时将托收结果制表交财务部会计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i) 住户用现金交纳的由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及《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j) 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当日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昭《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和《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存入基金的专项帐户内。 k) 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款收据、收款清单、银行解款书及时交财务部会计核对。 l) 财务部会计没有按时交纳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应收帐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催缴。 m) 对尚未售出的空置房,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发展商交纳。 n) 对催缴三次依然不交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业主,公司可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根据《委托管理合同》、《业主公约》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o) 对逾期未缴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财务部会计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4.5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4.5.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a) 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部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 ----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b) 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 ----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经理或管理处经理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到公司帐户。 ----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c) 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d) 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e) 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帐目,应由下列单位每三个月张榜公布一次: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管理处。 4.5.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a) 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原则上3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b) 管理公司因需要进行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有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签名的申请计划; ----该项目的预算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 c) 申请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属管理处认为有足够理由实施该项工程的,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可向小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后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应按计划执行该项工程。 d) 整个小区的本体基金不够支付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全体业主分摊。 e) 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分摊。 f) 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及预算: ----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公司计划及预算的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业主委员会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急修工程计划及预算的七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g) 公司或下属管理处使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完成房屋本体共用部份维修养护项目后 ----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的费用支出证明由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帐凭证; ----中修以上的工程应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帐凭证。 h) 财务部应每三个月公布一次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帐目。 4.6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4.6.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和管理程序。 a) 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管理,区管理部门不得干涉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正常使用,但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b) 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银行利息可以为维修基金的日常开支。 c) 财务部会计根据公用设施基金的收支单据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独立的帐务处理。 d) 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对设施维修基金的收支帐目有疑问,可向下列单位提出质询: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 e) 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接到质询后: ----原则上应在七日内予以答复; ----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柒』 物业维修基金与物业维修资金 有什么区别
“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的比较 两者的区别 :
1、前者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概念;后者则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概念。
2、《物业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此,前者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概念;《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因此,后者是部门规章规定的概念。
3、前者适用于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而后者则主要适用于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物业,也适用于非住宅商品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22条)。
4、前者交纳的主体是业主;后者则又区分商品住房与公有住房出售两种情形,商品住房的交纳主体是购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交纳主体有二,其一是售房单位,其二是购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5、前者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后者则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6、前者属于业主所有;后者则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具体区分为商品住房与公有住房出售两种情形,商品住房由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提取的基金属于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7、前者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而至今两部门没有制定具体的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后者则是由建设部制定的,由具体收取、使用、管理的规定。 由此可见,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不能得出"专项维修基金"就是"专项维修资金"的结论。
『捌』 物业维修哪些范围可以申请维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一)房屋本体:
拆换加固受损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恢复承载能力。
整体修缮户外墙面、顶棚、踢脚线、外檐、雨篷抹灰层或块料面层。整体修缮公共部位楼地面面层。
玻璃幕墙整体灌注结构胶,更换变形铝合金框架、损坏玻璃。(铝塑板墙面参照执行)
户外走廊通道、楼梯间、门厅、地下室门窗整体修换。
(二)公建配套:
1 、道路(路幅宽 7 米以下):路面破损50% 以上,整体修复路面、路沿。
2 、绿地:经验收投入使用一年后,原有绿地率下降 30% 的,进行补栽、补植。
3 、公益性设施(休闲椅凳、垃圾桶、亭廊、台、池、雕塑、游乐场、健身设施等):经验收投入使用三年后,设施自然损坏需修换的。
『玖』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9)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用在哪些维修扩展阅读
建设部的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令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