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有过农业基金会吗
有一个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于1995年12月20日成立。基金会得到国家科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农业部等部委的大力支持;得到国内外企业界及知名人士的积极响应。基金会归口农业部管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监督。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的宗旨是:通过广泛吸收国内外和社会各方面的资金,用以支持中国农业科教事业,补充国家主渠道对农业科技的投入,以加快实施"科教兴农"战略。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的任务是:发展农业科教事业,推动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促进中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繁荣。基金会资助农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示范、成果推广和农业科教前沿重大课题的研究;资助有突出贡献和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农业科技人才;资助优秀农业科技著作的出版;奖励在中国农业科教事业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将根据政府制订的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定期公布资助方向。资助项目的遴选实行"公开申请,专家评审,民主公正,择优资助"原则。基金会建立严格的筹资、管理和使用制度,公正、合理、规范、科学、有效地使用农业科教基金,向捐赠者公开收支帐目,接受监督。
2.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什么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
农业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指导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和发展。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
农村合作基金会要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有关部门要一如既往指导和支持农村合作基金会健康发展。
1983年在黑龙江省的农村诞生了第一个后来被称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农村合作基金组织,在政府先默许后
承认的政策下,此后这类农民自发组织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农村建立、发展起来,到1992年全国已建立乡(镇)级“农村合作基金会”
17400个,村级合作基金会112500个,分别占乡(镇)总数和村总数的36.7%和15.4%;农民们庆幸地想:自己的“银行”总可以更直接、更方便地服务于农业
生产了吧?事实也果真如此,自1990年至1996年,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累计投放于种植、养殖业生产的资金达到1515亿元;其中1996年投放于农业生产的资金占
其当年投放总额的比重高达43.3%,投放于农村生活服务方面的资金占其当年投放总额的19.9%,这两项支农资金合计占其投放总额的63.2%,大大地高于农业银
行和信用社支农资金所占的比重。但好景不长,1999年1月,在“规范金融市场,整顿金融秩序”的旗帜下,国务院一个3号文件否定了农民们在农村合作金融领域
的“二次创业”——“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了。
3.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否合法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 徽标
农业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指导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和发展。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
农村合作基金会要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有关部门要一如既往指导和支持农村合作基金会健康发展。
坚持正确方向。要做到“四坚持”、“四防止”:即坚持互助性,防止办成金融机构;坚持社区性,防止资金外流;坚持群众性,防止走“官办”道路;坚持民主性,防止变成领导干部“小金库”。
建立健全制度。
强化监督管理。
要通过上述工作,做到办会方向正确,办会质量提高。
4. 我在农村基金会存款十几年了,什么时候兑付,我快死了
农村基金会取缔后,由当地乡镇负责兑付,可以找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市一级。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
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
清理整顿工作基本上分为清产核资、分类处理、清收欠款和存款兑付几个阶段进行。
1.由乡镇政府向银行申请贷款兑付基金会债务。
2.追回合作基金会尚未收回的拖欠借款,应当是兑现未来偿还计划的主要资金来源。
5. 青神春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青神春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2018-06-04在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青竹街道机械大道13号13幢附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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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当年的农村的基金会同现在的信用社有什区别基金会会倒闭信用社呢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接受人民银行代管、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 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由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农村生产经营者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现在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历史沿革
合作金融组织在我国有悠久历史,在共和国建立以前合作金融在实践中得到一定的发展。但在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个人对生产资料所有权被取消,随着共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质被淡化,并被转化成国家银行在 农村的基层机构。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这种“官办”的制度安排已不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变化。1984年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推行以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为基本内容的体制改革。199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受人民银行代管,并开始按合作性原则工作。2003年,8个省开始进行推行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2004年,在全国范围那进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并持续至今。
从以上可以分析出,农村基金会没有金融银行的属性,不具有存贷款、转账功能,且不以互助、自助为宗旨,不能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兴起、农村产业化的发展相适应,不能得到国家各项政策、补贴、优惠等支持。因此,农村信用社必然成为当前农村最重要的金融机构。
7. 原来存在农村基金会里的钱怎么办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政府办的,农业部主管。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后决定关闭的。请查阅中共中央国(中发【1997】19号)文件、最高法(法发【1998】2号)、国务院令247号、国发明电【1998】6号、国办发【1998】126号、国办发【1999】3号(2019年1月13日解密,现在可以向农业部、人民银行申请公开)、以及各个省市自治区办公厅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是认可的,历史形成的产物就合法!
8. 农村基金会成立于哪一年
不知道您说的是不是农村合作基金会。
萌发阶段(1984年至1986年)早在1983年下半年,黑龙江、辽宁、江苏等地的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和用活集体积累资金,通过清理整顿集体财产,试行集体资金“队有村管”或“队有乡管”等办法,利用所统管的集体资金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有偿借用,进行内部融资。
改革试验阶段(1986年至1991年)1986年8月,中央指出:在不开展存贷业务的情况下,这种在内部相互融资的办法应允许试行。后来又指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上予以指导。中央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鼓励、支持、试验及推广,使得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蓬勃发展。1986年底至1988年底是农村内部资金融通总量增长最快的时期,两年间增加了约40亿元。到1992年,全国已建立的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乡(镇)一级1.74万个,村一级11.25万个,分别占乡(镇)总数的36.7%和村总数的15.4%,年末筹集资金164.9亿元。其中,四川、江苏两省以上指标均已超过20亿元,河北、山东两省也接近2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