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听说国家出台了新政策不允许收房屋维修基金了是真的吗如果是真的那已经交完的能退吗
没有的事,维修基金是房屋的“养老金保险金”,国家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已经作为法律规定了,如果要修改,那么也要经过人大来讨论决定。
㈡ 7月1房屋维修基金新政策就出来了,多交的钱退吗
一般是按照面积大小来收,为工程造价的5%——8%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初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
㈢ 南京办房产证要交多少维修基金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文件第五条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该条还规定“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住房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是什么?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内销商品住宅应建立房屋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筹集:(1)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维修基金。(2)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房屋维修基金。(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
㈣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是一项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方法。
㈤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标准
下面的是2007年江苏省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收取办法部分,有不明白问我
第七条 (商品住房首次缴存主体、标准)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直接缴存,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代收代缴。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首次缴存标准:
(一)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标准缴存;
(二)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房,由业主按照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标准缴存;
(三)与住房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中,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的属于业主专用的车位,由业主按照每车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标准缴存;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不单独计算缴存;
(四)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具体缴存标准,由房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层数、结构、电梯设备等情况确定。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缴存主体、标准)
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
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首次缴存标准:
(一)业主按照房改成本价基价的百分之二计算缴存;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维修资金,不设电梯的多层住房按照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设电梯的住房按照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计提缴存。
第九条 (首次缴存时限)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过户登记前,按照房产、房改部门出具的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中的数额,将资金缴存专户银行。专户银行应当向缴存人出具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第十条 (收益与残值纳入维修资金)
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用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进行经营,业主取得的收益,以及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可以纳入全体业主的分户账,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统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资金续筹)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首次应缴存数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续筹后分户账面应当不少于规定的首次应缴存数额。维修资金具体续筹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
㈥ 南京 物业维修基金 收费标准
2008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维修资金缴存,2008年2越1日以后缴存均按新规执行(包括江宁、江北)。即商品房多层75元/平方米,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120元/平方米;经适房多层50元/平方米,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
㈦ 请问南京市关于申请楼房公共维修基金的程序是什么
ddadsd
㈧ 现在的房屋维修基金是怎么规定的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售房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依法向购房者根据售房合同一次性代为收取的用于日后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和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大修、更新、改造的储备资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1999年购房的职工,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从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多层楼房、别墅一般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层楼房及多层带电梯楼房一般按照购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筹集公共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