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各位网友您好:我是个农民,把辛辛苦苦挣的钱存在农村基金会了,可基金会被冻结老板被抓。
倾国青橙为您倾诚解答。
非常同情您的遭遇,但是这属于非法集资,只能等待司法程序走完看能剩多少了,不会很多的。
如有帮助,请及时采纳,感谢亲的支持!
B. 农村基金会成立于哪一年
不知道您说的是不是农村合作基金会。
萌发阶段(1984年至1986年)早在1983年下半年,黑龙江、辽宁、江苏等地的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和用活集体积累资金,通过清理整顿集体财产,试行集体资金“队有村管”或“队有乡管”等办法,利用所统管的集体资金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有偿借用,进行内部融资。
改革试验阶段(1986年至1991年)1986年8月,中央指出:在不开展存贷业务的情况下,这种在内部相互融资的办法应允许试行。后来又指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上予以指导。中央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鼓励、支持、试验及推广,使得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蓬勃发展。1986年底至1988年底是农村内部资金融通总量增长最快的时期,两年间增加了约40亿元。到1992年,全国已建立的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乡(镇)一级1.74万个,村一级11.25万个,分别占乡(镇)总数的36.7%和村总数的15.4%,年末筹集资金164.9亿元。其中,四川、江苏两省以上指标均已超过20亿元,河北、山东两省也接近20亿元。
C.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否合法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 徽标
农业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指导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和发展。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
农村合作基金会要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有关部门要一如既往指导和支持农村合作基金会健康发展。
坚持正确方向。要做到“四坚持”、“四防止”:即坚持互助性,防止办成金融机构;坚持社区性,防止资金外流;坚持群众性,防止走“官办”道路;坚持民主性,防止变成领导干部“小金库”。
建立健全制度。
强化监督管理。
要通过上述工作,做到办会方向正确,办会质量提高。
D. 原来存在农村基金会里的钱怎么办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政府办的,农业部主管。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后决定关闭的。请查阅中共中央国(中发【1997】19号)文件、最高法(法发【1998】2号)、国务院令247号、国发明电【1998】6号、国办发【1998】126号、国办发【1999】3号(2019年1月13日解密,现在可以向农业部、人民银行申请公开)、以及各个省市自治区办公厅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是认可的,历史形成的产物就合法!
E. 1997年,当时乡镇都有农村合作基金会,但是1999年1月被国家取缔了。我想问当时的利率是多少
中国的银行储蓄利率不是固定根据当时存入时的利率来计算的,而是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利率规定进行调整的。所以具体的,你要到银行柜台进行查询才能知道。
99年国家取缔基金会后,并不是单纯的取缔,而是进行相关金融机构重组,当时,乡镇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都进行乡镇及村镇银行转型重组。
你要根据当时你存入的基金会重组变成哪家银行,一般性是以当地地名命名的农村商业银行。你拿着相关证明,股东证等相关 证件到柜台办理业务就可以了。
F. 为什么要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
不好进行,规范化管理,资金不透明。
监控机制无法保证。所以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
G. 1999年农村基金会倒闭到现在为止我还有1万多基金会存款没拿回来应该怎么办
这东西合法吗?串串会?谁发起的?
H. 我在农村基金会存款十几年了,什么时候兑付,我快死了
农村基金会取缔后,由当地乡镇负责兑付,可以找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县市一级。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
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
清理整顿工作基本上分为清产核资、分类处理、清收欠款和存款兑付几个阶段进行。
1.由乡镇政府向银行申请贷款兑付基金会债务。
2.追回合作基金会尚未收回的拖欠借款,应当是兑现未来偿还计划的主要资金来源。
I. 老百姓在村里的基金会非法集资,受法律保护吗
你已经说了是非法集资,那么就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怎么会受法律保护呢?村里的基金会不允许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共存款,这个比较严重!
J. 农村党支部可以成立基金会吗
不可以
农村合作基金会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1999年1月被国务院严令全国统一取缔,经历了十多年的兴衰。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主要依赖于农户的资金注入的准正规金融组织,其经营活动归农业部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管辖,并迅速呈现星火燎原之势。大多数农村基金会的运作都违背了合作基金会的互助宗旨,把农村基金会变成了办理存贷业务的第二个农村信用社。
到1996年,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存款规模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九分之一。然而,由于普遍的高息吸存、内部管理混乱、基层政府行政干预及缺乏必要的金融监管,农村基金会很快出现了大面积的兑付风险,甚至在局部地区出现了挤兑风波。1996年,中央发布《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基金会进入了整顿发展阶段。1997年11月,中央决定全面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自身积累的矛盾也突然表面化,并在部分地区酿成了危及农村社会及政治稳定的事件。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经过清产核资、分类处理、清收欠款和存款兑付等阶段,各地农村基金会得到了彻底清理。但由此带来的资产损失相当严重。由乡镇政府向银行申请贷款兑付基金会债务,给乡镇财政造成压力较大,广大农民也被转嫁了相当部分的债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