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讲师”,是指XX人寿各分公司从事培训岗位的内勤工作人员,包括机构培训部讲师与三级机构培训岗。外勤讲师称为“外勤导师”,其管理办法为《外勤导师嘉许计划》。
第三条讲师的职级分为见习讲师、初级讲师、中级讲师、高级讲师、资深讲师五个级别。
第二章讲师组织管理架构
第四条总公司培训部训练管理处为专职讲师的主管部门,二级机构培训部(训练管理室)为专职讲师管理的直接负责部门,具体负责讲师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讲师的管理职责
1.总公司培训部训练管理处讲师管理职责:
(1)全系统讲师年度人力规划的督导;
(2)讲师管理办法细则的制定与执行;
(3)全系统专职讲师的职级考评、异动及档案管理;
(4)讲师激励与奖励措施的制定与执行;
(5)对二级机构讲师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辅导;
(6)组织讲师队伍的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7)各类培训班讲师的资源调配及管理;
2.二级机构培训部训练管理室讲师管理职责:
(1)机构年度讲师人力落实与呈报;
(2)本机构专职讲师的职级申报;
(3)讲师激励与奖励办法执行;
(4)后备讲师的选拔与培训;
(5)讲师授课效果的追踪与评估;
(6)举办各类讲师交流研讨会;
(7)机构讲师团的建立;
(8)讲师档案管理及品质管理;
(9)日常教学与授课。
第四章专职讲师职级的聘任与考核
第九条专职讲师职级的评定
讲师专业技术职级的评聘每年一次。讲师工作时间满6个月以上的纳入当年度评聘,不足6个月的参加下一年度评聘。
第十条专职讲师职级的评聘标准
1.见习讲师:新入司讲师即为见习讲师。
2.初级讲师评聘:入司半年以上,且从事讲师工作半年以上;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参加总公司举办的组训讲师培训班;能够讲授XX制式课程中的新人育成阶段训练课程,且授课效果良好;
第四章专职讲师职级的聘任与考核
3.中级讲师评聘
初级讲师任期一年以上,公司综合考评良好(参照人力资源部年终考核有关规定);能够讲授XX制式课程中的主任成长阶段训练课程,且授课效果良好;至少开发4个单元非制式课程(2课时/单元)。能够讲授PTT训练课程。
4.高级讲师评聘
中级讲师任期一年以上,公司综合考评良好(参照人力资源部年终考核有关规定);能够讲授部经理训练、辅导课程,且授课效果良好;至少开发两套非制式课程(不低于4课时/套),经总公司教材管理处审核备案,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能够开展教材研发工作,并参与总公司培训部的教材研发与编写;能够在总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班中进行授课。
5.资深讲师评聘
高级讲师任期一年以上,公司综合考评优秀(参照人力资源部年终考核有关规定);能够开展课程研发工作,并参与总公司培训部的教材研发与编写,且在全系统推广。
第四章专职讲师职级的聘任与考核
第十一条初次定级与破格晋升
为公司教育培训做出过重大贡献,在同业单位从事培训工作3年以上,成绩优异,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亦可初次定级或破格申报最高晋升中级讲师;定级与破格晋升申请需报审总公司培训部和人力资源部。
第十二条各分公司讲师岗晋升(2010年涉及初级升中级)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述标准:
分公司年度三转达成率分公司讲师岗晋升比例(不高于当年度讲师岗总人数)
20%以下<=10%
20%(含)~25%(不含)<=20%
25%(含)~30%(不含)<=30%
30%(含)~35%(不含)<=40%
35%(含)~40%(不含)<=50%
40%(含)~50%(不含)<=60%
50%(含)以上<=70%
第六章讲师职级套转办法
第十五条调入讲师系列的级别套转,除必须符合讲师相应职级聘任条件外,主要依据其从事讲师工作或营销管理工作的时间和受训经历,具体原则如下:
1.组训调入专职讲师系列按照同级别套转,即初级对应初级、中级对应中级,依此类推。
2.在同业相关培训人员,根据受训情况、从业时间长短、可直接越级晋升,但必须报备总公司,并提供有效的培训证明。首次聘任级别不得高于中级。
3.公司个险系列营销部人员调入讲师系列套转讲师职级依据个人同业、公司各种培训参训情况,从业时间,进行定级。但必须报审总公司,并提供有效的培训证明。首次聘任级别不得高于中级。
4、讲师系列调入组训系列的按照同级别套转,即初级对应初级、中级对应中级,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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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财产保险课程讲什么内容
财产保险是一门以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财产保险为主要研究对象、涉及领域广泛、内容丰富,综合性和动态性较强的理论与应用相结合的相对独立的学科,它既具有理论的逻辑思辩的色彩,同时更是一门强调实践操作的实务性学科,它对于学生财产保险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是保险学专业的专业方向课。 本课程主要讲授财产保险的基本原理,及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险、运输工具保险以及责任险等各类保险具体操作规则的课程,既具有较强针对性 ,也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动态性,是培养保险领域管理人才的基础课程。学生系统学习本课程后,应对中国的财产保险有较为清晰的认识,能够掌握财产保险各个领域,不同险种的实际操作能力,从而达到毕业后既能在财产保险公司从事相关工作的目标。
Ⅲ 什么保险可以为参加培训机构课程的孩子提供保障
与公立学校相同,培训机构的风险管理与保险选择也可以是校方责任险与学生文体活动与寒暑假学生活动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校方责任保险是以学校或培训机构为被保险人,以学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主要为学生在校活动或由学校组织的安排的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的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直接经济赔偿责任。该险种将校方的责任风险转移,将民事赔偿责任转嫁到了保险公司身上,缓解了学校或培训机构的赔偿压力。
学生文体活动与寒暑假学生活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在教育局组织的学生活动及规定的活动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承担保险责任。参加对象为中小学(职校、培训机构)全体在册学生,经费为各地教育局拨付。
除此之外,一些培训机构是用商业保险进行保障的,例如第三者责任保险、工种责任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