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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基金在京委托管理机构

发布时间:2021-09-27 15:11:30

『壹』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参考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第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第十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三)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第十一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列有项目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30-50%继续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全国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全国社科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
2.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 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4.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 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7. 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拨付。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分级鉴定办法,重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成果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下称《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二十六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对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方和部门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贰』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鉴定费

自2001年7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实行通讯鉴定以来,项目鉴定费拨付办法一直按照全国社科规划办《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最终成果通讯鉴定工作的通知》(社科规划办通字[2001]2号)、《关于2001年鉴定费核定和拨付的说明》及《关于2001年鉴定费核定和拨付的补充说明》的规定执行,即各地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每年两次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送拟鉴定项目及鉴定执行情况,全国社科规划办据此核定并拨付项目鉴定费。为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的意见》(社科规划办通字[2004]2号),使今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讯鉴定费的拨付更加准确、规范,从2004年开始,对原鉴定费拨付办法做如下改进:
1. 鉴定费由事先拨付改为事后拨付,即待鉴定结项材料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查后再拨付鉴定费。
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和鉴定办公费。鉴定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根据最终成果的形式和字数,每个专家300至800元。鉴定办公费是指鉴定组织者组织鉴定时产生的费用,每个项目500元。
2. 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结项的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等内容,按照鉴定费发放标准核定项目鉴定费数额并下拨(各地不再填报《拟鉴定项目统计表》)。各地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收到鉴定费汇款后,应将劳务费及时如数发给鉴定专家。如提前垫付,应按照全国社科规划办规定的鉴定劳务费发放标准执行。
3. 最终成果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进行第二次鉴定的项目鉴定费,从该项目预留款中扣除。
4. 国家社科基金自筹经费项目鉴定费(鉴定专家劳务费和鉴定办公费)由课题组自行筹集。
5. 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统一拨付,项目鉴定组织者不得要求课题组支付鉴定费。
6. 各地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于每年年底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送鉴定执行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可在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下载)。
7. 全国社科规划办将不定期对各地鉴定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在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上开设栏目,接受专家的查询和监督。如发现有不认真履行鉴定职责和鉴定组织职责的情况,全国社科规划办将视情节轻重,扣除或扣留鉴定专家劳务费和鉴定办公费。
为保证鉴定费拨款工作顺利进行,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账户如更改,请及时通知全国社科规划办基金处。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鉴定劳务费发放标准
根据近年来国家社科基金 项目成果鉴定实际情况,我办对现行鉴定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进行了适当上调。新标准如下:
一、专著类(含考古发掘报告)成果
1、15万字以下(含15万字)为800元
2、15万字以上至25万字(含25万字)为900元
3、25万字以上至40万字(含40万字)为1000元
4、40万字以上至60万字(含60万字)为1100元
5、60万字以上至80万字(含80万字)为1200元
6、80万字以上为 1300元
二、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
1、10万字以下(含10万字)为700元
2、10万字以上至20万字(含20万字)为800元
3、20万字以上至40万字(含40万字)为900元
4、40万字以上为1000元
新标准自2010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叁』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隶属哪个部门管理

规划处:负责拟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调整增补学科规划评审小组专家;拟定和发布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课题指南;组织年度课题申报和评审立项;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础研究类、跨学科类)和委托研究项目。
基金处:负责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拨款;负责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应用研究类)和西部项目。
成果处:负责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期管理和最终成果的鉴定验收与结项;负责组织和编发《成果要报》;组织实施学术期刊资助和管理;组织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评奖。
调研处:负责国内外社会科学研究及管理工作动态的调查研究;组织评审出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组织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和中华学术外译项目评审。
宣传处:负责国家社科基金和社科规划管理工作的日常宣传;负责主编“国家社科基金”专刊、专栏;负责管理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
综合处:全国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内设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日常文秘、行政管理、财务会计、会议组织、网络服务、内外联络、后勤保障工作等。

『肆』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的平时评审黑吗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报公告

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现将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宗旨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要类别之一,旨在鼓励广大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潜心治学,扎实研究,多出优秀成果,进一步发挥国家社科基金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中的示范引导作用。
二、资助对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已基本完成且尚未出版的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研究的优秀学术成果。以资助学术专著为主,也资助少量学术价值较高的资料汇编和学术含量较高的工具书等。
三、申报范围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报范围为国家社科基金26个学科,包括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涉密成果除外)三个单列学科。
四、申报条件
1.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须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科研管理部门要鼓励和组织退休科研人员申报。
2.申请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成果须完成80%以上(退休科研人员申报的成果完成比例不低于60%),并且是尚未出版的中文学术专著或学术资料汇编、工具书等。少数民族文字成果须同时附规范汉字稿。
3.申报成果须政治方向正确,学术上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达到本学科领域目前先进水平。申报成果名称的表述应科学、严谨、规范、简明,一般不加副标题。
4.申报成果须由三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或我办指定的出版社(名单附后)书面推荐,推荐者须承担相应信誉责任。已签订出版合同的成果须通过相关出版社推荐申报。退休科研人员申报的成果可由一至二名专家推荐。
5.同一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项成果。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成果不属于基础研究类学术专著,包括:非学术研究的通俗读物,应用性研究成果,论文及论文集、研究报告、教材、软件,译著,等等;
(2)成果完成不足80%(退休科研人员申报的成果完成不足60%);
(3)博士论文、博士后研究报告通过后不满2年,或虽满2年但未作较大修改(以博士论文或博士后研究报告为基础的成果申报后期资助项目,须提交论文或研究报告原文,并附详细修改说明,注明申报成果与学位论文、出站报告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或未提交答辩的博士论文、博士后研究报告;
(4)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严重不符合学术规范;
(5)推荐意见不符合要求;
(6)已出版著作的修订本,或与申请人本人出版著作重复10%以上;
(7)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项目的成果;
(8)同期申请了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和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内容相同或相近成果申请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项目;
(9)申请人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尚未结项(以上项目若已结项须附相关证明);
(10)不同意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统一安排出版;
(11)成果距上次申请未立项不足一年。
五、申报办法
通过同行专家推荐或出版社推荐,由个人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填写申请书和申报信息汇总表。申请人登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项目管理—项目申报与结项—后期资助项目”栏目),下载2014年12月修订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请书》和《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报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2),用计算机填写。将填好的申请书(一式2份,A3纸,双面打印,中缝装订)和申报信息汇总表(电子版),连同申报成果交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2.准备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书2份;(2)《成果介绍》活页一式5份;(3)申报成果5套(申报书稿字数在80万字以上的,同时报送5套书稿和5份成果概要,成果概要包括2万字以内的成果内容介绍,以及全书目录和参考文献)。书稿和成果概要均用A4纸双面印制、左侧装订成册,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现申请人姓名和单位等信息,否则取消申报资格;(4)电子光盘,须包含申请书、书稿、成果概要、附件、申报信息汇总表等所有申报数据,光盘上请标明申请人姓名、单位及学科分类。
3.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寄送我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受理兵团的课题申报,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受理本院的课题申报,中央党校科研部受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课题申报,教育部社科司受理中央各部委所属在京普通高等院校的课题申报,全军社科规划办受理军队系统(含地方军队院校)的课题申报。纸质版申报材料可由各地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统一寄送,也可由各科研单位寄送;电子版申报信息汇总表须由各地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汇总审核后,统一发送至我办调研处邮箱[email protected],并确保电子数据和《申请书》中“数据表”一致。
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的项目申报,分别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和全军社科规划办受理。
我办将做好申报材料的保密工作,申报材料一律不再退回。
六、受理申报和评审安排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常年受理申报,一律实行通讯评审。计划于4月(评审3月15日以前申报的)、10月(评审9月15日以前申报的)各集中通讯评审一次,逾期申报的将转入下一评审批次。
七、资助强度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资助强度与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大致相当,一般为20万元。申请人根据此资助强度及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的资助金额。
八、出版要求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成果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统一组织出版。项目申报评审期间、鉴定结项之前,申请人不得擅自出版,违规者将中止申请或撤项,并通报批评。
九、其他要求
为保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特提出以下要求:
1.申请人须按照《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请书》和申报公告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保证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推荐人要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并承担相应的信誉责任。凡在申请和推荐时弄虚作假的,申报成果存在抄袭剽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3年申报资格;如获立项即予撤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和推荐人5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凡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和评审中发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将被列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2.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符合要求,申请人具备申报条件,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各地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要严格把关,签署明确意见。
3.请参考《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报问答》(见附件3),进一步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伍』 纵向项目的申报流程

文科纵向项目主要分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司法部研究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山东省教育厅社科项目、全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以上项目的申报周期都是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情况如下:
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全面负责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的委托,管理本地区和本系统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社科项目按申报时间可分为三类,分别是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及年度项目。
(1)重大项目以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实施,每年招标的大致时间是10月份,招标课题40项左右,资助经费30-50万,重大项目以推动科学发展,推进理论创新,鼓励哲学社会科学界为党和人民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深入研究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战略和实际问题为指导,要求投标者组成课题组以团队形式投标,投标的首席专家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学术造诣,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报范围已由10个学科扩展到所有学科,并实行常年随时受理申报和即时通讯评审。以资助学术专著为主,也可资助少量学术译著、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等,所资助的成果应是基本完成(80%以上)并且尚未出版的中文书稿或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等。后期资助项目经费资助强度与当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大致相当。
(3)年度项目又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年度项目可以说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的面广、立项数多,申报范围涵盖了除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外的其他22个学科;2003年以来每年立项数均在1000项以上,且呈现出逐年递增态势,如2008年已达到1588项,(平均立项率8.6%)。申报年度项目的主要注意事项:选题,申请人要按照《课题指南》的要求进行申报。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条目,一般只规定研究范围、方向和重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拟定题目。应用对策研究方面的条目(带※标识),一般要求按题申报,不能改变题义,题目的文字表述可自行确定。申报资格,申请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重点项目,必须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研究周期,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经费,项目资助经费逐年略有增加,如三类项目的平均资助额度依次为15万元、10万元、8万元。申报时间,每年1月初至3月上旬。
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验收推广等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教育部社科项目是教育部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主要包括: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一般项目。
(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选题由教育部向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面向全国高等学校招标。大致申报时间,每年6月至8月,资助经费30-80万元。
(2)基地重大项目,指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重大项目。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统一组织招投标。大致申报时间,每年6月至8月,资助经费20万元(教育部10万,学校配套10万)。
(3)一般项目:①规划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7万元;②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③自筹经费项目,经费由申请者从校外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自筹,自筹经费不低于5万元;④专项任务项目,包括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等项目。一般项目申报注意事项:选题,由申请人根据教育部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鼓励申请人从实际应用部门征得选题并获得经费资助。申报资格,规划基金项目申请者,应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教师;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及参加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自筹经费项目申请者,必须获得校外有关部门,包括政府部门(非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经费资助(不低于5万元);必须填写项目申请书中的“其他经费来源”栏,并附学校财务处提供的委托研究单位经费到账凭证或银行回单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研究周期,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但须经依托学校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备案。经费,规划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7万元;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专项任务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人自筹,自筹经费不低于5万元。申报时间,每年上半年(4月或7月发布申报通知)。
三、其他部级项目的申报
其他部级项目主要有:全国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司法部研究项目。这些项目的特点是每一类涉及的学科都比较“单纯”,申报面比较窄。
(1)全国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国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年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并组织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基金课题;设立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以及国防军事教育学科和其他部委重点课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资助经费一般在1-15万之间,申报时间一般在上半年,申报周期为2个月。
(2)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本级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中级管理单位管理本辖区内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艺术科研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承担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选题,应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文化艺术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艺术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设立重点课题、年度课题和青年课题。成果形式,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周期,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5月。
(3)司法部研究项目
司法部科研项目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部级科研项目同时兼顾法学学科研究,注重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推动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法学类社团,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项目类别,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中青年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资助经费,重点课题6万元,一般、青年课题4万元,专项任务自筹经费不低于3万元。申报资格,申请重点课题者,课题主持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申请一般课题和专项任务课题者,主持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申请中青年课题者,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超过39周岁,并且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申报时间,司法部每年发布部级科研项目年度课题指南,年度课题指南一般于该年度第一季度公布,申报时间一般从6月份开始。
四、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
当前,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与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是国家层面纵向项目的主要来源,而省级层面的纵向项目主要就指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其申报流程沿袭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流程。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是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省委宣传部代管,其职责是向规划领导小组提出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规划草案和规划项目指南草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依照规划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和分配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督查规划执行情况。规划研究项目用于支持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的研究、支持具有山东地方特色和能发挥我省社会科学力量优势的领域的研究、扶持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急需的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申报事项主要有:项目类别,年度项目分为青年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以及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申报资格,凡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均可申报,不具有高级职称的须有同研究领域两名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方可申报。申报青年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年龄均不能超过39岁。研究周期,申报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应为研究报告或专著,研究报告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左右,专著完成时间一般为2年左右。资助经费,经费来源分为资助和自筹。依据项目类别、研究难度和成果形式,资助经费一般在1-5万元,申报自筹经费项目,必须出据单位经费资助证明,资助额度不能少于1万元。申报时间,一般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下达后开始申报,大约在7-9月份。
五、省内其他纵向项目的申报
省内其他纵向项目还有山东省教育厅社科项目、全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这两类项目的共同点是均为自筹经费项目。其中省教育厅社科项目一般采取限项申报,分给我校的指标在10项左右。山东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申报时间大致在6-9月份,全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的申报时间大致在3-5月份。
以上简要介绍了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的基本情况,可以使大家对纵向项目的申报有一个整体的印象。下面再简要概括一下社科处针对各类项目的申报程序,在收到纵向项目主管部门的申报通知后,即着手组织我校的项目申报工作。主要是:(1)在社科处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并及时通知到各单位科研秘书。(2)根据项目申报级别,组织申报动员会。(3)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核,其间通过与申报者之间互动完善申报材料。(4)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另外,请大家注意的是,在介绍每一类项目时,均给出了一个大致的申报时间,但这一时间时有变动,因此还是请大家留意社科处网页的申报通知,以免耽搁项目申报。

『陆』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参考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三)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列有项目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30-50%继续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 (区、市) 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柒』 国家社科基金申请经费预算如何填写

申请书的填写
1、申请书(包括活页)一律用A3纸双面打印或复印,中间装订。
2、申请书封面:登记号、项目编号栏空白处不填;
3、项目类别:根据《数据代码表》的项目类别填写相应的文字内容,不要填写代码;
4、封面处的学科分类:按课题指南的学科名称(一级学科名称)选择其一填写,后面不要加注任何内容;
5、负责人所在单位:不需要填至具体部门,只需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
6、第2页申请者签章:请亲笔签名,不得空白;
7、前两页的填表日期要一致。
8、申请书内的学科分类:要填至2级学科(一、二级学科均要填写),前一空格填代码,后一空格填写文字;
9、重点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曾经主持而不是参加、并且已经完成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相关课题要在“完成项目的条件和保证”一栏得到明确反映;
10、联系电话:要提供带区号的电话:家庭或办公电话;
11、主要参加者栏中主持人不要填进去,出生年月栏要填出生年月日;
12、立项时间从200X年7月1日算起,应用对策研究一般要在一至两年内完成,基础研究一般要在两至三年内完成;
13、申请经费额度请按照项目类别确定(每年额度不一定,详见当年项目指南);
14、表格第十一页:
(1)、“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意见”栏由申请人自行填写,可以适当阐述项目研究的意义及前景,但字数不宜太多,且至少要包括如下内容: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属实,该课题负责人和参加者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合承担本课题的研究工作,本单位能提供完成本课题所需的时间和条件,并同意承担本项目的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2)、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公章、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均由科研处统一办理,表格上交我处时此处应空白。
15、成果形式。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16、活页。
活页内容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填写:活页上方2个代码框申请人不填;活页文字表述中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课题负责人及成员的相关背景材料,否则将被取消参评资格;课题负责人的前期相关成果只填成果名称、成果形式和发表时间,不能填写作者姓名、单位、发表刊物等;课题负责人的相关著作不列入参考文献。
17、经费预算
(1)各项经费预算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2)各项经费预算须与《回执》中的《项目预算表》内容一致。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和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其它项目(不包括后期资助项目)由省(区、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批准。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捌』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和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其它项目(不包括后期资助项目)由省(区、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批准。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五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300—100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
第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净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玖』 怎么国家社科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简称国家社科基金)设立于1991年,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National Planning Office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负责管理。
1991年6月,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成立。作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国家社科基金,组织评审立项、中期管理、成果验收、宣传推介等工作。
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设有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与1986年设立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样,是我国在科学研究领域支持基础研究的主渠道,面向全国,重点资助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
国家社科基金设有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党史·党建、哲学、理论经济、应用经济、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国际问题研究、中国历史、世界历史、考古学、民族问题研究、宗教学、中国文学、外国文学、语言学、新闻学与传播学、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人口学、统计学、体育学、管理学等23个学科规划评审小组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已形成包括重大项目、年度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西部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等六个类别的立项资助体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还注重扶植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的社会科学研究。

『拾』 2016国家社科基金申请经费填写多少钱

申请书的填写
1、申请书(包括活页)一律用A3纸双面打印或复印,中间装订。
2、申请书封面:登记号、项目编号栏空白处不填;
3、项目类别:根据《数据代码表》的项目类别填写相应的文字内容,不要填写代码;
4、封面处的学科分类:按课题指南的学科名称(一级学科名称)选择其一填写,后面不要加注任何内容;
5、负责人所在单位:不需要填至具体部门,只需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
6、第2页申请者签章:请亲笔签名,不得空白;
7、前两页的填表日期要一致。
8、申请书内的学科分类:要填至2级学科(一、二级学科均要填写),前一空格填代码,后一空格填写文字;
9、重点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曾经主持而不是参加、并且已经完成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相关课题要在“完成项目的条件和保证”一栏得到明确反映;
10、联系电话:要提供带区号的电话:家庭或办公电话;
11、主要参加者栏中主持人不要填进去,出生年月栏要填出生年月日;
12、立项时间从200X年7月1日算起,应用对策研究一般要在一至两年内完成,基础研究一般要在两至三年内完成;
13、申请经费额度请按照项目类别确定(每年额度不一定,详见当年项目指南);
14、表格第十一页:
(1)、“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意见”栏由申请人自行填写,可以适当阐述项目研究的意义及前景,但字数不宜太多,且至少要包括如下内容: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属实,该课题负责人和参加者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合承担本课题的研究工作,本单位能提供完成本课题所需的时间和条件,并同意承担本项目的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2)、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公章、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均由科研处统一办理,表格上交我处时此处应空白。
15、成果形式。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16、活页。
活页内容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填写:活页上方2个代码框申请人不填;活页文字表述中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课题负责人及成员的相关背景材料,否则将被取消参评资格;课题负责人的前期相关成果只填成果名称、成果形式和发表时间,不能填写作者姓名、单位、发表刊物等;课题负责人的相关著作不列入参考文献。
17、经费预算
(1)各项经费预算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2)各项经费预算须与《回执》中的《项目预算表》内容一致。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和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其它项目(不包括后期资助项目)由省(区、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批准。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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